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六章
租船运输业务租船运输业务
租船运输指根据协议租船人向船舶所有人
租赁船舶用于货物运输,并按商定运价,
向船舶所有人支付运费或租金的运输方式。
租船的词源
charter party源于中世纪中期的一个拉丁
词carta parita
第六章 租船运输业务
租船运输特点
(1)租船合同条款由船东和租方双方共同商定。
(2)一般由船东与租方通过各自或共同的租船经纪人
洽谈成交租船业务。
(3)不定航线,不定船期。
(4)租金率或运费率是根据租船市场行情来决定。
(5)船舶营运中有关费用的支出,取决于不同的租船
方式由船东和租方分担,并在合同条款中订明。而
班轮运输中船舶中的一切正常营运支出均由船方负
担。
第六章 租船运输业务
租船运输特点
(6)租船运输适宜大宗货物运输。
(7)各种租船合同均有相应的标准合同格式。
(8)租船运输中的提单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船方
出具的提单一般为只有正面内容的简式提单。
第六章 租船运输业务
第六章 租船运输业务
租船货运经营方式
租船程序
租船货运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一节租船货运经营方式
一、航次租船
定义:航次租船又称程租船,是指由船舶所有人
负责提供一艘船舶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一个航
次或几个航次运输指定货物的租船。
在国际现货市场上成交的绝大多数货物(主要包
括液体散货和干散货两大类)都是通过航次租船
方式运输的。
第一节租船货运经营方式
航次租船的特点
(1)船舶的营运调度由船舶所有人负责,船舶的
燃料费、物料费、修理费、港口费、淡水费等营
运费用也由船舶所有人负担。船舶所有人负责配
备船员,负担船员的工资、伙食费。
(2)规定一定的航线和装运的货物种类,名称数
量以及装卸港;
第一节租船货运经营方式
航次租船的特点
(3)船方除对船舶航行,驾驶,管理负责外,还
应对货物运输负责;
(4)航次租船的"租金"通常称为运费,运费按货
物的数量及双方商定的费率计收,在多数情况下,
运价按货物装运数量计算;
第一节租船货运经营方式
航次租船的特点
(5)在租船合同中需要订明货物的装、卸费由船舶
所有人或承租人负担。在租船合同中需要订明可
用于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并规定延滞费和速
遣费的标准及计算办法。
(6)船租双方的责任义务,以定程租船合同为准。
第一节租船货运经营方式
分类
单航次程租(SINGLE VOYAGE CHARTER
来回航次租船(ROUND VOYAGE CHARTER
连续航次租船(CONSECUTIVE VOYAGE
CHARTER)
包运合同(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COA)又称大合同。
第一节租船货运经营方式
二、定期租船
定期租船又称期租船,是指由船舶所有人按
照租船合同的约定,将一艘特定的船舶在约定
的期间,交给承租人使用的租船。
第一节租船货运经营方式
定期租船的主要特点
(1)船长由船舶所有人任命,船员也由船舶所
有人配备,并负担他们的工资和给养,但船
长应听从承租人的指挥,否则承租人有权要
求船舶所有人予以撤换。
(2)船舶的营运调度由承租人负责,并负担船
舶的燃料费、港口费、货物装卸费、运河通
行费等与营运有关的费用,而船舶所有人则
负担船舶的折旧费、维修保养费、船用物料
费、润滑油费、船舶保险费等船舶维持费。
第一节租船货运经营方式
定期租船的主要特点
(3)租金按船舶的载重吨、租期长短及商定的
租金率计算。
(4)租船合同中订有关于交船和还船,以及关
于停租的规定。
(5)较长期的定期租船合同中常订有"自动递增
条款(Escalation clause)"
第一节租船货运经营方式
定程租船与定期租船的区别
(1)租船方式不同
定程租船以船舶航程为租用对象;
而定期租船以船舶租用期限为租用对象。
第一节租船货运经营方式
定程租船与定期租船的区别
(2)租金计算不同
定程租船按装运货物的顿数计算租金,
租金可直接表现货物运输成本;而定期租
船是按月以每一夏季载重吨或按每日租金
额计算租金,租金不能表现为货物运输成
本。
第一节租船货运经营方式
定程租船与定期租船的区别
(3)费用负担不同
定程租船人只负担运费、滞期费等几项费
用,其他大部分费用如航线所需的燃料费、港
口费用及港口代理费等均由船东负担,而定期
租船船东只负担船舶营运费,其他大部分费用
如航行所需燃料费、供水及港口税、港口费用、
装卸费、平舱费和理舱费等均由租船人负担。
第一节租船货运经营方式
定程租船与定期租船的区别
(4)船舶调度权不同
定程租船由船东掌握船舶的调度权,所以
适用于货物单一,装卸港较少的大宗货物运输;
而定期租船由租船人掌握船舶的调度权,租船
人可按需要选择任何航线挂靠任何港口。
第一节租船货运经营方式
定程租船与定期租船的区别
