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文本
(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六年六月
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文本
(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 ...................................................................................................1
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1
(一)职权法定原则 ...........................................................................................................................1
(二)违法必究原则 ...........................................................................................................................1
(三)重视程序原则 ...........................................................................................................................1
(四)权责统一原则 ...........................................................................................................................2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2
四、法定执法主体、法定职权和执法岗位分类 ...................................................................................2
(一)法定执法主体 ...........................................................................................................................2
(二)法定职权 ...................................................................................................................................3
(三)执法岗位 ...................................................................................................................................3
五、行政执法责任承担的主体 ...............................................................................................................3
第二章 行政许可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4
一、行政许可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4
(一)工作规范 ...................................................................................................................................4
(二)外部行政程序 ...........................................................................................................................4
(三)内部工作流程 ...........................................................................................................................6
二、行政许可岗位责任 ...........................................................................................................................7
三、法律、行政法规(决定)授予的行政许可职权 ...........................................................................8
(一)市政公用(许可 11 项、许可会签 1 项) .............................................................................8
(二)园林绿化(6 项) ....................................................................................................................9
(三)市容环卫(7 项) ....................................................................................................................9
第三章 行政检查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11
一、行政检查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11
(一)工作规范 .................................................................................................................................11
(二)外部行政程序 .........................................................................................................................11
(三)内部工作流程 .........................................................................................................................12
二、行政检查岗位责任 .........................................................................................................................12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授予的行政检查职权 .....................................................................13
(一)市政公用(25 项) ................................................................................................................13
(二)园林绿化(11 项) ................................................................................................................14
(三)市容环卫(12 项) ................................................................................................................15
第四章 行政处罚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16
一、行政处罚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16
(一)工作规范 .................................................................................................................................16
(二)外部行政程序(一般程序).......................................................................................................16
(三)内部工作流程(一般程序).......................................................................................................17
二、行政处罚岗位责任 .........................................................................................................................18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授予的行政处罚职权 .....................................................................19
(一)市政公用(108 项) ..............................................................................................................19
(二)园林绿化(10 项) ................................................................................................................31
(三)市容环卫(35 项) ................................................................................................................32
第五章 行政备案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37
一、行政备案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37
(一)工作规范 .................................................................................................................................37
(二)外部行政程序 .........................................................................................................................37
(三)内部工作流程 .........................................................................................................................38
二、行政备案岗位责任 .........................................................................................................................38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授予的行政备案职权 .....................................................................39
(一)市政公用 .................................................................................................................................39
(二)园林绿化(1 项) ..................................................................................................................39
(二)市容环卫 .................................................................................................................................39
第六章 行政复议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40
一、行政复议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40
(一)工作规范 .................................................................................................................................40
(二)外部行政程序 .........................................................................................................................40
(三)内部工作流程 .........................................................................................................................41
二、行政复议岗位责任 .........................................................................................................................41
三、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复议职权 .....................................................................................................42
第七章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 ....................................................................43
一、考核评议主体 .................................................................................................................................43
二、考核评议原则 .................................................................................................................................43
三、考核评议方法和程序 .....................................................................................................................43
(一)考核评议方法 .........................................................................................................................43
(二)考核评议程序 .........................................................................................................................48
第八章 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 ..............................................49
一、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划分与承担 .........................................................................................49
二、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承担方式 .............................................................................................51
三、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 .....................................................................................................52
