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环境资源法律制度
第一节 环境资源法律制度概述
一、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的概念、特
征和发展
二、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的分类
根据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适用阶段和本质属性可分为三
大类:1、事前预防类
环境计划与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标准制度;
“三同时”制度2、事中管控类
行为管制类:许可证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环境监察制度;
环境监测制度
经济诱导类:环境税制度;环境费制度;排放权交易制度;
环境协议制度;环境保护奖励制度;环境标志制度(包括
ISO14000环境管理认证制度);环境金融制度等
3、事后补救类
环境事故报告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制度;限期治理制
度、治理、恢复与补偿制度等
第二节 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
一、环境产权制度
(一)环境权的概念和性质
(二)不同环境权的保护制度
二、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一)自然资源权的内涵
(二)自然资源所有权
(三)自然资源使用权
(四)土地资源权
(五)矿产资源权
三、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制度
(一)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概念和类型
(二)环境资源监督管理体制
四、 环境资源规划制度
(一)环境资源规划制度的概念和分类
(二)环境资源规划的法律规定
补充资料:环境规划制度
一、概念
环境规划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在对环境及其中的具体内容好步骤,是
对一定时期内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所作出的规定,是对环境保护工作
的总体部署和行动方案。
二、土地利用整体规划
《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专章规定(第三章)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提高土地利用率
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2、建立土地调查制度、统计制度和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
关于“18亿亩耕地红线”之论争:《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三、城乡规划
从《城镇规划法》(1990年4月1日实行)到《城乡规划法》(2007
年10月28日通过、2008年1月1日实行)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
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
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
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
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四、环境保护规划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的环境保护规划
第六篇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二十二章 发展循环经济; 第二十三章 保护修复自然生态
第二十四章 加大环境保护力度; 第二十五章 强化资源管理
第二十六章 合理利用海洋和气候资源
2、专门性环境保护规划:国家规划和地方规划
五、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
通用定义:EIA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程序性和实体性相结合的制度设计,
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实体性内容,指规划等综合决策的制定者或建设项
目的建设者对综合决策或建设项目的实施可能会对环境产生
的各种不良影响的说明,以及为了预防或减轻这些不良影响
所可能会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替代方案等内容。
二是程序性内容为主、兼具实体性内容,指对该规划或建设
项目具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通过法定
的程序或渠道,在对该环境影响说明的分析、预测和评价基
础上,提出自己的想法或建议,以帮助规划者或建设者对先
前的说明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和完善。
2、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定义(第二条)
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
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与
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二)国外环评制度
1.美国的环评制度
美国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
对人类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各项提案或法律草案、建议报告
以及其他重大联邦行为,均应由负责官员提供一份包括下列事
项的详细说明:
拟议行为对环境的影响;
提案行为付诸实施对环境产生的不可避免的不良影响;
提案行为的各种替代方案;
对人类环境区域性短期使用与维持和加强长期生命力之间的关
系;
提案行为付诸实施时可能产生的无法恢复和无法补救的资源耗
损。
2.其他国家的环评制度
德国:1990年《环境影响评价法》,把文化等法益
包括在内;
俄罗斯1995年《环境影响评价法》,评价范围扩展
到生态领域
日本1997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对需要环评的各
类建设项目进行列举。
3.国际法上的环评制度
1991年《越界环境影响评价公约》(爱波斯公约),
并于1997年生效;2001《战略环评议定书》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与对象
1.主体
评价者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负主要责任的行政机关和建设者,以及参与
其中而提出建议、评价意见或替代方案的公民与环保团体。
审批者
法律授权的某些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享有对其他行政部门或建
设单位的环评报告书进行审查并予以批准或许可的权力。
美国:联邦和州的行政机关外,环境质量委员会有权审查,甚
至有权向总统提出建议;法院通过司法判决来执行环评制度。
2.对象
政府的重大立法建议、规划决策或政策决定或其他需要政府行
政部门批准的对人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保存有重大影响的
建设活动。
(四)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1.环境影响报告书程序
决定是否准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政程序
初始决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时机与范围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适当性:分析和替代性方案
2.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邀请评论
评论:实质性评论,需具体、明确
对评论的反应:修改所有的方案;发展和评论
原先未作认真考虑的方案;补充、修改有关
的分析;纠正事实错误;解释为何不予反应,
并指出权威根据
评论的期限:初评90天,再评30天
评论的途径:公开听证
(五)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
1.历史作用
各国环保实践证明,环评制度中的公众参与在环保中发挥了巨
大的推动作用。
2.概念
指在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开发单位、评价单位及审核环境影
响评价机关以外的其他相关行政机关、非政府组织、团体、地
方政府、砖家学者、当地居民等有关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
在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每一阶段参与一切与环评程序有关的活
动,以使拟议的立法决策、规划和具体的开发活动等行为不会
发生损害生态环境的重大不利后果,从而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
利益。
3.制度功能
公众环境知情权的重要保障;提升公民环境意
识,实现环境民主;促进决策规划、开发项
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提升效率;有利于环
境决策的有效实施,增强其社会可接受性。
4.参与途径
专家论证会; 公众听证会;一般公开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民意调查
(六)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发展历程
1981年《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初步规定;
1986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范围扩大;
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系统规范;
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从项目环评
进一步扩大到发展规划等战略环评;
《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城乡规划法》等
其他相关法律中也在各自领域中规定了环评制度的相关内容;
2006年国家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2.重要作用
缓解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之间的紧张,实现可
持续发展;
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增强决策的科学合理性;
催生了循环经济理念。
3.“环评风暴”
A、2005年的第一场风暴
华丽的开场:立即叫停! 环保总局不再保持沉默
黯淡的结局:形式上补办后继续开工
意外的收获:推动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出台。
B、2006年的第二场风暴
压力下的妥协与斗争:从立即叫停到限期改正
C、2007年的突围
上半年的第三次风暴:首次使用区域限批的绝杀技
下半年的第四次风暴:流域限批:被迫“亮剑”,生态系统化
管理视野下的“连坐”制度
D、2008年以后的展望
环评何时不再是风暴?区域限批、流域限批甚至行业限批能否
常态化?