(5)船舶技术管理不同
定程租船的船舶管理和技术工作均由船东
负责;而定期租船租船人要全面了解和掌握船
舶性能和基本技术知识,掌握船舶动态,加油、
审查航海日记和机房日记。一般货主不愿采用
期租方式租船。
光船租船
光船租船是指在租期内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
空船给承租人使用,而配备船员,供应给养,
船舶的营运管理以及一切固定或变动的营运费
用都由承租人负担。
第一节 租船货运经营方式
光船租船的特点是:
(1)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
(2)全部船员由承租人配备并听从承租人的指挥。
(3)承租人负责船舶的经营及营运调度工作,并承
担在租期内的时间损失。
(4)除船舶的资本费用外,承租人承担船舶的全部
固定的及变动的费用。
(5)租金按船舶的装载能力、租期及商定的租金率
计算。
第一节 租船货运经营方式
包运租船
包运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以一定的运力,在
确定的港口之间,按事先约定的时间,航次周期,
每航次以较均等的运量,完成全部货运量的租船
方式。
其性质、费用和风险的划分基本与程租船方
式相同。
第一节 租船货运经营方式
包运租船区别于其它租船方式的特点有:
1)包运租船合同中不确定船舶的船名及国
籍,仅规定船舶的船级、船龄和船舶的技
术规范等,船舶所有人只须比照这些要求
提供能够完成合同规定每航次货运量的运
力即可,这对船舶所有人在调度和安排船
舶方面是十分灵活、方便的。
第一节 租船货运经营方式
包运租船区别于其它租船方式的特点有:
2)租期的长短取决于货物的总量及船舶航
次周期所需的时间。
3)船舶所承运的货物主要是运量特别大的
干散货或液体散装货物,承租人往往是业
务量大和实力强的综合性工矿企业、贸易
机构、生产加工集团或大石油公司。
第一节 租船货运经营方式
包运租船区别于其它租船方式的特点有:
4)船舶航次中所产生的时间延误的损失风险由
船舶所有人承担,而对于船舶在港装、卸货物期
间所产生的延误,则通过合同中订有的"延滞条
款"的办法来处理,通常是由承租人承担船舶在
港的时间损失。
5)运费按船舶实际装运货物的数量及商定的费
率计收,通常按航次结算。从上述特点可见,包
运租船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连续航次租船”的基
本特点。
第一节 租船货运经营方式
租船经纪人。
在国际租船市场上,租船交易通常都不是由船
舶所有人和承租人亲自到场直接洽谈,而是通过租
船经纪人代为办理并签约的。
第二节 租船程序和租船市场
租船经纪人。
拥金(commission)为运费或租金的%或
其倍数,且一般是由出租人支付。
有时还会有回扣佣金或称洽租佣金(address
commission),是出租人(船方)对签约成功的一
种表示,以及为了同货主继续保持合作关系,而返
还给货主的一种具有回扣性质的费用。如,合同中
规定“commission is %,including address
commission %”。
第二节 租船程序和租船市场
租船程序:
(1)租船询价(inquiry)
(2)租船报价(offer)
(3)租船还价(counter offer)
(4)租船报实盘
(5)接受订租(Acceptance)
(6)订租确认书(issue fixture note)
第二节 租船程序和租船市场
租船市场
1、租船市场的分类
(1)依船舶类型分
干货船市场、油船市场、冷藏货船市场、客船市场
(2)依租期长短分
短期市场和长期市场
第二节 租船程序和租船市场
租船市场的作用
(1)专门为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提供各种租船业务的
机会,他们无需亲自谈判,只要通过租船经纪人接触,
协商和办理事宜,最终签约。
(2)租船市场能使出租人和承租人快速有效地成交业
务。
(3)调解全球航运市场。
(4)为船东和承租人提供大量的租船市场的信息资料,
如通过航运报刊杂志,市场报告等方式发布行情动态
及发展趋势。
第二节 租船程序和租船市场
世界主要租船市场
伦敦市场(第一大市场)
英国伦敦的波罗的海商业航运交易所(The Baltic
Mercantile and Shipping Exchange),是公认的世界上
历史最悠久、租船业务最多的散杂货租船市场。
它有一个固定的集中场所,供船东、租船经纪人和租
船代理人聚集面谈租船业务,其成交量约占世界租船总
成交量的30% 以上,是世界上其他租船市场所关注和参
考对象。给市场供应的船舶主要是希腊船东的船舶或受
其控制的方便旗船。另外,还有美国船东控制的方便旗
船。
第二节 租船程序和租船市场
世界主要租船市场
纽约市场(第二大市场)
纽约租船市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只是一地区性交易
市场。现已发展成为仅次于伦敦租船市场的世界第二大
租船市场。
主要地点虽然设在纽约,并命名为航运交易所(N. Y.
