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热力专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编号:YH-P2-HT-13
版号:A/0
第 1 页 共 1 页
室外热力专业工程施工承包
合同示范文本
(试用稿)
编制
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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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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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订状态
修改内容
修改人
审核人
批准人
目 录
7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9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9
1. 一般约定
9
词语定义
11
语言文字
11
法律
11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1
合同协议书
12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2
联络
12
转让
12
严禁贿赂
12
化石、文物
13
专利技术
13
2. 发包人义务
13
遵守法律
13
发出开工通知
13
提供施工场地
13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13
组织设计交底
13
支付合同价款
13
组织竣工验收
13
其他义务
14
3. 监理人
14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4
总监理工程师
14
监理人员
14
监理人的指示
15
商定或确定
15
4. 承包人
1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6
履约担保
16
分包
16
联合体
16
承包人项目经理
17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17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17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18
承包人现场查勘
18
不利物质条件
18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18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8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9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19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9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9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9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9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19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20
7. 交通运输
20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20
场内施工道路
20
场外交通
20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20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20
水路和航空运输
20
8. 测量放线
20
施工控制网
21
施工测量
21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21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21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2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21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22
治安保卫
22
环境保护
22
事故处理
23
10. 进度计划
23
合同进度计划
23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23
11. 开工和竣工
23
开工
23
竣工
2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2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24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24
工期提前
24
12. 暂停施工
24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24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24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25
13. 工程质量
25
工程质量要求
25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25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25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26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26
清除不合格工程
26
14. 试验和检验
26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27
现场材料试验
27
现场工艺试验
27
15. 变更
27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27
变更权
27
变更程序
28
变更的估价原则
28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29
暂列金额
29
计日工
29
暂估价
29
16. 价格调整
29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1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31
17. 计量与支付
31
计量
32
预付款
32
工程进度付款
33
质量保证金
33
竣工结算
34
最终结清
34
18. 竣工验收
34
竣工验收的含义
35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5
验收
35
单位工程验收
36
施工期运行
36
试运行
36
竣工清场
36
施工队伍的撤离
37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37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37
缺陷责任
37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37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37
承包人的进入权
37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37
保修责任
38
20. 保险
38
工程保险
38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38
人身意外伤害险
38
第三者责任险
38
其他保险
38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39
21. 不可抗力
39
不可抗力的确认
39
不可抗力的通知
39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40
22. 违约
40
承包人违约
41
发包人违约
42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42
23. 索赔
42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43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4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43
发包人的索赔
43
24. 争议的解决
43
争议的解决方式
44
友好解决
44
争议评审
45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45
1 词语定义和解释
45
2 发包人义务
46
3 监理人
47
4 承包人
50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2
7 交通运输
52
8 测量放线
52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52
10 进度计划
53
11 开工和竣工
54
12 暂停施工
54
13 工程质量
54
14 实验和检验
54
15 变更
55
16 价格调整
55
17 计量和支付
58
18 竣工验收
58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59
20 保险
59
21 不可抗力
60
22 违约
60
24 争议的解决
62
第四部分 合同补充条款
62
1. 工作要求
62
2.工作内容和范围
62
3、工作界面
64
第五部分 合同附件格式
64
附件一:履约担保格式
65
附件二:预付款担保格式
66
第六部分 工程量清单
66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66
2. 投标报价说明
66
