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铁道部 1982 年 2 月 23 日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凡在铁路运输中需采取特殊措施,以防止腐烂变质或病残死亡的货物,均属鲜活货物。
托运的鲜活货物必须是品质新鲜、无病残,有能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必要包装,使用的车辆和装载
方法要适合货物性质,并根据需要采取预冷、加冰、上水、押运等措施,以保持货物的质量状态良好。
铁路应适应鲜活货物季节性强、运量波动大、时间要求快的特点,坚持“四优先”的原则:优先安排
运输计划、优先进货装车、优先取送、优先挂运,按货配车,做好途中服务,与发、收货人密切配合,确
保鲜活货物运输质量。并不断改善和加强运输鲜活货物的技术设备和车辆,以满足人民生活需要,保证外
贸出口任务,为四个现代化服务。
第2条 鲜活货物分为易腐货物和活动物两大类:
(一)易腐货物包括肉、鱼、蛋、水果、蔬菜、冰、鲜活植物等,按其热状态又分为(1)冻结货物,
(2)冷却货物,(3)未冷却货物。
常见品名见“易腐货物运输条件表”(附件一)。
(二)活动物包括禽、畜、兽、蜜蜂、活鱼、鱼苗等。
第3条 铁路在鲜活货物运量集中的区段,应逐步组织开行快运列车或鲜活货物直达列车,编制快运
货物列车或鲜活货物直达列车组织方案。发货人应按方案的要求落实货源;铁路应落实日常配空、装车、
留轴挂运、中转衔接、编车等工作,并加强调度指挥,组织实现。
第4条 铁路为确保易腐货物运输质量和快速运输,各级调度对鲜活车应重点掌握,防止中途积压,
确保鲜活货物质量良好地运抵到站。
第5条 铁路不办理零担鲜活的冷藏、保温、加温、通风运输。但鲜活货物装一般货车短距离运输时,
在自局管内由各局确定;跨局运输的,仅限能以沿途零担车或组织直达整零直接运抵到站的,方可按零担
办理(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除外)。具体条件由铁路局规定。发货人必须保证零担鲜活货物在规定的运到期
限内不致腐烂、变质和死亡。
第 6 条 铁路和发、收货人都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铁路车站应负责与发、收货人和机械
冷藏车乘务组联系,并组织各方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鲜活货物装运工作。经常办理鲜活货物运输的车站,
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鲜活货物运输研究小组,通过试验,总结提高鲜活货物运输质量的经验。
第二章 易腐货物运输
第7条 不同热状态的易腐货物不得按一批托运。按一批托运的整车易腐货物,一般限运同一品名。
但不同品名的易腐货物,如在冷藏车内保持或要求的温度的上限(或下限)差别不超过3℃时,允许拼装
在同一冷藏车内按一批托运。此时发货人应在货物运单“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车内保持温度(或
途中加冰掺盐)按品名××的规定办理。”
第8条 发货人托运易腐货物,应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记货物的名称,并注明其品类顺号及
热状态,同时在“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易腐货物容许运送期限。如货物的容许运送期限小于铁路规定
的运到期限时,发站不得承运。发货人托运需检疫运输的禽、畜产品和鲜活植物时,应按规定提出检疫证
明书,并在货物运单内注明其号码。检疫证明书退回发货人或随同运单代递到站,交收货人。
第9条 发货人托运易腐货物时,货物的质量、温度、包装和应选用的车辆,均须符合“易腐货物运输
条件表”的规定。承运货物的质量、包装是否符合规定,由发站负责检查。使用机械冷藏车装运时,发站
可会同机械冷藏车乘务员对承运货物的温度进行抽查发货人要求不按规定的条件运输易腐货物时,在发货
人确认货物不致腐烂变质的条件下,可与车站另行商定条件运输。商定的条件应在货物运单“发货人记载
事项”栏内注明,货物的运输质量由发货人负责。发货人托运附件一表内未列的易腐货物时,应在货物运
单“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具体运输条件,经车站承认,即可承运。使用机械冷藏车时要通知乘务组,
