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自主权能否损害消费者知情权
裁判要旨
收取酒水服务费是属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内容之一,即企业的价格行为权
。但企业的价格行为权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
权,是企业在进行价格行为时必须充分尊重的。如果企业在行使价格自主
权时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
的民事责任。
案情
原告姜士民于2004年4月24日晚偕同妻子李某邀约朋友数人到被告经营的
红天鹅火锅餐厅就餐,消费了一瓶自带的五粮液酒。被告餐厅的服务员在
原告就餐前及消费自带的五粮液时均未对原告进行提示的情况下,在原告
消费完结账时,被告单方面按照五粮液在被告店内售价500元的20%收取了
原告酒水服务费100元。原告认为,被告对消费自带酒水要收取酒水服务
费未在显著位置张贴告示、事前也没有口头告知原告,未保障原告的知情
权;在酒水服务费上,原、被告始终未成立有效的合同关系;被告事后强行
收取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选择权,是强迫交易。被告收取酒水服务费
的收费金额和项目均不合理、不合法,其张贴在收银台上“谢绝自带酒水
”的告示系以格式合同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请求法院判决
被告返还违法强行收取的100元“酒水服务费”并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
三十四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