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法规体系
近年来,巴西采取了很多措施,使其所有立法和规则都可以通过网络查询,
并且随时更新。巴西主要的海关程序都编撰在 2002 年 12 月 26 日的第 4543
号法令中,2004 年 7 月 12 日的 5138 号法令对其进行了修改。关税管理的
主要法律制度是1994年12月23日第1343号法令。主要的进口措
施都编撰在 2003 年 12 月 1 日的《进口管理规定》,2004 年 2 月 2 日、2
月 11 日和 5 月 3 日的部门法令对其进行了修改。出口措施都包括在 2003
年 9 月 3 日的第 12 号《出口管理规定》中,2004 年 2 月 16 日、5 月 3
日和 5 月 12 日的部门法令对其做了修改。贸易救济制度主要由下列法律法
规构成:1994年12月15日第30号法令,1994年12月30日
第1355号法令,1995年3月30日第9019号法令(2003年
12月修订)、1995年第1602号法令等。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进口管理制度
2003年12月1日,巴西公布《部级法令合编》,将有关进出口管理的
部颁法令进行了汇总。之后,巴西对其进行了数次修订。
巴西外贸委员会是巴西对外贸易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发展、工业和外贸部
是对外贸易政策的执行部门。“巴西外贸网”是巴西统一管理对外贸易的网络系
统。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国务秘书处、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银行
等外贸管理部门通过该网站对进口业务实施从审批进口许可到缴纳关税的一
体化分步管理。所有进出口操作都必须通过该网站进行。“巴西外贸网”除了链
接外贸管理部门外,还链接进口商、报关行、运输商、仓储商及金融机构。
巴西海关对进口报关货物实行抽检的方式,即按照绿色、黄色、红色三种不
同颜色分类处理。绿色即报关货物可全部免检,并自动通关;黄色即仅检查
报关文件,核实后,货物自动通关;红色即报关文件和货物均需经过检查后
方能通关。根据规定,海关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验货结果,验货时当事
人应在场,货物若需样检,所发生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一。进口许可证
巴西进口大部分商品都必须办理进口许可证,分为“自动进口许可证”和“非自
动进口许可证”两种。自动进口许可证审批过程比较简单且自动批准。非自动
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主要包括需要经过卫生检疫、特殊质量测试的产品,
对民族工业有冲击的产品及高科技产品,以及军用物资等国家重点控制的产
品,具体涉及大蒜、蘑菇、绝大部分化工产品、绝大部分医药原料和成品、
动植物产品、轮胎、纺织品、玻璃制品、家用陶瓷器皿、锁具、电扇、电子
计算器、磁铁、摩托车、自行车、玩具、铅笔等。申请非自动许可证的审批
过程比较复杂,需要出示各种文件和证明,并要经相关机构会签,通常在货
物装船前进行。
2009年1月,巴西政府宣布将对包括纺织品,面粉工业用谷物、矿质燃
料、铁矿、运输用材料、汽车、玩具、光学仪器及手术器材、玩具、鞋子、
成衣和照相机在内的24种进口产品实行许可证制度。一旦被认定为可以进
口,涉及该产品的进口许可证将在10日内发放。相关措施对部分中国出口
巴西的产品造成很大影响。巴西总统将该规定衡量为“显著”过失,这一措施有
悖巴西在反对保护主义问题上一向秉承的立场。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和财政
部在2009年1月底联合宣布撤销对24个不同领域产品必须预先领取进
口许可证的规定。2008年1月26日之前已经确定必须领取进口证的产