Maritime Exchange) 。但是,它没有专门的场所,而是
通过电话、电传、传真、计算机通讯等方式进行租船业
务洽谈。这个交易所也采用会员制度,以船东、货主、
租船经纪人和各种有关人员为会员。
第二节 租船程序和租船市场
世界主要租船市场
汉堡、鹿特丹、奥斯陆市场
均属于地区性租船市场。该市场是以租赁特
殊的高技术船舶为主,如冷藏船、液化石油气船、
液装船和吊装船等。在租船方式上,船东以长期
期租为主。
第二节 租船程序和租船市场
世界主要租船市场
亚洲租船市场
包括日本东京,我国的中国香港地区、上海和东南亚
的新加坡等租船市场,也属于地区性租船市场。
该租船市场上成交的主要是短程近洋运输船舶的租赁,
随着亚洲经济的发展和区域性贸易的繁荣,以及亚洲航
运业的日益壮大,这些租船市场发展较快,规模不断扩
大。
第二节 租船程序和租船市场
世界上最常用的租船合同格式有:
(1)《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租船合同代号“金康”(GENCON)。
(2)《巴尔的摩C式》(Baltime Berth Charter
Party Steamer,Form C)。租船合同代号
"NORGRAIN"。
(3)《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Australian Grain
Charter Party),租船合同代号"AUSTRAL"。
第三节 租船货运合同的主要条款
世界上最常用的租船合同格式有:
(4)《油船航次租船合同》(Tanker Voyage
Charter Party), 租船合同代号"ASBATANKVOY"。
(5)《油船航次租船合同》(Tanker Voyage
Charter Party),租船合同代号“INTERTANKVOY”。
定期租船合同代表范本有"纽约土产"(NYPE),光
船租船合同代表范本有"光租"(BARECON)
第三节 租船货运合同的主要条款
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
航次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包括了规定船东和租方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种条款,在洽租船舶时,
双方须逐一洽定每一条款。为了简化和加速
合同谈判的进程,洽定租船合同的当事人通
常都采用标准格式的租船合同,根据各自的
需要,对标准格式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
删减或补充,最后达成协议。
航次租船合同范本
航次租船合同的标准格式大都是由各个国际航运
组织制定,供洽租双方在洽定租船合同时选用。航
次租船合同范本很多,根据船舶航行的航线、承运
货物种类等不同而有所区别。例如,由波罗的海国
际航运公会制定的统一杂货租船合同适用于不分航
线的杂货运输;
由美国船舶经纪人和代理人协会制定的北美谷物租
船合同适用于由北美至世界各地的谷物运输;
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适用于从澳大利亚到世界各
地的谷物运输;
ASBA制定的油船航次租船合同专门适用于油轮航次
租船。
其余的还有诸如波兰煤炭租船合同铁矿石租船合同
波罗的海木材租船合同 等专门用途的航次租船合
同范本。
航次租船合同下双方当事人的默示义务
船东的默示义务包括:
(一)提供绝对适航(Absolute Seaworthiness)的船
舶
对船东承担的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有三种常见的不
同程度的要求:最严格的就是普通法所规定的绝对适航,
或航次租船合同内写明船舶必须“密水、坚实、牢固并
且在各个方面适于航行(tight,staunch,strong and
every way fit);其次就是海牙规则(Haguel
rules)等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克尽职责(Due
Diligence)的适航义务;第三种是GENCON合同中所规定
的只要非船东过失及参予(Personal Fault and
privity)就无须对不适航负责。显然,第三种适航要求
是最为宽松的。
航次租船合同下双方当事人的默示义务
(二)合理速遣(Reasonable Despath)
即船东应合理地开始和履行航次。船舶在开往装
货港的预备航次中,在装货港和卸货港以及在装、
卸两港间的航行途中,都应合理地在最短时间内履
行合同。在连续航次的情况下,船东的合理速遣义
务适用于每个航次。
此项默示义务意味着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不应
有不合理的延误。倘若船东违反此项义务,则可能
招致租船人索赔甚至终止合同。
承租人所用的实际装卸时间少于合同规定的允许使
用时间,节省部分的时间即为“速遣时间”
航次租船合同下双方当事人的默示义务
(三)不得不合理绕航(Unlawful Deviation)
即船舶应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
航线驶往卸货港。所谓合理绕航,是指为了船舶和
货物的安全,或者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生命和财
产所发生的绕航。除此而外,均属不合理绕航。
本项默示义务构成航次租船合同中比条件条款更为
严格的一项条款。一旦发生不合理绕航,会使整个
航次租船合同失效,船东不仅面临索赔,而且无法
依靠原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赔偿责任限制,船东互
保协会也将中止其保险责任
航次租船合同下双方当事人的默示义务
在航次租船合同下,租船人的主要默示义
务是不得装运非法的和有危险性的货物。这
项默示义务对租船人而言是绝对的,即使租
船人事先不知道货物的危险性也不能作为抗
辩的理由。
当然,租船人可以通过航次租船合同的
有关条款来修改此项义务,例如把货物名称
订明在合同之内,只要船东接受合同,租船
人就无须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危险性负责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航次租船合同范本种类繁多,而且适用的范围也各不
相同。但一般而言,航次租船合同都订有下列条款:
(1)船舶说明(Description of Vessel)条款;
(2)预备航次(Preliminary Voyage)条款;
(3)船东责任(Owner
,
s Responsibility)条款;
(4)运费支付(Payment of Freight)条款;
(5)装卸(Loading/Dlscharging)条款;
(6)滞期费和速遣费(Demurrage&Despatch )条款;
(7)销约(Cancelling)条款;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8)留置权(Lien clause)条款或租船人责任中止条款
(Cesser Clause);
(9)提单(Bill of Lading)条款;
(10)双方互有碰撞责任条款(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
(11)新杰森条款(New Jason Clause);
(12)共同海损条款(General Average Clause);
(13)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
(14)佣金条款(Broberage Commission Clause);
(15)罢工条款(Strike Clause)
(16)战争条款(War Risks Clause)
(17)冰冻条款(Ice Clause)
合同前言
在合同前言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这一条主要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营业地址及身份
2、船舶说明
这部分内容填写在表格的第5、6、7栏属于合同的条件条
款。其中包括
①船名(Vessel
,
s name)。船名是合同的重要条件之一,
必须正确无误,合同内的船名都必须加引号。
②船舶国籍(Vessel,s Nationality)或船旗(Vessel,s
Flag)。这项内容一般填写在表格的第5栏,加注在船名前
合同前言
③船舶建造年月和船级(Year Built and Class)。
此项内容加注在船名之后,便于租船人了解船舶的技
术状况和老化程度
④船舶吨位(Vessel|s Tonnage)。包括注册吨位
(Registered Tonnage)和载重吨位(Deadweight
Tonnage)。注册吨位是按船舶容积折算的吨位,以
100立方英尺或立方米为1注册吨,所以又称为容
积吨。注册吨位有注册总吨(Gross Registered
tonnage-GRT)与注册净吨(Net Registered
Tonnage NRT)之分
合同前言
3、订约时船舶位置(Present Position)
这项内容填写在表格的第8栏,,此项内容有
助于租船人合理判断船舶能否如期抵达装货港
以及明确本航次、本合同开始履行的时间。
4、预备航次(preliminaryVayage)
所谓预备航次,是指船舶完成上一航次后,
从本合同的装货港的前一港口驶往本合同的装
货港的一段航程。预备航次是合同规定的航次,
即船舶出租航 次的一部分 。
合同前言
5.装货港和卸货港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有关装货港和卸货港的规定
也是合同的重要规定。这个条款的订法一般有两种:
一是具体列明装货港和卸货港名称,二是不具体列
明港口名称,只规定一个大致的范围,由租船人选
择
****安全港口和安全泊位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承租人没有保证港口
安全性的义务,船舶所有人未对所指定的港口提出
安全性的任何异议,被认为是船舶所有人默认所指定
的港口是安全的.”
