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
甲 方:(银行机构)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 方:(经营机构)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协商,甲乙双方就合作办理集中代收付业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合作办理集中代收付业务。
二、甲方对乙方发出的集中代收付业务报文必须接收并及时予以处理,不得拒收或无故拖延处理。甲方收到乙方转发的代收付业务指令,不再对协议号进行核验。
三、在办理集中代收付业务过程中遇到异常情况,甲、乙双方有义务相互协助配合查找原因,共同研究解决问题。
四、乙方向入网单位收取的办理集中代收付业务的手续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统一规定的标准与甲方分润。
五、甲方对集中代收付业务操作的准确性负责,乙方对入网收付费单位的真实性负责。
六、如因办理集中代收付业务致使甲方客户存款账户内款项被错误扣划,乙方应在三日内协调入网单位向甲方客户全额退赔,协调不成的,由乙方先行垫支。
七、如因办理集中代收付业务而向甲方客户存款账户内错误划入款项,甲方应配合乙方和入网单位向甲方客户追回款项。
八、本协议所称集中代收付业务、集中代收付系统、协议号、入网单位等专属词汇的含义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制定的《**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对其的定义完全一致。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制定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执行。
十、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