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一、瓦斯便携仪
1、便携仪当班使用,下班交回充电,当班不交罚款 10 元,三
天不交,视为丢失。使用一年以内丢失的赔偿 800 元,使用一年以上
丢失的赔偿 400 元。
2、不准在井下私自打开、调试便携仪。否则,罚款 30 元。
3、各采掘队跟班队长、班长凭牌领取便携仪下井,并检查其完
好情况,有故障的仪器禁止下井使用。否则对发放单位和使用单位各
罚款 50 元。
4、便携仪领取牌丢失,应立即联系挂失,补充新牌。否则,仪
器丢失,照价赔偿。
二、光学瓦斯鉴定仪
1、光学瓦斯鉴定仪由仪器维修人员负责管理发放,凭牌领取使
用。
2、仪器每天升井后必须先清除表面浮尘,然后检查其气密、光
谱、药品等情况,有问题必须当天处理。
3、仪器当班使用,下班交回仪器房,损坏、丢失配件的,给予
10—50 元罚款,仪器丢失照价赔偿 800 元。
4、井下不得私自打开、调试仪器,否则罚款 30 元。
5、瓦斯检查员下井前必须认真检查仪器的完好情况,有故障的
仪器不得下井使用,否则发现一次罚款 30 元。
6、仪器管理人员要定期对仪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出现问题对
维修人员处以 10—30 元罚款。
7、仪器应定期更换药品和电池,发现仪器电池电量不够或药品
失效下井的,每次罚款 20 元。
三、自救器
1、自救器由充灯房集中发放,职工上班前凭灯牌领取自救器和
矿灯,下班后交回自救器和矿灯,换回灯牌。
2、职工下井领取自救器时,要当面检查自救器封条是否断开、
有无变形或其它损坏,是否属过期(使用 3 年以上),发现上述情况
职工有权拒绝领取。
3、携带自救器下井时,要爱护自救器,不准垫座,乱扔乱放,
更不准随意拆卸自救器。若属无故丢失、随意打开、拆卸自救器造成
报废的,要照价赔偿。
4、自救器封条开启但不造成报废的,应交生产技术部进行处理。
5、充灯房发放员对收回的自救器要清扫干净,摆放整齐。对自
救器使用情况要有记录,对损坏、报废的自救器应及时维修或注销。
6、自救器使用人员因灯牌丢失造成自救器丢失,要照价赔偿。
使用 1 年以内赔偿 80 元,使用一年以上赔偿 40 元。
本制度由通风管理部监督执行。
瓦斯监测装置管理制度
一、机电队负责在井下所有采掘地点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矿
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安装监测装置,并负责电缆
续接、吊挂及维护。
二、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瓦斯电闭锁,在瓦斯超限时能自
动切断工作面及回风流所有电源。掘进工作面在开口施工前,施工队
必须在距风机 30 米范围内加装总开关,以便安装风电、瓦斯电闭锁,
否则罚款 200 元。
三、瓦检工每班必须对所管辖区域的瓦斯传感器(探头)进行
检查校对和记录,对监测装置及电缆进行外观检查,并将校对数据及
检查问题及时汇报调度室。
四、采掘工作面探头由当班班组长负责按规定挪移、吊挂,否则
罚款 100 元;掘进面探头应悬挂在风筒对帮,否则罚款 100 元。
五、掘进工作面每次放炮前,必须由班组长将探头及电缆线,
挪至距放炮地点 30 米以外,并悬挂在巷帮,放炮后及时挪至规定位
置,否则放炮员禁止放炮。
六、凡因放炮崩坏探头,照价赔偿。
七、非监测人员严禁私自拆卸探头和甩掉监测装置,否则罚款
500 元,并追究有关人员及队长责任。
八、私自拆除风电、瓦斯电闭锁或采用其它手段造成闭锁装置
不起作用的,罚款 1000 元。
九、封堵瓦斯探头,将探头置于新鲜风流中或用新鲜风流稀释
瓦斯探头,对队罚款 500 元。
十、监测装置出现故障不及时安排人处理,罚款 50 元。
本制度由通风管理部、调度室监督执行。
井下监测设备日常维护管理制度
一、监测信号线与其它管线同侧吊挂时,要至少留 米的间距,
以免影响传输数据。
二、监测信号线不得与其它设备信号线共用,线路上每隔 50 米
设置“监测信号专线”明显标志。
三、监测信号线要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线路老化,要及时更
换,避免造成数据传输错误或误报警。
四、瓦斯电闭锁必须安装在被控电源的负荷侧,报警点、断电
点、复电点、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五、井下监测设备每天要有专人负责对其进行维护、降尘,检
查是否失爆、线路吊挂是否标准、说明牌是否丢失等。
六、每 10 天对井下所有甲烷传感器标校一次,并与瓦斯电闭锁
试验同步进行。监测电工在请示安排试验的时间内进行试验与标校,
试验结束后立即在井下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要建立专帐,详细记录。
七、井下所有监测信号接线盒,每月要全面检查一次,发现问
题及时处理,杜绝失爆现象发生。
八、扩修处有监测信号线时,首先要对其进行保护,防止扩修
时大块物体下滑,砸坏监测信号线,使井下数据传输中断。
九、扩修处有监测分站时,首先要与调度室取得联系,对监测
分站挪移或加以保护,否则不准施工。
十、掘进工作面放炮时,瓦斯传感器(含信号线)挪移、保护
由施工队班长负责,如出现探头吊挂不合理造成误报警或由于对探头
保护不到位造成损坏或失灵,对队长罚款 200 元,对当班班长罚款
100 元。造成后果严重者,将从严从重分析处理。
十一、加固巷道时,监测信号线移至棚梁的内侧,严禁出现挤
压信号线或不便于信号线维护的现象。
本制度由通风管理部监督执行。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一、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所有从事井下爆破作
业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必须持证(爆破证和安全资格证)上岗。
二、入井前,爆破工必须对自己领用的炮器、便携仪等进行认真
检查,保证仪器灵敏可靠。
三、放炮母线长度根据撤人距离要求必须符合以下规定:采煤工
作面不少于 50 米;煤巷不少于 75 米;岩巷、半煤岩巷,不少于 100
米,且严禁出现明接头。
四、严格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放炮制度。
五、“三人联锁”放炮实施换牌时,应严格按下述程序进行。
1、爆破工在检查连线工作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并将
放炮母线与连线进行连接,最后离开放炮地点。
2、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在检查顶部、支架、上下安全出口、
风量、堵塞物、工具设备、洒水等放炮准备工作无误,符合放炮条件
时,负责清点人数、布置警戒,组织人员撤到规定的安全地点躲避。
警戒设置后,生产班组长将命令牌交给瓦检工。
3、瓦检工按规定检查瓦斯确认符合放炮条件,接到生产班组长
放炮命令牌后,监督放炮警戒设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无误后将放炮
牌交给爆破工。
4、爆破工接到放炮牌后,要求生产班组长在一炮三检记录对应
位置签上放炮意见及其姓名,爆破工检查无误后,爆破工将放炮母线
与炮器连接准备放炮。放炮工作必须在通风良好、有掩护的安全地点
进行。
5、放炮通电工作只能由爆破工一人完成。放炮前,爆破工要认
真检查网路是否导通。在网路正常后,爆破工必须发出放炮警号,高
