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您好,单位支付我 10000 元劳务费,我去税务机关
代开增值税发票,支付了增值税 291 元,城建税及
附加 元,我的所得仅 元,请问支付单
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
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是按
照 10000 元为基数(10000×(1-20%)×20%),还是
按照 元为基数(×(1-20%)×20%)?
12366 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
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追问:您好,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
据含不含缴纳的城建税及附加?也不属于个人所
得?
12366 北京中心答复:您好, 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
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
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税费,可以从不含增值
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
注意:
综合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计
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税费,可以
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
上述问题中支付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公式预扣
预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款:
()×(1-20%)×2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