3. 其他说明
66
4. 工程量清单
XXX室外热力专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 包 人:(全称)******公司
承 包 人:(全称)*****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XX项目室外热力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地点:XXXXX
工程内容:室外热力工程的材料采购和管线安装铺设,阀门的安装。负责热力系统(工作界面以内)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安装、调试及验收,包括报建、工程试车调试、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工程的一切报批报建工作、各类材料、产品、设备等的报批报建备案;热力工程验收问题的整改,确保验收合格及正常运行;负责取证、档案存档、移交及保修期内的维护保养工作;协助和配合总承包人完成与室外热力工程相关的工作内容。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XXXXXX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由XXX设计研究院设计的XXX项目室外热力工程施工图纸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它范围。
三、工程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甲供材料设备除外)。
四、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计划 年 月 日(以开工令日期为准) ;
竣工日期:计划 年 月 日(按“开工令日期+合同工期”计算);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
上述工期包括进场准备、公休及假期、恶劣天气、退场及清场。除按合同规定外,上述工期不能延长。节点工期按相关合同文件约定执行。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验收为合格。
六、合同价款
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X仟X佰X拾X万X仟X佰X拾X元整(¥****.00元)。
本合同签约合同价属闭口包干性质,即签约合同价按施工图纸包干[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人工费及材料价之任何市场差价,施工管理费、所有间接费、综合费率、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总承包配合费、甲供材采保费、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履约、预付款担保费用,大型机械进、退场费、各类保险(含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利润和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税金、必须的加班费、仓储、运输、因材料或设备迟到工地的窝工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等],除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标明为暂定数量的将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正式施工图予以核算外,其他价款不得调整或变更。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若因发包人的要求须作设计变更,工程量有所增加或减少,或工作质量标准有所改变,而有关工作与合同已约定的工作相同或相似,则其增减费用按合同原来的单价或采取原来的单价为换算基础计算;若没有适当的换算基础,则由承包人报价,发包人根据市场的情况批价。若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的费用变化,其费用按实计算,其累计增加额加进原签约合同价。承包人不得借辞未议定单价而不按指示施工。
任何未列在工程量清单内而却是完成招标图纸内容必须的项目,其价款已被包含在其他已填报价款的项目中,今后不作调增,意即:任何缺漏项(除非招标图纸上没有,而施工图上有)的错误皆由承包人承担并视为已被双方接受。
经发包人审核认可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组织补充设计中涉及到的所有技术措施、方案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本工程需办理的招投标手续、与本工程开工等相关的各项许可证费用已包含在上述签约合同价中。
竣工档案整理费用已包含在上述签约合同价中。
自费安装电表、水表,施工用水用电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协议、专用条款及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完成整个工程的施工直至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一、合同生效
(1)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2)本合同订立地点:(应写明发包人法定地址)
(3)发包人总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
发 包 人: *****公司(公章) 承 包 人: *****公司(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代理)人: 法定代表(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合同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协议书:指第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工程和设备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日期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款、第款和第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竣工日期:指第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合同价格和费用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其他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款的约定办理。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项、第项、第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化石、文物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利技术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第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商定或确定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款商定或确定。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现场查勘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场内施工道路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场外交通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施工控制网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款商定或确定。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治安保卫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环境保护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开工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承包人应按第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款的规定办理。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项或第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清除不合格工程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现场材料试验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变更程序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计日工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暂估价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项、第项和第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项、第项和第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权重的调整