品如医疗设备和药物等的规定则继续执行。
(二)配额
纺织品:2008年,中国纺织服装产品出口巴西仍根据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
部于2007年1月17日起实施的《巴西联邦共和国发展、工业和外贸部与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加强贸易投资领域谅解备忘录》中有关数量限制的规定
执行。
沙丁鱼:2008年5月5日,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国务秘书处公布了
第6号法令,规定对南共体共同对外关税号为0303.71.00的沙丁鱼征
税2%,2007年5月21日—2008年5月20日间全球配额为6万吨,2
008年4月16日—2009年4月15日间全球配额为8万吨。
阴性电极棒:2007年12月4日,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国务秘书处
公布了第39号法令,规定对南共体共同对外关税号为8545.90.90的
用于生产初级铝的阴性电极棒征税2%,全球配额为8186吨,有效期为200
7年11月30日—2008年11月29日。
氯氰苄产品:自2008年3月8日起,巴西对南共体共同对外关税号为292
6.90.91的氯氰苄产品征税2%,配额仍为4万吨,有效期12个月。
三磷酸盐:2008年8月13日,巴西开始把三磷酸盐(南共体税号283
5.31.90)进口关税从10%临时下调至2%。该措施实施期限为12个
月,全球进口配额9.4万吨。
碳合金钢管:2008年6月12日,巴西外贸委员会通过第34号决议,决定
将税则号为7305.12.00的碳合金钢管进口关税从原来的14%降至2
%,全球配额为38794吨,上述决议的有效期为3个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三)外汇管理
巴西中央银行是外汇兑换的管理部门。在巴西,进口外汇兑换通过进口商与巴西
央行授权的商业银行签署的“外汇买卖合同”进行。
1.进口贸易外汇兑换的基本程序
外汇兑换分两步:第一,巴西进口商与经巴西央行批准有权经营外汇业务的商业
银行签署“外汇买卖合同”;第二,按合同进行外汇买卖交割。合同的签署和交割
均应通过“巴西央行网”(SISBACEN-巴西中央银行电脑网络)在央行登记。外
汇合同交割后,银行在 5 个工作日内代进口商对外付款。
巴西央行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进口贸易的付款期不得超出货物装船前 180 天和
货物装船后 360 天;“外汇买卖合同”的签署和交割之间不得超过 360 天;此外,
交割期也不得超过对外付款期。
2.“外汇买卖合同”的签署
通过签署“外汇买卖合同”,进口商既可以购买现汇,也可以购买远期外汇。分期
付款应分期购汇。
购买远期外汇时,进口商应遵循以下时间原则:
(a)若付款在报关之月起 6 个月内进行,进口商应在报关前签署“外汇买卖合同”;
(b)其他情况下,进口商应在付款之月前 6 个月内签署“外汇买卖合同”;
(c)“外汇买卖合同”的交割:
A.提前付款方式下的进口贸易:进口商应向商业银行出示形式发票、商业合同
或具同等效力的其它文件,清楚表明货物价值、提前付款条件及交货期;若进口
商品受 LI(非自动进口许可证)限制,在“巴西央行网”进行交割登记时应注明发
展工商部批准的 LI 号;若进口
商品不受 LI 限制(或受 LI 限制但不必在装船前申请),在“巴西央行网”进行交
割登记时应加以注明货物预计装船日期。
B.即期付款方式下的进口贸易:若通过汇票支付,需在外汇买卖文件中附上商
业发票、装船单、汇票等票据的副本;若以即期信用证支付,需在外汇买卖文件
中附上议付银行通知的副本;遵守第 i 条中的后两项规定。
C.远期付款:进口商应向银行出具通关证明;若付款需在装船后 60 天内进行,
进口商可以不必出具通关证明,但必须附上商业发票、装船单、汇票等单据(若
采用信用证方式,需出示议付银行通知的副本)。这种情况下,也要遵守前述相
