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煤业公司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工资
安全风险抵押金及安全生产奖励管理办法
各煤业公司:
为加强对各煤业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制,充分调动“五职”矿长的积极性,实现年度安全生产奋斗目标,
按照集团公司董事长指示,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现制定《各煤业
公司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工资、安全风险抵押金及安全生产奖励管理
办法》,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部分 工资
一、范围
各煤业公司副总经理(安全生产系统)以上人员。
二、工资标准
序号 人 员 月工资标准(元)
1 煤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10000
2 煤业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8000
3 煤业公司副总经理 7000
三、工资标准比例
以上人员的月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占工资总额的
25%、安全工资占工资总额的 25%、产销工资占工资总额的 20%、
成本工资占工资总额的 10%、入井工资占工资总额的 20%。
四、工资考核办法
各煤业公司的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的工资由河南省嵩基能源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每月进行考核和发放。具体办法如
下:
1、基本工资(满分 25 分):该项不纳入能源公司考核范围,
由各煤业公司自行考核;
2、安全工作(满分 25 分):当月矿井不发生任何事故,得 25
分;每发生一人生产性重伤事故或一起二级以上(含二级)非伤亡
事故,按事故性质对系统副总经理和安全副总经理各扣 5 分;发生
生产性死亡事故,该项均不得分;
3、产销计划(满分 20 分):当月矿井完成能源公司下达的生
产指标和销售指标,该项得 20 分,每超 1%加 1 分;完成当月生产
和销售指标 60%~100%的,每低 1%扣 1 分;低于 60%的,该项不
得分(生产和销售指标原则上不予调整,属于政策性停产、方案变
更、其他不可预测因素等经能源公司研究后方可进行核减);
4、生产成本(满分 10 分):当月矿井直接生产成本控制在规
定的范围内,该项得 10 分;每低于规定生产成本的 10%奖 2 分,每
超出规定生产成本的 10%扣 2 分,扣完为止;
5、下井次数(满分 20 分):当月完成下井及跟班次数,该项
得 20 分(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 10 次、其中下井带班不得少于 5
次;其它副总以上矿级领导下井不少于 21 次、其中下井带班不少
于 13 次);每少下井一次扣 2 分,每少下井带班一次扣 3 分,扣完
为止(外出学习或考察另行制定考核方案)。超出规定下井次数的,
每超 1 次补助 40 元;
6、每月 5 号前,能源公司对各单位工资考核完毕(实际发放工
资=当月考核得分÷100×工资标准),经考核人员与各煤业公司双方
签字,报能源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交公司财务部,15 号发放工资。
第二部分 个人安全风险抵押金及矿井安全保证金
一、个人安全风险抵押金
(一)范围
各煤业公司副总经理(安全生产系统)以上人员。
(二)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及方式
1、缴纳标准
序号 人 员 缴纳标准(元)
1 煤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5000
2 煤业公司常务及安全副总经理 4000
3 煤业公司其他副总经理 3000
2、缴纳方式: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缴纳到能源公司财务管理部。
3、返还标准:全年消灭死亡事故,对缴纳人员给予缴纳标准四
倍的返还。
(三)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及兑现办法
1、各煤业公司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由能源公司
每季度(或连续三个月)进行综合考核、发放;
2、各煤业公司季度(或连续三个月)内消灭生产性死亡事故,
每季度(或连续三个月)返还 1 次安全风险抵押金,每次返还金额
为所缴纳标准的全额;
3、各煤业公司季度(或连续三个月)内发生生产性死亡事故,
沉淀所缴纳的全额安全风险抵押金,并重新补缴下一季度(或连续
三个月)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4、各煤业公司季度(或连续三个月)内发生非生产性伤亡事故,
费用在 20 万元以内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不予兑现;
费用在 20 万元以上的,沉淀董事长和总经理所缴纳的全额安全风险
抵押金,并重新补缴下一季度(或连续三个月)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5、缴纳人员所在煤业公司全年消灭死亡事故,年底退还本金。
二、矿井安全保证金
(一)安全保证金的缴纳标准:仟祥煤业公司和周山煤业公司
缴纳 30 万元/年;嵩基煤业公司和天基煤业公司缴纳 15 万元/年;
(二)缴纳方式: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缴纳到能源公司财务管理
