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节 被授权组织与受委托组织和个人
第四节 公务员
第五节 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
如果公民对公共事务变得漫不经心,那么
国会、和州议会以及法官和州长都将变成
狼。
——杰斐逊《联邦党人文集》
课前思考题
思考下列各题中所涉及到的主体要素:
1.甲为了赚大钱,假冒他人商标,被某县工商局查获,对其
作出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150万,甲不服,向某市工商
局提起复议,某市工商局作出维持原处罚,甲不服,向当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某县税务局为了改善办公条件,准备修建办公大楼,向当
地城建部门提出申请,城建部门的主管此事的工作人员认为
他们的办公条件很好,所以没有予以批准,某县税务局对其
不服,引起诉讼。
3.学生甲在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读书,因为英语没有达到学校
的要求,最后学校没有给予其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4.乙在某公司上班,他的月收入7000元,每个月由单位扣去
个人所得税款200元,如果乙对这个扣款行为不满,你们认
为他应该找谁?谁对这样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为行政法律关
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
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
人。
一、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
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
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的判断标准
3.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4.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殊主
体。
行政主体的判断必须综合考虑各项标准,只有
那些享有行政权,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
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才是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的组织;
(三)相关概念解析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行
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关系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行政法主体中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而行政
法律关系主体中又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
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特殊的一方主体。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接受
授权的组织。
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也可以成为民事
法律关系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
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能否成为行政主体,要看其是否享有
行政权,是否运用行政权从事某种活动。
3.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公务员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但行政活动是由公务
员代表行政主体具体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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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
中,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
担一定的义务。行政主体的法
律地位,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法
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
义务的综合体现。
(四)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一般可以从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行政优
益权和行政职责三方面来理解行政主体的
法律地位。
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的具
体表现;行政优益权是行政主体有效行使
行政权的条件保障;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
履行法定义务的具体表现。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
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1.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
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制裁
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委托权、监督权和行政
司法权、行政组织法上的其他行政职权。
职务上的优益条件属于行政优先权,物质上的
优益条件属于行政受益权。
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的行使
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
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
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
2.行政优益权
行政职权具有优益性的特点,即行政主体在行
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
受益权。
行政优先权的内容:A.行政先行处置权;B.
获得社会协助权;C.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
(1)行政优先权
行政优先权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的行使
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
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
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
实现的效力。
行政受益权,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
种物质优益条件。
(2)行政受益权
行政优先权成立的条件:A.主体必须是行政
主体;B.行政主体必须在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时;
C.必须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须;D.必须有法
律依据。
3.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
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
的法定义务。
行政职责的内容:A.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
限规定;B.符合法定目的;C.遵循法定程序。
行政职责与行政职权的关系:行政职责随行政
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变化,二者是辨证统一、
密不可分的。
4.行政权限
指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
范围或界限。
行政权限
纵向行政权限:指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行政主体
之间权力行使范围的划分;
横向行政权限:指无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权
力行使范围的划分。
二、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方)
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
相对应,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
另一方当事人。
(一)概念
(二)范围
指有本国国籍,并依本国法律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我国,
根据宪法规定,“公民”特指具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1、公民
2、法人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
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
格化。
(二)范围
3、其他组织
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
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
格的组织。
4、外国人
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5、外国组织
国组织包括外国政治组织、
经济组织和文化组织等。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
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
国家行政机关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即
狭义上的人民政府,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
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