“附近港口条款”:当原定港口变得不安全时,承租人
应当指定或重新指定临近的港口.
港口或泊位的选择:承租人在定立合同时,无须
考虑船舶所有人的利益。
合同前言
6、货物
货物条款是航次租船合同的条件条款。其内
容包括货物的品名、种类、数量以及包装形态等
方面。运送不同种类和性质的货物,对船舶的结
构、设备以及管理上有不同的要求,而且与船舶
的经营管理和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因此,货物条
款是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乎船东及租船人双方切身
利益的重要内容
船东责任条款
在海牙规则中,提单运输中船东对货物的责任已
比较明确,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条:
1、提供一条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均适航的船舶。
2、船舶适航不仅指其具有相应的航海能力,而且包
括其适货能力。
3、船东对所运送的货物负有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
运、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的责任。
4、不仅船东必须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雇佣人和
代理人也同样有此项义务。
5、如果船东违反了适航义务,则须对不适航引起的
货物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
运费支付条款
1、运费的计算方式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经常使用的有两种计算运费的
方法。其一是规定一个运费费率,即每单位货物**美
元,例如每公吨10美元(US$10permetric ton)。
如果有两个以上的装货港或卸货港,则按港口分列
费率,或者规定一个一港装一港卸的基本费率,然后
订明每增加一个装港或卸港再加一个附加费率。用运
费费率乘以货物数量就得出运费的数额。
运费支付条款
货物数量的计算标准有两个,
一种是按装入量计算,
另一种是按卸出量(Delivered or Out-turn
Quantity)计算。多数情况下,装入量比卸出量大。
这种情况一方面是货物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所致,
另一方面是有些散装货残存舱底不易卸出所致。但
有些货物的卸出量可能比装入量大,如磷灰石和木
材等。
运费支付条款
2、运费的支付方式
(1)运费到付
英美普通法下,运费是船东为完成货物运输
所得的报酬。换言之,如果合同中没有另文规定
运费支付时间的话,租船人只有在船舶抵目的港
卸货时才须支付运费。如果船舶在抵达目的港前
沉没,即使离目的港近在咫尺,由于船东未完成
其运输任务,船东是无权收取运费的。但如果船
东在该船发生事故时改用它船将货物运送至目的
港,则船东有权收取运费。
现实中这种到付运费的支付方式虽已不多见,
但普通法的这一基本原则却未改变。
运费支付条款
(2)运费预付
凡在船舶到达目的港前支付运费,都属于预付运
费的范畴。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常见的预付运费的
规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①签发提单时全部预付
(Full freight to be prepaid at signing bill
of lading);
②签发提单时付90%,10%于目的地卸货时支付
运费支付条款
③签发提单七天内预付(Full freight to be
prepaid within seven days after signing and
releasing bill of lading)。
签发提单七天内支付运费,对船东来说是有一
定风险的。因为签发的预付运费的提单相当于一
张已收到运费的收据。如果事后租船人不付运费,
而提单又已经转让,船东不但收不到运费,而且
还必须完成提单项下的义务,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装卸费用
租船人的提供货物义务中包括把货物运
至船边,具体而言就是把货物运至船上吊钩
所及范围之内,就完成了提供货物的义务。
在卸货港,船东只须把货物从吊钩上卸至岸
上或驳船上,就完成了运送货物的义务。因
此,租船人与船东在装卸作业中风险划分也
就以吊钩为界。
装卸费用
但在实践中,由于货物性质不同、装卸方式
也不尽相同,同时贸易条件和各国港口货物装卸
操作程序也存在差异,有关装卸责任和风险的承
担还要看合同条文的具体规定。值得注意的是,
装卸费用的承担与装卸风险责任的承担可能是不
一致的,即有可能租船人负责部分装卸作业的费
用,但其风险与责任由船东承担。例如,由租船
人出资雇人进行理舱(Stow)、平舱(Trim),
但其风险仍由船东负责。
装卸费用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对货物装卸费用的划分,
一般有下列几种规定方法:
1、班轮条件
指由船东负担货物的装卸费用。 2、船东不
负责装卸费用(Free In and .)
