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培训
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视同销售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
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
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
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
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
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
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
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含本数)的;
(2)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
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
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
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
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
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国税函
[2010]139号
其他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纳税
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标准: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
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
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
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
团体和其他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
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
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
纳税人(含新开业: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需提供: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主表)2份;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财务负责人跟税务登记时一致);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
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
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及复印
件,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
人需提供: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主表)2份;
2、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及复印
件,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
人(含新开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
纳税人资格认定。
2、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
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
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认定。
四、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审批
(二)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审批同意的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
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交纳税人。
(可在办税大厅2号窗口办理)
五、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应
及时做好防伪税控设备的发行工作。增值税防伪税
控系统服务单位: 湖州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长兴
分公司(地址:长兴县县前中街167号三楼 ,电话
:6202222、6202333)。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
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
1341号)规定:金税卡每套价格1188元,金税专用
JK300型读卡器每台149元,金税专用IC卡(64K)
每张79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
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1607号)规定:增值税防伪税
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的中准价格为每户每年
37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国
家发改委备案,可在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
体价格。本地根据浙价服[2009]191号通知制定的
具体价格为每年400元。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
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不向税务
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主管税务机
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
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
纳税人标准,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
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申请认定表》;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
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
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税务事项告知书》规定时
限到期的当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
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
发票。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
其进行处罚,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3、开始执行日: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
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
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暂
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
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防伪税控设备发行后,涉及企业基本信息变更
的(最好于每月1日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同
时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开票金税卡、IC卡至
税务机关办理开票系统变更手续 (如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如果发生税务登记代码
变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国税发[2010]40号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对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① 按照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
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②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
(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
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一般纳税人:
① 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
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② 骗取出口退税的;
③ 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④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主表)2份;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财务负责人跟税务登记时一致);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
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
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及复印
件,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三、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
审批;
(二)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税务稽查中发现的下列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
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
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对其实行辅导期管理,并
告知纳税人,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纳税辅导期自
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
行。
2、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
3、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
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
方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月认证,次月比对相符后
方可抵扣,当月体现在申报表附表二第24栏“本期
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次月体现在附表二
第三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每月申
报期初可向窗口或管理科打印辅导期稽核结果通知
书。)
4、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
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
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
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
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
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
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
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
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
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
额。
5、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
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
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
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
