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二○○六年十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目 录
1 总则
目的
编制依据
适用范围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3 预防预警
危险源监控与报告
预警行动
信息报告与处理
4 应急响应
分级响应
响应程序
指挥与协调
现场紧急处置
信息发布
应急结束
II
5 后期处置
善后处置
保险
工作总结与评估
6 保障措施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支援与保障
技术储备与保障
宣传、培训和演习
监督检查
7 附则
响应分级标准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解释部门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件
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目的
规范冶金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
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开
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
案》。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冶金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下列爆炸、火灾、
高炉垮塌、中毒等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符合Ⅰ级响应条件的事故(见 响应分级标
准);
(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
总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
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预防和减少冶金事故,切实加强企
业员工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职
工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全生
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安全监
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冶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
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冶金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
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
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
门配合、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
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应急救援装备
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
学民主决策。确保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依法
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做好冶金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预
报工作。开展培训教育,组织应急演练,做到常备不懈。进
行社会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做好物
资和技术储备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安全监管总局负
责统一指导、协调冶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国家安全生
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具体承办有
关工作。安全监管总局成立冶金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
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副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分管调度、应急管理和冶金行业
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
成员单位: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安全生产协调司、调
度统计司、监督管理一司、应急指挥中心、机关服务中心、
通信信息中心。
(1)办公厅:负责应急值守,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领
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
的批示和意见;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值班信
息》,同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接收党中央、国务院领导
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安全监管总局领导阅批,
并负责督办落实;需派工作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
调查时,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政府等通报情
况,并协调有关事宜。
(2)政策法规司: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中宣部、
国务院新闻办及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中央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
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3)安全生产协调司:根据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和
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安全监察专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
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调度统计司:负责应急值守,接收、处置各地和
各部门上报的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同时
转送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安全监管总
局领导指示,起草事故救援处理工作指导意见;跟踪、续报
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5)监督管理一司: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
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和有
关规定下达有关指令,协调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
急救援建议方案,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
领导汇报;协调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调集相关资源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7)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安全监管总局事故应急处置
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8)通信信息中心:负责保障安全监管总局外网、内
网畅通运行,及时通过网站发布事故信息及救援进展情况。
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事故灾难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安全监管总局协调
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相应的地方
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为
总指挥,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
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
向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
援时,报请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
援装备等情况。
事故灾难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或影响特别重大时,
由安全监管总局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成立现场应急救
援指挥部。
3 预防预警
危险源监控与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
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 号)要求,对重大
危险源进行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按规定将有关材
料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对可能引发事故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立本
