第四章 营业税法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八)转让无形资产
要点
应注意问题
税目
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投资后转让该项股权,也不征收营业税。
计税依据
一般情况下全额为计税依据;
特殊情况下差额计税——土地使用权。
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税率
5%
【例题·单选题】某单位2004年购买一宗土地使用权,原价200万元,2008年1月将其转让,转让收入250万元,该土地使用权已摊销20万元,则该单位应纳营业税( )。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答案】C
【解析】(250-200)×5%=(万元)。
(九)销售不动产
要点
应注意问题
税目
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投资后转让该项股权,也不征收营业税。
计税依据
转让不动产需要差额计税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税率
5%
【例题·单选题】自2003年1月1日起,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收入( ) (2004年)
A.应征收营业税 B.减半征收营业税
C.也不征营业税 D.暂缓征收营业税
【答案】C
关于营业税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的几个例题: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应作为营业税计依据的是( )。(1999年)
A.建筑企业不扣除其转包工程额的全部承包额
B.非金融机构买卖外汇,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
C.旅行社组团在境内旅游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
D.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包括烟酒、饮料、水果、糕点收费在内的各项费用
【答案】D
【例题·计算题】甲建筑公司以16000万元的总承包额中标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一幢写字楼,之后,甲建筑公司又将该写字楼工程的装饰工程以7000万元分包给乙建筑公司。工程完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用其自有的市值4000万元的两幢普通住宅楼(假定每幢市值均为2000元)抵顶了应付给甲建筑公司的工程劳务费;甲建筑公司将一幢普通住宅楼自用,另有一幢市值2200万元的普通住宅抵顶了应付给乙建筑公司的工程劳务费。
要求:请分别计算有关各方应缴纳和应扣缴的营业税税款。
(1)甲建筑公司应按扣除分包给乙公司后的余额缴纳自身应缴的营业税
甲公司应纳建筑业营业税=(16000-7000)×3%=270(万元)
(2)甲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代扣乙建筑公司营业税
代扣乙建筑公司营业税=7000×3%=210(万元)
(3)房地产开发公司抵顶劳务费的房屋视同转让不动产应缴营业税
房地产公司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4000×5%=200(万元)
(4)甲建筑公司抵顶劳务费的房屋视同转让不动产应缴营业税
甲建筑公司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2200-2000)×5%=10(万元)
第六节 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能力等级2,教材165页)
一、二、三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
1.兼营的行为特点和税务处理原则
总原则:分清收入,分别纳税。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2.混合销售行为特点和税务处理原则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货物销售与营业税应税劳务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和因果关系。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原则分为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两类: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原则
一般原则
(适用于一般情况)
按照纳税人主营业务的税种性质确定适用的税种。
具体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特殊原则
(适用于特殊混合销售行为)
按照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纳税的原则处理(与兼营原则相同)。
具体为: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提示】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原则在2009年发生了政策调整。
【例题·多选题】按照2009年的税收政策,以下关于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方法正确的是( )
A.纳税人兼营增值税货物销售和营业税咨询行为,凡分别核算各项销售额的,其咨询收入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
B.纳税人兼营增值税货物销售和营业税咨询行为,凡未分别核算各项销售额的,全部收入均缴纳营业税
C.纳税人兼营增值税货物销售和营业税咨询行为,凡未分别核算各项销售额的,全部收入均缴纳增值税
D.纳税人兼营增值税货物销售和营业税咨询行为,凡未分别核算各项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答案】AD
四、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划分(165页)
(一)建筑业劳务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邮电业务征税
【例题.计算题】某电信局5月取得话费收入60万元,电话机安装收入10万元,出售移动电话收入30万元;销售上网卡收入10万元,代办电信工程收入30万元。计算其应纳营业税。
答案及解析:
(1)话费、话机安装、售上网卡应缴纳邮电通信业营业税;出售移动电话属于混合销售,按其主业性质应缴纳邮电通信业营业税。(60+10+30+10)×3%=(万元)
(2)代办电信工程收入属于建筑业中“其他工程作业”中的项目,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 30×3%=(万元)
(3)共缴纳营业税=+=(万元)
(三)服务业务的征税(166页)
1.代购代销业务的税务处理
(1)代购业务的税务处理
所谓代购货物,是指受托方按照协议或委托方的要求,从事商品购买,并按发票购进价格与委托方结算(原票转交)。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论企业的财务和会计账务如何处理,均应征收营业税:第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第二,销货方将增值税发票开具给委托方。第三,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并另收取手续费。
代购业务的关系见下图:
代购关系确认后的税收关系:
(2)代销业务的税务处理
所谓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仅就销售货物环节而言,属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受托方提供了劳务,就要取得一定的报酬,营业税就是对其手续费征税。
对于代销行为,其受托方取得的手续费不论如何结算,也不论是否作为销售货物的价格或价外收费征了增值税,它仍属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2.其他与增值税的划分
(四)纳税人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问题(P167)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要按如下规定执行:
1.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教材此处政策与61页政策和增值税、营业税细则有矛盾,新增值税、营业税细则有规定由税务机关核定期销售额和营业额)。
2.扣缴分包人营业税的规定
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
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除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除此情况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3.自产货物的范围包括: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防水材料、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设备。
4.纳税人按照客户要求,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应按提供泥浆工程劳务项目,照章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解释】纳税人销售税法列举的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本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但是如果同时符合具备资质和合同分别注明价款这两个条件的,按照兼营业务进行处理。
【例题·计算题】某建筑工程公司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月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 总承包一项工程,承包合同记载总承包额9000万元,其中建筑劳务费3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6000万元。又将总承包额的三分之一分包给某安装公司(具备安装资质),分包合同记载劳务费1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2000万元。
(2) 工程所用建筑、装饰材料6000万元中,4000万元由建筑公司自产货物提供,2000万元由安装公司自产货物提供。
(3) 建筑工程公司提供自产货物涉及材料的进项税额236万元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相关的运输费用30万元有合法票据。
(说明:上述业务全部完成,相关款项全部结算,增值税按一般纳税人计算征收,建筑装饰材料复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资产货物范围),则:计算建筑公司应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
①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为:
(9000-4000-3000)×3%=60(万元)
②建筑工程公司分包工程应代扣代缴营业税为:
1000×3%=30(万元)
③建筑工程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6000-2000)÷(1+17%)×17%-(236+30×7%)==(万元)
(五)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P168)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进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照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