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公司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张家港东华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能源”或
“总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合理有效地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公司内控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东华能源现
有产业的具体经营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维护东华能源整体利益,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明确总公司与控股子公司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规范对控股子公司
的管理行为。使控股子公司实现高效、有序的运作,以提高东华能源整体的资产
运营质量,最大程度回报股东利益。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华能源及下属各控股子(孙)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
执行。
东华能源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对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
各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管理规定,结合总公司的相关内部控制规定,根据自身
经营特点和所处环境,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保证本规定的贯彻和执行。总公
司各职能部门应按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服务、指导、
监督等工作。
东华能源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
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东华能源的监督。
控股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东华能源的控股子公司是根据公司总体战略规划、业务发展的需要依
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是公司的利润支撑点,承担着具体的生产经
营任务,与总公司是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
第五条 东华能源对控股子公司行使服务、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并依据
整体制度规范的需要,有权督促控股子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确
保其董事会,监事或监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能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树立
风险防范意识,培育适合企业良性发展的企业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
行职责的环境。
第七条 东华能源作为各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享有按出资比例向控股子公司委
派董事、监事组建其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利,以保证本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
东华能源按照所在子公司《章程》规定,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及重
要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需先行征得总公司同意,并接受总
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责任人应于每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开始前,与总公
司签订目标责任书,并严格遵守目标责任书的约定。其必须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不得隐藏、隐瞒、虚增利润。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依照公司的总体发展规划,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把握成本与效益
控股公司管理办法
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开拓经营,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树立良好的公司整体形象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结合总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制定和完善自身经
营管理制度体系,切实提高管理制度与工作规范的执行能力,确保经营管理工作
的正常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能够指导企业经营工作的、以财务核算为基础
的经营计划和预算管理体系,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各控股子公司应
于每年末,在总公司指导下,由子公司总经理组织、编制提出下一年度的经营预
算,最迟不得超过12 月中旬报子公司董事会。子公司董事会在报请总公司审定
后实施。对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应及时地分析原因、反馈信息,并采
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
控股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经营预算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主要经济指标计划总表,包括上年完成数及本年计划数。
(二)公司产品本年销售实际情况,与计划差异的说明;来年销售及其调整
计划、市场营销计划。
(三)公司本年经营的全面预算
(四)公司本年原材料及物资采购情况及来年计划。
(五)公司商品本年生产情况及来年计划
(六)设备购置计划及维修计划
(七)新产品开发计划
(八)对外投资计划__
(九)其他东华能源要求说明或者公司自身认为有必要列明的计划。
各控股子公司可根据其经营性质及行业特点等实际情况,对上述所列计划内
容进行适当的增、删或者补充,并报东华能源审批。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加强成本管理控制,建立以成本预算管理为核心、经
济核算为基础的内部成本预算执行考核体系,以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经营层负责及时向其董事会汇报经营工作情况,并向东
华能源对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作为当年经营班子考核的重要依据,包括且
不仅限于:按月提交能真实反映其经营状况的报表和报告,经东华能源批准签订
的有关协议的履行情况、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提
交文件的人员应对文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接受东华能源的内部审计。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在签订标的额在其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20%以上的经
济合同,应先行征求总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的同意,再按照子公司按相关
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方可正式签约。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文档管理制度,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章程》、营业执照、印章、年检报告书、各部门有关批件、有关
联营、合作、合资、承租、划拨等正式经济合同的重要文本等,必须按总公司档
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涉及东华能源整体利益的文件应报总公司备案。
第四章 财务、资金及担保管理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从事的各项财务活动不得违背《企业会计制度》、《企
业会计准则》、税收征管等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
策,并依据公司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各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
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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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各企业自身经营特征,按公司财务部的要求定期
报送相关报表及报告,具体管理办法参考如下要求:
(一)每天上报银行资金收支情况表;
(二)月度终了 3 天内上报“企业财务管理报告”;
(三)月度终了7 日内上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费用明细表”。
(四)季度终了10 日内上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费用明细表”,并需要
附编报说明。
(五)半年报表在季度报表的基础上,增报上半年财务分析,并于每年7 月
15 日前报送东华能源;
(六)上报年度报表时应在报送上述报表的同时,附汇编企业户数,上年终
决算报告,报告应包括:预算执行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并于每年1 月31 日
前报送东华能源;
(七)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效益情况、资金运转情况、财产物资变动情况
的分析。
第十八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比照每一年度的财务预算,积极认真地实施经营管
理,千方百计地完成目标任务,特别要严格控制包括管理费用在内的非生产性支
出。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购置或处置金额较大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固定资产须
履行审批程序。子公司购置或处置标的额绝对值超过5 万元以上的须事先向总公
司请示,经批准后执行购置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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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为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更好地提升公司的整体效益,总公司将同