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以
及相应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
指挥等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
• 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它是执行机关:国家行政机
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
报告工作,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
• 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必须严格依据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 相对于行政相对人,它是行政主体;
• 国家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权的国家机关。
2.国家行政机关具有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
4.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适应性和创造性;
5.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统一性和层级性;
(三)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
3.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相对独立性;
6.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
1.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权威性;
2、区别: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职能范围、
组织和活动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二、相关概念解析
(一)国家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
机关的关系
1、联系: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
机关,都是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职能的重要部门,都
接受共产党的政治领导,在各自范围内依法行使立法权、
司法权、检察权和行政权,其组织和活动原则都实行民主
集中制。
行政组织:是为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由
国家按照宪法、组织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并负责
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特殊社会组织,包括国
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机构。
行政法上的行政组织,是指一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
的综合体,包括各机关和机构相互间横向联系和纵向结构。
(二)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构的关系
(二)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构的关系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担因
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单位。
行政机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
它是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服务的,对外不能以自己的名
义发布决定和命令,其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皆归属于其所
属行政机关。
(二)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构的关系
1、行政组织
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构
2、行政机关是联结各行政机构的综合体。
3、三个概念中,只有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以成为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定主体。
4、行政机构一般可作为行政相对人而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
方主体,只有在法定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5、行政组织没有独立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任何可能性。
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
(一)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1、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
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4、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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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地方人民政府)
1.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双重从属制
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层级
3.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a.行政公署
b.区公所
c.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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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的关系
1.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的职能划分
2.中央行政机关对地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控制
(二)专门执法行政机关和普通管理行政机关
四、国家行政机关类型的划分方法及理
论思考
(四)职权行政机关和授权行政机关
(三)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辅助机关、咨询
机关和监督机关
(一)一般权限行政机关和专门权限行政机关
(五)派出行政机关和被派出行政机关
第三节 被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的
组织和个人
1.行政授权
所谓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
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
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
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
组织的法律行为。
一、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
(一)概念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
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
2.行政委托
1.依据方面的特征和区别
(1)行政授权
法律、法规
(2)行政委托
法律(广义)、法律精神
和法律目的
(二)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特征和区别
2.方式上的特征和区别
(1)授权的法定的方式
① 法律、法规直接授予职权。
例如:《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3条第1款:“国务院设立动植物检疫机关(以下简称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
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②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授予职权
例如:《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3条第2款:“贸易性动物产品的检疫机关,由国务院
根据情况规定。“
(2)行政委托的法定方式
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比较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
(二)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特征和区别
例如: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
政许可的,应当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签订《实施行政
许可委托书》。
《实施行政许可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和受委
托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委托实施行
政许可的具体内容、委托期限及法律责任等。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实施行政许可委托书》
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
责任。
——《郑州市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第十
二条
3.对象的特征和区别
(1)行政授权
可以是另一行政主体、行政机构,也可以是其他社会
组织(具体形态: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
性组织)。
(2)行政委托
可以是另一行政主体,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在特