E、记住一个人物:副局长潘岳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A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阶段;B公众参与
阶段;C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报批阶段;D报
告书或报告表预审、审核和审批阶段;
E制作环境保护篇章阶段;F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
踪检查阶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A建设项目概况;B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C建设项
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D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E建设项目
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F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
监测的建议;G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H涉经水行政
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相关法律责任
A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B负责预审、
审核、审批环评文件的部门的法律责任;C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的法律责任
5.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定义:指由法定评价主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规定范围
内的有关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等战略活动及
其替代方案的环境影响进行正式的、系统的和综合的
评价,查明或判定该拟议进行的活动是否符合我国环
境资源保护的要求,提出该活动是否可以实施的建议
或结论,或在诸多替代方案中选出经济上可行、对环
境的不利影响最小的实施方案,并对可能产生的环境
影响提供或设计可行的预防、补救措施。
特点:整体性、系统性、综合性和前瞻性
内容:规划战略环评(没有包括法案政策环评),包
括综合利用规划和专项规划
综合利用规划环评程序
仅要求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评,编写有关环境影
响的篇章或说明
专项规划环评程序
A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B公众参与程序;C报送前
的审查;D报审审批;E跟踪评价
相关法律责任
A规划编制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B规划审批
机关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C没有明确规划环评的编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法律
责任
典型案例分析
1、圆明园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环评案分析
圆明园防渗工程:
2004年4月13日听证会——一场闹剧
2、三峡工程:莫大的嘲讽:十个没想到。
3、南水北调工程:各线各段分别环评?
4、青藏铁路:游戏尚未结束:需要进一步跟踪评
价和监测。
5、松花江污染事件:既有项目要不要补充环评?
6、上海沪杭磁悬浮项目:2008年1月 “散步”
式抗议下的未卜前途
六、“三同时”制度
(一) “三同时”制度的概念
(二) “三同时”制度的立法
(三) “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
(四) “三同时”制度在不同阶段的要求
(五) “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责任
七、 环境资源许可制度
(一) 环境资源许可的概念与种类
(二) 环境资源许可立法
(三) 环境资源许可制度
(四)自然资源许可制度
(五)建设规划许可制度
补充资料:环境保护许可制度
一、具体种类
(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海洋倾倒废物、噪声排放许可证
(二)对环境有害物质的经营许可证制度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核设
施安全许可证;放射工作许可登记
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为样本:
1、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
移出地省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2、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
体废物。确有必要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3、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政
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二、资源开发利用许可证制度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和驯养繁殖许可证;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野生动物狩猎证;
渔业捕捞许可证、水产养殖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探矿
和采矿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事件:2006年中国国家林业局开始试点野生动物狩猎许
可证拍卖
争鸣:商业化运营能否更有利于保护野生动物?
“狼二百美元, 盘羊一万美元,牦牛的价格为四万美元
等”
目录
%E9%99%84%E4%BB%B6%5C%E5%AF%B9%E7%85%A7%E8%A1%A8%EF%BC%9A%E9%A1%B9%E7%9B%AE%E6%8A%95%E8%B5%84%E6%A8%A1%E6%9D%
三、许可证的管理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提出书
面申请,并附有为审查所必需的各种材料,如图表、
说明或其它材料。
(2)审查。有权颁发环境资源保护许可证的国家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全面
审查。审查包括程序上的审查和实质性的审查两个方
面的内容,并征求各方意见。
(3)听证。公众参与原则的体现:对于申报许可事项
可能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应当在决定之前举行听证。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部)2004年6月17日《环境保
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目录
%E9%99%84%E4%BB%B6%5C%E5%AF%B9%E7%85%A7%E8%A1%A8%EF%BC%9A%E9%A1%B9%E7%9B%AE%E6%8A%95%E8%B5%84%E6%A8%A1%E6%9D%
(4)许可。包括认可与核准。
发证机关对环境资源保护许可证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如果认
为符合要求,就应当及时向申请人颁发环境资源保护许可证。
经审查,如果认为不符合要求,应当允许申请人进行调整,待
满足法定要求后,重新提出申请。拒发许可证的,应当说明拒
发的理由。
(5)监督。许可证颁发后,主管机关必须对持证人执行许可
证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包括索取有关资料、检查现
场设备、实地监测排污情况、发出必要的行政命令等。
(6)处理。如果持证人违反规定的义务或限制条件而导致环
境资源的损害或其他后果时,主管机关可以中止、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止排污或停产停业、没收、罚款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八 、 环境资源税费制度
(一)环境资源税费制度的概念
(二)环境资源税费制度的立法
(三)排污收费制度
(四)自然资源税制度
九、循环经济促进制度
(一)循环经济的概念
(二)循环经济的立法
(三)循环经济主要法律制度
(四)循环经济法律责任
补充资料: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公开为原则,公开豁免为例外
(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主要是自愿公开,强制性公开制度缺乏
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环境信息公开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原环保总局)
第三节 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一、清洁生产促进制度
(一)清洁生产促进制度的概念
(二)清洁生产的立法
(三)清洁生产的范围
(四)清洁生产的推行
(五)清洁生产的实施
二、环境标准制度
(一)环境标准的概念
(二)环境标准的功能
(三)环境标准体系
(四)环境标准的制定
(五)环境标准的实施
补充资料:环境标准制度
一、概念
环境标准是为了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
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要素的质量,以及
污染物的排放、环境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的事项,按照法定程
序制定和批准发布的各种技术性指标与规范的总称。
二、环境标准体系
1999年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一)国家环境标准
1、强制性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海水水质标准、地面水环境
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等
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2、推荐性标准
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
(二)地方环境标准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标准,结合地方实际,制定
严于或高于国家标准的环境标准。
各地汽车尾气排放标准:国Ⅲ—国Ⅳ,2007年7月
1日全国进入国Ⅲ阶段;为迎接2008年奥运会,北
京率先于1月1日采用国Ⅳ标准;2010年全国统一
实行国Ⅳ标准;即将举行世博会的上海计划09年
底提前实施。
(三)国际标准
1、ISO14000系列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专门机
构——环境管理技术委员会编制