喊数声“放炮”或鸣哨数声,至少再等 5 秒,方可放炮(放炮信号:一
声停、二声放炮、三声撤除警戒)。
6、放炮后,爆破工必须立即取下炮器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
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
7、放炮后,待工作面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和班组
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
爆等情况。如无异常,方可撤除警戒,通知警戒线以外人员返回,恢
复工作,三牌各归原主。
六、破警戒把口规定:
1、采煤工作面:撤人距离:煤 30 米,煤岩 50 米。
采煤工作面设两道警戒线:
(1)上付巷设一道警戒线,警戒线距上安全出口 30 米(回风
侧),班长派把口工警戒把口;辅助放炮员(副炮手)监督,并测量
每炮回风流瓦斯浓度。
(2)放炮地点以下(进风侧)设一道警戒线,此警戒线随放炮
移动而移动,爆破工和班长在警戒线外进行爆破作业。
当在安全出口进行爆破作业时,下付巷警戒线设在距安全出口
30-50 米处。
放炮期间,出现特殊情况,如崩倒支架、压死溜子、冒顶,爆破
工必须将母线从炮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结成短路,生产班长在接到放
炮员通知后,方可召集人员进入现场处理。
2、掘进工作面:撤人距离:煤巷掘进面:直巷 75 米;弯巷:50
米;岩巷(半煤岩巷)掘进面:直巷 100 米;弯巷:75 米。临时作
业(崩底、扩修等)地点:根据作业地点的岩性,依照采、掘面撤人
距离规定,确定撤人距离。
新掘巷道、临时作业(放炮)地点、贯通(需放炮)制定措施时,
必须附作业地点放炮把口示意图,并注明警戒位置、距离、把口个数,
施工单位要按照规定配齐“两牌一绳”,否则,严禁作业。
班组长和爆破工必须熟悉通往爆破地点 100 米范围内通道和巷
道状况,亲自布置把口工担任警戒工作。警戒把口要求如下:
⑴每个警戒点派 2 个人,到达警戒位置后,其中一人警戒,另一
人返回向班组长报告该地点警戒到位。
⑴当把口人员有限,每个警戒点不足派出两人时,每点可分别派
一名把口工到指定警戒位置,由班组长亲自巡视把口地点,落实把口
人员到位情况,待把口人员全部到位后方可返回,除换牌外,生产班
组长要在爆破记录本上签上“口已把好,允许放炮”命令,且要签上姓
名、当时的时间。
⑴爆破工接到放炮牌后,将放炮母线与连接线进行连接,最后离
开放炮地点,必须撤到警戒线以外进行放炮。
⑴把口人员在未接到撤除警戒命令前,不得私自进入警戒区或撤
除警戒,撤除警戒命令由班组长负责安排专人通知。
⑴严格执行“一炮一警戒制度”。
七、“两牌一绳”:
1、放炮警戒牌:放炮警戒牌(尺寸 250×200mm)标明:“正在
放炮、严禁通行”字样。要求字迹清晰、牌板规范。
2、警戒位置牌:(尺寸 250×200mm)标明:“撤人距离××米”要
求:警戒位置必须固定在距离爆破地点符合有关规定的警戒位置,该
牌由生产区队技术人员负责定期挪动。
3、警戒拉绳:
警戒拉绳一律采用直径不小于 的麻绳,长度要求不小于把
口地点的巷道宽度。
凡发现无证把口,对把口人员罚款 30 元;爆破作业把口地点警
戒牌(警戒位置牌、放炮警戒牌)数量不足或不规范、字迹不清、爆
破作业把口地点无警戒拉绳或不符合要求,罚款 50 元;撤人距离不
符合规定,罚款 100 元。
八、火工品管理要严格执行“专人、专号、专箱”制度,严防火工
品流入社会。
九、装药前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
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药卷之间必须相互密接。
十、装药后,必须把雷管角线悬挂和扭结,严禁雷管脚线、放炮
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十一、脚线的连接要采用串联方法,由爆破工或经过专门训练的
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路线和通电工作只
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十二、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正向爆
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
采取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分次装药、分次放炮,严禁一次装药、分
次放炮。
十三、在采煤工作面放炮,要根据工作面条件的要求,严格执行
掐口炮;煤巷、岩巷工作面放炮前必须坚持使用临时支护和超前支护。
十四、严格按规定处理残爆和拒爆。发现残爆、拒爆不立即停止
作业,罚款 100 元;发现残爆、拒爆不通知放炮员而擅自处理,罚
款 500 元;不经生产班长签字(“炮已放完”、姓名、时间),放炮员
离开爆破作业地点,对放炮员罚款 30 元;不符合放炮条件或放炮工
作结束而生产班长不签字者,对生产班长罚款 50 元。
十五、未经放炮员允许,私自撤除放炮警戒,罚款 100 元,罚生
产班长 50 元;放炮员不制止,罚放炮员 30 元。
本制度由安全监察部监督执行。
爆破材料使用管理制度
一、电雷管编号制度:
1、由通风队负责对放炮员统一编号,要求一人一号,不允许重
复,并分别把所有放炮员编号交调度室、炸药库、通风管理部各存档
一份,放炮员编号的更改及新增,通风队要及时通知调度室、炸药库、
通风管理部。
2、通风管理部负责安排落实依据通风队提供的放炮员编号,对
雷管进行打号,并建立一号一箱,严禁混放。
3、通风队依据放炮员编号制作雷管领取牌,领取牌丢失,要及
时告知有关队领导和炸药库,严禁非本人持牌领取雷管。
4、库管员要严格按照放炮员的编号对雷管进行逐发打号,雷管
打号要清楚规范,不准误发雷管,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发。
5、不准发放不打号雷管,否则对发放雷管人员罚款 100 元/发,
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爆破材料领退制度:
1、通风队依据放炮员编号制作雷管领取牌,领取牌要求显示姓
名、编号、放炮工龄及一寸免冠照片等内容,炸药库管理员根据领取
牌进行雷管发放。领取牌丢失,要及时告知有关队领导和炸药库,严
禁非本人持牌领取雷管。
2、放炮员领取雷管必须首先出示领取牌,库管员依据领取牌编
号及雷管票对照发放,放炮员领到雷管后仔细检查雷管数目和编号,
发现不符立即纠正。
3、库管员负责在雷管领取三联单上注明放炮员姓名或编号并审
验数量盖章。
4、放炮员领雷管时,应在药库存料单上注明领取各段的数量,
不允许库管员代填,代填一段对放炮员、库管员各罚 1 元。
5、班组长负责验收放炮员领取各段雷管数量并在放炮员保存料
单上注明,使用结束注明实耗、应退数并签名,不允许放炮员本人填
写。
6、放炮员退雷管时,在药库料单上填写实耗实退数量,不允许
库管员填写。
7、库管员负责在施工单位存料单上填写实领、实耗、实退数并
盖章,不允许他人代填,代填一次对库管员、班组长各罚款 50 元。
8、三联单不对照,查找库管丢失原因,每枚罚款 100 元。
9、所有雷管票填写双方相互监督,发生分歧及时汇报,分析处
理。
10、残管、瞎管,票中必须注明,残管视为实耗,瞎管视为应退
数内。
11、施工队、通风队、供应科雷管票必须对账保存,专人管理,
并每十天向调度室汇报一次。