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档案;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
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制订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
部门和企业采取预防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
时上报。
预警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可
能导致冶金事故的信息后,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研究
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
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事故较大,
有可能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
构报告;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采取
预警行动。
信息报告与处理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将事
故情况报告企业负责人,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按照现
场处置程序立即开展自救。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紧
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信息,
接到II 级以上响应标准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 小时内报告
至省(区、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中央
企业在向企业总部上报事故信息的同时,应当上报当地人民
政府和有关部门。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
挥机构和中央企业总部应当在接报后2 小时内上报安全监管
总局。
(4)调度统计司接到Ⅰ级以上响应标准的事故报告后,
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处置暂
行办法》进行处置。
(5)办公厅及时将有关事故情况编辑成《值班信息》
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同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6)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4 应急响应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实施。Ⅰ级应急
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
组织救援。Ⅰ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
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
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
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实施救援。
省级人民政府Ⅰ级应急响应时,调度统计司立即报告安
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通知安全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进
行应急准备。
响应程序
进入应急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
展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
序:
(1)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
(2)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3)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向领导小
组报告;
(4)通知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国务院有关部门
做好应急准备;
(5)向事故发生地救援指挥机构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
见;
(6)根据需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
援;
(7)提供有关专家、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
组织专家咨询。
进入应急响应状态时,根据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进展情
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通知领导小组,收集事故有关信息和资料;
(2)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3)组织专家咨询,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4)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指挥;
(5)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环
保等工作;
(6)通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参加现场救援工作;
(7)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正确
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8)根据领导指示,通知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指挥与协调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
故的企业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救援;当地人民政府成立事故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事故救援
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故现场应急
救援指挥部、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安全监管
总局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
信息,及时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援助的报告。
本预案启动后,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协调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
的布局,协调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
故救援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协助当地人民
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订防止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及
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持救援工作;
(5)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
外国人员时,安全监管总局及时通知外交部、港澳办或台办。
(6)必要时,商请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在充分考虑专
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
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或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安全
监管总局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国务院决定。
冶金事故按照可能造成的后果,分为:高炉垮塌事故,
煤粉爆炸事故,钢水、铁水爆炸事故,煤气火灾、爆炸事故,
煤气、硫化氢、氰化氢中毒事故,氧气火灾事故。针对上述
事故特点,事故发生单位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参照下列
处置方案和处置要点开展工作。
一般处置方案
(1)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迅速组织群众
撤离事故危险区域,维护好事故现场和社会秩序;
(2)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封锁
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防止
事态进一步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3)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受过专门的训练,配备
相应的防护(隔热、防毒等)装备及检测仪器(毒气检测
等)。
(4)立即调集外伤、烧伤、中毒等方面的医疗专家对
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5)掌握事故发展情况,及时修订现场救援方案,补
充应急救援力量。
高炉垮塌事故处置要点
发生高炉垮塌事故,铁水、炽热焦碳、高温炉渣可能导
致爆炸和火灾;高炉喷吹的煤粉可能导致煤粉爆炸;高炉煤
气可能导致火灾、爆炸;高炉煤气、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可能