关规定。
(4)巴西政府运用电脑联网系统对外贸进行管理,“巴西央行网”与“巴西外贸网”互
联,发展工商部和央行随时通过电脑网络对报关程序和外汇兑换进行监控,若发
现与规定不符,就可能出现通关受阻、进口商无法结汇或被罚款的情况。
二、出口管理制度
(一)出口许可
巴西对部分出口产品实行预先许可制度。2008年,巴西规定仍需申请出口许
可的产品包括部分活动物、活植物;部分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部分
化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部分有机化学品;部分药品;木及木制品;核反应
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机器零件;部分车辆机器零部件;部分航空器、航天
器及其零件;武器、弹药及其零附件。
(二)出口促进
为鼓励出口,巴西财政部宣布,自2008年3月17日起,取消出口结汇限制,
出口企业必须将出口外汇留在国内的比例由当时的70%降至0,取消0.38%
的出口金融操作税(IOF);另外,对进入收益固定的基金和国债领域的外资
征收1.5%的金融操作税。
2008年5月13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公布第29号决议,确定了微型、小型和
微小企业在经营中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的方针以及可得到出口保障基金和联邦保障
基金的支持。有关企业需满足的条件如下:微型和小型和微小企业需同时满足年
净营业额不超过6000万雷亚尔,年出口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条件。联邦
保障基金将在企业装船前和装船后间或者装船后阶段提供。在企业装船前和装船
后间的融资应由同一金融机构提供。
2008年5月16日,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国务秘书处公布了第8号
法令,将可在SISCOMEX系统登记注册“出口简化登记”的出口业务规定改
为可立即装船出口且结汇在5万雷亚尔(或相同金额的其他货币)以下。
2008年9月3日,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发布了“2008—2010年巴
西出口战略计划”,该计划旨在实现巴西政府2008年5月发布的新产业政策
(PDP)中的两项目标,即扩大巴西在国际贸易中的占比以及使更多小型企业
进入市场并成为国家出口的基础。巴西出口战略计划制定了五大宏观目标:增强
巴西出口竞争力;增加出口产品附加值;增强出口基础;扩大市场准入和加强服
务业出口。
新产业政策中有促进巴西小型和微小出口企业发展的内容,该内容共分三个层次,
即“根本措施”、“产业系统结构项目”和“战略重点”。其中,“战略重点”旨在增加出
口企业数量、丰富出口种类以及使出口目的地国多元化,以促进巴西产业的长期
发展。该项目面临的挑战包括增加出口产品科技含量和进一步丰富高科技含量的
产品出口。项目执行单位为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具体将通过出口融资计划、
对基准利率的调整,在巴西社会经济发展银行允许巴西出口使用欧元结算、定期
发布相关政策法规、扩大出口退税产品实施范围、将物流服务出口向境外汇出的
个人所得税降为0、推动中小企业出口和简化外贸操作程序等措施实行。
三、贸易救济制度
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贸易保护局负责审查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立案
或复审申请,就是否发起该调查或进行复审提出意见;贸易保护局还负责确定倾
销幅度或补贴数额以及是否存在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等。巴西外贸委员会负责制
