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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
第一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担保业务的风险处置力度,提高对风险项目控
制、保全、追偿的决策和执行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担保
风险损失,公司成立风险处置委员会。
第二条
公司风险处置委员会由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部经理、
业务部经理、风险部经理、法律顾问组成。根据风险处置
项目的不同情况,委员会具体人员组成由总经理确定。
风险处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风险控制部承担。
第三条 风险处置委员会职责具体如下:
(一)决定风险项目(关注类以上风险)处置预案;
(二)决定风险项目催收、代偿、追偿操作方案和调整
方案;
(三)决定风险处置过程中的其他应急措施;
(四)决定追偿中止(终止)、报请损失、核销等相关
事宜;
(五)确定风险处置相关人员的工作调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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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决定有关风险处置工作的奖惩措施。
第四条
风险处置会议由风险处置委员会主任委员(总经理)负责
召集。参加人员包括风险处置委员会全体委员,必要时请
公司董事及项目经理等相关人员参加。
风险处置会议决议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总经理为风险处置决议的审批人。
为提高风险处置工作效率,对代偿额10万元以下的风险
项目,其风险处置预案、追偿方案,可采用简化程序,由
风险管理部审核后直接报总经理审批。
风险处置会议由风险控制部记录并负责落实会议精神。
第五条
参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议议定事项,不得
向风险项目单位和相关单位、个人泄漏会议秘密和其他不
利于公司实施风险处置的信息;除非会议要求,不得向无
关人员和单位透漏风险处置信息。
第六条 相关人员职责分工如下:
(一)风险项目代偿前的相关风险化解、风险处置工作
,以项目经理A、B角为主完成,风险控制部主审;
(二)代偿后的追偿及对债务人的管理工作,由风险控
制部负责,业务部项目经理A、B角配合。但与债务人的日
常联系、督促还款工作,仍由项目经理A、B角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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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代偿项目或逾期项目达两户的A角应暂停开展
新担保业务。上述项目的B角应优先保证风险项目的处置工
作;
(四)上述人员开展业务的限制由风险处置委员会根据
追偿进展等情况决定解除。
第二章 担保逾期
第七条
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内,项目经理须实地调查一次,提前
通知被担保人做好还款准备,督促被担保人尽早准备还款
资金,并确认被担保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第八条
如果确认被担保人在担保到期日还没有还款能力或没有还
款意愿的,公司应立即进入风险处置程序。由业务部牵头
、项目经理A、B角负责在两日内草拟制订出下列方案:
(一)风险化解方案。采取一切积极、必要和有效补救
措施督促被担保人按时归还担保贷款;
(二)风险处置方案。对可能发生的逾期、代偿等风险
提出应对处置建议,并做好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理和诉讼
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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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方案经风险控制部审查后,公司研究审批后,交由
业务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经理A、B角配合。
第九条
在担保项目发生逾期后,应在三日内向被担保人发出不定
期催告书面通知,督促被担保人尽快归还逾期贷款本息。
第三章 担保代偿
第十条
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归还贷款的,公司应按照有
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自己的代偿责任,以维护公
司的担保信誉。但贷款银行应向公司提供下列文件以供代
偿前的核查:
(一)借款合同;
(二)借款借据;
(三)保证合同;
(以上三项可提供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复印件)
(四)借款人没有还款的证明文件;
(五)贷款逾期催收函(附借款人签收回执);
(六)借款人账户内存款余额和到期前十日的收到情况;
(七)通知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借款的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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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收到贷款银行要求代偿的通知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审查批准:
(一)项目经理受理
项目经理应对担保逾期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
审意见,主要内容应包括:
1、借款到期未归还的事实是否真实,借款人所欠本金
与利息数额是否准确;
2、重新评价项目可行性;
3、借款使用情况,确认协议各方是否严格履行了合同
约定的义务,如银行贷款资金全部及时到位,是否设置了
可以抵扣代偿金额保证金等措施;
4、项目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如企业与银行经办人串通
骗取担保机构的担保,用担保贷款归还银行的逾期贷款等
行为;
5、借款催收情况;贷款银行对该笔贷款的态度及配合
意愿等;
6、借款人未还款的原因分析;
7、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资产状况;
8、反担保措施及现状;
9、代偿与追偿的建议;
10、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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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部负责人审查、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将报告
及相关资料移交风险控制部。
(三)风险控制部审查
风险控制部根据项目经理报送的资料和初审意见,具体
承办代偿和追偿等风险管理工作。
l、风险管理部就下列方面提出意见:
(1)初审意见中事实陈述的真实性与客观性;
(2)初审意见中分析、评价与论证的充分性和客观性;
(3)初审意见中建议可行性;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法律顾问就下列方面提出明确法律意见:
(1)重新评价借款与担保的合法性;
(2)判断是否符合代偿条件;
(3)判断是否具有免责事由;
(4)提出追偿方案
(四)风险控制部审查后,报公司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后
,报风险处置委员会研究。
(五)公司执行董事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由项目经理A角负责办理具体代偿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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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代偿后,须立即书面通知被担保企业,由项目经理负
责送达追偿通知并取得被担保企业签收回执,同时代贷款
银行送达债务责任转移通知函。
若被担保企业不按要求出具上述书面债务确认文件的,
应采用公证送达等方式。
第四章 代偿项目的追偿
第十四条 代偿项目的管理
(一)代偿后的追偿及对债务人的管理工作,由风险控制
部负责,该项目的项目经理A、B角配合。
(二)发生代偿后,要对被担保企业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
实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被担保企业财务状况和预期状况
,重新检查反担保措施。根据代偿项目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每个代偿项目要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要一户一策,对
症下药,重点突破,确保措施有效。
(三)建立代偿项目风险报告制度,及时监控代偿资金
总量及风险转移的情况,定期反映代偿项目的动态情况。
第十五条 代偿项目的追偿
代偿项目追偿应坚持“及时快捷、认真高效、抓住要害
、宽严并济”的原则。在具体追偿方式的选择上,可根据各
代偿项目的实际情况,考虑从以下方式中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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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被担保人重新制订还款计划并监督其严格执行。
(二)向反担保人追索.被担保人在履行期限内未向公司偿
付款项的,公司即应向反担保人主张反担保债权,并送达书
面通知。
(三)转移债务,保全债权。如债务人有其他效益较好的
关联企业,应设法将债务转移给债务人的其他关联企业,使公
司的债权先得到保全,以后再选择机会进行处理。
(四)变更反担保,增加抵押物价值。
(五)经评估后若确认债务人或其关联企业的股权是有价
值的,可以采取“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来保障公司的利益。但
持有的股应尽可能进行转让,回收现金。
(六)以资抵债,减少损失。但要注意用以抵债的资产应
该是有价值的、容易变现的。
(七)行使抵押权。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
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商不成的,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行使质押权。与出质人协商以应受清偿的债权额
作为价款之一部分或全部,取得质物的所有权;依法拍卖
或变卖质物,公司可自己行使质权,也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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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法起诉。是最基本、最有效的措施,但也是要最
后才考虑的手段。考虑到起诉程序复杂,耗时长久,在起
诉前,须慎重权衡以下情形后方可实施:
1、债务人主观有意逃废债务;
2、债务人有多重逾期债务或潜在逾期债务,面临多个
债权人争夺有限资产的局面;
3、债务有可执行资产,或有望通过法律措施发现其可
执行资产;
4、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希望通过法院司法裁定予以
明确。
第十六条 代偿项目的诉讼
(一) 申请支付令
被担保企业承认欠款事实并承诺了还款期限,但期限届
满未还款,也未对还款责任与数额提出任何异议,公司可
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待支付令异议期期满后,直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 财产保全
被担保企或反担保人存在或可能出现资产贬损、流失、
被隐匿、被转移或被多个债权人分割等情况的,公司应在
诉讼前或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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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与风险控制部应积极查找可保全的财产线索,
尽可能地选择流动性强、保值性好,易变现处理的财产,
由法律事务部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三) 起诉、审理与裁判
项目经理协助风险控制部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后,由法
律事务部撰写起诉状,准备证据材料与证据清单,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顾问应在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争取尽快结案
。结案后,应作出结案报告,报公司领导审阅。自立案之
日起三个月未结案的,应提出诉讼进展报告。
(四) 执行
裁判文书生效后,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裁判文书确
定的义务的,公司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需与被执行人就财产折价进行协商或执行和解的
,由法律顾问提出具体方案,报公司风险处置委员会、总
经理审批。
第五章 担保损失
第十七条 担保损失的确认及审批程序:
(一)风险控制部出具资产损失报告,法律顾问对报
损项目出具法律意见;
(二)公司总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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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风险处置委员会审批;
(四)公司董事审批。
第十八条 报损项目的后续工作
项目经理A、B角及风险管理部要关注项目企业的后续
发展情况,注意保持追偿债务的法律时效。一旦出现转机
,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
第六章 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应登记受保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对发生过欠息
、逾期、代偿及损失等不良信用行为的企业建立信用档案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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