并在乘务报单和冷藏车作业单内注明。
第10条 冷藏车应用于装运易腐货物,但无包装的水果(西瓜、哈密瓜、南瓜、冬瓜除外)、蔬菜、
卤鱼和能损坏车内设备的易腐货物不得用冷藏车装运。装运需用冷藏车冷藏、保温或加温的非易腐货物时,
车站应逐级报请铁道部承认后,方可使用。机械冷藏车组,可组织同一到站卸车的两站分装或同一发站装
车的两站分卸(B19 型除外)。两站应为同一径路,距离不得超过400公里。第一装车站的装车数或
第二卸车站的卸车数均不得少于全列车的一半(枢纽地区除外)。机械冷藏车组工作车前部或后部各车,
应装载同一品类要求温度相同的货物,但前部、后部温度可不相同。机械冷藏车的总装载量,不准超过车
辆的标记载重。
第11条 使用冷藏车运输易腐货物时,发货人应按附件一规定的条件或与车站另行商定的条件,在
货物运单“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具体注明“途中加冰”、“途中制冷”、“途中加温”、“途中不加冰”、“途中不
制冷”、“途中不加温”、“不加冰运输”等字样。 对需要在途中加冰的冷藏车发站应在货物运单的“经由”栏
内依次填记应加冰的各加冰所站名。对需在途中加冰的冷藏车,如最短径路上未设加冰所,不能确保易腐
货物质量时,发货人可要求铁路绕路运输,此时发站应在货物运单的“经由”栏内依次填记绕路运输经由的
各加冰所站名(不打乱加冰所的分工)。中途加冰所站名见附件二。易腐货物发站应在货物运单、货票、
封套、车牌和列车编组顺序表内分别填记℃标记。对票据、表报标有℃的货物和货车,铁路应加快办理作
业,做好途中服务,确保易腐货物质量。
第12条 发站同发货人应商定易腐货物进货、装车事项和车辆取送时间。使用机械冷藏车运输时,
发站在机械冷藏车到达后,应将装车时间、地点、货物品名、吨数、到站等事项填记在“机械冷藏车装车
通知单”(格式一)内,一式两份,一份交乘务组做为准备装货的通知,一份自站存查。机械冷藏车装车
通知单,应在装车前12小时交给乘务组。
第13条 装车单位应在易腐货物装车前(加冰运输的在加冰前)检查冷藏车的冰箱、排水座、排水
管、排水碗、车门及车内设备是否齐全良好,车内是否清洁卫生,车内不卫生时要组织洗刷。不能保证货
物质量的车辆,严禁使用,铁路应及时调换车辆。
第14条 用冷藏车运输易腐货物时,在装车前必须预冷车辆,车内温度降低后,才能装车。加冰冷
藏车装运冻结货物,车内应预冷到+6℃以下,达不到时,可预冷6小时;装冷却或未冷却货物,车内应
预冷到+12℃以下,达不到时,可预冷3小时。机械冷藏车车内预冷温度:冻结货物为0℃~3℃;香
蕉为+12℃~+15℃;菠萝、柑桔为+9℃~+12℃;其它易腐货物为0℃~+3℃。车站应根据洗
车、加冰、预冷、装车的实际需要安排好作业时间,做好上、下班的衔接。
第15条 加冰冷藏车始发加冰工作需要的冰、盐和劳动力由发货人准备和组织。发站有供冰条件,
经协商,可由铁路供应。劳动力及冰、盐费用由发货人负担。无冰、盐的车站由发货人指定将冷藏车回送
到有供冰条件的车站加冰。并按规定核收货车回送费。始发加冰应加足冰箱定量,必要时应在挂车前再次
补冰,以保证冷藏车运行到前方第一加冰所时,冰箱内存冰不少于百分之二十。始发加冰质量应由发站检
查验收。当冷藏车运行到前方第一加冰所时(相距150公里以内),经检查,如发现发站应加冰而没有
加冰或加冰不足时,除进行补足冰、盐外,应用电报通知发站促其注意(由于铁路责任,车辆运行缓慢时
除外),并由发站向发货人补收冰、盐费用。
第16条 给加冰冷藏车加冰时,冰要清洁无泥土、炉灰碴、杂草等。冰块大小以0.5~1公斤为
宜。掺盐要按规定比例掺匀(掺盐比例和方法,要考虑货物的热状态及前方加冰所和到站气温)。加冰掺
盐后要捣实,但不得损坏冰箱。开闭冰箱盖不要乱砸硬撬。途中补冰要加满加足。补冰前必须检查车内温
度。寒季是否补冰及补冰数量,可根据需要,由各加冰所确定。标记载重三十吨或四十五吨的加冰冷藏车
装运易腐货物,始发加冰超过六吨时,B11 仍可装到二十四吨,B8 可装到三十吨,B6 可装到三十八吨。
第17条 易腐货物应按附件一规定的方法装载。经过预冷的冷藏车装车时,应采取措施,保持车内
温度。在装(卸)车作业中应使用不致损坏车内设备的工具,并不得挤碰循环挡板和汇水槽。上层货物距
循环挡板,最少应留出五十毫米的空隙。开关车门时,严禁乱砸硬撬。采取保温、防寒、防湿等措施时,
不得以钉钉等方式损坏冷藏车车体。
第18条 车站和发(收)货人应加强装(卸)车的组织工作,缩短装(卸)时间。加冰冷藏车每辆
装(卸)车作业时间(不包括洗车和预冷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机械藏车:B16 型每组不得超过16