12、炸药库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通风队、调度室分析处理。
三、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1、凡井下拾到雷管,要立即交与瓦检员,地面捡到雷管交与通
风队,由通风队统一开据证明报通风管理部按规定进行奖励,对丢失
雷管的放炮员及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罚。
2、凡井下发现丢失雷管,对使用单位罚款 500 元/发,对放炮员、
班组长各罚款 200 元/发;雷管升至平地,筛选厂捡到每管对班组长、
放炮员各罚款 300 元;验身时查出的对放炮员罚款 300 元/发,对所
在区队罚款 1000 元/发。
3、雷管票签字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罚款 50 元,对个人罚款 10
元。
4、发出没打号雷管进入工作面,对放炮员、库管员各罚 100 元/
发。
5、没有打号雷管,放炮员有权拒领,并报告调度室,影响生产
的,责任归炸药库。
6、放炮员所领雷管编号与本人编号不符,一次对放炮员、库管
员各罚款 100 元,并承担后果。
7、雷管不入箱或雷管箱锁不起作用罚放炮员 100 元/次。
8、私自掐雷管脚线对责任人罚 10 元/发。
9、地面筛选厂及其他人员捡到雷管要及时上交通风管理部,由
通风管理部出具证明。对于上交雷管人员,矿将给予 50 元/发奖励。
10、发出雷管不交而转交他人或卖与他人,按偷盗追究刑事责任。
11、通风管理部每月不定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放炮员、生产班组长、
库管员住处及作衣柜进行两次检查,并在早上调度会通报,缺少一次
罚款 50 元。
四、雷管使用管理规定:
1、炸药库建立火工品使用日报表,每天零点班库管工出井后报
于调度室主管人员,调度室主管人员接到日报表后认真核对当天火工
品使用数量,出现偏差,要严格分析处理。
2、炸药库铁栅栏门正常情况下必须上锁关闭,任何人不得入内(检
查人员除外),否则对库管员罚款 50 元。
3、施工单位、调度室每班提前3个小时将当班所需雷管数、段
数、作业地点、放炮员配置情况及编号报于炸药库,库管员据此对雷
管进行打号,各队所报雷管数必须与管票上符合,误差不超过 20%,
否则罚款 10 元/管。
4、放炮员到达工作地点后,必须由生产班组长对所领雷管进行
验收签字,每次放炮前班长必须亲自对放炮地点使用雷管数进行核查,
并在放炮记录上签字,采煤工作面在放炮前必须由生产班组长亲自对
装药地点逐个核查,然后在放炮记录签字后方可放炮,不经验收签字
放炮对放炮员罚款 100 元。
5、残管箱必须上锁,每月验收雷管时进行验收,并按照残管处
理有关规定上缴,入残管箱的雷管脚线必须掐断,否则罚款 20 元/管。
6、雷管打号不清晰,不能准确辩认,对库管员罚款 10 元/发。
7、库管员脱岗,罚款 50 元,脱岗两次调离本工作岗位。
8、放炮员及背药人员乘罐笼时,严禁与其它人员混坐,否则对
信号工罚款 50 元。乘罐时背药工和放炮员分开乘罐。
五、炸药使用管理规定
1、各队背药工在领取炸药时,库管员按计划发放,并把实发数
量填写在料单上签字盖章。
2、炸药运到工作地点后,班长核实领取数量。工作面放炮工序
完毕后,班长召集放炮员、背药工核实使用数量和剩余数量,误差应
该为零。
3、领、用炸药误差不得超过 2 封(6kg)否则必须全部退回炸药库。
工作场所炸药箱内存放炸药不得超过 2 封,否则罚款 5 元/卷。
4、井下炸药必须存放在作业地点的炸药箱内,并上锁。炸药箱
必须放在爆破地点 100 米以外。存放量不得超过 6kg,严禁乱扔乱放,
否则发现一卷罚款 10 元,并追究班长责任。
5、凡在巷道内发现残留雷管炸药,且该巷内无固定施工单位的,
对该巷道原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
本制度由安全监察部监督执行。
瓦斯超限应急及分析制度
一、工作面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时,必须立即处理;发现井下
大面积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通知相关段队断电撤人,并认真了解瓦
斯超限的原因之后,立即向通风区调度及矿调度汇报瓦斯超限情况,
另一方面通知值班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控维修工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赶往事发地点,先对监测
探头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查看运行是否正常。属系统故障的要立即
处理,并及时将现场情况反馈给调度。
三、井下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时,现场的工作人
员必须立即停止工作, 如果瓦斯浓度超过 %时,现场跟班段长、
瓦检员负责立即将人撤到新鲜风流中,同时瓦检员将现场的生产情况
和造成瓦斯超限的原因汇报通风区调度及矿调度,同时在现场积极采
取措施,防止事故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四、施工段队的值班段长,应积极协助瓦检工做好瓦斯超限处理
工作,负责处理受瓦斯超限影响所波及范围内的所有电气设备的断电
及现场所有人员的撤离工作,预防事态扩大。
五、通风管理部接到通知后向技术矿长、安全矿长汇报瓦斯超限
的范围、时间、超限浓度以及处理情况。
六、当日值班领导发现瓦斯超限,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七、技术矿长针对瓦斯超限的地点、原因及发展事态,为瓦斯超
限的处理提出解决方案。
八、安全副矿长负责处理方案的监督及落实工作,确保瓦斯超限
事故处理工作按制定方案进行。
九、矿长根据事故的发展情况,负责事故处理现场人、物的调配
工作,尽快使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使瓦斯超限事故处理工作顺利开
展,彻底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十、当发生瓦斯事故时,应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十一、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瓦斯超限,与超限地点相关的所有单位
负责人及现场相关人员必须参加分析会,严禁以各种理由拒绝参加。
单位正职不参加,对负责单位罚款 200 元;其它应参加人员不到,罚
款 100 元/人;不按时参加分析会罚款 50 元/人。
十二、分析会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禁相互推诿扯皮,隐瞒真相,
否则罚款 100 元。
十三、凡是违反规定作业,造成瓦斯超限按《瓦斯传感器管理制
度》之规定进行处罚。
十四、当天发生事故原则上当天进行分析,特殊情况当天不能组
织分析会的,必须在第二天组织分析。
十五、发现事故 2 小时以上,相关负责人必须下井处理,否则
对负责人罚款 50 元。
本制度由通风管理部、安全监察部监督执行。
瓦斯日常管理制度
一、采煤工作面尾巷不及时回收罚款 100 元,造成局部瓦斯聚积
罚款 200 元。
二、放炮前后、放煤时不进行洒水罚款 50 元/次。