订贸易救济调查的相关程序规定。
四、关于进出口管理的新规定
1、2008 年 5 月 12 日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国务秘书处公布的第 7 号法令
对企业参加“退税机制”的“暂停征税”方式进行了调整和规定:
(1)拟加入“退税机制”的“暂停征税”方式企业进行资格认证可登录“巴西外贸整体系
统”(SISCOMEX)网站申请。
(2)自 2008 年 5 月 12 日起,申请“暂停征税”方式的企业需在出口限制日期起计算
60 天内,通过填写 SISCOMEX 系统的特殊表格,提供进出口证明。该系统将自
动对有关信息进行登记。
2、 2008 年 5 月 16 日巴西工贸部外贸秘书处公布了第 8 号法令,将可在
SISCOMEX 系统登记注册“出口简化登记”的出口业务规定改为可立即装船出口且
结汇在 5 万雷亚尔(或相同金额的其他货币)以下。
3、2008 年 6 月 17 日巴西工贸部外贸秘书处发布的第 10 号法令规定,“暂停征收
税收退税方式”情况下,办理退税需在自企业在 SISCOMEX 系统登记后起 30 天内
完成;在“免征税退税方式”情况下,自企业向巴西银行提供充分材料后即可进行。
4、2008 年 9 月 1 日巴西工贸部外贸秘书处公布的第 18 号法令规定,存在欺诈行
为的进口适用于非自动许可证;产品进口可从退税机制转为其他特殊海关机制。
5、2008 年 9 月 24 日巴西工贸部外贸秘书处公布的第 21 号法令对退税机制进行
了调整和规定:
(1)在国内调整或改装后用于出口的产品适用于“退税机制”。
(2) 退税实现方式之一的“用于出口或生产的产品进口暂停有关税收”,将适用于“绿
黄特殊退税机制”。该机制将第 37/66 号法令、第 4543/2002 号法令以及 2003 年 12
月 29 日公布的第 10833 号法律第 59 条第 1 款有关规定结合在一起执行。
(3) 在考虑“绿黄特殊退税机制”效用分析以及批准有关申请时将考虑包括国内市场
采购等经营状况。
(4) 支付税费期限可在一年内进行,并可再顺延一年。如进口产品用于长期资本
货生产,支付税费期限将符合产品生产和出口期限,可在 5 年内支付,并可多次
延期。
(5) “绿黄特殊退税机制”有效期应自颁发有关证件后开始计算。
(6) 在延期情况下,有效期从退税证书第一次进口申报登记后计算;“绿黄特殊退
税机制”的延期应自退税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7) 如进行国内采购,进口产品数量应符合退税证书批准的内容。
(8) 用于出口的产品售出发票应按照该法令附件 T 填写。
(9)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绿黄特殊退税机制”的受惠企业需在 SISCOMEX 系统登
记时附件上在国内市场采购的发票信息。提供发票日期不应超过该发票签发后 60
天。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针对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情况,巴西农畜食品供应部、卫生监督局、国家计量、标
准化与工业质量协会(INMETRO)等政府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卫生检疫
和质量标准检验措施。
2004 年 4 月,巴西制定了关于马铃薯种子进口要求的法规,相关规则包括:注册、
文件、官方植物卫生证书、植物卫生证书附加声明、检验、抽样、残留限量和检
测要求及入境后检疫,于 2004 年 6 月 7 日生效。
2004 年 8 月,巴西批准了进入巴西市场的大豆进出口条件的指令,规定了贸易、
运输、存储条件及其认证程序(包括关于质量要求、质量及污染物限量、抽样计
划及检验程序)。
2005 年 4 月,巴西卫生监督局制定了用于浸泡和煎煮产品特性标准和质量要求的
法规草案。该草案制定了煎焙咖啡、巴拉圭茶、大麦茶和可溶产品的最低质量要
求和标签要求。