按第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计量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预付款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工程进度付款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质量保证金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在第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在第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竣工结算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要求的资料、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45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45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30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4)目的约定办理。
最终结清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的含义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项、第项和第项的约定进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单位工程验收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款与第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施工期运行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款约定进行修复。
试运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缺陷责任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项约定办理。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工程保险
本合同工程由发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险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款或第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款或第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按第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承包人按第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发包人的索赔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监理人按第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争议评审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词语定义和解释
原通用条款内容删除,修改为: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合同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标准/规范要求及其修改或补充,包括技朮的、商务的、管理的标准或规范要求等。
增加:本合同的发包人是 ******。
增加:本合同的承包人是 ****** 。
增加: 总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负责工程项目主体结5构部分和部分专项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本合同的施工总承包人是: 。
增加: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是 。
原通用条款删除。
原通用条款内容删除,修改为: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增加: 实际竣工日期:指整个工程通过勘察、设计、监理和发包人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竣工备案,并签发竣工验收证明书的日期为准。
原通用条款的内容删除,修改为: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税金,但不包括利润。
原通用条款的内容删除,修改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① 合同协议书;
② 专用条款;
③ 通用条款;
④ 中标通知书(如有);
⑤ 国家、行业及项目所在地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⑥ 发包人项目管理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程序,如变更签证的制度等;
⑦ 招标文件及答疑、补遗澄清文件(如有);
⑧ 图纸;
⑨ 经发包人确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⑩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等投标文件(如有)。
上述第⑤项中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之间如有差异,承包人应当无条件按较严格的规定执行,发包人无需向承包人额外支付费用。
2 发包人义务
原通用条款内容删除,修改为: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仅供承包人参考,发包人不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原通用条款内容删除,修改为:
承包人因施工需要而进行有关热力工程施工证件和批文由承包人办理,发包人给予配合。因办理此等证件或批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原通用条款内容删除,修改为: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组织设计交底的时间:由发包人另行确定。
发包人的其他义务
在承包人请求并承担费用的前提下,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竣工或修补缺陷,或为了达到合同约定的其他预期目的,发包人应本着合作和尽力的原则给承包人以必要协助。
增加: 本工程发包人代表的姓名:______ 。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发包人代表的职权:
(1)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的审批权。
(2)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的审批权。
(3)施工进度计划、工程用款计划及施工阶段所提交的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的审批权。
(4)决定更换承包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及有关管理人员。
(5)承包人项目经理及有关管理人员更换的审批权。
(6)期中支付证书的审批权。
(7)对工程任何部分和形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的审批权。
(8)工程变更及签证的审批权。
(9)工期延误、费用索赔的审批权。
(10)对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权。
(11)工程交工及工程缺陷责任终止的审批权。
(12)其它发包人授权的职权。
发包人代表行使上述各项权利而发出的指令、批准、确认等须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同时加盖发包人公司印章后生效。
3 监理人
监理人行使下列职权之前必须征得发包人的书面认可:
① 批准承包人的书面开工请求或延期开工申请,发布暂停施工指示、复工令或批准复工申请;
② 批准合同进度计划及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③ 批准承包人提出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
④ 批准主要材料设备或替换材料设备的使用;
⑤ 向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⑥ 对合同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和内容上的变更;
⑦批准承包人拆除重要施工设备;
⑧签发竣工验收证明书、单位工程验收证明书;
⑨ 颁发接收证书;
⑩发出可能导致延长工期的任何指示;
⑪其它 。
当监理人行使上述职权时,监理人应当提供经发包人认可的相关配套文件,承包人应当核实其真实性。如果无发包人事先认可文件时,发包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和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不限于工期延误和成本、费用支出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无权行使下列权力:
① 批准承包人的深化设计;
② 提出或批准索赔(含工期、费用);
③ 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④发出可能导致增加合同价款或费用的任何指示;
⑤ 供应商、分包人的选择;
⑥ 其它 。
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指示时,应自行审核该指示是否属于上述监理人无权行使的权力的范围,因承包人疏于审核监理人指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原通用条款删除。
总监理工程师拟将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的,该授权未经发包人批准前对承包人不产生效力。
原通用条款删除。
4 承包人
约定承包人还应完成下述各项工作,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该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
(1)承包人须负责对图纸及技术要求作出全面检查(图纸尺寸应以图纸上标明的为准,不能用比例尺量度),对图纸上存在的任何矛盾、不一致的地方须立即书面提出。若承包人未能对此类矛盾、不一致的地方及时发现并报告监理人,则因此而错误建造的工程,须由承包人自费予以拆除及重建,工期不会因此延长。