包括环境方针、计划、实施与运行、检查与纠正、管
理评审等内容环节
2、欧盟的环境标准
3、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环境标准
国际贸易中的环境标准问题:
以环保的名义实施的贸易保护——绿色贸易壁垒
三、 环境监测制度
(一)环境监测的概念
环境监测是指人们对影响人类和其他生物生
存和发展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视性测定的
活动。通过对环境质量的某些代表性值进行
长时间的测定,以掌握环境污染状况和判明
环境质量的好坏,为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提
供依据
(二)环境监测的立法
(三)环境监测的范围及任务
(四)环境监测机构设置
(五)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
补充资料:环境监测制度
一、环境监测的内容
环境质量监测
污染监督监测
二、环境监测主体
主管部门:各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执行部门:四级检测站,包括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级环境监
测中心站、市级环境监测站和县级环境监测站
三、环境监测报告制度
《全国环境监测报告制度》
四、环境监测网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四、 环境标志制度
1. 环境标志的概念
2. 环境标志的称谓
3. 环境标志的性质、图形及作用
4. 环境标志的立法
5. 环境标志的授权机构
6. 申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条件
7.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申请程序
8. 环境标志的使用与管理
五、 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
1.生产者延伸责任概述
2.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意义
3.生产者延伸责任立法
4.生产者延伸责任主体
5.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内容
6.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实现方式及实施对象
六、 总量控制
1.总量控制概念
2.总量控制立法
3.总量控制种类和层次
4.总量控制程序
5.总量控制制度的完善
七、 排污交易制度
1.排污交易制度概述
2.排污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
3.排污交易制度的内容
4.排污交易制度中的重要政策
5.排污交易制度的作用
6.排污交易制度的立法完善
八、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1.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概述
2.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制定
3.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管理的程序
九、 环境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理制度
1. 环境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理制度的概念、作用与分类
2. 我国环境事故报告与应急立法
3. 环境污染事故的分级
4. 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
5. 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
十、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概述
2.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体系
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内容
4.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基本做法
5.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原则
6.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意义及成效
十一、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1.环境信息的概念
2.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立法
3.世界主要国家环境信息公开立法
4.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5.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十二、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制度
十三、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十四、现场检查制度
十五、防止污染转嫁制度
第四节自然资源法律制度
一、自然资源法律制度概述
1. 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2. 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制度构成
二、自然资源流转制度
1. 自然资源流转的概念和特点
2. 自然资源流转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 自然资源权利交易的层次
4. 自然资源权利交易的种类
三、 自然资源行政管理制度
1.自然资源管理体制
2.自然资源行政管理的主要制度
第五节 灾害防治法律制度
一、灾害防治法律制度概述
二、灾害预警与信息管理制度
1.灾害预警预报
2.灾害信息共享
3.灾害信息管理
三、灾害应急制度
1.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2.组织指挥体系
3.应急准备
4.应急响应
四、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制度
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教授张晓
健
他是2007年5月太湖蓝
藻事件的核心水处理
专家,从2005年11月
的松花江事件起,曾
多次在震动全国的水
污染事件中负责应急
供水的关键性技术工
作。长年超负荷工作
使他身患甲状腺癌,
但重大水污染事故一
发生,他总是带病冲
到最前方。
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记者柴静
来自黄河岸边的山西
临汾人柴静,对于老
家的环保实情勇探真
相、毫不退缩。2007
年9月,她采访报道的
《山西:断臂治污》
在央视播出,引起社
会的强烈关注。她所
在的《新闻调查》栏
目,环境选题占到近
三分之一,是同类栏
目中比例最高的之一。
第四章环境资源法律责任
第一节 环境资源法律责任概述
1.环境资源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2.环境资源法律责任的特点
补充资料:环境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法定义务、约定义务或因法律有特别规定,法律
迫使行为人或其关系人承受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环境法律责任
1、违法行为说
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2、义务违反说
环境法主体不履行法定或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而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
法律后果
3、环境危害说
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损害或有造成环境损害的极大危险,依法应
承担的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4、综合责任说
行为人因行为违法、违约或基于法律特别规定,造成环境损害或可能
造成环境损害时,应当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环境法律责任的种类
1、环境民事责任
2、环境行政责任
3、环境刑事责任
目录
%E9%99%84%E4%BB%B6%5C%E5%AF%B9%E7%85%A7%E8%A1%A8%EF%BC%9A%E9%A1%B9%E7%9B%AE%E6%8A%95%E8%B5%84%E6%A8%A1%E6%9D%
第二节 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责任
一、 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责任概述
二、 行政主体的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责任
三、 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责任
补充资料:环境行政责任
(一)概念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所应
当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体现
(二)环境行政处罚
环境行政主管机关和其他依法享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对违反环境法律
法规,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
5、限期治理; 6、责令停业关闭;
7、吊销许可证;9、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0条:对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危险
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
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
警告。
(三)环境行政处分
环境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根据有关环
境法律法规对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所属
人员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
除
(四)环境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的一种
第三节 环境资源民事法律责任
一、 环境资源民事法律责任概述
二 、 环境资源民事法律责任构成
三、 环境资源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补充资料:环境民事责任
(一)概念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因污染或破坏自然环境,侵害了国家、集