指由租船人负担货物的装卸费用。为了明确理
舱,平舱费用的承担,在.后面加上Stowed
and trimmed(.)表示理舱、平舱费用
亦由租船人承担。在运送大件货物的情况下,在
.的后面加上lashed and Dunnages 表
示船东负责捆扎及垫舱费用。
装卸费用
3、船东不负担装货费用(Free .)
有时更明确地表达为船东不负担装货费用,
但负担卸货费用。(Free Out)
4、船东不负担卸货费用(Free .)
有时更明确地表达为船东负担装货费用,
但不负担卸货费用(Liner In,Free
Out)。
装卸时间(Lay time)
在航次租船合同下,船舶的时间损失是由船东承
担的,因此船东总是期望能尽量缩短每个航次的时
间,以便提高船舶的营运效率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有关装卸时间的规定方法通
常有以下几种:
1、规定装卸日数或小时数,或者规定船舶装卸定额。
具体的规定方法有:
(1)规定装货若干日(小时)和卸货若干日(小时)
(2)规定装货和卸货共若干日(小时),
(3)规定每日装货和卸货若干吨,
(4)规定每日每舱口装货和卸货若干吨
装卸时间
2、规定按港口习惯尽快装货和卸货
3、规定按船舶能够收货或交货的最快速度装货和卸货
当装卸时间以“日”计算时,对“日”的含义在
合同中应加以明确。在航运业务中,“日”算法有下
面几种:
①日历日”(Calendar Day)。或“日”(Day),
其含义是从二十四点到二十四点,即24小时为一日。
②连续日(Running or Consecutive Days)。即从
开始装卸计时之时起,时钟走一小时算一小时,连续
24小时算一日,不作任何扣除。
装卸时间
③工作日(Working Days)。指按港口习惯工作时间
计算装卸时间,非工作日进行的装卸不计入装卸时
间。
⑤累计8小时工作日(Working Days of 8 hours)。
指不管港口习惯工作时间如何,累计进行装卸作业
8小时即为1个工作日
⑥累计24小时工作日(Working Days of 24 hours)。
其含义与前述相似。
⑦连续24小时良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consecutive hours)。指昼夜连续
作业24小时算作一日。其间因天气原因不能作业的
时间不计入装卸时间。
滞期费
滞期费条款是与装卸时间条款相联系的一项重
要条款。所谓滞期费,是指非由于船东的原因,
租船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之内完成装卸
作业,对因此产生的船期延误,按合同规定向船
东支付的款项。滞期费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民事责
任形式,船东请求滞期费不以其提供附加的或特
殊的劳务为前提,也不以船东遭受实际损失为前
提,而以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与滞期费相应的就是速遣费(Despatch),
即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届满之前,租船人提前
完成货物装卸作业,使船舶可以提前离港并使船
东节省在港费用和获得船期利益,船东按合同规
定向租船人支付一定金额作为奖励。
滞期费
通常滞期费按船舶滞期时间乘以合同规
定的滞期费率计算。滞期时间等于实用装
卸时间与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之差。滞期
时间的具体计算主要有两种方法:
第一,“滞期时间连续计算” 或“一旦
滞期,始终滞期”。即超过合同规定的装
卸时间后的装卸时间,该扣除的星期日、
节假日及坏天气因素就不再扣除,而按自
然日有一天算一天,均作滞期时间计算
滞期费
第二,“按同样的日”(Per like
Day)计算,即滞期时间与装卸时间一样
计算,该作扣除的时间同样扣除。
速遣费按船舶速遣时间乘以合同
规定的速遣费率计算。速遣费率通常为滞
期费率的一半或三分之一。速遣时间等于
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与实际使用的装卸时
间之差。
留置权条款
留置权条款是保证船东利益的条款。大致含义
为:船东因运费、空舱费、滞期费、延滞损失等
事项对货物享有留置权。
租船人应对空舱费和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
(包括延滞损失)负责,租船人亦应对运费和在
卸货港发生的滞期费(包括延滞损失)负责,但
仅以船东对货物行使留置权后仍不能得到偿付为
限。但须注意留置权的行使是以船东合法地占有
和控制货物为前提的,一旦货物脱离船东的有效
控制,留置权也就成为一纸空谈。
留置权条款
船东要想能够有效行使留置权,就必须使本
条款与运费支付款及船长所签发的提单上的租
船合同条款并入提单的规定良好地配合。否则,
即便本条款的规定清楚异常,留置权仍有可能
落空。
例如,租船合同内规定运费、空舱费、滞期
费(包括延滞损失)在交货后结算,那么合同
内即使有一条置留权条款,船东也不能行使。
又如船长签发的提单内没有写明租船合同条款
并入提单,或是所用字句不够清楚,那么提单
一经转让,就变成一份新的合同,提单持有人
不受原租船合同的约束,船东也不能合法地行
使留置权了。
销约条款
如果船舶未能在所规定的日期或之前备
妥装货(无论停靠泊位与否),租船人有
解除本合同的选择权。
如果船东要求,租船人至少应在本船预
计抵达装货港前48小时宣布是否行使此项
选择权;
如果本船因海损或其它事故而延期,应
尽快通知租船人,如果本船延期超过预计
准备就绪装货日期(受载期)十天以上时,
租船人有解除本合同的选择权
销约条款
本条款是租船合同的条件条款,其中有
两点非常重要:
1.预计准备就绪日期(Expected Ready
to Load)。
船舶应准备就绪并接受装货的期限,一般
是一段10到15天的期限(例如8月1日至8月
10日),也有订15天到30天的。受载期越长,
船东的选择空间就大,因而对其就更有利;
相反,则对租船人更为有利一些。
销约条款
2.销约日(Cancelly Date)
在租船合同中一般订为受载期的最后一天。如
果船舶在该日24时之前未能抵达装货港口,租船
人有权选择保留或撤销合同。
本条款对“抵达”的要求也是较为宽松的,只
要船舶抵达规定的装货港的港区,无论靠泊与否,
均算抵达,即便合同中列明泊位。如果船舶在受