三、班长不携带瓦斯便携仪或上隅角未悬挂瓦斯便携仪罚款 100
元。
四、工作面冒顶堵塞断面 1/3 以上罚款 50 元,造成局部瓦斯积
聚罚款 100 元,造成瓦斯超限按事故分析。
五、局部瓦斯积聚不采取措施处理罚款 200 元。
六、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放煤罚款 100 元。
七、瓦斯超限不停止作业罚款 200 元。
八、不按规定放掐口炮罚款 50 元。
九、 上安全出口畅通,采高不低于 米,否则罚款 100 元。
十、不按措施规定跟班罚款 10 元。
十一、进、回风巷冒顶或材料杂物堵塞进、回风巷,造成局扇喝
循环风、串联风,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 元。
十二、局扇安装位置不合理,吸煤尘,罚款 100 元。
十三、局扇不设三专两闭锁、自动倒台装置,罚款 500 元。
十四、挂烂风筒罚款 50 元,造成瓦斯超限按事故分析。
十五、局扇停风或瓦斯超限不主动停电撤人罚款 200 元,对跟班
队长、班长各罚款 100 元。
十六、掘进工作面私自掐开风筒、阻止通风工接风或防碍瓦检员
检查瓦斯,对队长罚款 200 元,对当事人罚款 100 元,对跟班队长、
班长各罚款 100 元。
十七、电气设备带病运行或失爆、磨擦产生火花罚款 500 元/次/
处。
十八、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罚款 200 元。
十九、因变电所停电造成停风,3 分钟内送不上电,经分析,对
责任方罚款 100 元,造成瓦斯超限的罚款 500 元。
二十、瓦检员脱岗罚款 100 元,空班漏检、虚检假检罚款 100 元。
二十一、瓦斯探头报警点、断电点误差超过规定值罚款 20 元。
二十二、未按要求敷设防尘管路、安装防尘设施,不坚持每班冲
刷巷道,罚款 50 元。
二十三、放炮不开水幕,罚款 50 元。
二十四、 不具备放炮条件,威逼放炮员放炮,罚款 100 元。
二十五、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储存备用炮土,罚款 50 元。
二十六、不按规定装药屯炮,对放炮员罚款 50 元。
二十七、不按规定安装监测装置或续接电缆,罚款 50 元。
二十八、不安装风电、瓦斯电闭锁,罚款 100 元。
二十九、私自拆除风电、瓦斯电闭锁监测装置或用其它手段造成
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罚款 500 元。
三十、监测装置出现故障,不及时安排人处理或处理不及时,罚
款 50 元。
三十一、探头悬挂位置不符合规定,罚款 50 元。
三十二、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挪移探头,距迎头每超 1 米,罚
款 10 元。
三十三、由于放炮造成探头报废照价赔偿。
三十四、空帮空顶超过造成瓦斯超限,罚款 200 元。
三十五、废弃巷道不及时回收或不密闭,罚款 100 元。
三十六、帮顶煤质松软,不主动采取措施控制,造成瓦斯超限,
按《瓦斯传感器管理制度》处罚。
本制度由通风管理部、安全监察部监督执行。
“三人连锁放炮”管理制度
放炮工作易发生伤人事故,危及职工的人身安全。为尽可能避
免事故的发生,必须实行放炮工作程序化、正规化,以确保我矿安全
生产,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一、放炮员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并持
证上岗。
二、班组长必须由业务素质高,具有高度的责任感、有 2 年以
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
三、瓦斯检查员必须由经验丰富、具有高度责任心和业务技术
过硬的人员担任。
四、放炮前,放炮员必须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班组长接到警
戒牌后,必须派专人警戒、把口,之后把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待
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不超限后,方可将放炮命令牌交给放炮员进行放
炮。
五、瓦斯检查员必须保证仪器精确,所测数据准确可靠,当发
现瓦斯超限时不得转交放炮命令牌。
本制度由安全监察部监督执行。
“一炮三检”管理制度
瓦斯爆炸是造成煤矿重特大事故的主要方面。为了有效地控制
瓦斯浓度,避免瓦斯爆炸事故发生,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正常进行,特
制定一炮三检措施如下:
一、放炮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有 2 年以上采掘工龄人员担任,
并持有放炮合格证。
二、瓦斯检查员必须有业务技术素质过硬和有高度的责任心的
人员担任。
三、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检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
附近 20 米内瓦斯浓度达 %时,严禁放炮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
处理。
四、瓦检员所测数据必须准确可靠,严禁发生漏查或少查现象,
一经发现,严格按安全责任制考核执行。
本制度由安全监察部监督执行。
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为杜绝瓦斯事故,确保矿井和员工的人身安全,保证矿井正常
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瓦检员要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认真检查瓦斯浓度,
仔细填写瓦斯检查班报表,并保证数据准确无误。
二、通风部门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审阅瓦斯班报表,掌握瓦斯变
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按时将瓦斯日报表送矿长、技术负责
人审阅。
三、矿长、技术负责人必须认真审阅瓦斯日报表,发现问题要
及时组织人员查明原因,迅速整改。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要组
织有关人员制定措施及时处理。
四、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瓦斯日报表后,必须在日报表上签
字。
本制度由通风管理部监督执行。
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一、监控组负责井下所有采掘地点,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矿
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安装监测装置,并负责电
缆续接、吊挂、维护。
二、掘进面开口时,生产科要及时向调度室发送措施和巷道开口
通知单,以便监控组及时安装监控设备,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 元。
三、监测信号线与其它管线同侧吊挂时,要按上级规定的间距吊