体财产或个人的财产与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
任
环境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侵权责任
(二)环境侵权的特殊性
1、加害主体和受害主体的不平等性
经济地位、获取信息能力、拥有的相关科技知识等——举证责
任的承担问题、归责原则的确定问题
2、侵权行为的价值性
很多情况下侵权行为具有正当价值——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
平衡问题
目录
%E9%99%84%E4%BB%B6%5C%E5%AF%B9%E7%85%A7%E8%A1%A8%EF%BC%9A%E9%A1%B9%E7%9B%AE%E6%8A%95%E8%B5%84%E6%A8%A1%E6%9D%
3、危害后果的严重性、渐进性和潜伏性
损害赔偿的惩罚性问题
诉讼时效的延长问题
目录
%E9%99%84%E4%BB%B6%5C%E5%AF%B9%E7%85%A7%E8%A1%A8%EF%BC%9A%E9%A1%B9%E7%9B%AE%E6%8A%95%E8%B5%84%E6%A8%A1%E6%9D%
4、侵权行为的复杂性
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和过程有时十分复杂,具体表
现为:侵权的间接性(通过环境要素)与多元参与
性(众多企业的污染行为共同导致了污染损害后果)
——因果关系的确定问题
1956年日本的水俣病:水俣地区发现了一种奇怪的疾病,患者
先是四肢麻木,精神失常,随后身体弯曲,疼痛难忍,最后死
亡。经反复检查化验发现,原来是当地的氮肥厂将含汞的废水
排入河中,使汞富集于鱼体之中,居民吃了这种汞污染水体中
生长的鱼而发病。
(三)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环境损害
现实损害与危险损害
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可预期利益的损害)
鱼苗死亡带来的成鱼收入损失问题
财产损害、人身伤害与精神损害(观赏权、宁静权、
采光权等)
采光权纠纷诉讼案例
2、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从相当因果关系到因果关系推定
3、行为的违法性
从必要要件到选择要件
采光权纠纷诉讼案例
2004年8月,珠江房地产公司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北京丰台区永外果园43号建设“珠江骏景”项目北区10-
12号楼。一年后,该工程竣工。然而此楼房与徐某(下称
老徐)居住的西罗园南里17号楼仅一路之隔。老徐说,这
之前,他住房的东照采光充足,一览无余,站在家里都能
看到永定门。但“珠江骏景”高层建成后,矗立在他所住
楼房东侧的三栋楼几乎完全将阳光遮挡。加之通风条件也
受到破坏,使得他屋内夏天潮湿、冬天阴冷。此外,由于
两楼相距30多米,他家黑白天都要遮挡窗帘,否则就要被
偷窥,夕照时由于高层建筑的反射,他的住宅还经常受到
反射光的污染。
老徐认为,这些情况不仅使他的房屋价值严重减损,
更为严重的是给他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影响。
仅每个月的电费开销就增加了100多元(他购买的
楼房使用年限是70年,现刚刚居住4年)。同时由
于反射光的污染,家人的身心健康和情绪均受到直
接影响。他在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和损害。老
徐认为是珠江房地产公司建筑的高层建筑严重侵犯
了他的采光权、通风权、隐私权、眺望权,同时还
受到污染。为此,老徐要求开发商赔偿他房屋贬值
费10万元,电费增加的费用4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金1万元。同时起诉到法院的还有同楼的其余4名住
户。
采光权纠纷诉讼案例
针对老徐等人的起诉,珠江房地产公司在法庭上主要陈述了几点
意见:第一,他们认为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他们在开发建设小区的过
程中取得了行政部门的多项许可证件,不存在过错,原告们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第二,他们认为原告住房的户型结构决定了其
享有的日照水平,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住宅设计规范
》。第三,他们认为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缺乏依据,造成电费增加的原
因有很多,电器使用、生活习惯等等,在多种原因并存的情况下很难量
化出遮光引起电费增加的数额。
丰台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鉴定部门对珠江骏景北区10-12号楼对
西侧丰台区西罗园南里17号楼东立面大寒日、冬至日的日照影响情况,
进行了测算。最终测算报告显示,老徐等人的房屋客厅在“珠江骏景”
住宅实际建成前后,大寒日日照时间均不足2小时,但冬至日日照时间在
“珠江骏景”住宅工程建设前在1小时以上,建成后不足1小时。
法院认为,老徐等人与珠江公司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双
方,应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从
本案现有事实来看,珠江公司开发的珠江骏景北区西
侧高层住宅,虽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但确已
对老徐等人住房采光造成影响,故珠江公司侵权的事
实成立,对老徐等人其应适当予以赔偿。赔偿数额由
本院依据采光受影响程度酌情确定。据此,判决珠江
房地产公司赔偿给老徐万元的损失。其他4名住户
也分别被判由珠江房地产公司赔偿万元到7万元。
(四)无过失责任原则
1、概念
一切造成环境污染与损害的主体,只要其环境污染与损害行为
侵害了国家、集体财产或个人的财产与人身权利,即便主观上没
有故意或过失,基于有关法律特别规定,也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
承担赔偿责任。
2、适用条件
不是所有的环境损害赔偿都无条件的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
一般适用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
如果不适用无过失责任会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与公平
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的区别)
公平责任:是指法条中只有原则性规定,在实施中由
法官根据立法精神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将民事责任
分摊给各方当事人,作出符合立法目的的公正裁决的
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即行为人如果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
处于法律规定的状态中,或导致了法律否定的后果,
司法机关无需证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是否存在过错,
即可推定其存在过错而要求其负法律责任,但是行为
人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3、免责条件
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武装冲突等
受害人故意: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4款:水污染
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
担责任
过失相抵: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失,可减轻
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行为: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完全由第三
者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
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五)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2、消除危险
3、赔偿损失
4、恢复原状
5、返还财产
(六)环境赔偿责任的社会化
1、巨额赔偿与有限的赔偿能力
2、社会化的路径: 国家补偿
责任保险
环保基金:美国的SUPERFUND
第四节 环境资源刑事责任
一、环境资源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二、 环境资源犯罪的构成要件
三、环境资源犯罪与其他类罪的区别
四、我国刑法关于环境资源犯罪的具体规定
五、 环境资源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环境资源法律救济
第一节 环境资源行政救济
一、行政救济概述
二、环境资源行政调解
三、环境资源行政裁决
四 、环境资源行政复议
第二节 环境资源诉讼救济
一、环境资源行政诉讼
二、环境资源民事诉讼
三、环境资源刑事诉讼
第三节 环境资源仲裁
1. 仲裁等ADR的社会功能和价值提升
2. 环境污染纠纷本身也符合《仲裁法》规定的
受案范围
3. 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心理,有达成仲裁的可能
性
4. 国际环境纠纷中适用仲裁解决纠纷是常用手
段之一
第六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一、污染防治法的概念与分类
(一)环境污染的概念
1、OECD环境委员会的定义
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能量直接或间接
地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致危及人
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
妨害舒适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
2、中国《环境保护法》的定义
环境污染是指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
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
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目录
%E9%99%84%E4%BB%B6%5C%E5%AF%B9%E7%85%A7%E8%A1%A8%EF%BC%9A%E9%A1%B9%E7%9B%AE%E6%8A%95%E8%B5%84%E6%A8%A1%E6%9D%
3、关于公害
公害即具有公共危害性的环境污染
(二)主要分类
1、按环境要素分
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环境污染、土壤污染等
2、按污染要素分:
物质流环境污染
能量流环境污染
二、污染防治基本法律制度
(一)排污收费制度
1、概念
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法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一
定数额的费用,并对该项费用进行使用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PPP原则的体现