小时;B16 小列、B17、B18、B20 型每组不得超过12小时;B19 型每组不得超过6小时。每一车的
装车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在特殊情况下,以部调度命令承认。由于发(收)货人的责任超过规定的装卸时间,应核收货车延期
使用费,机械冷藏车还应核收制冷费。车辆送到后,由于发货人责任取消运送时,车站应按三百运价公里
第七号运价率向发货人核收冷藏车回送费,已经预冷的还要加收制冷费。
第19条 使用加冰冷藏车运输易腐货物,装车单位必须按车填写“冷藏车作业单”(格式二)随车递
送。使用机械冷藏车运输时,对同一到站和要求同一温度的货物可不限车数填写一份,交机械冷藏车乘务
组递交到站。
第20条 发货人要求使用加冰冷藏车加温运输时,由铁路供应火炉,燃料由发货人自备。需要通风
或加温运输的加冰冷藏车,可以将前进方向左侧车门开启并固定。用棚、敞车通风运输的易腐货物,可将
棚车的门窗开启或将敞车侧板吊起捆牢,并用栅栏将货物档住。冷藏车车门开启固定或敞车侧板吊起捆牢
时,最外突出部位,从车辆纵中心线起,不得超过1750毫米。
第 21 条 发站、编组站、区段站对装有易腐货物的车辆应快速编解取送,及时中转挂运,除中间站装
(卸)车可编入摘挂列车外,均应根据作业计划编入快运列车或直达、直通、区段列车。对需要中途加冰
的易腐货物车辆,各站必须按指定的经路挂运,编入到达前方加冰站解体或终止的列车内。易腐货物车辆
的中转停留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车站有关去向有调中转停留时间,需加冰所补冰的冷藏车,在站停留时
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装有易腐货物的车辆,在运送途中不得保留积压。遇有特殊情况,保留
站应立即向调度所报告,及时采取措施转送就近加冰站或采取其它妥善处理办法。因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
时,要追究责任。
第22条 需要中途加冰的冷藏车,发站或加冰所应用电报依次向前方加冰所及其所在站预报(必要
时用电话辅助通知),并抄知次一加冰所,最后一个加冰所应向到站预报。预报电文内容和代号如下:
|开 车| |车型 |货物 | | |
|内容| |车次 | | |到站 |收货人|
| |月、日| |车号 |品名 | | |
|--|---|---|---|---|---|---|
|代号|(1)|(2)|(3)|(4)|(5)|(6)|
---------------------------
注:(1)在电文首部冠以“加冰预报”、“上水预报”字样。
(2)整列运输时,代号(3)只报车型、车数,不报车号。代号(6)由最后一个加冰所向到站预报。
机械冷藏车途中需要上水时,乘务员应用电报向上水站发出上水预报。
第23条 中途加冰所接到加冰预报后,应做好加冰准备,冷藏车到站后,加冰所应立即检查残存冰
盐,测量车内温度,同时检查车辆外部及排水管状态是否良好,货物有无腐烂变质迹象,发现问题应及时
妥善处理。在补冰的同时,应对需要通风的货物进行通风。加冰作业完了,应及时通知运转挂车,并认真
填记“冷藏车作业单”和“加冰工作日志”(格式三),同时发出加冰预报。中途加冰所应按冷藏车加冰的需
要,备足冰、盐,并保持加冰设备经常良好。
第24条 车站应会同机械冷藏车乘务组,对装卸车作业进行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应联系发、收货人
共同解决。货物装车完毕,机械冷藏车乘务员应检查车门关闭是否严密,并及时记录车内温度,及时开机
制冷。机械冷藏车乘务组应按附件一规定保持车内温度。对未冷却的易腐货物应在最短时间内把车内温度
降到规定的度数。在运输途中,每隔两小时应记录一次各车内的温度,每6小时填写一次冷藏车作业单。
第25条 到站对易腐货物应及时组织卸车和交付。在货场卸车的易腐货场要严防污染变质,车站应
联系收货人采取措施,随卸随搬。冻结货物、冷却货物和寒季运送的保温、加温货物,收货人应准备防护
用品及搬运工具,组织直接卸车。
第26条 卸车单位卸完易腐货物后,应负责将车辆清扫干净。
装过鱼、肉及被易腐货物污染的车辆,卸车单位必须彻底洗刷,使车内没有残留的污水、秽物,必要
时还应进行消毒。洗刷、消毒后适当通风、晾干再关车门。卸车单位及车站没有洗车条件时,车站应根据
调度命令填写“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简称回送清单,以下同),向本局内指定的洗刷站回送。