导致中毒等事故。处置高炉垮塌事故时要注意:
(1)妥善处置和防范由炽热铁水、煤粉尘、高炉煤气、
硫化氢等导致的火灾、爆炸、中毒事故;
(2)及时切断所有通向高炉的能源供应,包括煤粉、
动力电源等;
(3)监测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特别是下风向区域)
空气中的有毒气体浓度;
(4)必要时,及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的有毒气体
浓度进行分析,划定安全区域。
煤粉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在密闭生产设备中发生的煤粉爆炸事故可能发展成为
系统爆炸,摧毁整个烟煤喷吹系统,甚至危及高炉;抛射到
密闭生产设备以外的煤粉可能导致二次粉尘爆炸和次生火
灾,扩大事故危害。处置煤粉爆炸事故时要注意:
(1)及时切断动力电源等能源供应;
(2)严禁贸然打开盛装煤粉的设备灭火;
(3)严禁用高压水枪喷射燃烧的煤粉;
(4)防止燃烧的煤粉引发次生火灾。
钢水、铁水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发生钢水、铁水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
(1)严禁用水喷射钢水、铁水降温;
(2)切断钢水、铁水与水进一步接触的任何途径;
(3)防止四处飞散的钢水、铁水引发火灾。
煤气火灾、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发生煤气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及时切
断所有通向事故现场的能源供应,包括煤气、电源等,防止
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煤气、硫化氢、氰化氢中毒事故处置要点
冶炼和煤化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煤气、硫化氢和氰化氢泄
漏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
(1)迅速查找泄漏点,切断气源,防止有毒气体继续
外泄;
(2)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设置警戒线,向周边居民群众发出警报。
氧气火灾事故处置要点
发生氧气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
(1)在保证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堵漏或切断
氧气供应渠道,防止氧气继续外泄;
(2)对氧气火灾导致的烧伤人员采取特殊的救护措施。
信息发布
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事故灾难和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工
作。必要时,政策法规司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
及时通报事故救援情况,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
闻发布,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
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事故现场
应急救援指挥部完成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省(区、
市)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总局,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宣
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善后处置
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伤
亡救援人员、遇难人员补偿、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
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
项;负责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
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
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
理和赔付工作。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和救援工作结束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企业
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收集、
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
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
进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安全监管总局。
6 保障措施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单位的值班电话保证24 小时有人值守,有关人员
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
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系畅通。
安全监管总局建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
信信息系统以及运行维护机制,并保障信息安全、可靠、及
时传输,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沟通的需要。组
织制订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事故灾难信息管理办法,
统一信息的分析、处理和传输技术标准。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建立、维护、参与冶金事故灾难应急
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省级应急救援指
挥机构、各级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
信联系数据库。
应急指挥中心开发和建立全国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
信息数据库,并负责管理和维护。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
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应急资源
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应急指挥中心报送重要信息。
应急支援与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冶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专业应
急救援队伍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有关企
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企业、本地区冶金事故救援需
要和特点,配备有关特种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
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
(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冶金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冶
金企业的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按照有关规定配
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做到反应快速,
常备不懈。
公安、武警消防部队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是冶金
事故应急救援重要的支援力量,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
众性应急队伍是冶金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3)交通运输保障。安全监管总局建立全国重点冶金
企业交通地理信息系统。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
源,协调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便利,保证及时调运有关应急救
援人员、装备和物资。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
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
制,开设应急救援快速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4)医疗卫生保障。事故发生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
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
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冶金企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特点,
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机构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
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救治,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必要时,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