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
专用发票记账联(发票明细清单),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辅导期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
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
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
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
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
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6、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
“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
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
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
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
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
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
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7、辅导期结束后处理办法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
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
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
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
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
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
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
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
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
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发票首次领购
一、业务概述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
登记证件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税务机关对其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核准,包括对
纳税人每次购买发票数量和每月购买数量进行限定,
以及对领购发票种类、数量、版本限额进行删除、
变更,还可对纳税人的发票经办人进行删除、修改。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后,发放《发票领购簿》并领购发票。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主表)2
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发票专用章印模。
三、注意事项:
1、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首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需进行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和防伪
税控的初始发行,然后进行专用发票票种的核定和
发票发售。
2、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
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
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
不得超过25份;
3、购买通用机打发票(网络发票)的,首先需凭
企业公章、经办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电信
营业厅开通VPDN账号,已经使用安全网络网上申报
的企业,使用同一个账号、密码登陆即可。详询:
10000或4008990000。
4、一般纳税人不得使用手工发票,如需普通发票,
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或网络版普通发票。
发票票种(用票量)的调整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因业务量变化等原因,对其使用的发票
数量提出调整申请,税务机关对其提出的申请进行
受理审核、调查,对纳税人可领购发票进行核定,
并进行发票用票量的调整。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主表)2
份;
2、《发票购领簿》。
三、税务机关工作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工作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办结。
(二)承诺时限
办税大厅受理后对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
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对于纳税人
申请的发票是属于税控发票的,核准还必须申请最
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行政许可)
一、业务概述
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防伪税控企业,
可以在认定的同时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防
伪税控企业已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可以
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提出变更最高开票
限额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其申
请受理、调查、许可。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主表)2份;
2、《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主表)2份;
3、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复印件
和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新申请)
4、供购销合同复印件及其他能证明现使用发票限
额不适用于生产经营需要的证明(对于已经被认定
为防伪税控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限额
需要变更的)。
三、税务机关工作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工作流程
1、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审
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
2、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审
核→局长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及以上的)
(二)承诺时限
1、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
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
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
2、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
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
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及以上的)。
四、注意事项: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
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发票验旧(交旧)购新
一、业务概述
发票验旧(交旧)购新是指已经领购过发票的
纳税人,于发票使用完后需要继续领购发票的,需
到税局机关办理验旧(交旧)购新手续。纳税人将
已使用过的发票存根或者开票清册提交检验,税务
机关审核人员查验(交旧)、计算发票的开具情况,
并按要求录入系统,发售新发票。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发票验旧:
1、《发票领购簿》;
2、通用手工发票需提供已使用过的发票存根;
3、通用机打发票(网络发票)需提供加盖纳税人
印章的《普通发票验旧(缴销)信息传递单》。注
意:企业领购的发票在开具完毕后,在去税务机关
进行缴销前,需在发票验旧申请模块中进行发票验
旧申请,点击“生成验旧单”,点击“保存”并打
印清单。
4、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需提
供开票汇总表;
5、作废发票需提供全部联次及相应明细清
单;
6、红字发票需提供原发票并注明“作废”
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红字专用发票需
提供由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
用发票通知书》
(二)发票购领:
1、《发票领购簿》;
2、发票专用章;
3、《发票领购单》(主表)1份;
4、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还需
提供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
三、税务机关工作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工作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办结。
(二)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
条件的当场办结。
四、注意事项:
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同一个月第二次领购)专用
发票时,应按规定按上一次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
额的3%预交税款。
2、购领手工发票的纳税人,离柜前应在发票上加盖发
票专用章。
3、新领网络发票后,如登录系统开票提示“您登录的
用户,尚未分配发票本或未维护所属行业”,①您可检
查“基础信息维护模块—开票点发票分配—设置—当前
开票段∨--保持”。②如再不行您可致电税务机关更新
购票信息。
丢失、被盗防伪税控设备处理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被盗金税卡、IC卡、
读卡器、延伸板或通用发行器及相关软件等防伪税
控设备,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按
照规定进行处理。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主表)2份;
2、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3、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发现丢失后立即报告。
四、税务机关工作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工作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办结
(二)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
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五、注意事项:
1、企业丢失金税卡或IC卡的,应按照未按规定使
用保管专用设备的,由管理部门予以违章处罚后才
能重新发行。(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和发票挂
失/损毁报告表)
2、政策法规科办理登报手续。(中国税务报)
3、税务机关进行相关处理后,凭税务机关的《丢
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到防伪税控服务单位湖州
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购买新的防伪税
控设备,再到税务机关进行重新发行。并携带发票
领购簿、当月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
通发票(包括作废发票、红字发票及红字发票通知
单)和空白发票作存根联扫描补录。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和核销
一、业务概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可分为外出经营活
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和核销。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是指纳税人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
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