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法定的个人。
4.法律后果上的的特征和区别
(1)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
会使某一原本无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
格,或者使行政主体原有的职权范围扩大、职权内容增加。
(2)行政委托的法律后果
委托主体所享有的职权及所应承担的职责并未发生转
移;被委托组织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政
主体资格。
行政机关以外的行政主体,统称法律、法规授
权组织,或简称为被授权组织。
二、被授权组织
需要明确: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
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
(一)行政机构
1.概念
行政机构:是行政组织的构成要素之一,指构
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它是为行政机关
行使行政权服务的,对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发布
决定和命令,其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皆归属于其
所属的行政机关。
2.特征
(1)是一种行政组织;
(2)设立的法律根据多为行政组织法,也有其他法律、法
规;
(3)设立遵循行政组织内部程序,由相应行政机关根据需
要和精简原则决定;
(4)通过法定授权,能够成为行政主体;
(5)成为行政主体并不意味着同时取得法律上的其他权利
能力和行为能力。
3.类型
(1)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
(2)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
① 各级人民政府直属的内部机构
② 政府职能部门的内部机构
(3)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行政机构是行政组织的构成要素之一,本身又是作为
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存在。它是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
权服务的,对外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
其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皆归属于其所属行政机关。
但是,由于诸多专业上、技术上的需要,以及出于提
高行政效率、维持行政秩序等方面的考虑,某些特定的情
况下,行政机构可以接受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接受行
政机关的依法授权,成为行政主体。
4.行政机构成为行政主体的具体类型
4.行政机构成为行政主体的具体类型
(1)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
① 各级人民政府直属的内部机构
② 政府职能部门的内部机构
在得到法定授权的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目前依法得到授权
而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是后者)。
(3) 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得到法定授权可以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二)其它社会组织
1.其他社会组织的范围
其他社会组织,即行政组织系统以外的社会组织。
其他社会组织是行政组织系统以外社会组织,
作为一个组合概念,其具体存在形态可以是企业单
位、事业单位,也可以是社会团体或者群众组织。
其他社会组织存在的目的,不是或者不主要是
为了承担或者完成一定的行政职能。
2.其他社会组织的性质
通过法定授权,其他社会组织可以获得行政主
体资格,成为行政主体。
其他社会组织无论是否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它
一般都具有法人资格。
3.其他社会组织的具体类型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通过行政授权成为行政主体的
其他社会组织大致有以下四种类型:
(4)被授予一定行政职权的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及
其它社会组织。
(2)根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活动的事业单位;
(1)行政性公司;
(3)根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的企业单位;
注意:就其他社会组织而言,首先是行政
相对人,其次才是出于行政公务协助要求
成为受委托组织,最后才是行政主体。其
成为行政主体的机会、范围及能够行使行
政职权的内容,一般说来是比较少的。
(三)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3.在非履行法律法规所授予行政职能时,它
不是行政主体。
1.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予行政职能时,享有
行政主体地位;
2.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对外行使权力
并对其行为负责;
思考:
个人能否被授权成为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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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其他社会组织既可以通过行政授权成为行政主
体,也可以通过行政委托成为受委托组织。
(一)解读接受委托组织和个人
1.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不是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
2.受委托组织或个人仅能被委托行使特定的行政职权,且
不能再行委托;
3.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
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
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接受委托组织和个人的法律地位
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不是行政主体,它必须以
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能,由委托机关对
其行为向外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节 公务员
一、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
三要素:(1)依法履行公职;(2)纳入国家
行政编制;(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
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 27日
通过, 2006年1月 1日正式实施。
我国公务员的范围:
3.权力机关系统公务员;
2.政党系统公务员;
1.行政系统公务员;
5.审判机关系统公务员;
4.政协会议系统公务员;
6.检察机关系统公务员;
7.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
位系统公务员。
二、公务员法律关系(国家公职关系、
职务关系)
(一)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含义
公务员法律关系是指一般公民经过一定的法
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而
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内容
公务员法律关系主要表现在公务员和国家行政
机关的关系、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和行政相
对人的关系两方面。
(二)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内容
1﹒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2﹒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三)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产生
1﹒考任
2﹒选任
3﹒委任
4﹒聘任
5﹒调任
(四)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
1﹒晋升
2﹒降职
3﹒交流(转任)
4﹒撤职
5﹒领导成员的辞职和引咎辞职
(五)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
1﹒法定原因:开除公职、辞职、辞退、退休、离
休、判处刑罚
2﹒事实原因:死亡、丧失国籍
三、公务员的权利
四、公务员的义务
五、公务员的责任
(一)行政公务行为的提出
行政公务行为的提出,与行政公务人员所具有
的双重法律身份紧密相关。
行政职务关系发生以后,行政公务人员取得了
代表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资格,但并没有消灭行政
公务人员的所具有的普通公民身份。
补充:行政公务行为(或称执行职务行为)
行政公务人员只有代表行政主体执行公务时,
其行为才属于行政公务行为。
(二)行政公务行为的含义
行政公务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工作
人员履行或不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行为。
换句话说,行政公务行为指行政公务人员基于
行政公务身份所实施的行为。
第一,职权标准;
第四,目的标准。
第二,时空标准;
第三,名义标准;
(三)界定执行职务行为的标准
某省人事厅举办行政管理专题讲习班,工作人
员李某负责向讲课老师寄发邀请书。李某因粗心把
邀请书错发给王教授,当王教授前去讲课时,不但
被拒绝上课,而且车旅费也得不到报销。人事厅的
回答是:这是李某的失误,由他本人负责。
案例1:工作失误的责任谁来承担
问题:省人事厅的回答是否正确?
答案:省人事厅的回答是错误的,因为李
某寄发邀请书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其责
任应当由其所属行政主体承担。
某地工商局的一名副局长,经常在上班期间把
孩子接回单位(因儿子学校放学比工商局早),然
后等单位下班后,再带孩子回家。一天他去接孩子
途中不慎将一老太太撞伤,受害者家属为此多次找
到工商局,要求该局赔偿损失。工商局局长说:这
事和我们局没关系,你们可以同他本人打官司。
案例2:副局长的交通事故
问题:工商局局长的说法正确吗?