救治力量支援。
(5)治安保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灾难现
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
重点
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
散群
众;动员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物资保障。冶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
物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冶金企业实际情况储备
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
必要时,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
用社会物资。跨省(区、市)、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安全
监管总局负责协调。
技术储备与保障
安全监管总局和大型冶金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
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在应急响应状态时,当地气象部门要为冶金事故的应急
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
持。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冶金企业要
按规定向公众和职工说明冶金企业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
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冶金企业事故预防、
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冶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应急救援队员
参加培训;冶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教育。
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负责对应急管理人员和相关救
援人员进行培训,并将应急管理培训内容列入各级行政管理
培训课程。
(3)演习。冶金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
习;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定
期组织冶金企业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并于演习结束后向
安全监管总局提交书面总结。应急指挥中心每年会同有关部
门组织一次应急演习。
监督检查
安全监管总局对冶金企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进
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冶金
企业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Ⅰ
级(重大事故)响应、Ⅰ级(较大事故)响应、Ⅰ级(一般
事故)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时为Ⅰ级响应:冶金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高
炉垮塌、煤粉爆炸、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氧气
火灾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
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10 万人以上,或造成1 亿元(含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特别严重,或事故事
态发展严重,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为Ⅰ级响应:冶金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高
炉垮塌、煤粉爆炸事故、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
氧气火灾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造成10~29 人死亡,或危及10~29 人生命安全,或造成
50~100 人中毒,或造成5000~1000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为Ⅰ级响应:冶金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高
炉垮塌、煤粉爆炸事故、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事
故、氧气火灾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
全,造成3~9 人死亡,或危及3~9 人生命安全,或造成
30~50 人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为Ⅰ级响应:冶金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高
炉垮塌、煤粉爆炸、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氧气
火灾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0 人以
下中毒,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等。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
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安全监管总局
及时组织修订。安全监管总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审,
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报安全监管总局审定。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件
附录 1:国家直管冶金企业和特大型冶金企业分布图
(略)
附录 2:冶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联
系方式
附录 3:高炉垮塌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联系方式
附录 4:冶金煤粉爆炸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联系方式
附录 5:钢水铁水爆炸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联系方式
附录 6:冶金煤气和其他有毒气体火灾、爆炸或中毒事
故应急救援专家联系方式
附录 7:冶金氧气火灾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联系方式
附录 8:国家直管冶金企业和特大型冶金企业(钢铁产
量合计超过 500 万吨)简单信息
附录 9:相关的应急预案
领导小组成员联系方式
安全监管总局值班电话:64463100,64463200 传真:64214613,64237417
调度统计司值班电话:64463290,64463291 传真:64234662,64214078
单 位 姓 名 办公电话 宿舍电话 手 机
办公厅 田玉章 64463117 84263185 13901194773
政策法规司 黄 毅 64463141 84261919 13910967003
安全生产协调司 任树奎 64463241 63191220 13910967026
调度统计司 支同祥 64463281 84261003 13910019336
监督管理一司 刘成江 64463262 68576156 13611073188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李万疆
王志坚
64463159
64463280
84280785
64265763
13911682501
13910100119
机关服务中心 常 枋 64463801 84261091 13901106803
通信信息中心 王铃丁 64463688 84625988 13601364886
附录 2
高炉垮塌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联系方式
序号 姓 名 所 在 单 位 职 称 专 业 可参与的事故类型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1 吴启兵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高工 安全工程
冶金事故应急处理;
武钢专家总联络人
027-86330953 13135667442
2 郑卫国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教授级高工 炼铁
高炉垮塌事故、煤粉;
铁水爆炸事故
027-86893256
3 李怀远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教授级高工 炼铁
高炉垮塌事故、煤粉;
铁水爆炸事故
027-8684286
4 胡安生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高工 炼铁
高炉垮塌事故、煤粉;
铁水爆炸事故
13904201031
5 陶荣尧 宝钢股份公司炼钢厂 首席工程师 冶炼 高炉垮塌事故 021-26646227 13651849259
6 姜 华 宝钢股份公司设备部 教授级高工 工业炉窖 高炉垮塌事故 021-26648632 13601762462
7 陈表正 内蒙古包钢安全环保处 工程师 高炉事故预防与处理
高炉垮塌事故、煤气、氧
气事故
0472-2185315 13674779461
8 张彦林 内蒙古包钢安全环保处 工程师 煤气事故预防与处理
高炉垮塌事故、煤粉爆炸、
煤气、氧气事故
0472-2185315 13337197687
9
附录 3
10
冶金煤粉爆炸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联系方式