2、功能
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筹集污染治理的资金
促进污染控制技术的革新
3、征收对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1982年《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2003年《排污费征收管理条
例》
公民个人排污应否收费?
目录
%E9%99%84%E4%BB%B6%5C%E5%AF%B9%E7%85%A7%E8%A1%A8%EF%BC%9A%E9%A1%B9%E7%9B%AE%E6%8A%95%E8%B5%84%E6%A8%A1%E6%9D%
二、污染防治基本法律制度
4、征收范围
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固体废弃物
以及噪声等
放射性污染、光污染、电磁辐射等尚未纳入征收范
围
5、征收标准
国家标准
地方标准
目录
%E9%99%84%E4%BB%B6%5C%E5%AF%B9%E7%85%A7%E8%A1%A8%EF%BC%9A%E9%A1%B9%E7%9B%AE%E6%8A%95%E8%B5%84%E6%A8%A1%E6%9D%
6、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与使用
征收:各地环保局;征收的违法现象:人情
收费、协商收费等
管理:收支两条线:交到商业银行,再按分
成比例进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专款专用: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
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
和应用等。
二、污染防治基本法律制度
(二)排污权交易制度
1、概念
在环保部门的依法设定和监管下,排污者将其获得的部分或全部
污染物排放的权利通过市场化机制出售给购买者,从而实现控制
和削减污染排放量的法律制度。
2、实践
1970年代源起于美国,1980年代流行于世界
芝加哥环境气候交易所;欧盟排放权交易所
中国:2002年从地方破冰:《江苏省电力行业排污权交易管理
暂行办法》、《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等
2008年3家环境交易所筹建: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
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
目录
%E9%99%84%E4%BB%B6%5C%E5%AF%B9%E7%85%A7%E8%A1%A8%EF%BC%9A%E9%A1%B9%E7%9B%AE%E6%8A%95%E8%B5%84%E6%A8%A1%E6%9D%
3、交易机制
总量控制:基于特定区域环境容量的要求确定
最大排放总量
设定初始排污权许可:分配方式包括拍卖、以
固定价格出售和无偿给予等
构建交易市场
各排污主体间进行交易
环保机关购买排污权(缩减总量)
典型案例:长三角地区启动中国排污
权交易
南通泰尔特染整有限公司通过建成日处理能力3000吨的
污水处理设备,COD排放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同时,
同处通扬运河沿岸的如皋亚点毛巾织染有限公司计划扩大生产,
却因得不到排放指标而无法开工。
2004年,南通市环保局通过详细论证,牵线搭桥,审核确
认由泰尔特公司将排污指标余量出售给亚点毛巾,转让期限为
3年,每吨COD交易价格为1000元。
合同明确规定:购买方在使用排放权时,必须符合国家规
定的排放标准,以满足当地水环境质量的要求,且不得超过当
地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总量。交易一年的运行情况表明:两家
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总量得到了有效控制,交易各方水污染物排
放量及排放标准均达到了交易合同规定的要求。
这是中国首例成功的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企业治污也能产生经济效益,这是我没有想
到的。”泰尔特公司总经理张奎宏说。南通
市环保局副局长、总工程师杨展里说:“水
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就是要在满足环境要求的
前提下,利用市场经济体制对水环境资源进
行优化配置,就是要使企业污染治理变得
‘有利可图’,从而主动对此进行投资。”
二、污染防治基本法律制度
(三)排污许可与申报登记制度
1、排污许可
在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地区实行重点污染物
排污许可制度
2001年《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
管理办法(试行)》
重点水污染物:COD,石油类、氰化物、砷、汞、
铅、镉、六价铬
重点大气污染物:烟尘、粉尘和二氧化硫等
具体程序:排污主体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
可→环保部门根据环境容量和环保目标确定
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按照公开公正原则分配
指标,进行排污许可授权
2、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者根据法律规定,向污染源所在地环境
管理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况,
由环境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和监督。
二、污染防治基本法律制度
(四)限期治理制度
1、概念
对污染危害严重、公众反应强烈的重点排污单位和在
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污的已有设施,依法采取限定
时间、限定内容、限定效果完成治理任务的一项严厉
行政强制制度。
2、对象
污染危害严重、公众反应强烈的重点排污单位和在特
殊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污的已有设施
3、决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仅对小型企事业单位的噪
声污染可授权环保机关决定
4、期限:1—3年
5、法律后果
除征收排污费外,如未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可处罚款或责令停业、关闭
二、污染防治基本法律制度
(五)现场检查制度
定期检查与随机检查
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
(六)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松花江水体污染事件催生重大水污染事故上
下游通报制度
二、污染防治基本法律制度
(七)清洁生产制度
1、概念
2002年《清洁生产促进法》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
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
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
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
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2、实施渠道
纳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过程
在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和生产中实行清洁生产
3、管控措施
强制回收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4、鼓励措施
二、污染防治基本法律制度
(八)强制淘汰制度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限期淘汰
实行淘汰工艺和设备名单管理制度,名单定期更新
限期禁止采用规定淘汰的工艺;限期禁止生产、销售、
进口和使用规定淘汰的设备
(九)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在一定区域内集中力量解决最主要的环境污染问题,
利用专业化和规模化的机制,提高环境污染的防治效
率。
城市区域的三废污染集中控制
上海的污水处理厂:松江、青浦、宝山、浦东、奉贤、
嘉定等郊区
物质流污染防治法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
(一)大气污染防治主要问题
1、大气污染现状:主要污染物;酸雨
2、重点城市尤其是工业城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压力大
3、机动车污染是新的重要防治任务
4、城市建设中的扬尘控制
(二)大气环境标准制度
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制度
1、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重点旅游城市等
2、大气污染防治特别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地区等
3、重点防范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
目录
%E9%99%84%E4%BB%B6%5C%E5%AF%B9%E7%85%A7%E8%A1%A8%EF%BC%9A%E9%A1%B9%E7%9B%AE%E6%8A%95%E8%B5%84%E6%A8%A1%E6%9D%
物质流污染防治法
(四)大气环境质量公布制度
大、中城市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或进行预报
(五)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主要规定
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
1、监管体制
各级环保局主管,各级公安、交通、铁道和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行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
污染实施监管
2、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对煤矿资源开采的限制
洁净煤技术的推广使用
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
目录
%E9%99%84%E4%BB%B6%5C%E5%AF%B9%E7%85%A7%E8%A1%A8%EF%BC%9A%E9%A1%B9%E7%9B%AE%E6%8A%95%E8%B5%84%E6%A8%A1%E6%9D%
3、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尾气排放标准
燃料使用标准:禁止使用含铅汽油
对机动车船的排放监测:委托实施
4、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废气:工业生产和商业运营中产生
烟尘、扬尘与恶臭气体:
物质流污染防治法
二、水污染防治法
(一)概述
1、水体保护
地表水与地下水
2、水污染物种类
COD(需氧污染物)、植物营养物(富营养化)、
重金属(汞、铅、镉等)
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