(2)凡图纸会审时所做的澄清和修改或监理人对图纸、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的矛盾、不一致的地方发出指示作出澄清均不被视为工程变更指令,而承包人也不会因此获得工期延长及费用补偿。
(3)若所完成工程的位置、尺寸等偏差大于图纸、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之要求时,承包人须进行返工、修改,承担一切相关费用。
(4)负责办理一切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许可证及批文等(发包人提供按规定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与市政府及有关单位的联系、安排、协调工作。若有需要,发包人可给予合理的协助或配合。除非发包人未及时提供应由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否则因办理许可,批文延误导致开工、施工迟延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工期不得延长。
(5)施工场地在红线外施工的,需获得发包人及政府部门的许可和批准。承包人须在工程完工或获监理人及当局指示时,修复受损地面、清除一切遗物,使监理人满意。承包人应当充分考虑施工重型车辆荷载,确保施工道路硬化质量。因施工道路塌陷造成事故的,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本工程须在合同要求的工期内完成,包括通过热力主管部门的热力验收和通过竣工验收。工期包括法定节假日。承包人除了考虑自身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必要施工时间,还应考虑并积极配合总承包单位和其他专项承包人的完工时间。承包人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除不可抗力以及政府明令要求停工外,合同工期不会因施工企业放假惯例或恶劣天气等理由而得到任何顺延。承包人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本工程是非常重要的合同条件,若监理人、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发现本工程已不可能在规定的节点工期和工程总工期内完工,监理人、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可随时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采取一切赶工措施确保本工程能如期完成,承包人必须执行指令。此等指令并不能免除或减轻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发生的赶工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会给予任何补偿。
承包人的工期应被理解为承包人正常施工就能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所需的工作时间,即便承包人在确定工期时自行考虑了节假日加班因素,那么所需的加班费用以及增加的人工、材料、机械、及其他赶工所需的费用均被认为在报价中通盘考虑,发包人无需为加班工作和赶工支付任何费用。承包人不得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组织施工。同时,本合同价款内亦包括承包工程分期完工安排的所有额外工作及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工程进度受干扰所引起的不便及导致的损失及费用。
为符合监理人、发包人及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所需的拆卸及重新架设脚手架、围墙、围板、屏网、临时支撑等工程。
对任何已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提供、架设及维持临时保护围墙、围板、屏网等,并在监理人指示下或在不需要时拆除。
在监理人或总承包人的指示下增加任何临时及额外设施,并在不需要时拆除。
提供一切临时措施以保障已完成的前一期工程在后期工程施工期间同时能安全地使用。
(7)承包人须在工地保存一整套完工记录图纸,用于将施工过程中把所有与原施工图有变更或差异的内容及时准确地记录在上。承包人须在竣工时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一套可复印的记录原图、并按有关政府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足够的竣工图供存档。
(8)承包人须安全保管运到工地的材料设备,并自费补充任何因操作不小心、贮存不当或工艺低劣(不管是在最初安装时或是在后来拆卸再安装时发生的)等而损坏受损失或被偷窃的材料设备。承包人须尽量小心装卸材料设备,不阻塞交通,保持交通畅顺,并遵守公共规则。
(9)承包人须遵守政府、管辖本工程或本工程需与其系统接驳的政府相关部门、公共事业单位或法定机构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并呈交所需的文件或资料,缴纳与本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和税项。合同价款已包括所有按规定应由施工单位缴付的费用。此类费用由承包人直接缴付,若因承包人未按时缴付此类费用,对工程施工造成不利影响,发包人可先行代缴有关费用再从应支付或将支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包括因代缴所引起的合理利息)。
(10)承包人须在工程进行期间保护所有现有道路、走道、台阶等。承包人须保证通向工地和周围的道路不会因工程而受阻,并且不允许其车辆、工人、材料、垃圾等对交通或其它工程造成障碍。
(11)承包人须保证任何通过工地的现有市政设施(如电力、电话、给水及排水系统)在工程进行期间得到保护。承包人须与有关单位联络安排此类设施任何必需的断截及移位。若承包人需要移动任何设施以适应其施工方法,须由有关政府部门及相关业主进行移位,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须在设施移位完成后,方可开始施工周围的工程。若监理人认为,在地下市政设施上方或周围使用机械会造成损坏,承包人须以人工开挖设施周围,并对意外或其它问题造成的任何损坏负责,自费修复。
(12)承包人使用机械开挖公共设施的附近之前,须通过挖试孔以确定公共设施位置。在工程施工前确定所有公共设施位置的咨询及探察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承包人在现有建筑物、道路和其它结构物及公共设施附近施工时须特别加以小心,在其附近挖土时,需提供所有必要的额外挡板、支撑及其它防护措施,提防下陷或其它损坏。承包人须自费修复因承包人疏忽所造成的损坏及支付所有相关损失赔偿。
(13)承包人须对工地上自己所有材料、机械、工具和脚手架等的损坏或失窃负责。
(14)承包人须充分保护所有完成的工程,包括机电设备管线、卫生器具、固定装置、金属、玻璃、磁砖及其它墙和地板饰面等,并须负责修复由于不小心或疏忽造成的损坏。本工程完成时:
(a)承包人须清洁工程项目,包括除去一切临时标志、污斑、指印和其它的油污和脏物;调校所有活动部件,检查及为所有部件上油;
(b)按照生产厂家要求的清洁方法清洁工程单元的每一面,达到建筑清洁及维修的一流水平。预期的清洁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拆除不作为永久使用的标志。
清抹机电设备面,清除擦窗机多余的润滑剂及其它物体。
除非另有说明或监理人要求,在完工时,拆除已安装在工程上的临时保护物。
按监理人要求搬离所有的机械、剩余的建筑材料、泥土和垃圾,使之清洁适合使用,并使监理人完全满意。
(15) 承包人须负责围护施工工程免受侵蚀。若发生侵蚀、冲走或坍塌,承包人须自费修复。
(16)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须尽快且经常地从工地上清除垃圾、不用的支撑、板条箱、多余材料等,使通道不受阻碍且方便检查所有工程。垃圾须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移往合法的弃置地点。
(17)承包人须在合同要求的工期内做好所有完工验收的准备工作,按合同要求修复保修期内发现的缺陷、收缩或其它错失。
(18)只要材料设备重量不超过设计的荷载力,并且不会妨碍工程的进展或施工道路,亦不妨碍工程按规定的分部完成,材料设备也可以贮存在工程已完成的部份,但必须经监理人认可。
(19)所有工地上或建筑物内的材料设备必须整齐存放,易燃物品贮藏库必须分别建在许可的地区。易燃物品如油漆、煤油、稀释剂、硝化纤维清漆、沥青或沥青类的产品等不允许贮藏在建造中的建筑物内。
(20)工地现场的广告设置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允许,承包人不得设置人任何广告,包括但不限于悬挂横幅、竖幅、在工地围墙、护栏上发布广告等。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拆除、消除一切广告,不论是否由承包人设置。发布有关本工程的新闻公报须先提交给发包人批准。
(21)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要求全力配合本项目其它参建单位的工作,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本项目其它参建单位工作受到影响并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承包人按本合同(2)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 除《发包人供应设备材料表》内列明的材料设备外,本工程所用的其他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组织采购。
(2) 对于发包人在合同文件中约定了厂家、品牌、规格并由承包人组织采购的材料设备(即甲控材料设备):
A. 承包人在订货前须将材料设备样品和有关生产厂家及技术资料提交给发包人、监理人,经发包人、监理人审批同意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采购。未经发包人、监理人书面同意的材料和设备不得用于本工程。承包人必须按合同文件约定的厂家、品牌、规格采购。承包人拒绝执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则发包人有权选择自行供应此部分材料或设备,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另外向发包人支付该部分实际采购价格等额的违约金,以上款项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B、 发包人约定由承包人采购并自行报价的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无论发包人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约定范围内最终审定哪个厂家、品牌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均须按照审定结果采购,合同价款不做调整。