序号 姓 名 所 在 单 位 职 称 专 业 可参与的事故类型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1 吴启兵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高工 安全工程
冶金事故应急处理;武钢
专家总联络人
027-86330953 13135667442
2 郑卫国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教授级高
工
炼铁
高炉垮塌事故、煤粉和铁
水爆炸事故
027-86893256
3 李怀远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教授级高
工
炼铁
高炉垮塌事故、煤粉和铁
水爆炸事故
027-8684286
4 胡安生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高工 炼铁
高炉垮塌事故、煤粉和铁
水爆炸事故
13904201031
5 赵丹力 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高工 粉尘防爆
工业粉尘爆炸事故防护及
处理
027-86545719 13986239061
6 张彦林 内蒙古包钢安全环保处 工程师
煤气事故预防
与处理
高炉垮塌事故、煤粉爆炸、
煤气、氧气事故
0472-2185315 13337197687
7 秦玉良 内蒙古包钢安全环保处 工程师
锅炉、压力
容器检验
钢水铁水事故、煤粉爆炸、
煤气、氧气事故
0472-2185361 13171268692
8 张彦林 内蒙古包钢安全环保处 工程师
煤气事故预防
与处理
高炉垮塌事故、煤粉爆炸、
煤气、氧气事故
0472-2185315 13337197687
附录 4
9
10
钢水铁水爆炸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联系方式
序号 姓 名 所 在 单 位 职 称 专 业 可参与的事故类型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1 吴启兵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高工 安全工程
冶金事故应急处理;武
钢专家总联络人
027-86330953 13135667442
2 郑卫国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教授级高工 炼铁
高炉垮塌事故、煤粉和
铁水爆炸事故
027-86893256
3 李怀远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教授级高工 炼铁
高炉垮塌事故、煤粉和
铁水爆炸事故
027-8684286
4 余志群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教授级高工 炼钢 钢水爆炸事故 027-86894526
5 郑万里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高工 炼钢 钢水爆炸事故 027-86894526
6 胡安生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高工 炼铁
高炉垮塌事故、煤粉和
铁水爆炸事故
13904201031
7 许春雷 宝钢股份炼钢厂
首席
工程师
炼钢 钢水爆炸事故 021-26649938 13661912056
8 秦玉良 内蒙古包钢安全环保处 工程师
锅炉、压力容
器检验
钢水铁水事故、煤粉爆
炸、煤气、氧气事故
0472-2185361 13171268692
附录 5
冶金煤气和其他有毒气体火灾、爆炸或中毒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联系方式
序号 姓 名 所 在 单 位 职 称 专 业 可参与的事故类型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1 吴启兵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高工 安全工程
冶金事故应急处理;武钢专家
总联络人
027-86330953 13135667442
2 潘立慧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高工 煤化工 煤化工事故 027-86899088
3 魏松波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高工 煤化工 煤化工事故 027-86891378
4 刘智平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高工 煤化工 煤化工事故 027-86893454
5 何群林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高工 煤气 煤气爆炸、火灾、中毒事故 027-86892341
6 钱红辉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高工 煤气 煤气爆炸、火灾、中毒事故 027-86893214
7 李启发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高工 乙炔生产 乙炔爆炸 027-86894225
8 范重玉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工程师 煤化工 煤化工事故 13050086912
9 胡 云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高工 煤气 煤气爆炸、火灾、中毒事故 13941248069
10 吴信慈 宝钢股份公司
首席
工程师
炼焦配煤 煤化工事故 021-26648407 13611908921
11 许春雷 宝钢股份炼钢厂
首席
工程师
炼钢 煤气事故 021-26649938 13661912056
12 陈表正 内蒙古包钢安全环保处 工程师 高炉事故预防 高炉垮塌事故、煤气、氧气事 0472-2185315 13674779461
附录 6
与处理 故
13
张彦林 内蒙古包钢安全环保处 工程师
煤气事故预
防与处理
高炉垮塌事故、煤粉爆炸、煤
气、氧气事故
0472-2185315 13337197687
冶金氧气火灾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联系方式
序号 姓 名 所 在 单 位 职 称 专 业 可参与的事故类型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1 吴启兵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高工 安全工程
冶金事故应急处理;武钢专家
总联络人
027-86330953 13135667442
2 熊贤信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高工 制氧 氧气事故 13995554466
3 杨先桥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高工 制氧 氧气事故 027-86894630
4 刘 杰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高工 制氧 氧气事故 13704220860
5 朱惠中 宝钢股份公司能源部
高级
技师
制氧 氧气事故 021-26646467 13917804495
6 许春雷 宝钢股份炼钢厂
首席
工程师
炼钢 氧气事故 021-26649938 13661912056
8 唐惠明 宝钢集团上海五钢公司
高级工
程师
制氧工艺 氧气事故 021-26032644 13611967192
9 陈表正 内蒙古包钢安全环保处 工程师
高炉事故预防
与处理
高炉垮塌事故、煤气、氧气事
故
0472-2185315 13674779461
附录 7
10 张彦林 内蒙古包钢安全环保处 工程师
煤气事故预
防与处理
高炉垮塌事故、煤粉爆炸、煤
气、氧气事故
0472-2185315 13337197687
11 秦玉良 内蒙古包钢安全环保处 工程师
锅炉、压力
容器检验
钢水铁水事故、煤粉爆炸、煤
气、氧气事故
0472-2185361 13171268692
直管冶金企业和特大型冶金企业(钢铁产量合计超过 500 万吨)简单信息
( 截 至 2003 年 12 月 )
序
号
企 业 名 称 企 业 所 在 地 联 系 电 话
职工人数
(万人)
铁产量
(万吨)
钢产量
(万吨)
1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上海市
2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0412-6723090
3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城沿港路 3 号 027-86807870
4 首钢总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厂东门 010-68293520
5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路 16 号 0414-7827766
6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 0472-2182147
7 马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安徽省马鞍山市红旗中路 8 号 0555-2883492
8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向阳村 0812-3394123
9 太原钢铁(集团)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 2 号 0351-3135173
10 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省唐山市滨河路 9 号 0315-2702408
11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路 232 号 0310-6072141
12 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0732-8652103
13 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北路 21 号 0531-8985901
附录 8
14 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安阳市铁西区梅元庄 0372-3122135
15 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涉县 0310-3973456
16 广东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县马坝镇 0751-878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