3、水污染现状
海河、淮河、辽河等
松花江水体污染事件
太湖蓝藻事件
甘肃徽县铅污染事件 目录
%E9%99%84%E4%BB%B6%5C%E5%AF%B9%E7%85%A7%E8%A1%A8%EF%BC%9A%E9%A1%B9%E7%9B%AE%E6%8A%95%E8%B5%84%E6%A8%A1%E6%9D%
太湖蓝藻事件
太湖蓝藻事件之后······
2007年5月29日太湖蓝藻事件后大幅度修订的《江苏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污染物排
放限值》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此,太湖
地区1/3的企业将“关、停、并、转”,城镇污水处
理厂处理的污水将在原来基础上削减50%的COD、
60%的氮和50%的磷;纺织印染等六大行业也可削
减34%的COD、66.7%的氨氮和50%的总磷。
从2008年1月1日起,太湖地区企业告别排
污资格无偿获得的历史,开展排污权有偿使
用,目前已核定出了排污企业购买COD排
污权的初始价格:化工企业每公斤COD定
价为10.5元,印染企业为5.2元,造
纸企业为1.8元,酿造企业为2.3元,
其他企业为4.5元。排污企业“掏钱购买
”排污指标的“价格”,已比治理成本高出
了近一倍。到2009年,将初步形成排污
权交易市场。
物质流污染防治法
(二)基本法律制度
1、水环境标准制度
水质量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
2、水体保护区制度
重要用水保护区
生活用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
3、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
市场化机制的适用
4、水污染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严格程序规定
松花江水体污染事件的反思
目录
%E9%99%84%E4%BB%B6%5C%E5%AF%B9%E7%85%A7%E8%A1%A8%EF%BC%9A%E9%A1%B9%E7%9B%AE%E6%8A%95%E8%B5%84%E6%A8%A1%E6%9D%
物质流污染防治法
三、其他物质流污染防治
(一)海洋污染防治法
(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化学物质污染防治法
(四)土壤污染防治法
能量流污染防治法
一、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一)噪声污染的概念
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的规定,噪声,即环境噪声,
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
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噪声污染即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
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
现象。
(二)立法沿革
我国很早就开始了防止噪声污染方面的立法工作,
早在20世纪50年代制定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1957年我国制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1973
年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
(试行草案)》中专门对工业和交通噪声的控制作出
了规定。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
对城市区域、工业和交通运输等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1996年10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通过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
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
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能量流污染防治法
(三)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1.达标排放制度。
2.环境噪声排放申报制度。
3.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四)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1.达标排放制度。
2.排污申报制度。
3.禁止排放制度。
(五)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1.设备配套制度。
2.公告制度。
3.防护措施制度
(六)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1.控制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污染制度。
2.控制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制度。
3.禁止制度。
4.控制家庭噪声污染制度。
能量流污染防治法
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一)放射性污染的概念
放射性污染,主要是指由于核能和放射性物质所
造成的环境污染。所谓放射性物质,主要是指人工
生产的放射性物质,也包括经人工开采、运输、冶
炼和储存的天然放射性物质。因为天然放射性物质
经过人工开发提炼,也会放射出射线污染环境。世
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通过颁发许可证的程序对
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及处理加以控制。
(二)民用核设施的监督管理
民用核设施安全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在民用核设施的建
造和营运中保证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发
展。
1.我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所规定的
民用核设施,主要包括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
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
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
贮存及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
能量流污染防治法
2.民用核设施的基本要求
首先,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安
全第一的方针;其次,必须有足够的措施保证质量,保证安全运行,
预防核事故,限制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再次,必须保障工作人员、
群众和环境不致遭受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辐射和污染,并将辐射
照射和污染减至可以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3.民用核设施的监督与安全管理
由国家核安全局(隶属于国家环境保护部)对全国民
用核设施的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在安全管理方面,由核设施的主管部门(即对核设施
营运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国务院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的
有关行政机关)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核设施
营运单位(即申请或持有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可以经
营和运行核设施的组织)直接负责营运的核设施的安
全。
能量流污染防治法
(三)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办法》
放射性废物由废物库管理单位定期派专人和专用车辆到产生单
位去收运,特殊情况由双方商定。运输放射性废物必须使用具
有一定安全设施并符合辐射防护要求的专用汽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放射性废物库,原则上只贮存辖区
范围内的城市放射性废物。入库废物应逐一检查验收,按规定
分类存放,并对废物库区内合理分区,严加看管。
(四)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
建立监测网络
监测机构与人员实行资质管理
(五)核事故应急制度
报告义务
应急措施
世界核事故悲剧
1986年4月26日凌晨1点40分,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的
4号机组反应堆发生强烈爆炸,现场火焰高达30多米。尽管苏
联空军及时出动飞机投下了5 000 多吨含铅、硼的沙袋,封住
了反应堆,但还是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这次事故,是核电发展
史上最严重的事故,人称切尔诺贝利悲剧,也有人叫做“核灾
难”。这次事故造成31人死亡,万人被迫撤离,经济损失
20亿卢布。由于事故造成堆芯熔毁,石墨砌体燃烧,大量放射
性物质外泄,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在苏联境内,需要清除
污染的有5 000 个居民点、6 万幢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以及大片
森林、田地。在苏联国境外,因事故后的4 月27、28日刮东南
风,芬兰、瑞典、挪威、丹麦和波兰首当其冲;后来刮北风,
放射性烟云吹向欧洲南部。
1987年9月底,在巴西的戈亚斯州首府戈亚尼亚市,有两个青年
人拣去了戈亚斯州1984年废弃的一个盛有放射性同位素铯-
137的圆罐,并当作废铁卖给一家工厂。工厂的工人把这个圆
罐砸坏,里面的放射性物质泄漏出来,使50人受到放射性辐射。
这也是一起核污染事故。
第七章 自然资源法
第一节 自然资源法概述
一、基本概念
自然资源是指客观存在于自然界中一切能够为人类所利用作为
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来源的自然因素。它包括土地资源、矿藏资源、
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和野生生物(包括野生动
物和野生植物)资源等自然因素,但是不包括经过人工改造的那一
部分自然因素,如被人们加工制作的各种产品等物质。
自然资源的经济属性、社会属性、生态属性
自然资源法是指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利用过程
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保障对自然
资源的合理开发与节约利用,加强对自然资源的管理和养护,促进
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般是由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