2005 年 6 月,巴西动植物健康秘书处制定了供消费和商业用途的进口木制品及其
副产品的检疫要求。
《 2007 年 第 55 号 标 准 指 令 》 。 巴 西 农 畜 食 品 供 应 部 2008 年 1 月 2 日 在
G/SPS/N/BRA/378 中通报的对第 55 号标准指令的修订,该指令批准在巴西境内使
用原产地植物卫生证书。有关规定作为 2008 年 4 月 16 日第 20 号标准指令公布
在 2008 年 4 月 17 日第 74 号联邦官方公报上,自 2008 年 4 月 17 日起生效。
《2007 年第 52 号标准指令和 2007 年第 59 号标准指令》。巴西农畜食品供应
部 2007 年 12 月 20 日发布了第 59 号标准指令,该指令公布于 2007 年 12 月 21 日
第 245 号联邦公报上,自 2007 年 11 月 21 日起生效。该指令建立了巴西国内不存
在的检疫性害虫清单(A1)和巴西国内存在的检疫性害虫清单(A2),并批准了
清单的更新程序。此外,第 59 号标准指令还修改了第 52 号标准指令的附录 II(A2
清单)。
《关于小吃用食品添加剂及其最大残留限量的 MERCOSUR 技术法规》。巴西卫
生监督局 2007 年 12 月 19 日签发了第 114 号决议草案—MERCOSUR 有关快餐
食品(食品第 18 类)添加剂及其最高残留限量的技术法规。该草案公布在 2007 年
12 月 20 日巴西官方公报上。该法规规定了小吃类食品(第 18 类食品),尤其是
马铃薯、谷物、面粉或淀粉制小吃(第 分类)和油质种子及加工干果(第
分类)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最大残留限量。
《有关多菌灵(carbendazim)的决议草案》。巴西卫生监督局 2007 年 12 月 19 日
签发了第 113 号决议草案,该草案公布在 2007 年 12 月 20 日巴西官方公报上。该
决议草案修正了 2003 年 8 月 29 日第 165 号决议,将多菌灵在棉花种子中的最大
残留限量由 mg/kg 放宽到 MRL 由 mg/kg 放宽到
mg/kg,在玉米中的 MRL 由 mg/kg 放宽到 mg/kg。
《2008 年第 3 号标准指令》。巴西农畜食品供应部 2008 年 1 月 8 日发布了第 3
号标准指令,公布于 2008 年 1 月 9 日第 6 号官方公报上,自 2008 年 1 月 9 日起
生 效 。 该 指 令 批 准 了 在 柑 橘 类 植 物 中 黑 斑 病 Guignardia Citricarpa Kiely
(Phyllosticta citricarpa Van der Aa)的害虫风险管理系统性途径中应用综合性措
施的准则和程序。
《关于婴儿奶瓶强制性技术要求和合格评定程序的 2007 年 12 月 4 日 INMETRO
第 434 号部颁法案》。该法案规定了婴儿奶瓶的技术要求和合格评定程序。
《关于婴儿用橡皮奶头强制性技术要求和合格评定程序的 2007 年 11 月 21 日
INMETRO 第 415 号部颁法案》。该法案规定了婴儿用橡皮奶头的技术要求和合
格评定程序。
《关于投放市场前药品监督的技术法规》。该技术法规草案规定了药品销售许可
证持有者以及医药公司法人代表在将药品投放市场前,必须遵守的市场监督标准。
《有关修订巴西药典的技术法规》。该法规征求公众对巴西药典中各项单性规定
的修改意见。
2008 年 2 月 19 日第 6 号标准指令。该指令批准了在 Mato Grosso do Sul 州和巴
拉圭之间边境区内的口蹄疫高度监控地区执行兽医监督体系的指南。
《关于精甲霜灵(metalaxyl-M)的决议》。该决议草案修正了 2003 年 8 月 29 日
第 165 号决议,允许在棉花种子种植中使用精甲霜灵(叶部施用),最大残留限
量为
《关于土霉素(oxytetracycline)的决议》。该决议草案修正了 2003 年 8 月 29 日
第 165 号决议,允许在大蒜、洋葱、柠檬和豆类种植中使用土霉素(叶部施用),
其中大蒜中最大残留限量为 mg/kg,安全期 7 天;洋葱为 mg/kg,安全