载期之前即抵达装货港,租船人可以选择拒装货
物,到受载期以后才开始装货,租船人也可以选
择立即开始装货,当然这是船东所欢迎的。
其他条款
1、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
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
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通常是利害关系人(包括船方、货方、
运费方)按获救价值的比例共同分摊。这种行为,例
如引海水入舱、将承运的货物抛入大海、自动搁浅
等等,在正常航行中都不得进行;但在船舶遇难时,
为灭火而引海水入舱、为减轻船舶负荷而将全部或
部分货物抛入大海或为进行船舶紧急修理而自动搁
浅等,则均属合法
2、佣金
佣金是付给代理人的费用及酬劳,一般
由船东按运费总额的1-5%支付给代理人。除
非租船合同内有相反规定,佣金的计算基数
是不包括空舱费和滞期费的。
由于代理人不是租船合同的缔约方,如果
船东未按合同规定支付佣金,代理人自己是
无法起诉船东的,但可以通过租船人提起诉
讼。为了保证自己的佣金,代理人亦可在租
船合同签订后向船东保赔协会(P.&IClub)
投保。
3、通用罢工条款
主要是关于罢工期间装卸时间和滞期费的计算
及解除合同的选择权等问题的,其大意如下:租
船人和船东对由于罢工或停工而阻碍或延误履行
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
当船舶从装货港的前一港准备起航时,或在驶
往装货港的途中,或在抵港后,如因罢工或停工
而影响全部或部分货物装船,船长或船东可以要
求租船人声明同意按没有发生罢工或停工的情况
计算装卸时间。
3、通用罢工条款
如果租船人未在24小时之内以书面(必
要时以电报)作出声明,船东有解除合同
的选择权。如果部分货物已经装船,则船
东应运送该货物(运费仅按装船的数量支
付),但有权为自己的利益在中途揽运其
他货物。
3、通用罢工条款
当船舶抵达卸货港或其港外之时或之后,如由
于罢工或停工而影响货物的卸载,并且在48小时
之内未能解决时, 租船人可选择使船舶等待至罢
工或停工结束,并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届满后,支
付半数滞期费,或者,指令船舶驶往一个没有因
罢工或停工而延误的风险的安全港口卸货。这种
指令应在船长或船东将影响卸货的罢工或停工的
情况通知承租人后48小时内作出。
在这种港口交付货物时,本租船合同和提单中
的所有条款都将适用,并且应同船舶在原目的港
卸货一样,收取相同的运费,但当到替代港口的
距离超过100海里时,在替代港所交付的货物的运
费应比例增加。
4、战争风险
战争条款也是航次租船合同的重要组成
部分,其作用是在一旦遭遇战争风险时,
明确船东与租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定期租船合同的条款
一、定用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船舶说明(Description of Vessel)条款;
1、交船(Delivery of Vessel)条款;
2、租期(Charter Period)条款;
3、合同解除(Cancelling)条款;
4、货物(Cargo)条款;Limits
5、航行区域(Trading)条款;
6、船东提供的事项(Owners to Provide)条款;
7、租船人提供的事项(Charterers to
Provide)条款;
8、租金支付及撤船(Payment of Hire and
Withdrawal)条款;
一、定用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9、还船(Redelivery of vessel)条款;
10、停租(Off-hire)条款;
11、船东的责任及豁免条款;
12、使用与赔偿(Employment&Indemnity)条款;
13、转租(Sub-let)条款;
14、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条款;
15、新杰森(New Jason)条款;
16、双方互有责任碰撞(Both-to-Blame
Collission)条款;
17、战争(War Risks)条款;
18、仲裁(Arbitration)条款;
19、佣金(Commission)条款
二、定用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合同前言
(二)合同正文
(一)合同前言
在合同前言中共有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有
关合同成立的地点、时间和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等内容。其作用与航次租船合同中的相似规定相同
。
第二部分是船舶详述。主要内容亦可分为两部
分,其一是船名、船旗、建造年月、船级及鉴定的
船级社、载重吨、吃水(Draft)、注册吨等内容,
其规定与作用与航次租船合同类似。其二是有关船
速与燃油消耗量方面的规定,这是不同于航次租船
合同的一项重要说明。
(一)合同前言
在定期租船合同项下,船舶的时间损失
由租船人负担,而且租船人须负责提供船用
燃料并支付费用,因而船速及燃油消耗量直
接关系到租船人在船舶运营期间的成本和经
济效益。船东有义务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船
速与燃油消耗量的船舶。本条款的性质属于
中间条款。
(一)合同前言
如果船舶的实际船速远远低于合同中的规定航
速,以致于使租船人丧失了他依赖于定期租船合
同所期待的利益,租船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船东
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航速只是略低于合同中规定的数值,对
因此造成的时间损失,租船人只可向船东索赔。
如果船舶实际燃油消耗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值,
租船人可就因船舶多消耗燃料而造成的损失向船
东索赔。
(二)合同正文
1、租期(Duration)
租期又称租船期间,是租船人租用船舶
的期限。租期的计算方法,依租船合同中所