》,《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
超过180天。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
是指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
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管活
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主表)2份;
2、销售货物的应提供:
(1)展销组织单位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对在异地只设有仓库且实行由纳税人核算的
销售结算货物,需提供租仓协议的复印件;
(3)移送货物清单;
(4)《税务登记证》(副本)。
3、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提供:
(1)外出经营业务相关合同;
(2)《税务登记证》(副本)。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表)1份;
(核销时证明上需有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意见)
2、《外出经营活动报验单》;
3、开具发票的复印件。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纳税人应
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
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外出经营
企业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须在10日内办理《外出
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手续。
四、注意事项
1、外出经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须在10日
内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手续。
如逾期办理,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罚。
2、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
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
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
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3、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
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
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
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
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一、业务概述
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
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
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在防伪税控
系统打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购买
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通知单》,销货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
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对于销货方提出申请
的,可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直接根据纳税人打印的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开具红字增
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
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
发票通知单》一一对应。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
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
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在向窗口申请开具时,应区别情况,分别提供
以下资料(以下〈四〉、〈五〉两种情形由销售方
提供,其余由购买方提供):
(一)购买方对于《申请单》中所对应蓝字专用发
票为“已抵扣”的:
1.认证结果通知单、认证结果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2. 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3. 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申请单》;
4.属于退货或折让的,提供双方退货或折让协议,
记账凭证、入库单;属于开票内容有误的,购货方
出具写明错误项目及正确内容的书面证明。
(二)购买方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
证的
1.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
请单》(填写具体原因及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购买方出具相应书面证明。
(三)因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或
购入固定资产超过三个月发生退货,取得的专用发
票未经认证的
1.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
请单》(填写具体原因及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购销双方有关退货折让协议(涉及固定资产退货
用);
4.固定资产入库凭证(涉及固定资产退货用);
5.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帐务处理的复印件(涉
及固定资产退货用)。
(四)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
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180天)向窗口提出申请,
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
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3.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
请单》(填写具体原因及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五)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
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窗
口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
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3.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
请单》(填写具体原因及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
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180天)向主管税务机关填
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
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四、注意事项
购买方收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认证,购买方
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
出,网上申报时附表二第21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
单注明的进项税额” 根据《通知单》所列增值税
税额税额自动产生。《通知单》有需作进项税额转
出而附表二第21栏无转出额会造成“一窗式”比对
不相符。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通知
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红字专用发票应与
《通知单》一一对应。
《申请单》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对于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当月进行非征期抄税后
发现有误, 不能作废处理,只能申请开具红字增
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
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由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税
务机关受理销售方申请后,根据其提供的相应专用
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
报税证明单》。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主表)
3份;
2、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已抄报税证明单开具时限:
纳税人在开具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月完成抄报税
及申报后。
三、注意事项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
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
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
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
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
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
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
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
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
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
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
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误作废证明单》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购买方取得发票并正常认证,销售方在当月误点作
废且销售成立,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误作废
证明单》。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误作废证明单》(主表)3份;
2、该份发票已补税证明材料。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在开具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月完成申
报后。
《增值税专用发票误作废证明单》一共3份,一
份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销售方留存,抵
该发票抵扣联和记账联,一份购买方转购买方主管
税务机关,原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额的凭证。
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货物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
的固定资产,分别以下情形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除外),按适用税
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
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
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
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或者应税劳务;
(4)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注意: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
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
为销售额。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