挂(监测电缆要 1m 一吊挂),以免影响数据传输,否则罚款 5 元/处。
四、监测信号线不得与其它信号线共用,线路上每隔 100m 设置
一个“监测信号专线”明显标志,否则缺少一处罚款 20 元,没有标志
罚款 100 元。
五、监测信号线要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线路老化,要及时更换,
避免造成误报警或数据传输错误,凡出现误报警对监测组罚款 50 元,
情节严重的按照分析会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六、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瓦斯电闭锁,在瓦斯超限报警时能
自动切断工作面及回风流所有电源。
七、瓦斯电闭锁必须安装在被控制电源的负荷侧,报警点、断电
点、复电点及断电范围符合《规程》或上级有关规定,否则罚款 100
元。
八、井下监测设备每天要专人维护、除尘,检查是否失爆、线路
吊挂是否标准、说明牌是否完好,发现失爆按照矿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说明牌不完好罚款 10 元。
九、每 10 天对井下所有瓦斯传感器标校一次,并与瓦斯电闭锁
试验同步进行,标校前必须与调度室联系,否则罚款 200 元。试验结
束于当班向调度室汇报,监测组建立专帐,详细记录,记录不全罚
款 50 元。
十、瓦斯检查工每班必须对所辖区域内的瓦斯传感器进行检查校
对和记录,对监测装置及电缆进行外观检查,并将校对数据及检查问
题及时汇报调度室,否则罚款 20 元。
十一、各施工地点放炮时,施工单位必须保护好瓦斯传感器及监
测电缆,放完炮要按规定把线路和瓦斯传感器吊挂好(每次放炮检查
无误后立即将瓦斯传感器按规定吊挂,每班放炮结束后及时把信号线
按标准吊挂)。否则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 元,对责任人罚款 20
元。
十二、各地点作业人员必须保护好监测电缆,若工作时把电缆挂
断要及时通知调度室和监测组,把故障地点具体位置汇报清楚,以便
监测电工处理,否则加倍处罚(不及时汇报者一次罚款 200 元)。
十三、监测组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同一
地点信号中断时间不得超过 2 个小时,否则影响生产对监测组按 2 元
/分钟进行处罚,对脱岗人员罚款 50 元。
十四、采掘工作面开始回采或掘进前,施工单位按规定位置提供
截路开关,截路开关必须设置在新鲜风流中,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 元。采煤工作面开始安装或掘进工作面掘进 5m 前,监测组必须
按规定安装监测仪并联机,否则不准生产,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十五、施工岩巷时,施工单位应提供吊挂电缆及传感器的条件,
每隔 3m 距底板 打一钻孔,每缺一个钻孔对责任单位罚款 20 元,
吊挂电缆的木棍外露长度不得超过 100mm,否则每个对监测组罚款
5 元。
十六、私自拆除风电、瓦斯电闭锁或采用其他手段造成闭锁装置
不起作用,罚款 1000 元。
十七、新开地点监测信号上计算机时,其地点、名称必须上报通
风管理部批准,否则对监测组罚款 100 元。
十八、凡因监测装置无故损坏,责任归属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
照价赔偿。
十九、采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原则上由当班班组长负责按规定挪
移,否则罚款 50 元。悬挂位置: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大于
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 200mm,掘进面瓦斯传感器应悬挂在风
筒侧对帮,否则罚款 50 元。
二十、扩修处有监测信号线时,首先要对其进行保护,防止扩修
时大块物体下滑砸坏信号线,使井下数据传输中断。扩修时不进行保
护对责任队罚款 100 元,造成信号传输中断罚款 500 元。
二十一、扩修段有监测分站时,首先要与监测组取得联系,由施
工队挪移监测分站或加以保护,否则不准施工。扩修时不保护分站罚
款 100 元,造成分站损坏的罚款 500 元。
二十二、加固巷道时,监测信号线移至棚梁的内侧,严禁出现挤
压信号线或不便于信号线维护现象,否则罚款 100 元。
二十三、各单位在检修电气设备时,凡影响监控分站电源的,必
须向调度室汇报,并且和监测组联系,否则造成影响生产的对责任单
位罚款 200 元。
二十四、架空线断电时,配电工在送电前,必须向调度室汇报,
相关监测瓦斯传感器无异常时,方可送电。
二十五、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损坏监测设备,否则对责任
人罚款 100 元,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故意甩掉监测信号线造成
事故,将从严从重分析处理。
二十六、掘进工作面放炮时,瓦斯传感器(含信号线)挪移、保
护由施工队班长负责,如出现瓦斯传感器吊挂位置不当,造成误报警
或由于对瓦斯传感器保护不到位,造成损坏或失灵,对队罚款 1000 元,
对队长、当班队长、当班班长各罚款 100 元。后果严重者,从严从重
分析处理。
二十七、掘进工作面每次放炮前,瓦斯传感器及电缆必须挪至距
放炮地点 50m 以外,并吊挂在巷帮,放炮后及时挪回规定位置。否
则禁止放炮,违反此规定对班长和放炮员各罚款 50 元。
二十八、凡因放炮崩坏瓦斯传感器,由施工队照价赔偿。
二十九、非监测人员严禁私自拆卸瓦斯传感器和甩掉监测装置,
否则罚款 500 元,并追究有关人员及队长责任。
三十、严禁封堵瓦斯传感器、将瓦斯传感器置于新鲜风流中或用
新鲜风流稀释瓦斯传感器,否则对责任队罚款 1000 元、主要责任人
开除矿籍。
本制度由调度室、通风管理部监督执行。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巷道开门应提前 10 天由生产科负责通知有关业务部门进行
施工准备。巷道开门施工前三天,机电科依据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
定,在采区变电所提供风机专用变压器和开关,保证掘进工作面局扇
实现专、备双回路供电,否则对责任部门罚款 200 元。
二、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对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风筒直
径、风筒出口风量、风筒出口到掘进工作面迎头的距离,作出明确规
定,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 元。
三、通风队负责在接到巷道开门通知书后,三天内按作业规程规
定安装好专(备)用局部通风机、监测装置,风筒延接到位,并实现
风电、瓦斯电闭锁等准备工作,保证在开门 3 米前及时启动局扇供风,
否则对通风队罚款 200 元。
四、通风队负责在安装专(备)用局扇时在局扇开关二次侧安装
风机开停传感器,在闭锁开关二次侧安装馈电传感器,每缺一项对通
风队罚款 100 元;被控设备开关必须安装在新鲜风流中,倒台开关必
须是矿用隔爆型真空电磁起动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 元。
