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存债务承担指的是什么?
以他人之债务有效的成立为前提,第三人以担保之目的,对于同一
债权人新负担与该债务于其承担时有同一内容之债务之契约,谓之并存的
债务承担或重叠的债务承担,亦称债务加入或共同的债务承担。债权人不
仅可向原债务人为主张,也可向新债务人主张,债务人与承担人二者均为
债权人之债务人,原债务人与承担人为连带债务人的关系。有学者定义为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为债务加入,它是和免责的债务承担相对应的概
念,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
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为新债务之负担行为,抑为所承担债务之承受,
学说上尚未一致。是新产生的债的关系,还是原债务关系的延续?债务加
入是以原债务存在为前提,这样原债务关系仍然发生了延续,但是由于有
新债务人加入,使原债务关系从单一之债转为多数人之债,又导致一个新
债务关系产生。事实上,并存的债务加入并不是一种债务的变更,债务已
经由原债务人全部或部分转移到新的债务人身上,因此并存的债务加入是
一种债务转移。
我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
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然而,学者对此法条理解存在分歧
,王利明教授认为该条规定部分债务的转移实际上是指并存的债务承担,
有些学者则认为该条所规定的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全部的债务免责和部分
的债务免责,不包括并存的债务承担,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目前法律尚
未进行明确的界限。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4条是免责的债务承担,需
要债权人同意。但在债务加入中,原债务人没有从原债务中脱离,仍要对
债权人履行债务,对债权人并无不利,所以债务加入不需要债权人同意。
因此,我国合同法对债务加入并没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