机械冷藏车洗后须经车站和乘务员检查验收,加冰冷藏车及棚、敞车洗后须经货运员检查验收。洗刷费用
均应由收货人负担。清扫洗刷干净的加冰冷藏车,应填写“回送清单”向局指定的冷藏车保管站回送,或根
据调度命令向装车站回送。调往装车的冷藏车必须状态良好,车内清洁卫生应符合装运条件,机械冷藏车
应在送装前上好水、补足油料。加冰冷藏车自保管站往装车站调送时应填写“回送清单”回送。机械冷藏车
临时备用时,为便于检修和管理,尽量停留在有上水条件的枢纽地区或车站。为加强对加冰工作的分析,
各有关站要按月向主管分局、铁路局和铁道部货运局报送“加冰工作月报”(格式四)和制冰工作月报(格
式五)。
第三章 活动物运输
第27条 发货人装运活动物时,必须交验规定的检疫证明书。
没有检疫证明,发站不得承运。发货人应在货物运单内注明凭证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押运人的姓名。
检疫证明书应随同货物运单递交到站交收货人,也可由押运人自带。
第28条 发货人托运猛禽、猛兽(包括演艺用的兽)时,应与发送铁路局商定运输条件和运输防护
方法。跨局运输时,发送局应将商定的事项通知有关的铁路局。
第29条 装运活动物必须选用家畜车、家禽车、活鱼车以及清扫干净、未受毒害品污染的棚、敞车,
但不得使用无车窗的棚车。装运牛、马、骡、驴等大牲畜,不得使用铁底货车。发往深圳北的活牛,应用
棚车装运。装车单位对拨配的车辆应认真检查,发货人认为不适合装运时车站要给予调换。拨配装运蜜蜂
的车辆,是否适合装蜂一律由发货人检查确定。
第30条 禽、畜可单层或多层装载,每层的装载数量由发货人根据季节、运输距离、活动物的体积
及选用的车种等情况确定。蜜蜂装车时,应留通风空隙,装敞车时应分层压缝,堆码稳固,高出车厢部分,
必须用绳索捆绑牢固,以防蜂箱坠落。活鱼、鱼苗应使用木箱、鱼篓、帆布桶等容器盛装,使用帆布槽盛
装时,应备有坚固的金属支架。装运活动物的车辆可开启门窗,对棚车开启的车门和敞车吊起的侧板,均
必须捆绑牢固,并用栅栏挡住。
第31条 装运活动物时,发货人必须派熟悉动物特性的押运人随车押运,负责做好动物的饲养、饮
水、换水、洒水、看护和安全等工作。押运人每车以一至二人为限,发货人要求增派押运人时,须经车站
承认。但增派人数不得超过五人。租用的家畜、家禽车回空时每次准许派两个押运。押运人必须持有本单
位填发的身份证明,并应遵守铁路规章的有关规定。严禁押运人在车内吸烟、生火、做饭、用明火照明和
乘坐其它车辆。押运人携带物品只限途中生活用品和途中需要的饲料和饲养工具。押运人携带物品的重量
(不包括饲料及饲养工具),每人不得超过40公斤,超过部分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核收运费。发现押运
人携带违反政令限制的物品和危险品时,车站应移交当地有关单位处理。蜜蜂押运人携带蜜蜂饲料每车不
得超过800公斤。蜜蜂押运人的帐篷、床做为养蜂工具办理。为放蜂需要带的狗和自行车按整车附零办
理。但狗必须装在笼内,要交验检疫证。铁路应对押运人宣传安全注意事项。严禁蜜蜂押运人乘坐在上层
蜂箱上,防止发生伤亡事故。
第32条 运输活动物要加强货源组织,做好车、货衔接并及时组织装车和挂运。车站对装有活动物
的车辆,除中间站装(卸)车的可编入摘挂列车外,应根据作业计划编入快运货物列车或直达、直通列车。
在编组站、区段站中转停留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本站方向别的中转停留时间。
第33条 装运活动物,发站应在货物运单、货票、封套、装载清单内注明“活动物”字样。活动物在
中途上水,由铁路指定的供水站免费供应。供水站应配备上水用具,同时派人管好用具,做好供水工作。
车站对挂有活动物车辆的列车,应接入备有上水设备的股道。对需要中途上水的活动物,发站或上水站应
用电报向前方上水站进行预报。上水站所在站名见附件三。预报电文内容和代号见本规则第22条。活动
物的粪便应由押运人在铁路指定站或到站清除,不得中途随意向车外处置。途中发现疫情,押运人要及时
向当地防疫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患有传染病的禽畜和死禽畜不许出售和随意乱扔,应按防疫部门规定
处理。蜜蜂在运输中不办理放蜂和变更到站。
第34条 对到达的装有活动物的车辆,应及时组织卸车和搬出货场。货车和货位必须认真清扫和洗
刷,必要时还应进行消毒。蜜蜂卸车后不得在车站范围放蜂。对租用的家畜、家禽、活鱼车卸后应立即办
理回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