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务 会 计 学
(第四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盖地 编著
第一章 税务会计概论
第一节 税务会计概述
一、税务会计的产生
在税务会计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现代所得
税法的诞生和不断完善对其影响最大。为了适
应纳税人的需要,税务会计有必要从财务会计
中独立出来,以充分发挥现代会计的多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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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纳税人的需要,或者说,纳税人为了适
应纳税的需要,税务会计有必要从财务会计中独
立出来,以充分发挥现代会计的多重功能。
目前,国内外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承认,税务会
计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构成会计学科三大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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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会计概念
本书认为,税务会计是以所涉税境的现行
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方
法和程序,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涉税事项
进行计算、调整和税款缴纳、退补等,即
对企业涉税会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
录和申报(报告),以实现企业最大税收
利益的一门专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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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务会计模式
基本上可以归为非立法会计、立法会计和
混合会计三种模式,也可以分为立法与非
立法两种模式。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属于不同会计领域,
两者分离有利于形成具有独立意义、目标
明确、科学规范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
应是会计发展的主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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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国税制结构体系不同,税务会计
一般有以下三种类型:
1.以所得税会计为主体的税务会计
2.以流转税(商品劳务税)会计为主体的
税务会计
3.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的税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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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务会计特点
有别于财务会计的主要特点有:
(一)税法导向性(或法定性)
税务会计以国家现行税收法令为准绳,
这是它区别于其他专业会计的一个最重
要的特点。
(二)税务筹划性
企业通过税务会计履行纳税义务,同时
还应体现其作为纳税人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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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调性
因税务会计是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的,
对财务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事
项及其结果,只要与税法规定不悖,就可
以直接采用;只有对不符合税法规定者,
才进行纳税调整,即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使之符合税法的要求。
(四)广泛性
按税法规定,所有法人和自然人都可能
是纳税人。法定纳税人的广泛性,决定了
税务会计的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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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与
区别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会计的法规制度对我国会计工作影响是方向
性的。税收对会计的影响,往往与法律对会
计的影响是分不开的,税收通过法律发挥作
用,法律保障税收的执行,但它们对会计影
响的着重点不同。因此,税收对会计的影响
是调节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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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两者除目标不同、对象不同(见本章第二节)
外,主要还有以下区别:
1.核算基础、处理依据不同
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存在不少差别,其中
最主要的差别在于收益实现的时间和费用
的可扣减性上。
2.计算损益的程序不同
税收法规中包括了修正一般收益概念的社
会福利、公共政策和权益条款,强调应税
所得与会计所得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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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坚持历史成本,不考虑货币时间价
值的变动,更重视可以预见的事项,而财务
会计则可有某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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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务会计对象与目标
一、税务会计对象
税务会计的对象是独立于会计系统之外的
客体,是运用会计的特定程序和方法对客
体进行的分类和表述。
在企业中,凡是涉税事项都是税务会计对
象。因此,纳税人因纳税而引起的税款的
形成、计算、缴纳、补退、罚款等经济活
动就是税务会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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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货币表现的税务活动,主要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
(一)计税基础、计税依据
1.流转额(金额、数额)
2.成本、费用额。
3.利润额与收益额
4.财产额(金额、数额)
5.行为计税额
(二)税款的计算与核算
按税法规定的应缴税种,在正确确认计税
依据的基础上,正确计算各种应缴税金,
并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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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款的缴纳、退补与减免
对企业多缴税款、按规定应该退回的税款
或应该补缴的税款,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
理。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的一些特
殊情况、特殊事项的特殊规定,从而体现
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
(四)税收滞纳金与罚款、罚金
企业因逾期缴纳税款或违反税法规定而支
付的各项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也属
税务会计对象,应该如实记录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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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会计任务
1.反映和监督企业对国家税收法规、制
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正确处理企业与国家的关系。