五、井下所有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自动倒台、双三专“两闭锁”供电供风。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对
责任单位罚款 2000 元。
六、局部通风机专用供电线路上严禁接有其它任何动力设备,并
在线路上每隔 100 米设置“通风专线”明显标志,否则对责任单位罚
款 50 元。
七、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其进回风之间
没有用通风设施隔开,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 元,局扇吸循环风罚款
1000 元。
八、掘进工作面所使用的专用、备用局部通风机能力必须相匹配,
不准不同功率局部通风机做备用,并悬挂标志牌。否则对通风队罚
款 200 元。
九、局扇必须挂牌并指定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停,否则
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 元;若因检修停电、更换
局扇或风筒等,有计划的原因需要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停风单位
必须提前一班制定相应的停风通知单,停风通知单内容包括:停风单
位、停风地点、停风原因、预计停风时间、预计巷道 CH4 及 CO2 浓
度、影响范围、采取的安全措施及恢复通风的安全措施,停风通知单
必须经当天矿值班领导或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报通风管理部、调
度室等有关部门,在掘进工作面执行撤人、停电后,方可实施。否则
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 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照
瓦斯超限的相关制度执行。
十、当有计划停风时间超过 30 分钟或预测瓦斯浓度超过 %,
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不超过 3%时,救
护队至少要派 4 名队员现场监护,通风队队长现场指挥,通风管理部、
安检科负责人必须到调度室待命指挥排放瓦斯,否则对责任部门罚
款 50 元/次。当有计划停风时间超过 1 小时或预测瓦斯、二氧化碳浓
度超过 3%时,通风管理部制定专项排瓦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后,有关人员必须井下现场监护,确保瓦斯安全排放,否则对责任单
位罚款 200 元。
十一、局部通风机出风口 50 米内及巷道拐弯前后 20 米的风筒
接头必须用铁丝扎牢,防止风筒脱节,否则罚款 10 元/个,造成脱节
的罚款 200 元/次,造成瓦斯超限的按照瓦斯超限的相关制度执行。
十二、通风队每班必须有一名电工值班,及时处理井下突发停
风事件,否则对通风队罚款 100 元/次;通风队电工每班至少试验一
次自动倒台的使用情况,每天至少试验 1 次风电闭锁,并有记录可查。
发现不汇报或记录不全,对责任人罚款 30 元/次,自动倒台不起作用
罚款 100 元/台。
十三、掘进施工正常情况下应优先开专用风机,若确需倒向备用
局扇供风时,必须在一班内处理完专用风机故障,并及时倒为专用风
机正常供风,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
十四、当双电源同时停电造成停风时,按如下程序进行操作:
1、及时组织撤人,并设置警戒(撤人、设置警戒工作由瓦检
工、班组长负责),瓦检工就近及时向矿调度室、通风管理部汇报,
调度室接到汇报后,负责通知通风队值班电工迅速到达停风地点查明
原因。
2、由瓦斯检查员在巷口处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并及时向
矿调度室汇报巷口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情况,并请示是否可以送风。
3、瓦斯监测中心监测员接到汇报,要立即通过监测装置了解巷
道内瓦斯情况,若停风区内的瓦斯浓度不超过 1%或二氧化碳浓度不
超过 %时,且经现场检测,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 10m 范围内,
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 %时,在采取回风流停电撤人等措施后,
由瓦斯检查员负责协同其他人员直接进行排放,并作好相关记录;若
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1%时,必须由通风管理部制定出
专项瓦斯排放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相关人员现场组织瓦
斯排放。参加排放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专项瓦斯排放措施,并签字备案。
4、串联的两个掘进工作面送风进行瓦斯排放时,必须严格遵守
瓦斯排放次序,首先送主串掘进面局扇进行瓦斯排放,然后方可送被
串掘进面局扇进行瓦斯排放。
5、停风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由瓦检工和班组长向矿调度室、
通风管理部汇报处理情况。
十五、送风排放瓦斯时,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
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或在排放瓦斯之前,未采取停电撤人措施
的,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 元;排放瓦斯一风吹
的,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若需要相关单位现场进行瓦斯排放,各个
单位必须参加,否则罚款 100 元。
十六、不按规定程序送风、不会操作的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同
时对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罚款 100 元。
十七、各巷口必须设有可移动栅栏和警标,一旦发生停电、停风
或瓦斯超限时,能迅速在巷道口设置栅栏、警示警标,防止人员误入
停风区或瓦斯超限区。否则每处对施工队罚款 100 元。
十八、掘进巷道长度超过 500m 或属高瓦斯掘进巷道,调度室必
须在该掘进巷道局扇处安装一部电话,否则罚款 100 元。
十九、局扇在井下连续运行半年后,通风队必须强制更换检修,
否则对通风队罚款 200 元。
本制度由通风管理部监督执行。
“一通三防”管理条例
第一章 通风管理
一、通风、防尘、监测设施使用和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设施完
工后,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要进行设施移交工作,并建立交接手续。
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接收设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 元/次。
