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税务 ·2002·7
信托是财产法定权利的所有者
(信托人 )基于信任 ,将财产所有
权转移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以自己
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或者
处分的行为。离岸信托也称为境外
信托或外国信托,一般是指 日常管
理在境外进行,且全部或大部分受
托人不在本国居住或不在本国习惯性
居住的本国居民委托人设立的信托。
信托在中世纪产生时,就具有规避
法律的先天血统,而融合了近代金
融自由化与经济全球化伟大成就的离
岸信托则更淋漓尽致地体现了其规避
法律的特性。许多跨国纳税人都把
在避税地设立离岸信托作为国际避税
的主要手段,而利用避税地进行离
岸信托避税的方式主要有五种 。
一
、 在避税地设立个人持股信
托公司。一个高税国的跨国纳税人可
以在某个免征所得税和遗产税的避税
地设立一个个人持股信托公司。所谓
个人持股公司是指消极投资收入占总
收入65%以上,50%以上的股份被五
个以下的自然人持有的公司。由于这
种公司被五个以下的个人所控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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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跨国纳税人很容易利用其亲属的化
名来顶替,而实际上却是由他一人控
制公司。然后,他把位于高税国的财
产信托给这家公司经营,并逐步将在
高税国的财产及其经营所得转移到避
税地。他本人可以是这笔信托财产的
受益人。他死后这笔财产也可以按事
先确定的办法分配给指定的受益人。
这样就可以逃避掉全部或一部分的所
得税和遗产税。
二、利用 自由裁量信托减少所
得税。自由裁量信托 (discretionary
trust)是一种特殊形态的信托设计。
其特征在于:信托文件本身并不确
定受益人可以享受的信托利益,而授
权受托人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分配。在
分配决定做出之前,受益人是否能获
得信托利益,可获得多少信托利益都
处于不确定之中。信托人通常写出一
个非正式的“意愿书”,对受托人做
出详细的指示,这一指示对其他方
(包括财政当局)保密。利用 自由裁
量信托可以起到节约纳税的作用。现
代各国对所得税的征收采取的都是
累进税率,所得级距越高的部分,适
用的税率也越高。信托人可以在避税
地设立一个自由裁量信托,当某一受
益人由于信托收益的分配使其总收
入增加而可能适用较高级距税率时,
受托人根据信托人事先设定的条件
有权决定不再对其进行分配,而将信
托收益分配给收入较低的其他受益
人,从而确保信托收益能一直适用较
低的税率。跨国集团通过这种特殊形
态的信托设计可以达到在集团内部
各子公司之间进行收入分割、转移所
得的目的,从而使得集团整体的税收
负担下降。
三、与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避
税方式相结合。如果位于某避税地
的银行与一项贷款的利息支付国之间
签订有减征预提税的双边税收协定,
但是发放贷款的跨国纳税人所在国与
利息支付国之间却没有这种税收协
定,那么跨 国纳税人就可以与该避
税地银行签订信托合 同,由银行作
为受托人代为收取利息,跨 国纳税
人则 由此逃避了一部分税收。
四 、通过 自益信托 的方式 隐
瞒对关联公司的所有权。自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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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f—benefit trust),是指
信托人 以自己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
托 。高税国的跨国纳税人可以在避
税地设立一个信托公司或开立银行
信托账户和一个持股公司,通过持
股公司进行投资活动,然后把持股
公司信托给所设立的信托公司或银
行,由其管理持股公司。但是这些公
司财务利益的真正所有者却是信托
人兼受益人 的高税 国跨 国纳税人 。
由于在受益人与持股公司之间插入
了一个全权信托,这时信托公司或
银行就成 了持股公司事实上的所有
人,从而有效地掩盖了跨国纳税人
的投资。跨 国公司利用这种方式可
以隐瞒其对各地受控子公司的真实
所有权,从而为跨国公司进行积极
投资的逃避税活动提供了方便。
五、信托结构复杂化 信托一
般建立在对其 实行管理的避税地 ,
但是跨国纳税人往往通过对各具特色
的避税地的巧妙利用以获得最大的避
税效果。例如巴哈马信托允许受托人
不必是居民,信托资产不必存放在 巴
哈马,并对信托颁布有资产保护法以
抵制债权人和大陆法国家的裁决。泽
西岛对信托业实行税收裙带,境内的
受托人如取得信托财产的境外所得,
而受益人又不是泽西岛居民,这一信
托企业不必缴纳所得税。这样,委托
人就可以先在巴哈马设立信托,再将
该信托及其财产从巴哈马转移出来交
给泽西的受托人在泽西境外进行管
理。在这种设计下,信托、受托人、管
理地分处异地。精心安排的信托结构
不仅使纳税人充分享受到了各个避税
地所提供的税收利益,同时也散布了
迷惑税务当局的烟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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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加强申报制度 。扩大
申报范围,加大处罚力度
信托的一个好处就是保密,特
别在一些避税港有法律确认受托人
负有保密的责任,有些甚至规定了要
对不正当地披露资料的行为处以刑
事处罚。在岸国要获取有关离岸信托
的资料比较困难,因此许多国家都加
强了离岸信托的申报制度。加拿大就
把要求离岸受托人必须提供某些信
托资料的责任规定于加拿大居民身
上,否则当加拿大居民接受信托利益
时,就有可能面临“未呈报信托资产”
价值 10%的处罚。同时还规定:接受
离岸信托的贷款,在 1995年之后必
须向税务部门报告,而在此之前是无
须报告的。美国也在 1996年出台的
小企业工作保护法案中规定了新的
外国信托 申报制度,报告的事件包
插 美国人创立任何外国信托,金钱
或财产向外国的转移,将 申报范围从
信托人扩大到任何一个从外国信托
直接或间接取得分配收益的美国人,
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后来成为美国人
的外国信托人。同时对不申报者的处
罚规定比加拿大更为严厉,结果使得
对未能提供外国信托信息的处罚往
往超过 了对未能提供国内信托信息
的处罚。比如,信托人必须在 90天
内向美国国税局 (IRS)报告金钱或
其他转让财产的金额 以及受托人和
每一受益人的身份,违者课以所报告
数额 35%的罚款,再加上每 30天
10000美元的附加罚款 ,而且税务局
拥有对受益人采取任何行动的权力,
包括强制执行受益人的信托资产 以
交纳所认定的任何数额的罚款。另外
英国也有相关规定:与创立信托有
关的专业人士知道或有理由相信信
托人在英国居住以及受托人不是或
将不会是英 国居民,有法定义务向税
务部门报告。
二、取消以往针对离岸信
托的一些优惠待遇
利用离岸信托逃避税造成了在岸
国税款的大量流失,各国纷纷采取
一 些反避税措施,完善信托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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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 岸 信 托 避 税 的 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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