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索赔
医疗侵权有两种,损害和一般医疗侵权损害
(非医疗事故,也习惯称之为医疗过错)。两种损害在赔偿适用的依据上
不同,前者适用《》,后者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高院解释”),由此,两者在赔偿项目,赔偿额上有很大的
差异,简单来说,医疗事故侵权的赔偿额远低于一般医疗损害的赔偿额。
在此,暂不讨论什么是医疗事故、什么是医疗过错,只讨论如何计算赔偿
额。医疗事故损害的赔偿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
例》。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
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
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需要注意的医疗费不包括原发病,
举例来说,因为阑尾炎做阑尾切除手术,损伤了结肠,阑尾切除的医疗费
是不赔的。对于基本医疗费,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也很难
作出确定,2、: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
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3倍以上的,按
照 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
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
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伙食补助标准各地不一样,一般在每天 20
元左右。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
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 30
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 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 5年。
“平均生活费”在某些地区也称之“人均消费性支出”,一般赔偿年限都
按最高来算。事故发生地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城镇
居民和农村居民是有区别的。需要注意的是,残疾赔偿有一个系数的问
题,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的规定,医疗事故的等级与伤残等级具有对应关系,具体来
说,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患者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二级甲等为二级伤残,二
级乙等为三级伤残,以此类推。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 100%,十级伤残
的赔偿系数是 10%。举例计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三级戊等,对应的
伤残等级是十级,事故发生地为,赔偿权利人为城镇居民,年龄 30岁,
定残时间是 2007年,经查 2006年北京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为 1482
元。残疾赔偿金=14825×30×10%,10%为 10级伤残的赔偿系
数。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
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
费补助标准计算。8、被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
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 16周岁的,扶养到 16周岁。对年满 16
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 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 15
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 5年。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
费用计算,凭据支付。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
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
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
长不超过 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12、参加
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计算费用的人
数不超过 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
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一般医疗侵权损害一般医疗侵权损害的赔偿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
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
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
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
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
偿。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
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
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
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
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
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
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
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
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
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
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
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
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合。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
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
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
偿。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
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
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
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
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
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
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
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
定。 9、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
六个月总额计算。10、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
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
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
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
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
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
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0、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
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于死亡赔偿金
以及残疾赔偿金,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
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
算。被抚养人生活费也可以参照此原则确定。11、精神抚慰金赔偿权利人
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
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总体来说,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得赔偿额要明显低于依据《高院解释》所得赔偿
额。举例来说,残疾赔偿金,《医疗事故处理条列》是人均消费性支出,
北京 2006年的标准是 1482
元,《高院解释》依据是人均可支配性支出,2006年北京的标准是
19978元。另外比如被抚养生活费,误工费,前者都明显低于后者。另外
精神抚慰金,前者有限定,未造成死亡的,不超过人均生活费的 3倍,死
亡的,不超过人均生活费的 6倍。后者没有限定。需要注意的是,《医疗
事故处理条列》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