二、设计施工巷道时要提供通风设施和安全监测设施安装位置,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 元/次。
三、风门等通风设施损坏不汇报,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 元/次。
四、主扇负压变化超过 5mm 水柱不及时向通风管理部汇报,对
责任人罚款 50 元,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 元。
五、倒主扇不向通风管理部汇报,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 元/次。
六、主扇无计划停电,5 分钟内开不起来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
元,超过 10 分钟按事故论处。
七、一台局扇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 元/次。
八、局扇专用馈电开关跳闸,无记录或不及时汇报,罚款 100 元
/次。
九、因通风设备或设施检查、检修不到位,导致通风系统不稳
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 元。
十、平地反风设施由机电队按照规定定期检查维护,保证灵敏可
靠,并有记录可查,否则罚款 100 元/次。
十一、私自拆除局扇“三专”,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 元。
十二、放空溜煤眼造成漏风,罚款 100 元/次。
十三、风筒未进行打号管理或号码不规范,罚款 10 元/节(末尾
两节除外)。
十四、局部通风及监测设施,实际与规程不符的,罚款 50 元/项。
十五、损坏风筒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 元。
十六、掘进工作面停风瓦斯检查员或通风工不及时汇报的,对责
任人罚款 200 元。
十七、巷道开门、扩修、贯通等进行作业的地点未采取有效措施
进行风筒保护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 元/次。
第二章 瓦斯管理
十八、无瓦斯巡回检查记录、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罚款 50 元。
十九、人为造成盲巷的,罚款 100 元/米;发现盲巷不及时处理
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 元/次。
二十、通风调度要随时对瓦斯检查员反向调度,发现一次调岗不
在的,对被调瓦斯检查员罚款 50 元;别人代替汇报的,对代替人罚
款 30 元。
二十一、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照巡回检查规定进行瓦斯检查,每次
检查汇报时间间隔不超过 小时,时间误差不超过 20 分钟,否则
每次对瓦斯检查员罚款 20 元,每少检查一次罚款 50 元。
二十二、瓦斯检查“三对口”不符合要求,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处。
二十三、不按规定及时配备瓦斯检查员,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 元
/次。
二十四、施工地点未及时设置瓦斯检查牌板或漏检的,罚款 100
元/次。
二十五、未按照措施规定及时参加瓦斯排放作业的,对责任人罚
款 100 元。
二十六、采掘面瓦斯超限不汇报,罚款 100 元/次。
二十七、瓦斯超限按《瓦斯传感器管理制度》执行。
二十八、属人为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的,经分析对相关单位责任
人进行相应的罚款,罚款按照瓦斯超限相关制度执行。
二十九、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同种原因造成瓦斯超限的按照
以上规定加倍处罚。
第三章 放炮管理
三十、高瓦斯区或煤与瓦斯突出威胁区、危险区,专职放炮员必
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爆破作业,否则对
责任单位罚款 100 元。
三十一、爆破时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否
则罚款 50 元。
三十二、不按照规定进行爆破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 150 元。
三十三、一个工作面用两个放炮器或两把钥匙,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次。
三十四、雷管脚线系到钢柱上,罚款 20 元/个。
三十五、不具备放炮条件或在无措施的情况下放炮,罚款 50 元/
次。
三十六、配备两个放炮员的作业地点,放炮员一人连线,另一人
看放炮器的,罚放炮员各 100 元;放炮员不经允许提前升井,罚款 100
元/次。
三十七、发现井下炸药、雷管存放在一起,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
/次。
三十八、包庇违章放炮,罚款 100 元。
三十九、引药制作不符合规定或多头放炮使用固定母线,罚款 50
元。
四十、不按规定装药、爆破造成空顶、片帮的,罚款 50 元/次。
四十一、掘进工作面在装药过程中,施工队参加协助装药人员必
须经过培训并不准超过 2 人,否则对当班班组长罚款 50 元/次,对施
工单位罚款 100 元/次。
四十二、掘进工作面在装药过程中,距离装药地点 20 米范围内
不准进行其它作业活动(如下坡掘进需要抽水除外),否则对当班班
组长罚款 50 元/次,对施工单位罚款 100 元/次。
四十三、装药期间闲杂人员不准进入距离掘进头 20 米范围内(检
查人员除外),由施工单位班组长负责派人警戒,否则对警戒人罚
款 20 元/人;不设置警戒对班组长罚款 50 元/人;强行进入对责任人
罚款 100 元。
四十四、无故刁难、辱骂放炮员的,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对责
任单位罚款 500 元,殴打放炮员的根据矿治安条例处罚。
四十五、长距离爆破使用的固定母线必须上箱上锁管理,否则对
责任单位罚款 100 元。
四十六、爆破母线敷设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的,罚
款 100 元。
第四章 通风设施管理
四十七、通风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对责任单位罚款 50 元/项。
四十八、密闭无“三孔”、有水密闭无反水池对责任单位罚款 50
元/项。
四十九、通风设施损坏后不及时维修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 元
/处。
五十、采面结束,未按规定时间回收,每推迟一天,对责任单位
罚款 100 元。距密闭位置 5m 需替棚时,造成巷道空帮、空顶,对责
任单位罚款 100 元/处。
五十一、私自调整调节窗大小或支开风门调节风量的,罚款 1000
元/次。
五十二、通风设施前后 5m 范围内有片帮、冒顶、积水、淤泥等