对于发包人没有在合同文件中约定厂家、品牌和规格的材料设备:
承包人在订货前须将三家以上的材料设备样品和有关生产厂家及技术资料交发包人、监理人进行选择。如发包人认为必要,则有权要求进行厂家实地考察,直至获得发包人、监理人的书面同意。无论发包人、监理人的选择是否与承包人在报价中的材料价相符,原合同价款均不因此而改变。
增加: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双方在监理人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
增加: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其材料设备品质标准必须等同或高于合同文件约定或发包人提供样板的标准,承包人可提交替代材料的建议供发包人及监理人批准。批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否则无效。发包人及监理人的任何批准或不批准不会减轻承包人按合同文件要求所承担的责任。在获得批准之前,替代的建议不能实施。如获批准,其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减少的费用全部扣除。
增加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承包人不得在相关采购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供应商对安装、使用于本项目中的任何部分的材料、设备所有权保留。
增加 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责任。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可另附): 详见合同文件第六节《工程量清单》中的“发包人供应设备材料表”。
增加:承包人应在到货后2小时内组织卸货,并在监理人的见证下与发包人进行联合验收。因承包人逾期未参加验收的,视为承包人已验收合格。遇有破损或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先行接收、保管,当监理人最终确认不能用于工程时,由发包人负责退还并重新采购。甲供材料设备车上验收、承包人负责卸货并承担费用。除非另有约定,卸货的时间不超过6小时。
原通用条款删除,修改为: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安排适当的卸货地点,负责有关材料设备的卸货、储存、堆放。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相应保管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发包人未按约定通知承包人验收交接,则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原通用条款删除,修改为: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表中的约定不符时:
(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暂定价仅供承包人报价时参考,其价格不计入合同价款内。无论材料设备清单中的单价是否与实际采购单价相吻合,承包人承担的相关施工或安装费用,结算时不予调整;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应先行接收、保管,当监理人最终确认不能用于工程时,由发包人负责退还并重新采购;
(3) 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无权代换;
(4) 材料设备运入施工现场内,承包人负责看管和倒运,发生的二次倒运费等所有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
(5) 材料设备供货数量按以下方式确定: 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净用量计算依据)及《xxx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定额(损耗量计算依据)计算材料设备总数量(含损耗,如有)并提供给发包人。如因承包人提出的材料设备型号、规格、数量有误造成供货数量与施工或安装实际用量不符,多出或缺少部分由承包人运出或补齐,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 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承包人应在需要该材料设备的项目施工前84天向发包人书面提出需用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包括材料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到货时间,并加盖承包人单位公章。
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到货时间比约定时间提前,承包人应当无条件在货物到场时接收、保管,不增加任何费用;到货时间比约定时间延迟,经监理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进度的关键线路实际受此影响,可顺延延误的工期,不增加任何费用。
如因承包人没有及时提出或提出的计划到货时间有误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均由承包人承担。
原通用条款删除。
原通用条款删除。
原通用条款删除。
增加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办法: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格不计入合同价款,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材料设备供货商。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接收、装卸、现场检验、保管、二次搬运、安装和调试等所有费用已含在承包人报价时的综合单价内,结算时按综合单价包干,不随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价格及品牌的调整而调整。
原通用条款删除,修改为: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监理人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承包人不执监理人的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将该类费用直接从承包人的款项中直接划扣。
原通用条款删除。
增加:材料设备用量
(1)所有工程用设备材料(包括甲供材料设备)的计划合同采购需求量,均由承包人提出,计划超量计提所引起材料设备积压或少提计划量引起紧急采购增加的成本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中有甲供材料设备的数量仅作为计价用,不作为采购甲供材料的实际数量。
(2)甲供材料设备的用量:由双方按图纸(净尺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损耗率包干的消耗量为准,对于承包人超出结算量的,超出部分按发包人采购价的倍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中直接扣除。节约部分由发包人、承包人平均分配。
(3)承包人须自行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准确性。承包人不能只根据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或图纸所述数量、尺寸而不进行实地量度来订购材料设备、制定甲供材总计划及甲供材需求计划或开始施工。承包人因不进行实地量度而导致的错误或虚耗材料设备,承包人承担责任。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原通用条款删除,修改为: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原通用条款删除,修改为:发包人不另行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承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协商一致,在不影响总承包人和其它专项工程承包人工作的前提下可以使用总承包人在工地现场已经存在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其它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全部费用。
7 交通运输
原通用条款第7条删除。
8 测量放线
原通用条款删除,修改为: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15日前,通过监理人向总承包人收集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开工前7日前,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原通用条款删除,修改为:发包人对承包人在总承包人处收集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负责,上述资料仅供承包人参考。承包人应通过对工地现场实地测量核实测量数据,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承包人发现总承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原通用条款删除,修改为:由于发包人的原因使得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占有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原通用条款删除。
原通用条款删除。
10 进度计划