植物保护法、水法和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法等法律规范组成。
第一节 自然资源法概述
二、中国自然资源概况
我国人均占有自然资源短缺。我国土地面积接近150亿亩,居世
界第三位,但人均占有土地面积只有亩,是世界人均占有土地面
积45亩的1/3。从人均实际占有耕地面积来看,我国是世界人均耕地
最少的国家之一。12亿国民人均耕地只有亩,是世界人均耕地面
积的1/3。人均草场面积占有为世界人均占有的1/2。我国水资源相当
短缺。全国年平均降雨总量为万亿立方米,河川平均径流量约为
万立方米,居世界第88位,只相当于世界人口占有量的1/4。矿
产资源丰富,其中煤、铁、石油、铜、锡、锑、钨、锰、铅、锌、汞、
钼、稀土等储量,均居世界前列,有些储量占世界第一。但是,人均
矿藏量则很少。
长期的经济粗放式快速发展带来的资源枯竭危机已经像一个
幽灵游荡在中国经济的各个领域
第一节 自然资源法概述
三、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1、自然资源权属确定的国家控制原则
在确定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
权益的范围、归属和流转等事项上,由国家充分考虑各种因素通
过法律进行控制和调节。
2、合理规划与利益平衡原则
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养护和管理上,根据自然资
源的总量分布及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要,应当进行合理规划,平
衡各种利益关系。
3、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协调原则
4、自然资源有常使用原则
构建合理有效地自然资源价格机制
5、自然资源最优利用原则
节约利用、综合利用、循环利用
第二节 土地资源保护法
一、土地资源概况
土地资源是指一切对人类具有利用价值的土地。
土地是指地球陆地的表层,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和环境条件,是社会生产活动中最基础的生产资料。土地也是
地球上的植物生长发育和动物栖息以及繁衍后代的场所。
土地是最重要的自然资源,甚至被抽象为人类或国家赖以生活
或存在的根基。
土地资源危机:沙漠化、城市化、土壤污染化
二、土地资源立法状况
土地管理法(1998);《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基本
农田保护条例》(1998);《土地复垦规定》(1988)等
第二节 土地资源保护法
三、土地资源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一)土地权属制度
1.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
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
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
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
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1.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管理法》规定,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
2.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对其予以分别用途和管
理。
3.对土地实行一系列的行政管制措施。《土地管理法》规定实行建设用地
总量控制制度、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并且规定国家建立全国土地
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二节 土地资源保护法
(三)对耕地实行的特殊保护制度
1.严格控制将耕地转为非耕地使用。
2.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耕地总量不因非利用计划的原因而减少。
3.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根据
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
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4.防止耕地破坏。具体的措施主要包括:
第一,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
流失和污染;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地流失和土地荒漠
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对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为农用地。
第二,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
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等行为;并且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
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并且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土地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田、
还牧、还湖。
5.实行土地复垦制度,改善土地条件,恢复土地的原用途。
6.鼓励土地管理。土地整理是指以工程技术手段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对土地利用
方式和占用现状进行调整和治理,以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
第二节 土地资源保护法
(四)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中有关土地保护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建设用地作出了如下规定:
1.申请使用土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
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
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涉及农用地
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严格履行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对于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以
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须由国务院批准。
2.征用土地补偿制度。对于征用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
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按照规定给予补偿。补偿费包括土地补
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对于征用城
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
发建设基金。对于确定的征用补偿费方案,有关人民政府应当
公告,并听取被征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三节 水资源保护法
一、水资源概况
水资源,是指在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被人类利用并能逐年恢复的
淡水的总称。它具有形态多样性、有限性、可恢复性、不可替代性和不稳
定性等特征。我国《水法》所说的水资源,仅指地表水和地下水,而不包
括土壤中的水。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和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水资源的短缺越来越明显,
甚至在地球上许多地方出现了水荒。造成水资源短缺的主要原因,一是地
球森林等植被的破坏减弱了地表蓄水保土的能力并使降水减少;二是对水
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三是过分发展耗水企业又不采取节水措施;四是
污染物对水体的污染。我国的水资源虽然绝对数量较大,陆地水资源总量
为万亿立方米,占世界第6位。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约为
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再加上这些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匀、利用率低、浪
费和污染严重,使得我国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黄河等主要河流水
位下降严重,北方诸多地区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已经受到水资源短缺的严重
困扰,而且水资源的供需矛盾还有日益加剧的趋势。
二、水资源保护立法
《水法》(2002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节 水资源保护法
二、水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
(一)水资源权属的规定
为保护水资源,必须明确水资源的权利归属。《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
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
体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水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国务院水行政
主管部门(水利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
理工作。
新水法的流域管理制度:七大流域(长江流域、黄河流域、淮河流域、海
河流域、松辽流域、珠江流域;太湖流域)管理机构
(三)水资源保护的具体管理制度
1.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度
2.取水许可制度
3.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4.用水收费制度
第四节 矿产资源保护法
一、矿产资源的概念
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
件下可为人类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矿物质富集物,是自然资源的一
种。
煤炭、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各类能源矿产;铁、锰等金属矿产;
