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制度下的几个风险投资财务问题
自从风险投资在国内兴起并形成热潮以来,如何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运营和管理机制,推动风险投资业
务的发展一直是风险投资公司所面临的问题。为此,各风险投资公司不断创新、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
点的运作模式。这里,笔者依据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就风险投资创新业务中的几个财务问题进行
探讨,目的是想抛砖引玉,便于大家交流。
一、“股权代持”的财务核算问题
目前,有的风险投资公司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的约束机制,制定了“投资经理项目跟投”制度。即当投
资公司决定对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所负责的项目进行投资时,公司要求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按照投资
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投资.在实际操作中,有时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可以直接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
东,有时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则不能直接成为所投项目企业的股东,这时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所
拥有的股权往往由投资公司托管,即“股权代持”。由于是代持,该股份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不因投资经
理离开风险投资公司而丧失,并可随风险投资公司退出投资时一起退出。但退出后,投资经理所获取
的收入必须抵扣了投资经理所应分担、补偿的费用或损失。
笔者认为,代持股份在投资期间内的投资财务的一般核算应并入公司自有资金投资的核算,因此,
股权代持业务的特殊会计处理分为:股权代持款的收到和退还;代持股份现金分红的收到和发放。1、
股权代持款项的收到和退还当收到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的项目委托投资款时,公司可借记“现金”,
贷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本金)”。
投资公司卖出被投资企业股份(包括代持的股份)时,借记“银行存款”,按已提的该项投资减值准
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X 项目公司”,贷记“长期股权投资———X 项目公司”的帐面余额,
并按持股比例对借贷差额在代持股权和公司自有资金投资股权之间进行分配,贷记“投资收益”,贷记
“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收益)”。若投资经理及其小组成员需要分摊或补偿费用发生时,借记“其
他应付款———XXX(投资收益)”,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公司把代持股份本金及收益支付给投资经
理极其小组成员时,借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本金)”,借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收
益)”,贷记“现金”,并对投资收益部分计算个人所得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2、股权
代持的现金分红款的收到和发放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投资公司收到被投企业的现金分
红(包括代持股权的现金分红)时,借记“银行存款”,并按持股比例在代持股权和公司自有资金投资股
权之间进行分配,贷记“投资收益”,贷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收益)”。
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公司收到被投企业的现金分红(包括代持股权的现金分
红)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在发放代持股权的红利时,借记“其他应付款———XXX(投资收
益)”,贷记“现金”,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风险投资公司的股利收入在计算所得税时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合并计算,
存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使股利收入实际上免征所得税的可能,但代持股份的红利却不能免征个
人所得税。
例 1:假定风险投资 A 公司于 2001 年 1 月 1 日对 B 公司投资 1000 万元,占 B 公司股份的 50%
且为最大股东,其中 A 公司自有资金投资 990 万元,代持公司投资经理 a1 的股权 6 万元,代持小组
成员 a2 的股权 4 万元。2001 年末 A 公司应享有 B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额为 1100 万元。2002 年 2 月 1
日,A 公司获得 B 公司现金红利 50 万元,其中 a1 应得 3000 元,a2 应得 2000 元。2002 年 7 月 1 日,
A 公司以 1200 万元的价格转让了对 B 公司的股权。
由于对 B 公司构成了实际控制,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相应的分录如下:1)2001 年 1 月 1 日①A 公
司收到对 B 公司投资凭据借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B 公司)10000000 元贷
:银行存款 10000000 元①A 公司收到 a1、a2 的代持股款借
:现金 100000 元贷
:其他应付款———a1(投资本金)60000 元贷
:其他应付款———a2(投资本金)40000 元 2)2002 年初按 2001 年末持股比例调整对 B 公司投资
的帐面价值借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000000 元贷
:投资收益 990000 元贷
:其他应付款———a1(投资收益)6000 元贷
:其他应付款———a2(投资收益)4000 元 3)2002 年 2 月 1 日①收到 B 公司现金分红借
:银行存款 500000 元贷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B 公司)500000 元①按代持股份比例将收到的现金分红转发给 a1、
a2,应扣除个人所得税 20%借
:其他应付款———a1(投资收益)3000 元借
:其他应付款———a2(投资收益)2000 元贷
: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1000 元贷
:现金 4000 元 4)2002 年 7 月 1 日①A 公司出让 B 公司的股权借
:银行存款 12000000 元贷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B 公司)500000 元贷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B 公司)10000000 元贷
:投资收益 1485000 元贷
:其他应付款———a1(投资收益)9000 元贷
:其他应付款———a2(投资收益)6000 元①A 公司退还代持股款及相应投资收益借
:其他应付款———a1(投资本金)60000 元借
:其他应付款———a2(投资本金)40000 元借
:其他应付款———a1(投资收益)12000 元借
:其他应付款———a2(投资收益)8000 元贷
: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4000 元贷
:现金 116000 元二
二、接受赠送管理股的财务核算问题