回答:工商局局长的态度虽然生硬,但说
的却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撞伤老太的行为
属个人行为。
一、行政相对人的涵义和范围
第五节 行政相对人
(一)行政相对人的涵义
所谓行政相对人,或称为行政相对方,
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指向的一方当事
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
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
2.行政相对人是与行政主体之间有特定的行
政法律关系的人,即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
政职权时对其权益产生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
3.在形式上,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
理解:
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职
权职责和不具有行政职务身份的一方当事人。
广义:除了行政行为受领人外,还包括其他相
关个人或组织,即行政法律关系上与行政行为有法
律上利害关系的其他个人或组织。
行政相对人常见的类型:(1)公民;(2)法
人;(3)其他社会组织。
(二)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狭义:指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行为的受领人,
或者说是行政行为所针对的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
特殊的行政相对人:(1)国家行政组织;
(2)其他国家组织;(3)外国人和外国组织。
以其是否有一定组织体为标准,行政相对人可以
分为个人相对人和组织相对人。
二、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一)个人相对人和组织相对人
(二)直接相对人和间接相对人
以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行政相对
人可以分为直接相对人和间接相对人。
(三)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以影响其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方式为标准,行政相
对人可以分为作为行为的相对人和不作为行为的相对
人。
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是否产生实际效
果为标准,行政相对人可以分为抽象相对人和具体相
对人。
(四)抽象相对人和具体相对人
二、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影响的性质为标准,
行政相对人可以分为授益相对人和侵益相对人。
二、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五)授益相对人和侵益相对人
(六)内部相对人和外部相对人
以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关系是否基于行政隶属
为标准,行政相对人可以分为内部相对人和外部相对
人。
首先,行政相对人是行政管理的对象;
三、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一)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概况
其次,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
此外,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关系和行政法制
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1)行政法规范规定的权利
第一,参加国家行政管理权;第二,要求提供
管理服务方面的权利,如受益权等;第三,有关涉
及处理相对人权益时的权利,如了解权、申辩权、
听证权、要求回避权等;第四,建议权、批评权、
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揭发权等;第五,申请
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等权利;第六,抵制违
法行政行为权 。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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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人身权;第二,财产权;第三,其它权
利。
(1)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义务;(2)服从行
政管理的义务;(3)协助行政管理的义务。
(2)行政法予以保护和确认的其他法律的权利
对于内部相对人,除上述义务外,还有不得参
与罢工游行示威和廉洁奉公等义务。
2.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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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相对人身份的确认
再次,正确认定相对人的身份有助于确定行政
救济的当事人。
(一)确认行政相对人身份的意义
首先,正确认定行政相对人的身份,有助于国
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识自己在国家行政管理
中的法律地位,从而树立起遵守行政法规范的自觉
性。
其次,对于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来说,意识到
自己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身份,有助于他们正确享受
自己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权利,并且自觉履行自己
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义务。
首先,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从根本上就不具有
行政职权职责主体资格和身份的一方当事人只能是
行政相对人;
其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在法律上
都取得了行政职权职责身份和资格,则要区分哪一
方是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二)确认行政相对人的方法
最后,如果双方都是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
职责的主体,那就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五、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2.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在内容方面以人身
权、财产权为主,在方式上以惩罚性为主;
(一)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的特征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是指行政相对人违反
行政法律规范,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具有下列特征:
1.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与其所居于被管理
对象的地位与活动紧密相关;
(二)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的确认
3.行政相对人对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正是行
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职责所实施的具体行政
行为方式。
行政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
件:
2.符合法定责任能力;
1.具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或情形;
2.补救性责任。
1.惩罚性责任;
3.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依法应当承担
法律责任的情形。
(三)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的内容和方式
六、行政相对人的公法行为
在行政法学上,行政相对人公法行为仅指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
系中所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申报、申请、
同意或承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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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公法行为不同于行政行为,它与
民事法律行为有共同之处,但又不完全等同。
行政相对人公法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区别:
(1)形式与内容;(2)代理适用。
行政相对人公法行为的效力:(1)生效时间
以到达主义为原则;(2)行政相对人的公法行为
一般不得附加附款;(3)相对人原则上可自由撤
回、变更、追加或补正自己的公法行为;(4)相
对人公法行为瑕疵对效力的影响。
THE END
本章内容到此结束,请同学们课后
认真复习,下次课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