部;
(三)缴纳时间:每年年底缴纳下一年度的安全保证金;
(四)安全保证金的用途:
1、用于矿井不能按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处罚,处罚按照能源公
司《管理制度汇编》中安全奖惩制度之规定执行;
2、用于矿井发生死亡事故的处罚,发生死亡事故处罚 10 万元/
人次;
3、用于矿井发生重伤事故和二级以上(含二级)非伤亡性事故
的处罚,处罚按照每人(次)罚款 1 万元;
(五)安全保证金的补缴:当年安全保证金全部扣除或部分扣
除后,年底按所定标准补齐下一年度的安全保证金。
第三部分 安全生产奖励
一、范围
各煤业公司副总经理(安全生产系统)以上人员。
二、奖励标准
序号 人 员 矿井规模(万吨/年) 奖励标准(万元)
30 及以下 10
1
煤业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60 12
30 及以下 6
2
煤业公司常务及
安全副总经理 60 7
30 及以下 5
3
煤业公司其他
副总经理 60 6
(三)考核办法(满分 100 分)
各煤业公司的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的安全生产奖励由能源公司每
季度(或连续三个月)进行考核和发放。具体办法如下:
1、安全工作(满分 25 分):矿井季度(或连续三个月)内消
灭重伤以上事故(含重伤)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该项得 25 分;
矿井季度(或连续三个月)内每发生 1 人生产性重伤或一起二级以
上非伤亡事故,按事故性质对系统副总经理和安全副总经理各扣 5
分;矿井季度(或连续三个月)内发生死亡事故,该项均不得分;
2、生产作业计划(满分 25 分):矿井季度(或连续三个月)
内完成能源公司下达的生产指标和销售指标,该项得 25 分,每超 1%
加 1 分;完成季度(或连续三个月)内生产和销售指标 60%~100%
的,每低 1%扣 1 分;低于 60%的,该项不得分(生产和销售指标
原则上不予调整,属于政策性停产、方案变更、其他不可预测因素
等经能源公司研究后方可进行核减);
3、质量标准化工作(满分 10 分):矿井季度(或连续三个月)
内质量标准化工作平均达到 90 分以上,该项得 10 分;矿井季度(或
连续三个月)内质量标准化工作平均得分在 80~90 分(含 90 分),
该项得 5 分;矿井季度(或连续三个月)内质量标准化工作平均得
分在 80 分以下(含 80 分),该项不得分;
4、生产成本(满分 15):矿井季度(或连续三个月)内生产
成本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该项得 15 分;每超出规定生产成本的
10%扣 2 分,扣完为止;每低于规定生产成本的 10%奖 2 分;
5、安全隐患闭环管理落实情况(满分 10 分):矿井季度(或
连续三个月)内隐患全部按要求整改到位,该项得 10 分;挂牌督办
的重大隐患未按要求解决到位的,对责任人每项扣 2 分;一般隐患
未按要求解决到位的,对责任人每项扣 分,扣完为止;
6、下井次数(满分 15 分):季度(或连续三个月)内完成规
定下井次数和下井带班次数的,该项得 15 分;季度(或连续三个月)
内未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少一次下井扣 1 分,少一次下井带班扣
2 分,扣完为止(外出学习或考察除外);
(四)安全生产奖励发放办法
1、各煤业公司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的安全生产奖励由能源公司每
季度(或连续三个月)进行考核,评出每人得分;
2、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按考核办法要求的 6 项逐项评分;
3、发放办法:考核后,每季度(或连续三个月)发放一次。第
一季度(或连续三个月)发放奖励标准的 20%;第二季度(或连续
三个月)发放奖励标准的 20%;第三季度(或连续三个月)发放奖
励标准的 30% ;第四季度(或连续三个月)发放奖励标准的
30%;;
4、发放标准:按考核实际得分发放。
实际发放安全生产奖励金额=季度(或连续三个月)考核得分÷
100×每季度(或连续三个月)的奖励标准。
第四部分 其他
1、以上人员在职期间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本职工作,工
资发放、安全风险抵押金兑现、安全生产奖励发放按实际工作时间
计算,续接人员按规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按实际工作时间
计算。
2、因政策性停产达到一个月及以上的,个人工资的发放另行制
定方案;因政策性停产达到一季度(或连续三个月)的,当季度(或
连续三个月)风险抵押金不再考评兑付;因政策性停产不能实现全
年生产的,奖励标准按实际生产天数的与全年天数比例执行。
3、对全年完成各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年底将评出先进单位、
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并给予表彰。
4、为体现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理念,落实全员安全生
产责任制,各煤业公司可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管理办
法。
5、本办法从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不完
善之处,将及时修改和补充。
6、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登封市嵩基(集团)有限公司。
登封市嵩基(集团)有限公司
2011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