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以及发生非正常损
失,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所称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已提折旧。
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
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
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按下列公式确定: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一般纳税人出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的应税固
定资产(下称固定资产)如何申报,根据国税
函〔2009〕90号文件规定,按如下操作:
一、一般纳税人出售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
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
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是一项增值税税收
优惠政策,纳税人在开票前应经相关税源管理
部门审批。
三、在开具普通发票时,在开票系统中的普通
发票“金额”栏=售价/,“税率”栏”中
选择“4%”,“税额”=“金额”栏*4%。
四、在申报时,由开票系统导入申报表“附表
一”第十栏次中,同时导入申报表“主表”第
五栏次、第二十一栏次中,由于是减半征收,
因此要求纳税人在申报表“主表”中对“减半
的税款”填写在第二十三栏 “应纳税额减征额
”中。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
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
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
在第5栏。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物品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
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
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销售旧货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
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
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
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
使用过的物品。
其中,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纳税申报
一、业务概述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提交
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界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
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纳税申报方式有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
(网上申报)、简易申报和其他方式(比如代理申
报)等。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时限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如实办
理纳税申报。申报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
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
期限内由连续3日以上的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
天数顺延。
1、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
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不能按照固
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进口货物,
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
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
预缴所得税申报表。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
终了后5个月内(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
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
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3、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应当自取得应税车辆之日起
60日内向车辆登记注册地或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国税
机关申报缴纳。
四、网上申报业务
(一)、业务概述
“VPDN”又称虚拟专用拨号网业务,它充分利
用中国电信无处不达的电话网和中国公众互联网
(CHINANET),采用先进的IP虚拟通道技术,提供
一种在任何地方均可以拨号方式进入网上申报系统
申报的手段,VPDN采用了先进的加密和隧道技术,
在纳税人和网上申报系统之间架设一个专用通道,
用户可以安全地进行网上申报。纳税人在国税登记
的所有税种均可通过“VPDN”进行网上申报。
(二)、业务流程
五、相关注意事项
1、网上申报业务不支持逾期申报,经主管税务机
关处理后只能进行上门申报。
2、网上全申报成功后须撤消申报的,必须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撤消申报后才可以重新申报。
3、网上申报后需将申报表及附表及时打印按月装
订成册,按年度汇总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一般纳税人进行网上申报时必先提交抵扣联明
细和存根联明细,再生成提交附表一和附表二。
5、网上申报全省服务热线:4008990000
6、若在增值税附表一的“第 4、6、11、13栏次
”或附表二的“第 13栏次本期进项税转出额”中
填写负数,需要到企业管理员进行申请,同时上级
税务机关(科长及科长以上同意)进行审核,只有审
核通过的,才能在其中填写负数,否则不能填写。
7、国税网上开具缴款凭证业务已开通,网上申报
平台—数据查询模块—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有滞
纳金扣款业务无法网上开具缴款凭证)
进项税额
1.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
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运输费用进项税额抵扣,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
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
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
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
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
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
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进项抵扣时间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
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
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
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
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
项税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
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
年49号、50号公告。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办法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至180天后的第一
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
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建立进口合同备案工作制度 。有进口业务的商贸企业
(包括自营和委托代理)须在进口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向各主管税
务机关全程服务台报送合同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必须是中文或中
英文。
3、申报抵扣通过通用数据采集软件采集上传。(包括铁路运输发
票)
相关注意事项
1.网上认证的纳税人条件:企业已具备计算机上
网条件;企业端已安装网上认证系统;企业操作人
员已经网上认证操作培训合格。
2.因褶皱、揉搓等原因无法实行网上认证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应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主
管国税机关处理。
3.对显示“重复认证”的发票,纳税人应在收到
国税机关的网上认证结果信息后的24小时内将发票
抵扣联原件送交主管国税机关处理。
4. 对显示“认证通过”的专用发票,纳税人应纳
税申报前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连
同认证通过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
查。
5.纳税人在确认发票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票面信息一
致的情况下,发现网上认证结果显示“认证不通过”,
应在24小时内将发票抵扣联原件送交主管国税机关进行
窗口认证。
6.一张认证专用发票的电子信息和认证结果,在国税
局端和纳税人端都会留有记录和日志。在国税局端和纳
税人端都可以打印认证结果清单,但以国税局端的为准,
纳税人端的作为参考。
7. 禁止对本企业销项专用发票及其他非抵扣联专用发
票进行网上认证。
8、目前网上认证不支持二维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网上远程抄报税
一、防伪税控远程报税系统概述
网上抄报税是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为基础,
由企业用户通过各自的开票金税卡自行完成抄报税
操作,将报税数据通过网络传输到税局服务端系统,
由税局自动完成报税数据解密、报税业务处理、发
票比对等处理工作,最后企业再通过网络查询报税
处理的结果信息,并在报税成功且增值税一窗式比
对通过的情况下进行清卡操作,完成整个报税过程。
二、业务流程
1.插入IC卡并启动开票机上的防伪开票软件。
2.待开票机上抄税完成后,单击远程报税模块中
“报税状态”按纽,读取金税卡状态,如果抄过税
则出现提示“金税卡状态读取成功,可以进行远程
报税!”。
3.单击“远程报税”按纽,生成报税数据文件,
稍等片刻,提示“远程报税成功,稍后查询报税结
果”。
4.在开票机中,单击“报税结果”按纽。获取报
税结果。
5.在开票机中单击“清卡操作”按纽,系统自动
清除IC卡上报税数据并写入报税成功标志。清卡成
功出现操作成功对话框。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使用防伪税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在申报
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前进行金税IC卡的抄报税操作。
四、相关注意事项
税款征收
一、业务概述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通过
不同方式征收入库的过程总称。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时限
税款缴纳期限一般与纳税申报期期限一致,合
称申报缴纳期限。申报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
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
最后一日;在期限内由连续3日以上的法定休假
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1、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
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不
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
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之日起
15日内缴纳税款。
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
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
预缴所得税申报表。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
