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原则在英国的命运
越权原则是英国行政法中居于中心地位的原则,这不仅是我国学者的认识,实际上也是英国行政法学者的共识。英国著名行政法学者威廉·韦德(William Wade)爵士就“称之为行政法的核心原则。”[1]不过,近十几年来英国有不少行政法学者和法官对此原则提出了诸多批评,由此在英国引发了一场有关越权原则优劣存废的激烈争论。这场争论并不限于英国司法审查的根据,而涉及英国议会与法院之间关系、议会主权、法治原则等英国宪法行政法中的一系列问题,备受关注
只能成为一种司法工具,通过它这些私人或准公共组织将受到法院认为应对那些拥有一定类型权力者实施的控制。”[13]这已根本改变了越权原则现有内涵
制“不安定”(unrest)信息在国内传播。其中南非一组织联合民主阵线(United Democratic Front)认为条例中的“不安定”概念太过于含糊,并以此为理由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无效。虽然一审法院判定这些条例中的“不安定”概念过于含糊已构成越权,因而不受排除条款保护是无效的,但在第二审中法院却拒绝把越权原则作为司法审查的基础,进而拒绝对排除条款进行限制,最后判定紧急条例虽然含糊但仍在总统权限之内(intra vires),因而受排除条款保护,作出了令人失望的判决。正统理论认为一旦英国摒弃越权原则这一恶果也将会在英国上演
并已付诸实践的理念,在英国刚刚开始引起理论上的重视。事实上,英国议会主权已在实际领域受到限制。当英国1972年加入欧洲共同体时,议会通过的《欧洲共同体法》,已承认共同体的罗马条约和欧洲共同体法高于英国法。但英国人又发挥其解释技巧,认为这一限制只是由议会的最高性所确认的。“其实,这不过是一场法学‘文字游戏’。”[36]而已。再如,英国上院1991年在第二法克特塔梅(Factortame)一案中作出的禁制令(injunction)禁止部长服从议会立法。“很自然可以认为某种剧烈的东西已经发生传统的议会主权原则之上。”[37]1998年英国又通过了《人权法》(The Human Right Act 1998),这部英国的人权法案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它改变了英国长期缺乏对权利的成文宪法保护的历史,对改变英国权力机关的关系也将起到一定作用,无疑是英国民主发展史上又一重大进步
ity in English Administrative Law: A Faulty Translation? 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 Summer 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