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解读
第一部分 主要变化
1、资产损失范围扩大:
资产损失范围扩大至无形资产损失、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
失、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企业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
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因刑案原因或立案两年以上未追回资产损失等其他
各类资产损失。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2、自行申报扣除
审批扣除 申报制
3、增加以前年度未报损的处理规定: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做专项说明进行
专项申报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原因追补确认期限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4、增加了汇总纳税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
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即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总机构报送。
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
行申报。
5、对报送资料细节的修订:
(1)对各类资产损失确认证据提供时的具体要求进行细划。
(2)明确假币没收可以作为现金损失扣除,而不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
支出不能扣除。
6、增加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资料要求: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
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
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一部分 主要变化
第一部分 主要变化
8、办法适用2011年汇算清缴
7、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性界定
(1)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是企业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
年度资产损失。
(2)法定资产损失强调实际发生或未实际发生但符合办法限定的条
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可以在税前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资产的概念
资产
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
权益性投资
现金
银行存款
应收及预付款项
应收票据
各类垫款
企业之间往来款项
存货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在建工程
生产性生物资产
债权性投资
股权性投资
要点:
企业拥有或者控制
经营管理活动相关
第二部分 具体规定
二、资产损失的概念
实际
资产损失
法定
资产损失
资产
损失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
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
但符合《通知》[财税
(2009)57号文]和本办法规
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
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
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
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
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不论哪种资产损失,均强调在会计上作为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1、基本规定:进行专项申报扣除。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
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1)一般情况: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确认
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2)特殊情况: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
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
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
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3)法定资产损失,在申报年度扣除。
2、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3、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
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四、资产损失的申报
1、申报方法:
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
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清单申报
专项申报
1、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
2、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
3、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1、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
2、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2、申报方式
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
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3、申报范围的划分
四、资产损失的申报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
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
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
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
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
发生的损失。
清单申报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 专项申报
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采取专项申报
的形式申报扣除
四、资产损失的申报
4、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申报扣除(11条)
总机构
分支机构
资产损失
主管税
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上报
清单申报
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
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
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
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
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申报
5、 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的申报
四、资产损失的申报
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审核
提供有关资料
相关税务机关
通
知专
项
申
报
6、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
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申报
四、资产损失的申报
7、对企业的要求
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
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
务机关检查。
五、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内部证据
外部证据
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行政机关的公文
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资产盘点表
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
说明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
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会计核算制度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完善
具有法律效力的
书面文件
证
据
五、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货币资产损失
现金损失
银行存款损失
应收及
预付款项损失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4、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1、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2、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3、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债务人破产清算,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诉讼案件,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
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债务人停止营业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债务人死亡、失踪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
的死亡、失踪证明;
4、债务重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
况说明;
5、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
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五、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1、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
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
未完成清算证明。
2、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
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
项报告。
3、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
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
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
并出具专项报告。
特
殊
情
况
六、存货损失的确认
存货盘亏损失=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金额
证据材料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3、
3、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4、存货盘点表;
5、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存货盘亏损失
存货报废损失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其计税成本-残值-责任人赔偿
证据材料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
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
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
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
具的专项报告等。
六、存货损失的确认
存货被盗损失
存货被盗损失=计税成本-保险理赔-责任人赔偿金额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
等。
证据材料
七、固定资产损失的确认
盘亏损失=帐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金额
证据材料
固定资产
盘亏损失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
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固定资产
报废损失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帐面净值-残值-责任人赔偿
证据材料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
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
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七、固定资产损失的确认
固定资产
被盗损失
被盗损失=帐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金额
1、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
材料;
3、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等。
证据材料
在建工程
停建报废损失
损失金额=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残值后
证据材料
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2、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3、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
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
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八、未按期赎回抵押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变卖价值-帐面净值
1、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2、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3、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证据资料
九、被替代无形 资产损失
第三十八条 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
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
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
(一)会计核算资料;
(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
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
面申明;
(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十、投资损失
(一)债权性投资损失
1、一般原则: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
关证据材料确认
2、特殊情况
(1)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破产、关闭、死亡,出具资产清偿
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2)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
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出具债务人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
证明等;
(3)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
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4)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
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
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
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5)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
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十、投资损失
(二)股权性投资损失
证据材料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
(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十一、对外担保损失
前提条件:
对外提供的担保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
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
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
扣除办法: 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
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
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十二、关联交易的资产损失
范围:
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
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
必须执行独立交易原则
税收政策: 准予扣除
1、企业作出专项说明
2、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扣除程序:
十二、不得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
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
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十二、资产打包出售损失
概念: 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
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
税收政策: 准予扣除
1、出具资产处置方案
2、各类资产作价依据
3、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
4、出售合同或协议
5、成交及入账证明
6、资产计税基础等
证据材料
十二、内控制度不健全操作不当损失
概念: 1、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
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形成的损失
2、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形成的
资产损失
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
税收政策: 准予扣除
证据材料: 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十三、刑事案件损失
概念: 1、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
2、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
税收政策: 准予扣除
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
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十四、附则
1、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
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
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
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
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同时废止。
4、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本办
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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