四、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程序 .............................................................................................53
第九章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目录 ..........................................55
第一章 总 则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以“确
定执法主体资格、落实执法职责、规范和考核执法行为、追究违法责
任”为内容,以“程序制约权力、责任监督权力”为方式,把法律监督
制度和工作管理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一个权责明确、行为规范、
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
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执行,
推进依法行政,最终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
行政机关权力的来源,必须依据国家法律的授予。行政执法的依
据都必须对外公布,尚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都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
依据。
(二)违法必究原则
凡是行政职权,都应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发生行政过错,必须
追究责任。切实做到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三)重视程序原则
每项行政职权,都必须公开其外部行政程序,健全内部工作流程。
重视权力运行的程序,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程序,保正合法、公正、
公平行使职权。
(四)权责统一原则
每个行政执法岗位,都必须确定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并作为执
法评议和责任追究的依据。每个岗位执法责任必须落实到承办人、审
核人和批准人,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1、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构建“分解岗位职责—规范行为和
程序—明确岗位责任—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建
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的落
实和考核评议工作。
2、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正确把握社
会、市场和政府三者关系,强化公务员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接
受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3、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与建立服务型政府相结合。把尊重和
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作为行政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热情为行
政相对人服务,为行政相对人排忧解难。
四、法定执法主体、法定职权和执法岗位分类
(一)法定执法主体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卫行
政管理的法定执法主体。
法规以上的法律文件明确规定授权执法的,该执法部门是授权执
法主体。
规章以上的法律文件规定可以委托执法的,且已办理了受委托执
法手续的执法部门是委托执法主体。
(二)法定职权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
供水条例》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职权授予,
县级以上城市管理(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享有对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等类别的行政执法职能,具体项目见第二章至第
六章。法律、行政法规未授予的行政执法职权,不得行使。
(三)执法岗位
按行政执法职权类别,设置相应的行政许可岗位、行政检查岗位、
行政处罚岗位(含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备案岗位和行政复议岗位。
五、行政执法责任承担的主体
行政执法岗位的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是行政执法责任承担的
主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过错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行政许可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许可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
审理程序、办结期限、许可结果,许可申请受理经办人姓名,以及需
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在其办公场
所进行公示。
2、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许可条件。
3、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许可事项。
4、不得刁难许可申请人,不得滥用许可权。
5、诚实守信,高效便民。
(二)外部行政程序
1、申请受理程序
A、收受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
B、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
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C、送达许可申请受理书面凭证。送达不予受理书面凭证,并说
明理由。
2、告知申辩程序
3、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
4、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程序
D、对许可事项涉及到第三人重大利益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
系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要求听证权利。
E、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
F、重大许可事项经批准延期办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办理
及延期理由。
G、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证件或文件),申请人签收。或送达不准予行
政许可决定,告知理由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签收。
(三)内部工作流程
A、经办人员依照法定条件,审查许可项目申请材料,签署初审
意见。
B、需要征求相关处(科)意见的,征求意见。
C、许可岗位(处、科)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D1、重大许可项目决定,提交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
D2、需要延期审理时限的,依
法报请有关领导报批。
E、制作行政许可决定
F、主要领导批准许可决定书。许可决定(证件或文件)加
盖公章
G、整理行政许可项目卷宗,及时归档。
H、按时进行行政许可项目的统计与分析
二、行政许可岗位责任
行政许可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故意未向申请人、利
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故意不一
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
谋取其他利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
用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决定)授予的行政许可职权
(一)市政公用(许可 11 项、许可会签 1 项)
1、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路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4、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5、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6、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
7、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
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8、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
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9、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
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10、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
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11、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
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另:市政公用许可会签(1 项)
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许可会签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二)园林绿化(6 项)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
2、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3、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
4、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
5、古树名木的迁移买卖和转让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6、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
(三)市容环卫(7 项)
1、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城市户外大型广告设置及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
等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5、临时堆放物料、摆设摊点、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等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6、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7、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检查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检查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检查权,检查程序合法。现场实
施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滥用检查权。
2、检查人员不得隐瞒事实,虚构记录。
3、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的
宴请。
4、检查结果需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执行。
(二)外部行政程序
A、检查人员出示检查证(行政执法证或专业检查证)
B、说明理由,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凭证等
C、提取证据
D、制作《检查记录》
E、检查人和被检查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F1、送达整改通知书,收受
人签收。
F2、 按处罚程序送达听证
或罚前告知书;送达处罚决
定书,收受人签收。
(三)内部工作流程
二、行政检查岗位责任
行政检查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1、不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在行政检查工作中,没有行政执法证的或未出示行政执法证
件的;
3、在行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生产经营
A、检查人员制订检查计划,确定检查人员。
B、汇总检查情况,拟写检查情况汇报,提出处理建议。
C、检查岗位(处、科)负责人审核签字。
D1、制作整改意见书 D2、构成处罚条件的,按处罚
岗位的内部程序执行。
E、领导批准并签字,加盖公
章。
F、整理检查记录案卷,及时
归档。
活动的;
4、接到对有关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和投诉后,不及时处理的;
5、在行政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被检查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
他利益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
损害、给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授予的行政检查职权
(一)市政公用(25 项)
1、市政公用 11 项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具体项目见第二章)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
2、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市政公共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监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4、对市政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是否连续提供产品和服
务的监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5、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监督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6、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检查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7、城市桥梁养护监督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8、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施工作业监督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9、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应用的监督管理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10、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监测监督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七
条第二款
11、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九条
12、城市燃气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城市燃气管理规定》第十条
