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运输保险与保价
第一节 保险概述
第二节 运输保险
第三节 保价运输
本章学习目标
1.了解保险的概念、分类、办理原则和作用;
2.理解运输保险、保价运输的概念以及货物保价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的区别;
3.掌握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4.掌握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和赔偿处理;
5.掌握各种运输方式货物和行包保价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一节 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二、保险的定义与构成
三、保险的分类
四、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五、保险合同
一、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1、早期保险思想的形成
2、共同海损的损失分摊是原始保险的雏形
3、贷款与损失保证相结合的制度是保险的初级形式
4、独立的保险经营形式的形成和建立
5、在资本主义社会,保险与企业经营相结合,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二、保险的定义与构成
保险的定义
保险是当事人通过合同而建立的在经济上分担和转移损失的危险管理制度。
保险的构成
必须有危险存在,且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
必须有多数人参加。
必须以补偿损失和保证生活安定为目的。
必须有合理计算的基础。
三、保险的分类
按保险标的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按经营保险的主体分:国营保险、民营保险
按保险实施的形式分:自愿保险、强制保险
按保险标的的价值分: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
按保险人的人数分:单保险、复保险
按保险人所负责任的次序分:原保险、再保险
四、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保证国家经济建设计划的实施。
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有利于防灾防损工作。
有利于国家财政收支稳定,促进国家经济建设。
有利于我国对外经济交往,增加国家外汇收入。
五、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及其当事人和关系人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三)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四)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及其当事人和关系人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
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保险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实际损失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
保险合同案例1
保险合同案例
案情:郭某的父亲患有心脏病,郭某为其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费为20元。后因郭父病情加重而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有一天晚上,郭父与病友因关灯问题发生口角,病友强行关灯后,郭父因生气突发心肌梗塞而死亡。郭某以其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该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因而拒赔。郭某遂向法院起诉。
思考:(1)郭父因生气突发心肌梗塞而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2)造成郭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什么?(3)保险公司应不应该给予郭某赔偿?
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郭某认为,郭父因生气而死亡,生气是一种精神上的打击,是一种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进行赔偿。而且,在郭某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并未告之何种情况下免责。而保险公司认为,所谓意外事故,一般应有外力的作用,因此,生气不属于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法院认为,生气不是导致郭父亲死亡的直接原因,即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郭父亲的死亡主要还是由于其疾病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不赔偿。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保险人的基本权利:收取保险费;进行再保险;出险赔偿后从被保险人处接受代位证书,取得代位权;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时,有权勘察和检验;在除外责任范围内有权拒绝赔偿等。
保险人的基本义务:接受投保单后,签发保险单;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已经发生的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损失大小的比例给予赔偿等。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接受保险单正本,并可以将保险单随货物转让给其他人;出险后有索赔权;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后保险责任开始之前,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或者减少保险金额等。
被保险人的基本义务:支付保险费;出险后,立即通知保险人,自行或者按照保险人的指示,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等。
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第二节 运输保险
一、运输保险的概念和种类
二、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三、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五、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一、运输保险的概念和种类
运输保险是指在运输生产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自然灾害而给承运的货物、旅客、运输工具、乘务人员、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的各种保险的总称。
运输保险的种类包括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二、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一)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和种类
(二)货物运输保险的特征
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和种类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多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的分类
根据使用运输工具的不同,分为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内河货物运输保险、陆路(铁路、公路)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邮包保险等。
按办理方式的不同,分为国内贸易货运险和国际贸易货运险。
货物运输保险的特征
货物运输保险的标的为处于运动中的货物。
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期限一般为一个运程,并无具体严格的限制。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通过背书而转让。
向有责任的承运人进行追偿是货物运输保险的一项重要内容。
货物运输保险一般为定值保险。
三、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中被保险人的义务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中承运人的义务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所承担的责任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赔偿处理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中被保险人的义务
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
保证货物包装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种规章制度,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以消除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不安全因素。
通知和救助义务。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中承运人的义务
出险通知义务
调查协助义务
限额赔偿义务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所承担的责任
基本险的责任
综合险的责任
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起讫时间
基本险的责任
①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②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③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④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⑤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综合险的责任
在基本险责任的基础上扩展了以下责任:
①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②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③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④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
①战争或军事行动;
②核事件或核爆炸;
③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④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⑤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⑥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责任起讫时间
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货物到达后,若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d。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可以按货价确定,也可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赔偿处理
1.索赔时效。当事人要求索赔的时效为180d。
2.申请索赔时应提供的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3.赔偿金额的确定
4.赔偿时效。保险人接到索赔单证后,应当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达成协议后,应在10d内赔付。
赔偿金额的确定
足额保险时,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不足额保险时,根据货物实际损失按比例赔偿,发生的施救费用也按比例赔偿。其计算公式为:
货物运输保险案例
案情:某托运人在平旺站托运白糖一车,货物共1200件,重60吨,货主投运输保险20万元。货物运至张家口南站时,发现车辆一侧施封良好,另一侧无封,且上下门扣损坏,经清点件数,车内货物仅剩900件,经调查,该车货物实际总价值为30万元。
问题:该货运事故应如何赔偿?
