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程序
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初审公告后的3个月异议期中,一旦
被他人提出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序。该申请注册的商标则成为被异
议商标,即使是已经被刊发注册公告的,该注册公告无效(注:为了按时
出版“商标公告书”,《商标注册公告》往往会在异议期限满前几天排好
印刷版,当他人的商标异议在异议期限截止的前几天甚至是最后一天提出
的,加上邮寄所需的途中时间,就会出现既被提异议又被“注册公告”的
情况)。申请人能否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则取决于商标局对该商标的异
议裁定。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
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
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
,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被异议人的答辩应包含有以下内容:
一.人的主体资格
必须是被异议人或是被异议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商标异议答辩如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须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局将根据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裁定
,制作异议裁定书通知异议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