期 7 天;柠檬为 mg/kg,安全期 7 天;豆类为 mg/kg,安全期 7 天。
《关于多效唑(paclobutrazol)的决议》。该决议草案修正了 2003 年 8 月 29 日
第 165 号决议,将多效唑在芒果种植中使用的安全期从 278 天改为“安全期未定”,
并删除其叶部施用形式。
《关于嘧菌酯(azoxystrobin)的决议》。该决议草案修正了 2003 年 8 月 29 日第
165 号决议,允许在棉花种子种植中使用嘧菌酯(叶部施用),最大残留限量为
2008 年 3 月 5 日的第 42 号决议。该标准指令草案批准了关于有机肥料规格、担
保、公差、注册、包装和标签的定义和标准,并征求公众评论意见。
《关于通用钢缆合格评定程序的部颁法案草案》。该草案规定了通用钢缆的强制
性合格评定的技术要求。
2008 年 3 月 7 日第 42 号部颁法案。该法案就关于农用有机肥料-单一品种肥料、
混合肥料、复合肥料、矿物质有机肥料,以及生物肥料的规范、保证、容许量、
注册、包装和标签的定义和标准的标准化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2008 年 3 月 4 日的第 8 号决议草案《关于药品可追溯性和可靠性机制的技术法
规》。该草案就整个药品链中药品可追溯性和可靠性机制的最低要求征求公众意
见。该药品链包括生产、分销、运输、贮存和配给最终消费者。
2008 年 3 月 5 日第 10 号决议草案《关于注册的卫生产品中使用的材料分类要求
的技术法规》。该草案就为注册目的的医疗器械(不包括:整形外科用植入物、
活体外诊断装置(实验室试验),以及有源器械)中使用的材料分类的定义和标
准征求公众意见。
2008 年 2 月 27 日第 号法令。该法令修正了 1952 年 3 月 29 日的第
号法令所批准的工业和动物产品检验检疫法规(RIISPOA)第 854 条和第 918 条,
免除了在出口国的巴西领事机构在卫生检疫证书上背签的要求。此外,它还在第
918 条中增加了一段,规定无论进口国是否要求在巴西卫生检疫证书上背签,巴
西将对来自该国的卫生检疫证书施加相同的程序要求。
《关于 Tembotrione 的决议》。该草案修正了 2003 年 8 月 29 日第 165 号决议,
允许在玉米种植中使用 Tembotrione(叶部施用),最大残留限量为
安全期 98 天。
2008 年 4 月 1 日第 14 号标准指令。该指令批准了综合性草莓生产的技术标准。
2008 年 4 月 7 日第 17 号标准指令。该指令规定禁止在同一家工厂中生产反刍动
物饲料和非反刍动物饲料,除非该工厂符合该指令的要求。对于已有设施,该指
令规定给予 365 天的过渡期。
2008 年 4 月 24 日第 65 号部颁法案。该法案就关于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 80%及以
上的未改性乙醇和任何浓度的改性乙醇及其他酒精的特征和质量标准的技术法规
的标准化命令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2008 年 4 月 24 日的第 64 号部颁法案。该法案就关于发酵饮料(如,苹果酒、
梨酒、蜂蜜酒)、发酵饮料的混合物及发酵饮料与无酒精饮料的混合物的特征和
质量标准的技术法规的标准化命令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2008 年 4 月 24 日的第 63 号部颁法案。该法案就关于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 80%以
下、任何浓度的改性乙醇及其他酒精的特征和质量标准的技术法规的标准化命令
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2008 年 4 月 16 日第 21 号标准指令。该指令批准了农业用矿物肥料的规格、
保证、杀虫剂容许残留、注册、包装和标签的定义和标准。
2008 年 4 月 14 日的第 56 号决议草案。该草案规定了兽医认可要求,以颁发“副
产品流通表”。