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该货运事故是由于铁路的过失责任造成的,应该赔偿。
该货运事故的赔偿方法为:
保险公司先根据保险合同向货主进行赔偿,然后保险公司再向铁路追偿;
铁路根据限额赔偿的规定向货主和保险公司赔偿。
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铁路应向货主赔偿额 =min{赔偿限额,实际损失} =min{300/1200×60×2000,30×300/1200}=3万元
保险公司向货主赔偿额 = min{保险金额×损失比例,实际损失} = min{20×300/1200,30×300/1200}=5万元
保险公司向铁路追偿额= 铁路应向货主赔偿额× min{保险金额/全批货物实际价值,1} =3× min{ 20/30,1}=2万元
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与损失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及其责任范围
(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和被保险人责任
(五)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限
(六)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时效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标的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予赔偿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证据是保险单,它也是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与损失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外来风险: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前者为偷窃、短量、碰损、缺损、雨淋等,后者则主要指由于政治、社会原因造成的风险,如战争、罢工等。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损失
又称海损,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大类。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及其责任范围
基本险
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别,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货损;
被保险货物的潜在缺陷和货物本身性质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包装不善、标志不清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发货人责任所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自然渗漏和自然磨损所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货物因市价跌落或运输延误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属于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所规定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的货损。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被保险人责任
及时提货,尽快报损,保留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合理施救,积极处理,防止或减少被保险货物的损失;
对保险内容变化,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加缴保险费;
索赔时,备全单证,办妥手续,以使保险人能定损核责结案;
尽到对船舶互撞责任的通知义务。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限
“仓至仓”条款
从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发货人的仓库开始,到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为止。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d,保险责任也告终止。
扩展责任条款
航程终止条款
驳运条款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时效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五、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一)投保范围
持有效客票乘坐客运交通工具的旅客。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过程中,因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应给付相应保险金。如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
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案情:某县客运公司的一辆大客车满载旅客向阜新市驶去,当车行至盘山道的一个转弯处时,由于驾驶员与乘务员闲谈,精力分散,加上超速转弯,结果客车翻下山坡,车内旅客死伤严重。这些旅客全部投保了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3000元。事故发生后,交通监理部门裁决:由客运公司对每位死难者家属支付2000元抚恤金,700元丧葬费。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也及时到现场进行查勘工作。
思考:(1)该事故是否为意外事故?(2)对死难旅客的家属,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予赔偿?赔偿多少?(3)每位死难旅客,最终将获得多少赔偿?