13、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
《城市燃气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
定》第五条
14、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监督检查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15、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检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条
16、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监督检查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地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二)园林绿化(11 项)
1、园林绿化 6 项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具体项目见第二章)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
2、城市绿化工作监督检查
《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第四款
3、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监督检查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四条
4、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养护监督检查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5、城市绿线监督检查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6、城市动物园管理监督检查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三)市容环卫(12 项)
1、市容环卫 7 项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具体项目见第二章)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
2、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监督管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3、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4、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条
5、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
6、对城市环卫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监督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处罚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法事实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公
开、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保障权利等五条原则。
2、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2人,且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询问
笔录、勘验笔录记录规范,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每页上签字。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诉讼权利等
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行政处罚机关公章。
4、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滥用处罚权。
5、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二)外部行政程序(一般程序)
C2、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
告知书,签收。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
据及要求听证权利。
A、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B、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
C1、送达处罚前告知书,签收。告知
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申辩权
E、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纳罚款通知书,收受人签字。
D、依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
(三)内部工作流程(一般程序)
A、机关相关业务处(被委托执法部门)立案,分管领导签字。
E、法制处(科)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D、将案件移送本机关(或委托机关)法制处(科)进行案件审
核。
C、业务处、(科)或被委托执法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B、确定本案调查取证人员,收集证据,提出处罚建议。
F、起草《罚前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
G、起草《行政处罚决定》
H、送法定代表人批准处罚决定,加盖公章。
I、法制处(科)整理行政处罚案卷,及时归档。
J、对外公布行政处罚决定
K、按时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上级部门备案。
二、行政处罚岗位责任
行政处罚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1、没有法定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
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
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
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
财产造成损害、给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
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授予的行政处罚职权
(一)市政公用(108 项)
对下列市政公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
设计、施工任务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2、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3、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4、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5、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不按规定期限对城市道路进行养
护、维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6、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
条第三项
7、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
上行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
条
8、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
条
9、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
条
10、在桥梁上架设在 4 公斤/平方厘米( 兆帕)以上的煤气管
道、10 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
条
11、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
条
12、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
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13、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14、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15、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补
办批准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16、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
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17、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
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18、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19、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
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20、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
设施的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21、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22、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23、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24、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项
25、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26、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27、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
估的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28、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29、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30、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1、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未经同意从事河道、挖掘、打桩、
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等的施工活动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
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32、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未经许可并采取技术措施,
通过城市桥梁
《城市联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桥梁检测和养
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3、城市桥梁在确定承载能力下降后未采取安全措施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
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34、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
35、供水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或者未按规定上报水
质报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
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
36、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的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37、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城市二次供水单位或从事城市供水深度处
理单位未按规定将水样定期送检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38、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
履行停水通知义务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39、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
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40、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
设计或者施工的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41、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
者施工的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42、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43、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
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44、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的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45、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46、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47、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48、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49、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50、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未按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
行监测和随机抽检的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51、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未按照规定上报水质报表或者提供虚假
水质监测数据的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52、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使用不合格的水质检测材料和设备造成
事故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53、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或者节水设施经验收不
合格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54、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55、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56、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