《关于吡丙醚(pyriproxyfen)的决议》。该决议草案修正了 2003 年 8 月 29 日第
165 号决议,允许在苹果种植中使用吡丙醚(叶部施用),最大残留限量为
mg/kg,安全期 45 天。
《关于双炔酰菌胺(Mandipropamid)的决议》。该决议草案修正了 2003 年 8
月 29 日第 165 号决议,允许在以下作物种植中使用双炔酰菌胺(叶部施用):莴
苣(MRL: mg/kg,安全期 3 天);马铃薯(MRL: mg/kg,安全期 3
天);洋葱(MRL: mg/kg,安全期 2 天);西瓜(MRL: mg/kg,安全期 1
天);甜瓜(MRL: mg/kg,安全期 1 天);黄瓜(MRL: mg/kg,安全期 1
天);番茄(MRL: mg/kg ,安全期 1 天)。
《关于丙硫菌唑(Prothioconazole)的决议》。该决议草案修正了 2003 年 8 月 29
日第 165 号决议,允许在以下作物种植中使用丙硫菌唑(叶部施用):棉花种子
(MRL: mg/kg,安全期 30 天);豆类(MRL: mg/kg,安全期 14 天);
大豆(MRL: mg/kg,安全期 30 天)。
2008 年 4 月 14 日第 10 号标准指令。该指令公告了巴西 2008 年牛、猪、马和家
禽肉、乳、蜂蜜、蛋和水产品的国家残留控制计划。
2008 年 4 月 23 日第 62 号决议草案。该草案对批准关于利口酒和兴奋性饮料的特
征和质量标准的技术法规的标准化命令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2008 年 4 月 15 日第 1 号联合标准指令。该指令规定了杀虫剂的注册准则和程序,
这些杀虫剂的成分用于检疫、卫生检疫、植物卫生检疫和环境紧急情况。
2008 年 5 月 7 日第 15 号标准指令。该指令批准了中国产烟叶进口的植物卫生要
求。
《牛骨及其制品进口的卫生检疫要求草案》。该草案规定了从第三国进口上
述产品的卫生检疫要求。
《危险品陆地运输用包装的部颁法案草案》。该法案规定了陆地运输危险品用翻
新包装的合格评定程序。
《2008 年 6 月 10 日第 89 号部颁法案草案》。该草案就以下事项征求公众意见:
饮料和醋酸发酵物及其原料样品的收集和使用程序(附录 I);进口饮料和醋酸发
酵物的取样程序(附录 II);饮料和醋酸发酵物的进出口程序(附录 III)。
《2008 年 6 月 6 日第 91 号部颁法案草案》。该草案就必须提供兽医处方的受
控物质和含此类物质的产品的贸易法规征求公众意见。
《危险品陆地运输用便携式罐的部颁法案草案》。该法案规定了危险品陆地
运输用便携式罐的合格评定程序。
《危险品陆地运输用包装的部颁法案草案》。该法案规定了危险品陆地运输用包
装的合格评定程序。
《关于磷化氢的决议草案》。该决议草案修正了 2003 年 8 月 29 日第 165 号决议,
允许在柠檬种植中使用磷化氢(茎干施用)。
《关于高效氰戊菊酯的决议草案》。该决议草案修正了 2003 年 8 月 29 日第
165 号决议,允许在马铃薯和柠檬种植中使用高效氰戊菊酯(叶部施用)。其中,
马铃薯中的 MRL 为 mg/kg,安全期 7 天,柠檬中的 MRL 为 mg/kg,安
全期 7 天。
《第 94 号部颁法案草案》。巴西就缺乏植物检疫支持的植物制定最大残留限
量的程序和准则征求公众意见。
《2008 年 6 月 18 日第 36 号标准指令》。该指令批准了瓜类生产的综合性技
术标准。
《2008 年 6 月 18 日第 37 号标准指令》。该指令批准了桃子生产的综合性技
术标准。
《2008 年 6 月 20 日第 2 号联合标准指令》。该指令规定了根据附录 I 中所列活性
成分,应在技术产品研究中进行调查的毒理学和环境杂质。
《2008 年 6 月 30 日第 40 号标准指令》。该指令规定了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口
的管理和检验程序,并废止了 2002 年 12 月 19 日第 67 号标准指令。
2008 年 4 月 25 日第 62 号法案。巴西就有关批准利口酒和兴奋性饮料特征和质量
的技术法规的标准指令征求公众意见,评议期为 60 日。