用的字眼而定。一般地,有以下几种规定方
法:
①默示伸缩性规定。如“约一年
”(about one year)或“约九个月
”(about nine months)。有时即便合同
双方没有在租期前加上“大约”(about)
这个字眼,法庭在解释时仍会“默示的”给
予一个伸缩期限;
1、租期
②明示伸缩性规定。即在订明租期的同时,
规定伸缩期及其选择权。如“约1年,25天伸
缩,由租船人选择”(about 1 year and 25
days more or less at charterer|s option
。)即租期为1年,由租船人选择提前或顺延
25天。这25天补充期限是租期的极限,不得超
过。
③订明租期的最长最短期限。如“最少三个月,
最多六个月”(Min/Max 3-6 months)。这里,最长、
最短的期限就是严格的,一天都不能超出(最长的期
限),一天也不能减少(最短的期限)。否则,就以
租船人违约论处。
2、交船(Delivery)
交船是指船东按合同规定,将船舶交予租船人使
用,条款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交船的地点、交船时船
舶应具备的状态及船东应提前通知租船人预计交船时
间的天数。
关交船地点的规定,合同中一般有以下几种订法:
①在指定港口交船。在这种情况下,船舶只要进
入指定港口的港区,就算抵达交船地点。
②指定码头或泊位交船。在这种情况下,租船人
有一项默示义务,即指定的码头或泊位是可靠泊的
(Reachable or Available),如果码头或泊位拥挤、
造成船舶延损而导致租金损失,甚至过了销约期,租
船人应对此负责。
2、交船(Delivery)
③在指定港口的引水站交船。
④在指定港口领航员登船时交船
⑤在航行途中某地点作为交船地点。
⑥在列名数港中由租船人选择。
舶状态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船舶的所有货舱已准备就绪并清扫干净,适于装载
约定的货物;
②船舶必须坚实、牢固、密水,在各个方面适应货物
的要求;
③船舶必须有压舱水和足够的动力,能够同时运转所
有的起货设备。
3、船东负责事项(Owners to Provide)
本条款规定了船东应负责的事项,也即应承担的
责任和应负担的费用,在定期租船合同下,船东应负
担船舶的管理和日常费用,
主要包括:船舶的保险费、船舶用品及船舱、甲
板、机舱的备用品的费用,锅炉用水费用、船长及船
员的工资,船长和船员的领事费、以及从属于船员的
港口服务费等。
船东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为船舶投保、提供船舶
用品及船舱、甲板、机舱所需之备用品包括锅炉用水;
保持船舶的船级,使船舶的主机、船壳及设备处于完
全有效的状态,配备充足的船员。
4、租船人负责事项(Charterers to
Provide)
本条款规定了租船人应负担的费用,主要
包括:船用燃油费用、港口费用(包括警卫费
用及垃圾费)、通讯费、领航费、拖带费、代
理费、佣金、领事费、熏蒸费、垫舱物料等等
5、租金支付(Payment of Hire)
在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租船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是
绝对的,租船人必须准时、足额支付租金。若租船人
对此义务有任何轻微的触犯,则无论租船人有无过失,
均可能导致船东撤船。租金的“准时”支付以“付到
”为准,即按合同规定付到船东手里或者付到船东指
定的收款银行和帐户。
①租船人必须按时付租金。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
下租船人可以停付租金:
a.合同规定由于该种原因可以停付租金,如停租条款
中规定的事项;
b.由于船东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船舶时间损失;
c.船舶灭失。
5、租金支付
②租船人在抵减或扣除租金时应特别留意,只有
少数项目可以从租金中扣除,如船长借支款项、上期
租金多付部分、代垫款项、佣金和利息等。而除上述
合法扣除项目外,租金的任何非法减除或少付,哪怕
只有1分钱,都可能导致船东撤船。
③在租船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情况下,船东如
欲行撤船的权利,则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行使此项权
利,而且必须明确通知租船人及船长,撤船是终局性
的。否则,船东可能因弃权及禁止反供行为而丧失此
项权利。
6、停租(Off Hire)
所谓停租,是指在租期内,由于约定的
原因,致使租船人不能按合同规定使用船舶,
在这段停止使用期间,租船人可以停付租金。
值得注意的是,停租不以船东或其雇员的过
失或疏忽为前提条件,即只要出现了合同中
约定的停租事件,则无论船东及其雇员有无
过失或疏忽,船舶均应停租。
停租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
6、停租
(1)船员不足或船员过失或罢工
(2)船舶供应不足
(3)火灾
(4)船体、主机及设备的故障或损坏
(5)搁浅
(6)船舶由于被捕获而导致的延滞,但租
船人方面的原因、导致船舶被捕的除外
(7)船、货海损事故引致的延滞,但由于
货物固有暇疵、质量、缺陷引起的除外
(8)船舶因检修或涂底入干坞
由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引发的案例
某轮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于1997年在中国天津新港
装载钢管运往埃及亚历山大港。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争议
的问题是,出租人是否应按大副收据记载的货量和体积在
新港将货物全部装船运出,以及少装货物的责任应由谁承
担。
承租人提出,在天津新港,出租人接受承租人定舱后,大
副签发的“收货单”和船代理签发的“出口载货运费清单
”,记载着出租人接受的钢管重量为吨,体积为
立方米,而该轮在装了212吨/立方米钢管后
搁浅,出租人答应涨潮后再装,但后来在未通知承租人也
未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将船驶离新港,致使立