2.按照国家现行税法所规定的税种、计
税依据、纳税环节、税目、税率等,正确
计算企业在纳税期内的各种应缴税款,并
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3.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足额地
缴纳各种税金,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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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正确编制、及时报送税务会计报表(纳税
申报表),认真执行税务机关的审查意见。
5.及时进行企业税务分析,不断提高涉税核
算和税务管理水平,控制税务风险,降低纳税
成本。
6.充分利用现行税法和有关法规、制度赋予
企业的权力,积极进行税务筹划,尽可能降低
企业的税务风险和税收负担,争取企业税收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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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务会计目标
总目标:提供有助于税务决策的会计信息
(一) 依法纳税,认真履行纳税人义务。
(二) 正确进行税务会计处理,协调与财务
会计的关系。
(三) 合理选择纳税方案,有效进行税务筹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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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务会计基本前提
税务会计的目标是提供有助于企业税务
决策的信息,而企业错综复杂的经济业
务会使企业会计实务存在种种不确定因
素,因此,要保证税务会计信息治理、
要正确确认和计量,必须要明确税务会
计的基本前提(基本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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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会计主体
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并享有纳税权利的
实体,包括单位和个人(法人和自然人),即“纳
税权利人”。
纳税主体与财务会计中的“会计主体” 有密切
联系,但不一定等同。纳税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
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在一般情况下,会计主体应是纳税主体。但在特
殊或特定情况下,会计主体不一定就是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也不一定就是会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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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这一前提意味着该企业个体将继续
存在足够长的时间以实现其现在的承诺,如预
期所得税在将来被继续课征。这是所得税款递
延、亏损前溯或后转以及暂时性差异能够存在
并且能够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跨期
摊配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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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货币时间价值
货币(资金)在其运行过程中具有增值能力。
随着时间的推移,投入周转使用的资金价值
将会发生增值,这种增值的能力或数额,就是
货币的时间价值。这一基本前提已成为税收立
法、税收征管的基点,因此,各个税种都明确
规定纳税义务的确认原则、纳税期限、交库期
等。它深刻地揭示了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目
标之一──纳税最晚,也说明了所得税会计中采
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纳税调整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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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会计期间
纳税会计期间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选
定的纳税年度期间。
我国纳税会计期间统一规定为日历年度,
非由纳税人自己选择。
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
或者由于改组、合并、破产、清算等原因,
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限不足12个月
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纳税年
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
一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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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度会计核算
年度会计核算是税务会计中最基本的前提,
各国税制都是建立在年度会计核算的基础上,
而不是建立在某一特定业务的基础上。课税只
针对某一特定纳税期间发生的全部事项的净结
果,而不考虑当期事项在后续年度中的可能结
果如何,后续事项将在其发生的年度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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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务会计原则
如果站在纳税人的角度,税收核算(税
款稽征)原则就是税务会计原则。
在财务会计中,反映会计信息质量特征
原则、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原则、确
认与计量的修正原则,其基本精神大多
也适用于税务会计,但因税务会计与税
法的特定联系,税收原则理论和税收立
法原则会非常明显地影响、甚至主导税
务会计原则,此外,还应体现税务会计
主体的税收利益,逐步形成了税务会计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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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导向原则
税法导向原则亦称税法遵从原则。
税务会计应以税法为准绳,在财务会计确认、
计量的基础上,再以税法为判断标准(或以税
务筹划为目标)进行重新确认和计量,在遵从
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履行纳税义务,寻求
税收利益。该原则体现“税法至上”,税法优
先于会计法规等其他普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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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财务会计核算为基础原则
此项原则适用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混合的会
计模式。其基本含义是:
⑴对于已在财务会计报表中确认的全部交易事
项的当期或递延税款,应确认为当期或递延所得
税负债或资产;
⑵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计量某一交易事项的当
期或递延应纳税款,以确定当期或未来年份应付
或应退还的所得税金额;
⑶为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不预
期未来年份赚取的收益或发生的费用的应纳税款
或已颁布税法、税率变更的未来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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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计制原则与实现制原则
由于收付实现制不符合财务会计要素的确认、
计量原则,不能用于财务会计报告目的,为了
更多的借助于财务会计记录,降低税收征管成
本,因此,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税法都接受应计
制原则。
各国早期的税法都是按收付实现原则计税,
体现了现金流动原则(具体化为公平负税和支
付能力原则),是确保纳税人有能力支付应纳
税款而使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基础。