《关于气雾剂金属包装中清洁产品的包装和声明容量的要求的技术法规》。该技
术法规草案就关于气雾剂金属包装中清洁产品的包装和声明容量要求的技术法规
征求公众意见,并确认了巴西技术标准学会标准 NBR 14721 中的要求。
2008 年 5 月 9 日第 416 号部颁法案。该技术法规草案涉及有机农产品的有机质量
保证和信息机制,对以下文件征求意见:有机质量保证和信息机制的术语(附录
I);有机程序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附录 II);认可程序导则(附录 III);质量
保证机制的合格评定程序导则(附录 IV);非认证有机产品直接投放市场的技术
法规(附录 V);关于有机质量、储存、运输和销售方面信息的技术法规(附录
VI);建立专家名单的导则(附录 VII);农业、家畜和食品供应部官方检验和
控制文件的格式(附录 VIII)。
2008 年 5 月 13 日第 433 号部颁法案。 该法案规定了有机农产品加工、储存和运
输的技术规则。
2008 年 5 月 8 日第 75 号部颁法案。 该法案批准了关于葡萄酒及葡萄和葡萄酒制
品出口设施认可规则、要求和程序的标准指令草案。
《关于对巴西卫生用品通用命名中的名称进行增加、修改和删除的技术程序和申
请格式的技术法规》。该草案就关于对巴西卫生用品通用命名中的名称进行增加、
修改和删除的技术程序和申请格式的技术法规征求公众意见。
《关于将医疗器械命名法(GMDN)的翻译用作巴西卫生用品通用命名基础的技
术法规》。该技术法规就将医疗器械命名法(GMDN)的翻译用作巴西卫生用品
通用命名基础征求公众意见。
《关于 E11 土菌灵(etridiazole)的技术法规》。该决议草案修正了 2003 年 8 月 29
日第 165 号决议,允许在烟草种植中使用土菌灵(土壤施用)。
2008 年 5 月 9 日第 76 号部颁法案。该法案就有关大蒜进口的补充程序征求公众
意见,评议期为 30 日。
2008 年 5 月 13 日第 422 号部颁法案。该法案就以下内容征求公众意见:初级有
机动物和植物产品的技术法规中所使用的术语(附录 I);有机农业生产体系一般
要求的技术法规(附录 II);动物生产体系的技术法规(附录 III);植物生产体
系的技术法规(附录 IV)。
2008 年 5 月 13 日第 18 号标准指令。 该指令规定了观赏性水生动物进口程序。
2008 年 5 月 13 日第 432 号部颁法案。该法案规定了生态系统和农业生态系统中
可持续有机萃取的本土产品和副产品的有机生产要求。
《关于牛脂肪及其制品的进口卫生要求》。该草案规定了从第三国进口牛脂肪及
其制品的卫生要求。
《关于中国产麻风树种子进口的标准指令草案》。该草案规定了上述产品进口的
植物卫生要求。
2008 年 5 月 29 日第 27 号标准指令。巴西拟对 2005 年 6 月 29 日第 13 号标准指
令(关于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 80%以下的未改性乙醇、蒸馏酒、利口酒及其他酒
精饮料特征和质量标准的技术法规)作出修正。
2008 年 5 月 20 日第 78 号部颁法案。巴西就以下三项文件征求公众意见:关于葡
萄酒及葡萄制品和葡萄酒制品及其原料的收集和样品使用程序(附录 I);关于进
口葡萄酒及葡萄制品和葡萄酒制品的取样程序(附录 II);关于葡萄酒及葡萄制
品和葡萄酒制品的进出口程序(附录 III)。
2008 年 5 月 21 日第 30 号标准指令。该草案制定了关于热带饲料植物种子生产和
销售的规则。
《关于烯酰吗啉(dimethomorph)的决议》。该决议草案修正了 2003 年 8 月 29
日第 165 号决议,允许在以下作物种植中使用烯酰吗啉(叶部施用):洋葱(MRL:
14 日);瓜(MRL: 14 日);葡萄(MRL:
2mg/kg,安全期 21 日)。
2008 年 5 月 28 日第 34 号标准指令。该草案批准了动物副产品加工和运输方式的
卫生和技术检验的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