岩石、钾盐等非金属矿产
二、矿产资源立法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登记
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
理暂行办法》、《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
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煤炭法》、《煤炭生产
许可征收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等组成。
第四节 矿产资源保护法
三、矿产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
(一)矿产资源权属制度
《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
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
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
同而改变。
1.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和保护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
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2.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第四节 矿产资源保护法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的保护管理制度
1、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规划制度
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2.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实行审批制度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
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
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
3.矿产资源的勘查管理措施
有关区域地质调查由国家统一规划进行。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按照
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
的同时,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
远景作出初步综合评价。
4.矿产资源的开采管理措施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对于开
采矿产资源者,要求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
且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
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第四节 矿产资源保护法
5.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制度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根据国
务院《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的规定,中国资源税税目中列举
的矿产资源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
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我
国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计征。
6.关于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规定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
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
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
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但是,个人不得开采下列矿产资
源: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
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并且,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还有义务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
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
第五节 森林资源保护法
一、森林资源概况
森林是指存在于一定区域内的以树木或其他木本植物为主
体的植物群落,或者称为群落生态系统。森林包括林地、树木
及其他林地植物。 自然界的“空调”
森林资源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林地面积、树种及木材蓄积量
等的总称。它具有可再生性和易受人类开发利用的影响等特点。
二、森林资源立法
《森林法》(1998)及其实施细则、《森林防火条例》、《森
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城市绿化条例》、《森林病虫害防
治条例》、《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暂行规定》、《森林资源档
案管理办法》等
第五节 森林资源保护法
二、森林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
(一)森林所有权
根据《森林法》及其他森林法规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
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
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
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
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
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
(二)林业建设制度
《林林法》规定,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
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植树造林和绿化是增加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的主要途经,也
是保护森林资源的主要措施之一。
1.全民植树义务。规定每年的3月12日为植树节。
2.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全国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为30%。
第五节 森林资源保护法
(三)森林保护的政策措施
1.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2.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
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3.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4.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5.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
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6.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四)森林采伐制度
1.按照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2.按照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采伐,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
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3.实行采伐许可制。
4.对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
5.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
第六节 其他资源保护法
一、海洋资源保护法
二、渔业资源保护法
三、草原资源保护法
第八章 灾害防治法
第一节 水土保持法
一、水土保持及其立法
二、水土保持的法律规定
推荐观看生态记录片:
《Wild China》(美丽中国)
生态资本与生态欠债问题
一派青山景色幽,前人田地后人收;
后人收得休欢喜,还有收人在后头。
-《书扇示门人》范仲淹
G:%5C%E7%8E%AF%E5%A2%83%E6%B3%95%E4%B8%8E%E7%8E%AF%E5%A2%83%E7%AE%A1%E7%90%86%EF%BC%8810-11%EF%BC%
第二节 防沙治沙法
一、防沙治沙及其立法
二、防沙治沙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防洪法
一、洪水及其立法
二、防洪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抗震法
一、地震及其立法
二、防震的法律规定
第九章 国际环境资源法
第一节 国际环境资源法概述
1 国际环境资源法的概念和特点
2 国际环境资源法的渊源
3 国际环境资源法的主体和客体
4 国际环境责任
5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第二节 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1 国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
任原则
2 可持续发展
3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4 预防原则
5 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第三节 主要国际环境资源条约简介
1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3 《生物多样性公约》
4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
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