在税法和税务会计实务中,世界上大多数国
家实际采用的是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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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历史(实际)成本计价原则
按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进行会计处理,既有利
于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存量计量,也
有利于对收入、费用、利润的流量计量,因此,
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财务
成果。在税务会计中,除税法另有规定者外,
纳税人必须遵循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因为它具
有确定性与可验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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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性原则
与财务会计的相关性原则的含义不同,税务
会计的相关性体现在所得税负债的计算,是指
纳税人当期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
与其取得的收入相关。
六、配比原则
税务会计的配比原则是在所得税负债计算时,
应按税法确定收入(法定收入)并界定同期可
扣除费用,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
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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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确定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是指在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
按所得税税法的规定,在应税收入与可扣除费
用的实际实现上应具有确定性,即纳税人可扣
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八、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与
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该原则属于定性原则而非定量原则,具有较大
的弹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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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原则
营业收益是指企业通过其日常性的经营活动
而获得的收入,通常表现为现金流入或其他资
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其内容包括主营业务
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部分,其税额的课征
标准一般按正常税率计征。
资本收益是指在出售或交换税法规定的资本
资产时所得的利益,资本收益的课税标准具有许
多不同于营业收益的特殊规定。因此,为了正
确地计算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费用,应该遵循
两种收益的划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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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税款支付能力原则
纳税能力是指纳税人应以合理的标准确定计
税基数,有同等计税基数的纳税人应负担同一
税种的同等税款。因此,纳税能力体现的是合
理负税原则。与企业的其他费用支出有所不同,
税款支付必须全部是现金支出,因此,在考虑
纳税能力的同时,也应考虑税款的支付能力。
十一、筹划性原则
税务会计既要保证依法计税、纳税,又要尽
可能地争取纳税人的最大税收利益。因此,选
择什么样的会计政策、采用何种税务筹划方案,
必须事先进行周密地谋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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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税务会计要素
税务会计要素是对税务会计对象的进一
步分类,其分类既要服从于税务会计目
标,又受税务会计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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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税法中规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根
据。在税收理论中称为税基。纳税人的各种应
缴税款是根据各税种的计税依据与其税率相乘
之积。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不同,有收入额、
销售(营业)额(量)、增值额(率)、所得
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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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税收入
应税收入是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应税
行为所取得的收入,即税法所认定的收入。因此,
也可称为法定收入。
确认应税收入的原则有两项:一是与应税行为
相联系,即发生应税行为才能产生应税收入;二
是与某一具体税种相关。纳税人取得一项收入,
如果是应税收入,那必然与某一具体税种相关,
即是某一特定税种的应税收入,而非其他税种的
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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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扣除费用
扣除费用是企业因发生应税收入而必须支付
的相关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即税法所认
可的允许在计税时扣除项目的金额,亦称法定
扣除项目金额。
属于扣除项目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是
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记录的基础上,分不
同情况确认:一是按其与应税收入的发生是否
为因果关系;二是在受益期内,按税法允许的
会计方法进行折旧、摊销;三是对财务会计中
已经确认、计量、记录的某些项目,凡超过税
法规定扣除标准的,一律按税法规定的限额作
为扣除费用。 35
四、应税所得与应税亏损
财务会计中的“所得”就是账面利润或会计
利润。税务会计中的“所得”即指应税所得,
或称应纳税所得,它是应税收入与法定扣除项
目金额(扣除费用)的差额,也是所得税的计
税依据。
如果应税所得是负数,则为应税亏损。对应
税亏损,可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前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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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亦称应缴税款。它是计税依据与其
适用税率或(和)单位税额之乘积。应纳税额
是税务会计特有的一个会计要素。影响应纳税
额的因素有计税依据、税率、单位税额和减免
税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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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务会计等式
在混合模式下,当财务会计要素的确认与税务会
计一致时,按财务会计处理;当两者不一致时,按
税法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后再融入财务会计之中。
它们之间的关系构成以下两个会计等式:
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应税所得
计税依据×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应纳税额
前者仅适用于所得税,后者适用于包括所得税在
内的所有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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