杂物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 元/处。
五十三、风门水沟必须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门墙要设电缆孔,暂
时不用的电缆孔要堵严,通车风门要设底坎,防止漏风现象的发生,
否则罚款 30 元/项。
五十四、设置栅栏及临时通风设施不规范的,罚款 100 元/处。
五十五、损坏通风设施的,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次,对责任单
位罚款 500 元/次。
第五章 防火管理
五十六、作业规程中无专门的防火措施的,对责任部门负责人罚
款 100 元,并及时补充完善,否则罚款 200 元。
五十七、不按规定对密闭、工作面、高温异常区预防自燃发火检
查的,罚款 50 元/次,记录报送不及时罚款 20 元/次。
五十八、井下各地点消防器材不符合标准要求,对责任单位罚
款 100 元/项。
五十九、凡发现故意破坏或盗窃防火设施的,罚款 500 元。
六十、采煤工作面结束后 40 天内,不具备密闭建造条件或 45 天
内不及时建造密闭,无故拖延一天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 元。
六十一、防火工程不按照措施施工,每拖延一天对责任单位罚
款 500 元,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 100 元,达不到防火措施标准要求
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 元/处。
第六章 安全监测和安全仪器管理
六十二、井下监测设施出现故障 1 小时内未处理,对责任单位罚
款 50 元/小时。
六十三、监测分站出现故障 4 小时内未更换或处理,对责任单位
罚款 100 元/小时。
六十四、不按规定对安全仪器进行调校、试验,罚款 50 元/次,
无记录罚款 30 元/次。
六十五、电缆悬挂不整齐,每米罚款 2 元;传感器不及时前移或
吊挂不合格,罚款 100 元。
六十六、丢失或损坏监测设施、安全仪器、仪表,按丢失物件或
设备原值的两倍进行罚款(便携仪按照原值罚款);丢失或损坏后不
及时汇报的,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私自关停主机影响安全监测,对
责任人罚款 100 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 元/次。
六十七、按规定要求安装监测装置的地点,施工单位必须在要求
时间内提供一次侧接点供电电源和断电点,否则每推迟一天对责任单
位罚款 50 元/次;通风队不及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安装监测设施的,
每推迟一班罚款 50 元。
六十八、采掘面瓦斯检查员每班至少用光学瓦检仪对探头校对一
次,校对后的对比值及误差要及时汇报调度室,否则每少一次罚款 30
元。
六十九、损坏监测设施的,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对单位罚款 500
元/次。人为引起探头报警或误报,按《瓦斯传感器管理制度》执行。
七十、光学瓦斯检定器、便携仪当班使用,下班交回,否则罚
款 50 元/台,三天不交视为丢失,按制度罚款。
七十一、下井仪器不合格,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
七十二、自救器未定期进行气密、称重检查或无记录,罚款 20
元/台。
七十三、不及时回收或调整监测设施位置的,罚款 50 元/处。
七十三、爆破期间监测设施的保护工作由瓦斯检查员、班组长和
放炮员负责,如造成损坏对瓦斯检查员、班组长和放炮员各罚款 100
元。
七十三、井下值班监测电工在靠近高瓦斯区域的指定地点现场交
接班,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
第七章 粉尘防治
七十六、溜煤眼、转载点附近 10m 内、电器设备周围 10m、由
使用单位、掘进队及采煤队管理,发现煤尘堆积,对负责单位罚款 20
元/米。
七十七、防尘设施不按规定设置和迁移,罚款 100 元/处。
七十八、大巷不按规定刷白,罚款 10 元/米。
七十九、净化水幕不能封闭巷道全断面的,罚款 50 元/道。
八十、喷头方向不对或雾化不好,罚款 20 元/处。
八十一、损坏防尘设施,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 元,对责任人罚
款 100 元/次。属工作不慎造成,及时汇报管理部门减半罚款。
八十二、隔爆水棚水质不符合要求,罚款 10 元/个。
八十三、隔爆水袋无水、漏水或乱放的,罚款 30 元/个。
八十四、隔爆水棚未悬挂说明牌或内容不清晰、内容与实际不符,
罚款 50 元/处。
八十五、全断面水幕控制阀门不在行人侧,罚款 50 元/处。
八十六、采煤工作面没按规定注水,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 元/次。
八十七、注水孔间距不符合规定,罚款 30 元/处,注水记录填写
不规范罚款 50 元/次。
八十八、各地点隔爆水棚及水幕安装后移交,使用单位要正常使
用,由于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罚款 50 元/处。
八十九、井下防尘设施无说明牌板或丢失,对使用单位罚款 50
元/块;损坏罚款 100 元/块。
九十、不对放炮地点洒水降尘,对施工单位罚款 100 元/次。
九十一、不按照规定定期测定化验矿尘,对责任单位罚款 50 元/
次。
本制度由通风管理部监督执行。
瓦斯传感器管理制度
根据省质量标准化规定和郑煤集团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
特制订瓦斯传感器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矿监测维护组负责瓦斯传感器的安装、标校和维护。否则,
每发现一次违章罚款 50 元。
二、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使用单位的正职是瓦斯传感
器的第一责任人。在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维修费用由矿方负担;
如果人为故意损坏,除照价赔偿外,对第一责任人处以 500 元罚款。
三、使用单位当班队长、班组长对瓦斯传感器负责管理,按规
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如发现停用,按瓦斯报警处罚。使用单位要
派专人看管瓦斯传感器。
四、使用单位发生瓦斯超限报警,罚款底数 1000 元,报警一秒
再罚使用单位 100 元,罚队长 200 元,对当班队长、班长各罚 100 元
(现金)。
五、瓦斯超限报警,经矿分析认为是误报警,由矿研究后,超
限单位和个人听候处理。
六、当班瓦检员是工作区域内瓦斯检查第一责任人,负责瓦斯
数据对比,监控设备及电缆的检查,发现瓦斯异常变化,及时采取措
施,降瓦斯、保探头、防报警。出现一次瓦斯报警罚瓦检员 100 元
(现金)。
七、瓦斯传感器数据达到 %—%,没有报警,罚使用单
位队长 200 元、现场副队长 100 元、班组长 100 元、瓦检员 50 元(现
金)。
八、瓦斯治理没有专项措施,造成瓦斯超限报警,罚主管部门 100
元。
本制度由通风管理部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