57、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
58、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
的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59、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取用城市地下水的
《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60、凿井工程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61、超计划取水的
《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62、不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63、未按规定交纳城市水资源费的
《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64、拒绝乘运人员验票
《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第十条第一项
65、使用伪造票、他人月票,或者私换月票照片
《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第十条第二项
66、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67、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68、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69、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
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70、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71、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
志的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72、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73、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
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74、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75、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76、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77、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
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78、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
堆放物品的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79、在电车架线杆、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
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的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80、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81、出租车经营者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
(1)执行由城市的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收
费标准,并且使用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
(2)按时如实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3)按
照规定缴纳税费和客运管理费;(4)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
格证件的人员驾驶;(5)未经客运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
转让或者移作他用;(6)出租汽车应当装置由客运管理机构批准的,
并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7)小客车应当装置经公安
机关鉴定合格的防劫安全设施;(8)出租汽车应当固定装置统一的
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9)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
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10)携带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
正本;在车前挡风玻璃处张贴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副本。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三、四、五、六项,
第三十一条
82、出租车经营者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
(1)出租汽车营业站可以由客运管理机构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
位进行日常管理,并向全行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揽客运业
务。进站营业的车辆,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接受管理。(2)出租汽
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
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改变用途。(3)携带
客运资格证件。(4)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
绕道和拒载(除乘客不愿配合出城登记的);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不
得中断服务。(5)执行收费标准并且出具车费发票;按照规定使用
顶灯、计价器等客运服务设施。(6)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客运资格证
件的人员使用。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
四项、第三十一条
83、对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84、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85、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担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86、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87、未经批准新建城市燃气项目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88、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89、建设单位擅自改动城市燃气设施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90、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擅自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者
合并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91、燃气供应企业未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92、城市燃气供应企业违规经营影响供气安全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城
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93、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
物、构筑物,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94、阻挠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施工安装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95、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改变燃气使用性质,或者变更地址
和名称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96、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手则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
三、四、五、六、七项
97、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
款
98、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影响供气安全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99、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
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100、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
101、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
102、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四项
10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
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10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聘用无《岗位证书》人员从
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10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
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106、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107、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无《岗位
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108、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以个人名
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二)园林绿化(10 项)
1、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
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
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2、违反城市绿化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损坏城市树
木花草的;(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
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3、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4、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5、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6、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
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7、擅自改变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的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四项
8、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9、未按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的
《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10、违反游乐园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擅自侵占
游乐园绿地的;(二)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三)
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
《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三)市容环卫(35 项)
对下列市容环卫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
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3、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4、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污水,乱扔动
物尸体,随意焚烧树叶、垃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
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
圾和粪便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
撒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
办法》第十八条第六项
7、临街施工场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
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
卫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8、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9、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10、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11、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
办法》第十八条
12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3、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14、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十条第一款
15、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
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未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十三条
16、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
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十四条