终了后5个月内(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
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
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3、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应当自取得应税车辆之日起
60日内向车辆登记注册地或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国税
机关申报缴纳。
四、税款缴纳方式
1、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扣款(签定银税企三
方协议)
2、现金缴纳
3、POS机刷卡缴税
银税协议维护
一、业务概述
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以下简
称横向联网)是指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商
业银行(含信用社,下同)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
过电子网络系统办理税收收入征缴入库等业务,税
款直接缴入国库,实现税款征缴信息共享的缴库模
式。银税协议信息的维护有以下功能:新开户、变
更账号、变更申报方式、变更缴款方式、密码挂失、
停止协议等。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纳税人其开户银行必须已经加入财税库银关横
向联网系统。纳税人到各开户银行或当地税务机关
领取并如实填写《委托缴税协议书》并盖章签字。
企业要以企业名义开设的金融机构帐户;个体工商
业户,凭业主开设的个人结算帐户(存折)或个人
储蓄帐户(卡)银行帐户开户许可证(单位纳税人)
或个人存折(个体工商户);
3、单位公章。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新办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并税种登记完成后。
四、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1、纳税人到各开户银行或当地税务机关领取并如
实填写《委托缴税协议书》并盖章签字。
2、开户银行对协议内容确认无误并填写开户银行
行号及清算银行行号后,在三份协议上分别签章,
同时留存一份,将另外二份退纳税人带回税务机关。
3、纳税人将其中一份交于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根
据纳税人交回的协议书内容进入CTAIS系统→银税
协议维护,录入各项内容,保存后再点击发送,发
送成功提示:发送请求验证成功。
4、发生缴款业务后当月,开户银行为纳税人打印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纳税人据此记账。
五、注意事项:
1、纳税人要确保其缴税绑定账户状态正常,能够
正常转帐,如有变化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2、纳税人保证在办理委托缴税时,应保证账户余
额超过应纳税额,确保账户能正常结算,否则纳税
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3、在税款征期结束日或罚款、税务行政性收费期
限限缴最后一日,为了确保款项及时足额入库,防
止滞纳金产生,纳税人必须在工作时间内提前半小
时进行数据申报,税务机关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发送
扣缴信息,若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数据申报,
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由纳税人承担。
税收优惠管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
规定的免税项目减免税备案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的增值税免税项
目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农民
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避孕
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
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
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
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其他个人(不包括个
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
1 、《 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 (主表)1份 ;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3 、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相关货物生产销售的批准文
件或证书证明等资料;
对不连续发生业务的、进口业务的、特殊业
务的等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的
证明资料、帐簿记录以及有关购销合同或其他经营
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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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时限
对纳税人持续经营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免税项
目,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
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
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
对一次性的业务实行一次性报备,应业务发生
的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备手续。
四、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准备
案。
(二)承诺时限
7 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纳税人准予登记备案后,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
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
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
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填写《 取消
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对不
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出具《取消减免税通知书
》,停止其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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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免税备案
一、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生产销售农膜、农药、化肥、
农机等生产资料,以及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
化肥、农药、农机,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
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的免税产品如下:
1 、农膜;
2 、生产销售的氮肥(包括尿素)、磷肥、磷酸二
铵、有机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
3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4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 、《 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 (主表)1份 ;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3 、有关部门批准核发的生产许可证件或资格证明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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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时限
农业生产资料的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每年
一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
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
四、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准备
案。
(二)承诺时限
7 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纳税人准予登记备案后,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
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减税申报纳。
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
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填写
《取消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税务机关经审核后,
对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出具《取消减免税通
知书》,停止其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
一、业务概述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
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
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
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
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
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
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
所得税额”内。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主表)1
份;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
四、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备
案
(二)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对不符合条件但已计算享
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已按
规定计算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
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注意附表五税收
优惠明细表的填写,其中45-46栏:企业从业人数
(全年平均人数)、资产总额(全年平均数)、所
属行业(工业企业 其他企业)为必填项,不然影
响次年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享受(指网上申报时减免
所得税额无法通过校验)。
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终端(ARM机)介绍
ARM与国税系统目前的主体应用系
统CTAIS 、防伪税控、税库银等系
统能直接整合使用,纳税人只需登录税务
登记号码和相应的密码,就可通过触摸屏
和语音提示轻松操作办理IC卡报税、发
票认证、发票领购及政策查询等多项涉税
业务。
ARM机主要功能:
1、发票认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运输发票认
证和机动车销售发票认证,并具有修改数字和卡纸自维
护功能)。
2、一般纳税人税控IC卡报税。
3、发票验旧,系统自动提取防伪税控中已经抄报税的
信息进行验旧。
4、实物票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四联)。纳税人从发
票出票口可直接提取不超过25份的发票。实物票领购
的特点是纳税人可“随到随办理”购票业务,不受节假
日和窗口上班时间的限制,突破了服务时间和空间的界
限。(该功能一般在非工作时间运用)
5、票号领购(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
通发票、出口外销发票和通用机打万元版普通
发票的票号领购)。票号领购相当于纳税人在
自助区领取发票“提货单”,然后到大厅发票
发放窗口直接提取相应的发票。票号领购不受
25份数量的限制,按实际核定的纳税人每次购
票数量领取发票,全部过程可在1分钟内完成操
作,大大缩短了纳税人排队办税时间,既为纳
税人提供了方便,又减轻了窗口工作压力。
6、涉税查询、资料下载。
纳税人联合会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