原通用条款删除,修改为:承包人应在开工前15日前,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5日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视为已得到批准。上述文件需要修改和完善的,承包人应在2日内修改完善,并递交监理人重新审批。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未经监理人审批的,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文件。
11 开工和竣工
原通用条款删除,修改为:
除非发包人另外发出开工通知、本条款的开工日期为本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应按协议书约定的计划开工工期开展各项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定合同、承包人递交履约保函后及时(3天)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填写移交记录。如因发包人原因不具备开工条件时,相应的计划开工日期作调整,发包人发出调整的开工工期、工期相应顺延,但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
承包人在拿到图纸及合同生效15天内应按第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和施工组织设计,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后执行。该施工组织设计不应对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做实质性改变,只能是对其进一步细化。同时,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发包人认为有必要进一步细化的方案和操作规程的文件。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开工后,承包人未按开工报审表的计划投入人员和设备,并因此出现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负责监督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承包人组织不力严重影响工期而又没有可行可信的改进措施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原通用条款删除,修改为:
开工日期:计划 年 月 日(以开工令日期为准) ;
竣工日期:计划 年 月 日(按“开工令日期+合同工期”计算);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
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工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予以审核,并报发包人审批后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提出开工延期申请的,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含分包工程),并于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前,使合同工程通过勘察、设计、监理和发包人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取得相应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完成竣工备案,签发竣工验收证明书。
原通用条款删除,修改为:原通用条款内容删除,修改为: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发包人、工程师书面认可后,工期方可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因工程变更引起工作量的显著变化引致施工关键线路进度受重大影响;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 遇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
(7) 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的其它工期顺延情况。
增加:承包人工期延期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
(1)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
(2)工期延期超过60天,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函全部金额并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由于未按时竣工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款中一并扣除。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10天内无条件将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全部撤离施工现场,否则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
原通用条款删除,修改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增加发包人有权根据整个项目(包括总承包工程、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以及其他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对合同工程的工期(包括节点工期和竣工工期)进行调整,并提前7个日历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10个日历天内重新编制施工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因工期(包括节点工期和竣工工期)调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12 暂停施工
(5)原通用条款删除,修改为:
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
13 工程质量
增加:工程质量验收按相关规范标准、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发包人要求执行,对事先制作样板的,应达到样板的要求。
增加:本热力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工程试车,工程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由承包人组织并承担费用,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并确保工程交付前所有设备都运行正常。
14 实验和检验
增加 :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监理人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增加 :
(1)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外,承包人承担其他所有材料设备、现场施工工序的试验、检验费用以及质量监督部门及规范要求按一定比例抽取现场材料检验费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发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 变更
(1) 原通用条款删除,修改为: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
增加:但如任何工程量的增减并非执行本条规定发出的变更指示的结果,而是由于其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数量,则该项增减不需任何变更指示。如果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增加 工程变更须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变更指示,若竣工图与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确认的施工图及工程变更不一致,则发包人对竣工图的接收或确认不能证明发包人同意上述不一致之处的施工,因上述不一致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增加:结算时,应按实际完成的情况进行结算,剩余部分仍归发包人所有,不支付给总承包人。
原通用条款删除,修改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的计日工计价报表和凭证资料经发包人同意后方能有效。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原通用条款删除。
16 价格调整
16 原通用条款删除,修改为:本合同价款采用包干价,即合同价款按施工图纸包干,除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外,结算时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详细核算工程子目及工程量,并对其填入工程量清单的子目、单价、合价及工程量等的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视为已包含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其他(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利润等全部费用。如承包人填写的工程子目或工程量有错漏,则漏报或错报的子目或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在其它子目中已综合考虑,相关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均不因人工、物价、费率、税率、汇率的波动而调整。
(提示:若贵司将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逐一列明,则贵司一定要注意按照图纸将子目及工程量核对清楚,应避免出现遗漏。)
17 计量和支付
原通用条款删除,修改为:
承包人须在完成相应工作量的当月25日之前,对已完成的工程量依据已标价工程量量清单和合同,按以下原则进行计量:
(1)分部分项工程量,按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内的综合单价计价;
(2)措施项目清单:可以计算分项工程量的,按实际完成量及清单内的综合单价计价;可以按完成比率的,按已完成比率进行折算计量;其它可按分部工程量完成的比率进行折算计量。
下列情形不得计量:
(1) 无计量资料或计量资料不全;
(2) 因施工错误而增加的工程量;
(3) 工程项目、计量单位、单价、费率与合同不符;
(4) 隐蔽工程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
(5) 分部分项工程无质量检查合格证,或须返工、待处理;
(6) 合价包干项目超出总额;
(7) 未按有关质量检查管理办法进行检查,未填写相应质量检查证;
(8) 材料未按规定试验,并未获得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9) 变更、签证及其费用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变更、签证及其费用未按约定的条件被确认;
(10) 原材料;
(11)未完成完整施工工序的项目,如:加工成型的材料,但未按图纸指定的部位完成安装工序等;
(12)承包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或发包人递交当期的合同计量申请文件及其内容;
(13)按合同条件或规范不得计量或不得在当期计量的其它情形。
计量额的复核与批准
(1)监理人或发包人计量代表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2)监理人或发包人计量代表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人或发包人计量代表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或发包人计量代表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或发包人计量代表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3)监理人或由监理人组织的发包人计量代表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21天内进行复核,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也未提出意见时,承包人应以书面的形式催告监理人及发包人,如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收到催告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仍未予答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默认。
如承包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计量报表,视为承包人当期无支付要求,可能引起对劳务及其工程等的影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增加:
预付款的额度为合同总价的 %,计人民币 元。预付款的支付办法:在达到预付款支付条件时,承包人须向监理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并附发包人认可的预付款保函。在达到下列条件,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申请后的14个工作日内支付:
(1)本合同已签订:
(2)发包人已收到发包人认可的的预付款保函;
(3)总承包人已完成所有的进场开工准备。
因总承包人未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或未开具预付款保函等原因,导致未能支付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合同的履约应视为发包人已支付预付款。
预付款的扣回:承包人完成工程总量的造价比例达到 %后,在 个计量支付周期内等额扣回。
原通用条款删除,修改为:
发包人对于预留的保证金,并没有使其增值的义务和责任,返还保证金时,发包人无需支付利息。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支付结算阶段工程款时,按结算价款金额总额5%暂扣,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增加: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双方应按以下计算原则确定合同结算价款,并签署合同结算协议:
(1)总则
本工程合同价款确定方式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即签约合同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后,除本合同第16条约定可调整或因未实施工程而调减外,均不作调整(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其它项目清单费用的结算:
① 暂列金额不计入合同结算价;
② “计日工价款”依据有效的签证按第约定计算后,替换原签约合同价内相应的计日工价款(若有)。
③总承包配合费:承包人作为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人,应向总承包人支付总承包配合费,承包人在本工程报价时应予以考虑,同时承包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总承包人可能出现的施工设施不足或配合不足,在措施项目报价中,承包人对此应有足够的风险准备,发包人不会因为总承包人施工设施或配合不足而另外支付承包人价款,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3)对于签约合同价已包括的内容或事项,承包人的任何额外主张将不被监理人或发包人认可,相应的索赔无效。
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接收证书后30日内,承包人应编制完成本合同的竣工结算报告文件并递交给监理人。竣工结算报告文件的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正文)
(2)竣工结算总目录
(3)竣工结算文件编制说明;
(4)合同结算价款汇总表;
(5)合同结算价款明细表;
(6)结算价款计算过程文件;
(7)竣工图及其它竣工资料
(8)与合同价款调整有关,依据本合同约定有效的设计变更签证文件、索赔文件或已经发包人确认的合同价款调整文件以及监理人指令单等;
(9)与合同价款有关或证明承包人/分包/分供商未违约或认可违约相关的证明资料;
(10)承包人认为支持工程结算的其它文件。
上述文件资料应一式四套,同时相应备有全套PDF电子文档,以及计算价款的可编辑电子文档,需一并递交给监理人。
18 竣工验收
增加:
(6)发包人要求进行分户检验的,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分户检验并已按分户检验中的整改意见整改完毕。
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的编制标准和质量要求:
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的编制必须满足竣工资料移交、归档时有效实施的国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关于竣工资料整理、验收、归档的规范及资料整理范围要求。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本工程实施过程中资料编制整理规范和要求的变更和修改而增加的工作量,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增加工程移交
承包人应在整个项目通过勘察、设计、监理和发包人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在监理人或发包人指示的时间内,收集整理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在内的全部资料,并统一组织将工程及全部资料移交给总承包人,移交的资料内容至少包括:
(1)资料和工器具等的移交清单目录;
(2)竣工总平面图,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3)所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6)所有备品备件;
(7)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物品;
(8)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的内容清单。
尽管承包人已经完成了施工队伍的撤离及工程移交,但在保修期起算时间之前仍属于承包人的施工期,若发包人在此期间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承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由发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直接费用。
承包人不得因经济争议而拒绝交付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按工期违约的罚则予以处罚。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原通用条款删除,修改为:
承包人应在保修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监理人和承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由发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直接费用。