由于风险投资不是一种简单的投资方式,风险投资企业也常常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项目运作管理,
发掘企业价值并提供增值服务。因此,基于对风险投资公司及其人员的专业经验的认同,风险投资公
司获赠管理股屡见不鲜。尤其 2001 年以来,随着网络经济泡沫的破灭,NASDAQ 股市的下跌,国内
创业版迟迟不能推出,许多风险投资公司开展咨询服务及财务顾问业务,获赠管理股的现象更多了。
笔者认为,新《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准则对有关的处理给出了较明确的指
导意见。1、管理股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选择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
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 20%或 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 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
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 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
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 20%或 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风险投资公司只获赠管理股而未有实际资金投入,管理股份往往比例较小,
风险投资公司只承担顾问角色,笔者认为此时可采用成本法。但如果风险投资公司既获赠管理股又有
实际资金投入,或者风险投资公司根据管理股主导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或重大资本运营活动,应视为对
被投资企业有重大影响而采用权益法核算。2、收到赠送管理股的帐务处理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
司获赠管理股并取得凭据股权证书后,应将依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登记入帐。借记
“长期股权投资———接受捐赠的股权投资”,贷记“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3、
管理股现金分红以及管理股处置的帐务处理对
于现金分红,在成本法下,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投资收益”;在权益法下,借记“银行存款”,
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处置管理股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各明细科目的帐面价值,将借贷差额借记
或贷记“投资收益”;同时,应将“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的相应余额转入“资本公
积———其他资本公积”。
例 2:假定风险投资公司 C 于 2001 年 1 月 1 日接受某高新技术企业 D 的股东赠送的管理股份
10%,并由 C 公司派员对 D 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和战略结构的调整。D 公司的有表决权的净资产值为
500 万元。截止到 2001 年末 D 公司由于盈利使得有表决权股东享有净资产 600 万元。2002 年 2 月 15
日收到 D 公司现金分红 5 万元。2002 年 7 月 15 日,C 公司以 60 万元的价格将 10%股份出让。
由于 C 公司对 D 公司构成了实际控制,应采用权益法核算。1)2001 年 1 月 1 日收到股权证明借
:长期股权投资———接受捐赠的股权投资 500000 元贷
: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 500000 元 2)2002 年初按 2001 年末持股比例调整对
D 公司投资帐面价值借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00000 元贷
:投资收益 100000 元 3)2002 年 2 月 15 日收到现金红利的处理借
:银行存款 50000 元贷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50000 元 4)处置股权应进行的处理①借:银行存款 600000 元贷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50000 元贷
:投资收益 50000 元贷
:长期股权投资———接受捐赠的股权投资 500000 元①借: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
赠准备 500000 元贷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0000 元由
上例可见,获赠股权给风险投资公司带来的实际利益包括两部分:一部分直接给公司带来净资产
的增加,体现在资本公积中;一部分给公司创造收益,体现在投资收益中。
三、关于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对于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目前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存在争议,这里提
出来,供大家讨论。
观点一:风险投资公司应根据所投项目的不同情况,对于投资减值准备分别进行考虑。比如,种
子期的项目可以多提,成熟期的项目可以少提。
笔者认为,《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准则中对于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规定是较为明确而
严密的,不应人为夸大和缩小减值准备的计提金额。风险投资公司应在每会计期末对长期投资逐项进
行检查,首先判断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的所列迹象,来确认是否对该项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
确认应计提的,应根据市价或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客观地确定可回收金额,按可回收金额与长期投
资的帐面价值之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观点二:对于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资,由于风险投资公司在会计期末会按照享有被投资企业所
有者权益分额的变动对投资的帐面价值进行调整,故已充分反映了被投资企业的亏损或盈利等财务状
况。因此对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资不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未能区分帐面价值和可回收金额两个概念。诚然,权益法因为要对投资的帐
面价值进行跟踪调整,在这个意义上比成本法更能反映出投资资本金的变化,但这并不表示投资资金
可以按照帐面列示的金额收回。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实际上是基于谨慎保守原则,对投资计价采
用成本与可变现值孰低法的应用。因此,权益法下根据准则的要求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仍然十分必
要。
总之,风险投资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其业务在我国仍处于不停的探索之中。相应的,对其业务的
核算模式也需要不断地探索,使其既符合新《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又符合风
险投资运作规律。笔者试图在这方面做出一些尝试,希望能对从业者有所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