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 垄断 与经 济 民主
张 鑫
(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 合肥 230601)
【摘 要l竞争是一切市场经济社会不可缺少的因素。同样,经济民主也是一切市场经济社会不可或缺的因素。”经济民主理念是法治经济的本义所在
我国 《反垄断法》的相关制度设计深刻地体现了经济民主理念的要求。同时,在这一理念之下,也有不足和有待完善之处。
【关键词l经济民主;反垄断;反垄断法
一
、 相关概念综述
(一)反垄断法的含义
反垄断法是通过规制特定主体 (或行为人)在特定市场上在经
济活动中非法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的状态和行为进而调整企业及经营
者之间的竞争的关系的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律的总称。
(二 )经济民主的界定
民主主义是民主要义在经济领域的扩展和延伸,传统政治民主
的一系列原则和程序转化成为经济领域的管理手段或管理方法。而
社会主义中国在新时期所要建设的经济 民主 ,就是要使绝大多数人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均具有进行投资、经营、共享 国家经济发展成就
的权利和机会,以实现社会主义公平你 。而这也是建设和完善中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 向。
二、反垄断与经济民主间的联系
(一)反垄断语境下经济民主的内涵
在反垄断 的语境下,“经济 民主是作为经济高度集 中或许 ‘经
济独裁 ’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其根本寓意是指在尊重经济的自由的
情况,透过大众平等的参与、大多数 的决议以及维护少量的机制,
在其共 同体内完成财 富、时机以及权力 (利)的平衡。⋯ 经济民主
的中心寓意是指 自治以及对等。”其本质是 “给与经济的主体更 多
经济 的自在 以及尽可能多的经济 的平等 ”。总的来说,市场的经济
的性质主导着市场的主体所拥有 的经济 的自由,“自由的竞争是商
场经济的动力之源 ”。由此可见,反垄断法下的经济 民主指经济的
主体在市场机制有效地运作的范畴,能够随便地参与竞争、进入到
市场并且是退出市场,并享有不受国家和其他市场独 占主体随意干
涉的权力。
(二)反垄断法是促进经济民主的主要途径
从大量的历史文献来看,反托拉斯法在美国产生之初 ,其主要
政策 目标是保护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平等地位和经济 自由,巩固美国
式政治民主和社会经济基础。可 以说,经济 自由、平等和政治民主 ,
是引导 《谢尔曼法》登台的主旋律。最高法院称 《谢尔曼法》为
“自由企业大宪章 ”,最初明确表示使反垄断法起到实现经济民主作
用设想的,是美国前总统罗斯福于 1938年提交议会的反垄断咨文 。
该咨文是鉴于以 20世纪 30年代危机时期美国产业复兴法的违宪判
决 (1935年 )为中心的当时 的经验而提 出的,意在对经济 的集 中
置而不顾 ,会破坏美国传统的民主,而走向法西斯的道路。因而 ,
提 出了为确保政治和经济两方面的民主,必须排除经济的集 中、活
跃竞争的主张。这种经济 民主的设想,在二战 以后,成了反垄断法
以国际规模广泛出现的理论基础。在德国,希特勒政权垮台后,同
盟 国于 1945年 8月签订的 《波茨坦协议》认为,德国的垄断组织
是发动这场战争的祸根。因此,必须 “尽可能快地消灭因卡特尔、
辛迪加、托拉斯等垄断集团的形成造成的过分经济集中,发展市场
经济和企业 自由竞争 ”。② 于是,在盟军的监督和支持下,以美国
反托拉斯法为蓝本 ,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经过近十年的研究和修
改,于 1957年颁布 了 《反限制竞争法》。战后的日本对战前的经济、
产业、社会体制实行 了大规模的变革。在产业结构方面拆散三菱、
三井、住友、安 田等庞大财团,排除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在此基
础上,于 1947年制定颁布 了 《禁止垄断法 。立法者们在第一条中
就明确提 出该法的主要 目的在于 “促进 国民经济的民主和健全 的发
展 ”。
(三 )经济民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市场经济就是竞争性经济 。没有竞争,
市场就没有活力。竞争机制崇尚 “优胜劣汰 ,适者生存”,即竞争
会淘汰失败者,壮大优胜者,从而导致企业经济力趋于集中在某些
优胜的大企业手 中。但是,如果少数人手中的经济实力显著集中,
它便具有威胁民主社会的危险性。可实行市场经济必然会产生企业
经济力的集中,这就需要运用 民主的方法、民主的原则来对企业的
这种经济力集中加 以制约。于是,市场经济对 民主提出了新 的要求,
要求民主由政治领域向非政治领域延伸。换言之,经济的民主化是
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本质上市场经济就是民主经济。
经济民主是民主从政治领域 向非政治领域延伸 ,是市场经济的
内在要求。经济 自由是指竞争者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活动不受他人
强制,但是在每个市场参与者都只顾及无限的追求 自己利益时,优
胜劣汰,企业经济力将会过度地集中在某些优胜的大企业手中,完
全 的自由便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因此经济平等的存在就顺应而
出。在尊重 自由竞争的同时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在追求个人利益
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平等利益,以此来限制企业经济力量的过度
集 中和维持有序的市场秩序 。因此,经济民主是发生在经济领域的
民主,它既强调市场经济对竞争者 自由竞争的保护,又对经济力过
度集中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在
这一点上,经济民主与反垄断不谋而合。
(四)实现经济民主目标的途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 ,经济法 的体系的结构,包括市
场监管法 以及宏观调控法,这是经济法学界达成一致的观点 。因此
实现经济民主的 目标可 以从这两个方面出发 :
一 是在市场规制法的领域范围内应 当明确列举出何哪种行为构
成了垄断行为或者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为了适应 日新月异的市场
经济的活动,应当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垄断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的构成,预防立法落后于实践,有效地规范实质上为破坏 自由公平
的市场经济秩序 ,而形式上却在法律之外的行为。权责应当统一,
完善法律的责任 ,明确哪种行为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多元化
责任的承担方式,真正有利于适当地惩处违法的行为。
二是在宏观调控法的范围内,可 以从以下三方面来实现经济的
民主。第一 ,在调控主体方面上应当建立中央以及地方政府适度分
权的制度,政府和社会中间层的优势的互补 ;第二,在调控的程序
上应当建立多元化的主体参与以及公开透明的程序,在调控的政策、
规定以及方案在出台之前,应广泛征求社会大众的意见,建立社会
公示的制度、听证的制度、决策论证的制度、信息公开的制度以及
公民批评建议的制度等 ;第三,在调控手段上 “应当尽量采取信息
化的服务、利益诱导等尊重市场主体选择 自由的柔性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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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鑫 (1989一),男,安徽蚌埠入,安徽大学2012级法学硕士,研究方
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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