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案例分析
一、分歧意见
显然,本案属意外事故,按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负有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的责任。无疑,此案对死亡的旅客应给付全部保险金,但是交通监理部门裁决的抚恤金,丧葬费是否应包括在内,对此有以下几种看法:
(1)死者亲属只能从保险公司领取300元保险金。因为,根据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中得到额外利益的原则,既然交通监理部门裁决客运公司赔偿2700元,则保险公司只需赔3000-2700=300元。
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案例分析
(2)被保险人的家属应当从保险公司领取1000元保险金。因为保险金中已包含了交通监理部门裁决的2000元抚恤金,但不包含700元丧葬费。
(3)每位死亡旅客的家属可兼得客运公司支付的2700元赔偿金和保险公司给付的3000元保险金,即共得5700元。
二、法律关系分析
(1)客运公司与旅客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
(2)旅客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
(3)保险公司与客运公司之间的保险代理合同关系。
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案例分析
三、案例分析
1、客运公司对旅客的赔偿与保险公司对死亡旅客给付保险金无关。
2、本案旅客获得两种赔偿请求权。
(1)可以根据民法中关于侵权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向承运方请求赔偿。
(2)可根据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因为此案事故属保险合同约定内的责任事故。
3、每位死亡旅客的家属得赔偿5700元。
第三节 保价运输
一、保价运输的概念和特点
二、货物保价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的区别
三、铁路货物保价运输
四、水路货物保价运输
五、铁路行包保价运输
一、保价运输的概念和特点
限额赔偿制度
保价即货物的保证价值,也称为声明价格。
保价运输是指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声明其价格并向承运人支付保价费用,由承运人在货物损失时按声明价格赔偿的一种货物运输。货物保价运输既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也是实行限额赔偿后,保证承运人、托运人利益对等的一种赔偿形式。
保价运输的特点
二、货物保价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的区别
责任依据的法律不同
责任基础不同
赔偿方式不同
目的不同
对货物的安全管理不同
资金运用的范围不同
三、铁路货物保价运输
(一)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范围
(二)铁路货物保价费率
(三)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办理
(四)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变更或解除
(五)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除外责任
(六)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赔偿处理
铁路货物保价费率
分成五个基本级和两个特定级:
一级1‰
二级2‰
三级3‰
四级4‰
五级6‰
特六级10‰
特七级15‰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办理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办理实行自愿原则。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办理过程
确定声明价格
填制运单
保价费的缴付
保价费=保价金额×货物适用的保价费率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除外责任
不可抗力
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和合理损耗
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赔偿处理
索赔时效
发收货人要求承运人赔偿的有效期限为180d。
赔偿程序
发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应按批向到站或发站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货物运单、货运记录(或普通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
到站或发站应根据发收货人的要求受理赔偿。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赔偿处理
3、赔偿额的确定
(1)当货物损失是由铁路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时,铁路应按照实际损失向货主赔偿。
(2)当货物的损失是由铁路的过失行为造成时,承运人应在保价金额内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超过保价额的部分不予赔偿。目前有两种赔偿方法:
①根据铁路规章的规定赔偿
铁路向货主赔偿额=min{投保金额×损失比例,实际损失}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赔偿
铁路向货主赔偿额=min{投保金额,实际损失}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案例
案情:A站承运卷烟一车,货物共1500件,全车保价300万元。货物运至B站,进行站车交接时,两侧施封良好、有效。到达C站进行站车交接时,发现车辆左侧施封良好,右侧无封,且车门开启200毫米,经会同公安人员清点件数,车内货物短少100件,经调查,该车货物实际总价值为400万元。试分析该货运事故应如何赔偿。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案例分析
(1)该货运事故是由于铁路的过失责任造成的,因货主参加了保价运输,铁路应根据保价运输的有关规定,向货主赔偿
(2)铁路向货主的赔偿额=min{保价金额×损失比例,实际损失}=min{300×100/1500,400×100/1500}=20(万元)。
四、水路货物保价运输
水路货物保价运输的办理
声明价格和填制货运单
保价费的缴付
水路货物保价运输的赔偿处理
货物发生损坏、灭失时,承运人应当按照货物的声明价值进行赔偿,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实际价值低于声明价值的,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
五、铁路行包保价运输
(一)铁路行包保价运输的办理
(二)铁路行包保价运输的变更或解除
(三)铁路行包保价运输的除外责任
(四)铁路行包保价运输的赔偿处理
铁路行包保价运输的办理
旅客或托运人可办理行李、包裹的保价运输,按保价运输时,可分件声明价格,也可按一批全部件数声明价格。按一批办理时,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
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应核收保价费。一段按行李、一段按包裹托运时,全程按行李核收保价费。
承运人对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可以检查其声明价格与实际价格是否相符。
铁路行包保价运输的除外责任
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包装方法或容器不良,从外部观察不能发现或无规定的安全标志时;
托运人自押运、带运的包裹(因铁路责任除外);
托运人、收货人违反铁路规章或其他自身的过错。
铁路行包保价运输的赔偿处理
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全部灭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声明价格。
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部分损失时,按损失部分所占的比例赔偿。
分件保价的物品按所灭失该件的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该件的声明价格。
如由于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本章作业
1、简述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赔偿处理的规定。
2、什么是保价运输?货物保价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的区别有哪些?
3、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除外责任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