一调配控股子公司流动资金,按内部资金成本结算。总公司财务部门和各控股
子公司总经理及财务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和审批程序,处理
与东华能源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
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提请公
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东华能源有权要求子
公司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根据事态发生的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
东华能源损失的,其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因企业经营发展和公司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实施对
外贷款,应事先对贷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
力和偿债能力,提交可行性报告报总公司审批通过后,经子公司董事会决议执
行。
第二十三条 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
担保。
控股子公司确需提供对外担保或者相互间进行担保的,应将详细情况上报总
公司,经总公司董事会按照对外担保程序要求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总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子公司应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
司造成损失。
第五章投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的发展需要提出投资建议,并
提请总公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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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申报的投资项目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在有效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供拟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
形成必要的可行性分析和报告。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程序为:(1)子公司对拟投资
项目进行切合实际的可行性研究论证;(2)子公司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提
出方案,报经总公司相关部门考察、论证(必要时可外聘审计、评估及法律服务
机构);(3)总公司履行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决策审批程序;(4)按照总公司审
批意见,由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确保投资项目资产的保值增值,对得到批准的投资
项目,申报项目的子公司每季度应向总公司汇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的,应严格遵守总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并确定专人跟踪项目的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禁止将募集资金挪
作他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总公司董事会和财务部门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进行委托理财、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
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的投资。若须进行该等投资活动时,按本办
法和东华能源其他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此等投资活动。
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总公司分管负责
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东华能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相对应的授权规定对重大事项履行审
批程序。
第三十条 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公司关
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总公司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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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按照总公司关联交易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凡属相关
责任人未能及时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报告义务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总公司相关负责人需了解有关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
各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
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制定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
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东华能源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送其董事
会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东华能源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章监察审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东华能源负责监察控股子公司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协助各企
业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体系。
第三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除应配合公司完成因合并报表需要的各项外部审计
工作外;还应接受公司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
财务状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内部或外聘审计。
第三十六条 东华能源对各控股子公司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
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子
公司的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经营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
情况;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经济责任;子公司的经营业绩及其他专项审计。
控股公司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销售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调离子公司时,必须履行东华能源的内或外部离任审计,并由被
审计当事人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人员必须配合对其进行的审计
工作,全面提供审计所需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八章考核与奖罚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东华能源根据控股子公司所占用的资产规模、实现的经济效益,
结合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并参照总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进行考
核,落实对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奖惩。
东华能源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选任的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由
东华能源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控股子公司必须建立能够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
性,责、权、利相一致的企业经营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十一条 东华能源提倡和鼓励各控股子公司树立维护东华能源整体利益
的思想,塑造公司良好的外部形象,规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主营模式、主导产
品或高新技术开发等上有所创新和突破;要求控股子公司在保值增值的基础上,
力争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总公司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分别视情况予以额
外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于东华能源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选任的高级管理
人员凡事业心不强,或业务能力差,或道德素质不高,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
义务,给总公司或者其所在的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总公
司将按照相关程序,通过子公司董事会提出给当事者相应的处分、处罚、解聘等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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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自事件或者行为发生之日起两个小时
内。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华能源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应及时按
国家政策规定修改。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