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的无效和撤销
论 文 摘
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在合同的效力中具有重要作用。作者根据 参考 书,结合自己在
学习 中的理解、认识,具体从三方面阐述 理论 ,并加以自己的观点。无效合同是自始
不发生效力的合同,其不发生 法律 效力具有必然性,即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请求确认合
同无效,法院或仲载机构都可以裁定其无效。这一点上,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是不同
的。可撤销合同只有合同的当事人请求时,法院和仲裁机构才可以决定是否予以撤销。论
文联盟 编辑。笔者首先从其涵义来论述合同无效就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
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并就以合同无
效的原因五方面加以论述,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
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 社会 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次,论述可撤销合同就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
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并从四
方面加以论述,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乘人之危订立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
立合同;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最后阐明了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以期使合同
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正确运用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合同的无效经过要约和承诺的程序,合同的当事人达成了协议,但达成的协议是否一
定有效,一定受到法律的保护呢?答案是否定的。无效合同就是指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
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的合同。无效合同是
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所谓不发生效力指的是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约
定的条款等同一纸空文,但在订立合同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会产生赔偿损失、返
还不当得利的效力。比如甲、乙双方于 2000年 2月 1日订立买卖合同,则合同应该从订
立时起即 2月 1日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而不是从 11月 1日裁决时没有法律效力。无效
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必然性,即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或仲载
机构都可以裁定其无效。这一点上,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是不同的。可撤销合同只有合
同的当事人请求时,法院和仲裁机构才可以决定是否予以撤销。(一)无效合同的类型无
效合同根据其无效程度和范围,分为部分无效合同和全部无效合同两种。1、部分无效的
合同,是指合同的某些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 影响 其他条款法律效力的合同。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全部无效的合同,是指合
同虽成立,但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不发生
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二)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
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欺诈他方当事人使其陷于错
误,从而与其订立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所谓欺诈是指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当作真实
情况来表示,旨在使他人发生错误,并迎合自己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欺诈应符合以
下四个构成要件:(1)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
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
诈。(2)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即
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而其订立合同的故意。至于是否有取得财产利益上的故意,则在所不
问。(3)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也就是说须相对人陷入认识错误,而这种错误与
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4)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
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业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
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威迫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施加的一是种威胁,这种威胁必须是非
法的,如果一方当事人有合法的理由向对方施加威胁则不构成胁迫。以欺诈、胁迫手段所
订立的合同,在一般大陆法中,是作为可撤销或者可变更的合同。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因
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都属无效合同。但合同法对此作了区别规定,即只有该行为损害
国家利益时,合同才无效。如不损害国家利益,则作为可撤销的合同。这一立法变化的目
的在于尽量缩小合同无效的范围,在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把决定合同效力的
权利赋予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当事人。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指合
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
而故意共同实施订立合同的行为。比如,某进出口 企业 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与境外企业订立没有实际交易的买卖合同,如其得逞,则损害了国家的利益,这种合同属
于比较典型的无效合同。又比台,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压低标价,这就
损害了第三人即招标人的利益,即使订立了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
须具备以下成立的要件:(1)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2)须合
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出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
第三人利益。(3)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即当事人均相互了解对方的真意旨在订立损害
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仍为配合。相反,若有一方当事人不知此情况,则
不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
表意人与相对人串通合谋实施的与其内心意思不一致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由表面行为及
隐藏行为两个行为构成。表面行为也称为虚构的民事行为,这种民事行为有其表而无其
实,欠缺当事人的效果意思,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实际上买卖房屋,而订立了一个房
屋租赁合同,以租赁合同掩盖买卖合同。而隐藏行为是指用一个表面的民事行为掩盖了另
一个真实的民事行为,它是否有效,要依该隐藏行为本身是合法还是违法而定。当隐藏行
为是合法的,不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同时也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时
则有效。相反,若隐藏行为本身违法,则隐藏行为也无效,此种情况就是以合法形式掩盖
非法目的的合同。如为了逃避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而故意将财产假赠他人。4、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对于个人利益而言的,它是指关系到社会的利益,表现为某一社会
应有的道德准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涉及的面比较广,例如,暴利行为、危害家庭
关系的行为,违反性道德行为、赌博性质的行为、有损人格的行为、违反公平竞争的行
为、损害普通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等等,有些行为即使在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也可能归
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常所谓的违法的
合同无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能限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
行政法规中,既有强制性规定,也有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
由,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而对其中的任
意性规定,当事人则可以约定任意排除。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商品的价格,违反任意性规定
不构成合同的违法。需要指出,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禁止性规定是不同的。强
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人们不得为某些行为或者必须为某些行为的规定,如
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等都属于强制性规定。而禁止性规定
只是规定人们不得为某些行为。因此,强制性规定应当包括禁止性规定。二、合同的撤销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
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由于当事人的意
思表示不符合其真意,因此,应该在尊重其真意的前提下,允许其提出主张,进行纠正,
即可变更,也可撤销。但是,在其没有提出争议进行处理以前,这种合同事实上已经发生
效力,只是这种法律效力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受害人有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受害
人如果提出便更或者撤销的要求,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调查属实,人民法院或者仲
裁机关就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而合同一经被撤销,即与无效的合同一样,自合同订立
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二)合同撤销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这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正当地利用相对人的危险处境,使相对
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与其订立的对相对人严重不利的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
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2)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
为,即利用相对人所处的危难境地使其接受不利 内容 的合同要约,而承诺订立合同。
(3)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乘人之危必须是乘危人故意而为,相反若合同一方当事
人不知他方处于危险境地而提出苛刻的合同条款只能认为是正常的合同协商,不构成乘人
之危的行为。(4)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
参考 文献 :1、《合同法疑难案例与法理 研究 》 人民法院出版社 2、《合同法新
论总则》 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 3、《合同法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4、
《中华 会计 学习 》 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