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利能力的本质
编者提按:学术上有两种境界可以相映成趣:罔顾左右和趋之若鹜。前者谓我思故我
在,我在即我思;后者谓他思故我思,他在即我在。显然,前者是一种个性存在与发展,
后者则是一种共性存在与衍生。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只有独立的个性存在才是事物发展
的深层动因。所以,具有个性的学术思想乃至学术方法对于学术的生长是至关重要的。近
些年来,由于学术空间的物化与官化,使得对于学术空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其典型的体现
就是对学术“话语权”的争夺。似乎有了“话语权”就有了学术地盘与地位一样,而事实
上这却是一种非常入世与入俗的弄学之术。当不少人为了人格权能否独立成编而喋喋不休
地争论,更有人不容别人侵犯其话语权这种“人格权”时,“论权利能力的本质”一文却
不动声色,心平气和地罔顾左右而言他,其沉着冷静,不慌不忙,全无邀功请赏之迫切急
躁。文章从权利能力的精神实质和制度设计层面阐释了其原理与功能,进而为理解和判断
有关制度,包括人格权制度提供了基本的理论依据。文章不去人云亦云,但以别开生面云
人之云,金鼓未鸣,剑未出鞘,既已从容班师回朝。只留下有悟性之“话语权”者对于其
人格权的无名反思。
体享有具体权利的资格。〔13〕
标记出各种不同的角色与功能,并依据身份将这种角色与功能分配给现实中的人,同时,
通过此种角色与功能将现实中的人与活着的物相区分。〔25〕也就是说,自罗马法开始,
就将一项项象征身份与地位的 Caupt(人格)加在个别人而非所有人头上,以显示其特殊
性,人格平等即法律地位的平等也就无法实现。直到 1794年的《普鲁士一般邦法》还规
定了严格的等级地位而非平等人格,规定了贵族、市民与农民之不同的人格,有些东西仅
仅贵族能够获得和拥有而其他人不得拥有,有些东西市民可以拥有而农民不能拥有。
〔26〕在这种情况下,人格的意义就显得特别突出。
于中世纪,时至近代,在继承这一传统的同时,确立了伦理上自由的主体具有承担责任的
能力。因此,人们认为,persona的思想是人文主义的表现。〔36〕奥地利民法典的起草
者蔡勒认为:理性的存在,只有在决定自己的目的,并具有自发地予以实现的能力时,才
被称为人格。萨维尼坚定地说:所有权利皆因理性的内在于个人的自由而存在。因此,人
格、法主体这种根源的同一性以如下的定式表现出来:每个人都是权利能力者。〔37〕萨
维尼以法人的法律人格并非源于其本质,而坚持拟制理论。他虽然使用了“权利能力”一
词,但他坚持的恰恰是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源于其自身的本质(理性与伦理性),而法人却
无此特征。
。〔46〕
版,第 109-1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