方米钢管被甩掉。由于承租人的转租承租人D公司是按每立
方米35美元的运价向承租人支付转租运费,转租承租人因
未收到立方米货物而拒绝向承租人支付转租运费
美元,使承租人遭受了该笔转租运费损失。
承租人认为,出租人已经接受了货物而未将其全
部装船运出,违反了租船合同的规定和中国《海商法
》第92条、第96条的规定,应负违约责任。承租人指
出,天津新港是该轮的船籍港,出租人作为承运人理
应对该港情况十分熟悉,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出现搁
浅,新港的货物被甩掉,完全是由于出租人的原因所
致。承租人还指出,租船合同规定的最低载货量为
14500吨,如果出租人将吨/立方米货
物全部装船运出,该航次共装载货物吨,
仅超过出租人保证的最低载货量吨,占最低
载货量的2%,应属合理范围,出租人不应拒装
立方米钢管。
出租人提出,由于承租人选定的装港新港的吃水
不足,该轮在装载了货物212吨时搁浅,出租人同意
涨潮后继续装货,由于港方命令该轮离港,该轮被迫
放弃继续装货。
出租人认为,租船合同未列明新港为装港,承租
人应保证未列名港口有足够的吃水,吃水不足造成该
轮不能装载全部货物,出租人不应承担责任。出租人
指出,租船合同规定的装货量为14500吨,本航次共
装载吨,较约定的货量少装吨,即
使出租人的主张不能成立,承租人在计算转租运费损
失的几种方法中,最多也只能索赔运费损失
美元(吨/14500吨×365000美元)。
仲裁庭认为:该轮大副1997年2月23日在新港签发的“
收货单”载明,该轮已经收到吨/立方米
钢管。大副签收了吨/立方米钢管,出租
人作为承运人应按大副收据记载的货量 /体积将货物装
船并运出,出租人未将大副收据记载的货物全部装船运
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出租人所称因港方命令该轮离港而被迫放弃继续装货,
因没有证据支持,仲裁庭不能认定存在出租人可以免责
的任何原因。经查,承租人与转租承租人签订的转租租
船合同规定的运费率为“天津新港至埃及亚历山大港
(不含卸费)每立方米35美元”。承租人与转租人是以立
方米为计算转租运费的单位,因该轮少装立方
米货物而转租承租人拒付转租运费,致使承租人遭受实
际运费损失美元。但是,承租人转租运费的较
高费率是出租人不能完全预见的,仲裁庭故此认为,由
出租人赔偿承租人三分之二实际损失即39484美元,比
较合理。
航次租船合同与班轮运输合同的相同点:
(1)两者都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2)两者都由船方(承运人或出租人)负责船舶的
营运组织.完成运输任务;定期租船是由租方营
运,而非船方。
(3)两者都由货方(托运人或承租人)支付约定的
运费。
第三节 租船货运合同的主要条款
航次租船合同与班轮运输合同的不同点:
(1)在主体方面
班轮运输中的承运人是公共承运人,航次租船下承
担运输的是私人承运人。
(2)在决定货载的权利方面
班轮运输下,船舱在有剩余空间的情况下,承运人仍
可接受其他人的订舱单装货;
航次租船下,一般不能将空舱位提供给他人装货。
第三节 租船货运合同的主要条款
航次租船合同与班轮运输合同的不同点:
(3)对船舶的要求上
班轮运输一般都允许使用代替船舶;
航次租船应按约定提供船舶。
(4)在运费上
班轮是垄断价;程租是竞争价。
第三节 租船货运合同的主要条款
航次租船合同与班轮运输合同的不同点:
(5)在航线及期间上
班轮运输是定期船;
航次租船运输是不定期船。
(6)在法律关系的调整上
班轮运输是法律调整;航次租船运输是合同调整。
第三节 租船货运合同的主要条款
航次租船合同与班轮运输合同的不同点:
(7)在费用及风险的承担上
班轮运输中承运人负责包括装货、卸货和理舱在
内的作业,并承担全部费用;
航次租船中依合同条款而定。
第三节 租船货运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期租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1、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按承租时间计
算,并非按照货物的数量计算,承租人承担了船舶航速
及货物装卸时间的风险。
2、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对船舶的维修义务较重,
如船舶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对因此损失的营运
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出
租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已尽适航义务,则在运输过程中
因船舶故障或其他原因出现延迟,承租人一般没有拒付
或收回运费的权利。
第三节 租船货运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期租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3、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除了负责装卸费用外,还
应负责燃油、港口使费等营运费用。
4、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有权获得海难救助报酬的
一半。这种规定的理由,在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承
担船舶的时间损失。海上救助无疑会耗费船舶的营运时
间,承租人甚至丧失营运机会的风险,而出租人的船员
实际进行救助,故定期租船合同双方分离救助报酬。
第三节 租船货运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期租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 我国《海商法》第六章将期租与光船租赁合
同统称“船舶租用合同”,认为船舶租用合同不
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则被
视为运输合同。
第三节 租船货运合同的主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