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或发包人或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派员抵达指定现场进行查看并确定维修完成的具体时间,在36小时内开始维修,且在所确定的完成时间内完成维修任务。维修通知采用当面或电话形式通知的,以当面交待的日期或电话通知的日期为送达期。以电话形式通知的,经由监理人、发包人、物业管理公司或客户中任二方证明即可。书面通知为承包人签收到通知的当天为送达期;电报、电子邮件以发出的时间为送达期;以信函形式发出的,以邮政或快递公司签收后的24小时为送达期。如承包人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派员抵达指定现场进行查看或在36小时内未开始维修或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维修任务或同一部位出现二次以上维修的,监理人或发包人或物业管理公司,便可自行维修或直接指派任何第三人进行维修,不论是何种原因造成,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利润,在监理人或发包人或物业管理公司或使用者/客户中,有两人以上(含两人)证明后,可直接在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扣的部分,作为承包人之债务,发包人可向承包人索偿。
保修责任
原通用条款删除,修改为: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整个工程完成竣工备案并签发竣工验收证明书之日起计算。
20 保险
原通用条款删除,修改为: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自开工之前起至缺陷责任保修期届满时止)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
其他保险
承包人须为所有承包人雇佣的施工人员含劳务缴纳社会保险,此保险及本合同第、、款各类保险费用均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即便地方政府要求发包人缴纳费用,承包人也应承担。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原通用条款删除,修改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负责补偿。保险单中的免赔额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或负责补偿。
原通用条款删除,修改为: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承包人支付。
21 不可抗力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它不可抗力:
(1) 7级以上的地震;
(2)持续1天12级以上的大风;
(3)持续降水24小时且降雨量为300mm以上;
(4)黄河以北连续三天日平均气温在摄氏零下25度或长江以北黄河以南连续三天日平均气温在摄氏零下20度或长江以南连续三天日平均气温在摄氏零下15度的极端天气。
39 摄氏度以上并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
其它:对工程有直接影响的重大疫情等。
22 违约
增加:
(8)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进行隐蔽工程的覆盖或其他工程下道工序的施工,或验收合格后到隐蔽施工前对通过隐蔽验收的合格部分有任何改动;
(9)承包人拒绝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
(10)合同工程竣工后,经两次验收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原通用条款删除,修改为:
承包人发生第(1)、(6)、(10)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和合同约定处理。
(2)原通用条款删除,修改为:
承包人发生第(1)、(6)、(10)目约定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承包人有第(2)的情况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
承包人出现第(3)的情况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更换材料或拆除不合格工程,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任何一期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对此扣除无异议。
承包人有第(5)情况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人对缺陷进行修复或修补,产生的费用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偿。
承包人有第(8)的情况的,每发现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
承包人有第(9)情况的,每发生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____元。
增加: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实际竣工验收迟延的,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
24 争议的解决
原通用条款24条删除,修改为:
争议的搁置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或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双方应当搁置争议,待竣工结算后由双方按照第款的约定解决。争议发生时,承包人不得采取停工或其他不当措施,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生围攻和威胁发包人、监理人工作人员的,发包人可处罚承包人50万元每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最终仍不能就合同履行中的争议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续履行合同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若承包人无法定或合同约定依据停工或以停工相威胁的,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天。
第四部分 合同补充条款
(提示:请在使用根据实际情况详尽调整。)
1. 工作要求
承包人须按照合同、图纸和技术要求内所述的内容,提供所需的热力系统装置的供应、安装、调试、操作及维修;所有管道必须按总承包人汇总的综合管线图或监理人会同各单位确定的位置及标高施工,遵从总承包人或监理人安排的作业面和先后施工顺序,否则,造成的返工费用自行承担。
2.工作内容和范围
负责热力系统(工作界面以内)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安装、调试及验收,包括消防报建、工程试车调试、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热力工程的一切报批报建工作、各类热力材料、产品、设备等的报批报建备案;热力验收问题的整改,确保热力验收合格及正常运行;负责取证、档案存档、移交及保修期内的维护保养工作;协助和配合总承包人完成与热力工程相关的工作内容。
3、工作界面
热力工程和土建工程工作界面
承包人须提供管线预埋的详细图纸及方案,与总承包人协调进行,总承包人在施工时留出工作面给承包人进行施工;
……
热力工程与消防工程工作界面
……
热力工程与自来水工程工作界面
……
热力工程与燃气工程工作界面
……
第五部分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二:预付款担保格式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第六部分 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合同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合同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
补充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子目工作内容说明: 。
2. 报价说明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其他(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利润等。
工程量清单中承包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3. 其他说明
4. 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表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
编码
子目名称
内 容 描 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本页报价合计:_______________
计日工表
劳务
编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暂定数量
单价
合价
劳务小计金额: _____________
(计入“计日工汇总表”)
材料
编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暂定数量
单价
合价
材料小计金额: _____________
(计入“计日工汇总表”)
施工机械
编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暂定数量
单价
合价
施工机械小计金额: _____________
(计入“计日工汇总表”)
计日工汇总表
名称
金额
劳务
材料
施工机械
计日工总计:
(计入“投标报价汇总表”)
暂估价表
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备注
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备注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金额
小计:
报价汇总表
(项目名称) 标段
汇总内容 金额
备注
……
……
……
……
……
……
……
……
……
……
……
……
……
……
……
……
清单小计 A
包含在清单小计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 B
专业工程暂估价 C
暂列金额 E
包含在暂列金额中的计日工 D
暂估价 F=B+C
规费 G
税金 H
报价 P=A+C+E+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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