17、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有关责任单位在拆除重
建时未先建临时公厕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十五条
18、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未通知城市市容环卫部门参加
公厕竣工验收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十六条
19、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20、破坏公厕设施、设备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2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22、擅自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
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23、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24、影响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周围环境整洁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
25、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出来设施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
26、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7、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28、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29、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
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30、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31、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
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3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
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33、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34、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35、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行政备案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备案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备案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理备案时需要
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备案工作人员姓名必须在办公场所公开。
2、执法人员不得刁难备案申请人,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备案条
件。
3、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备案手续。
(二)外部行政程序
A、收受备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
C、送达同意行政备案证明、证件或文件,申请人签收。或送达
不准予备案文件,告知理由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签收。
B、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
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三)内部工作流程
二、行政备案岗位责任
行政备案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备案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徇私舞弊,不按法定程序擅自颁发或出具有行政备案证明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
准予备案决定的;
A、经办人员依照法定条件,审查备案项目申请材料,签署初审
意见。
D、主要领导批准,加盖公章
C、制作同意备案文件或证件或证明
B、备案岗位(处、科)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E、整理备案项目卷宗,及时归档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故意不一
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备案申请或者不予备案的理由的;
7、在受理行政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
利益的;
8、在受理行政备案过程中故意刁难,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行政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备案决定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授予的行政备案职权
(一)市政公用
无
(二)园林绿化(1 项)
申请游乐园登记、申请游乐园项目增补登记
《游乐园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二)市容环卫
无
第六章 行政复议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复议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办理时限必须在办公场所公布。
2、必须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复议权,复议过程符合法律的实
体规定和程序规定。
3、必须公正地对待复议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
4、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调查、审理、决定等程序必须向当事
人公开,不得“暗箱操作”。
(二)外部行政程序
A、收受行政复议申请
D、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收受人
签收。
C、受理复议案件后,告知被申请
人提交答辩书。
B1、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复议申请,
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
B2、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告知申
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申请。
(三)内部工作流程
二、行政复议岗位责任
行政复议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复议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法律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
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3、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A、承办人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资料
F、整理复议案卷,及时归档。
E、法定代表人批准签字,加盖公章
D、行政复议岗位处负责人审核签字
C、起草行政复议决定、对被申请人提出整改建议
B、审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三、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复议职权
建设部、省建设厅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具有行政复
议职权。即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备案、行
政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被相对人申请复议的事项。
第七章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
一、考核评议主体
1、内部考核评议主体。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
责对本机关执法岗位和被委托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2、层级考核评议主体。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层级考核评议。
二、考核评议原则
(一)公正公平。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
(二)综合评议。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应当以《机关行政执
法责任书》或《行政执法岗位执法责任书》、《被委托执法部门执法责
任书》为主要依据,对照工作实绩,结合社会评议、上级部门行政复
议结果或人民法院判决结果等进行评议。
(三)与年终公务员考核挂钩。行政执法考核成绩与年终优秀机
关公务员或部门工作评比挂钩,与年终奖金挂钩。
三、考核评议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评议方法
1、机关内部考核。机关内部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考核评议,
是指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对本机关执法岗位和被委
托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以行政执法岗位为单元进行考核。各执法岗位考核时均要考核执
法人员法律素质,实行扣分法。
若某一处(科)涉及 1 个以上执法岗位的,则该处(科)执法责
任制考核结果累计扣分。
处(科)考核结果,累计扣 2 分以下的,为优秀;累计扣 5 分以
下的,为良好;累计扣 5—10 分的为合格;累计扣 10 分以上的为不
合格。
行政执法岗位考核标准
项 目 岗位工作规范和要求 考核标准
实施行政许可人员必需是委机关公务员,
并按要求参加《行政许可法》培训,且考
试合格。
许可岗位执法人员,未经培训上岗
的,每一人扣 2 分。
行政许可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
审理程序、办结期限、许可结果,许可申
请受理经办人姓名,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
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
息在其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公开内容少一项的,扣 2 分,最多
扣 6 分。
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许可条件。
未做到的,扣 5 分。
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许可事项,不得擅
自拖延办理时限。不得滥用许可权。
擅自超过期限办结许可事项的,每
一件扣 5 分。
每半年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和
分析,并完成书面统计分析报告。
未按时提交统计分析报告的,扣 2
分。
行政许可案卷资料齐全、规范。 内部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签字
程序每少一项的扣 2 分。
许可案卷档案整理不规范的,扣 2
分。
行政许可
岗位考核
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合法。 作出行政许可行为,被有权机关定
为错案的,每一件扣 10 分,追究承
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项 目 岗位工作规范和要求 考核标准
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检查权,检查
程序合法,不得滥用检查权。
执法人员越权行使执法检查权的,
扣 5 分,追究法律责任。
作出行政检查行为,被有权机关定
为错案,每一件扣 10 分,追究承办
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现场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少于 2 人, 执法人员单独执法检查的,扣 5 分。
检查人员不得隐瞒事实,虚构记录。 虚构记录的,扣 5 分,追究法律责
任。
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不得收取费用,不
得接受被检查人的宴请
收取费用的,扣 5 分。接受宴请的,
扣 5 分。
应当整改,未发整改意见书的。 扣 2 分。
行政检查
岗位考核
行政检查案卷规范,可供公众查阅。 检查文书不规范的,或不提供查阅
的,扣 2 分
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
法到位、违法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
确。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处罚公
正公开、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和保障权利等五条原则。
作出行政处罚行为,被有权机关定
为错案的,每一件扣 10 分,追究承
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 2 人,且必须持有
《行政执法证》;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记
录规范,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每
页上签字。
调查取证人员单独一人调查取证的,
扣 5 分;无证执法的,扣 5 分。
调查取证文书不符合规范的,扣 2
分。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处罚
依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
必须加盖处罚机关公章。
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文书不规范的,
扣 5 分,被有权机关依法撤销,责
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扣 10
分,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
的法律责任。
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滥用处罚权。 滥用处罚权的,扣 10 分,追究承办
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岗位考核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申请回避。
未申请回避的,扣 5 分。被有权机
关依法撤销,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追究承办人、审核人、
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项 目 岗位工作规范和要求 考核标准
备案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
和办理备案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备
案工作人员姓名必须在办公场所公开。
公开内容少一项的,扣 2 分,最多
扣 6 分。
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备案条件。 未做到的,扣 5 分。
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备案手
续
未经批准,超过期限办理的,每一
件扣 5 分。
行政备案
岗位考核
依法受理、处理备案项目。 备案行为被有权机关依法确定为错
案的,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
人的法律责任。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办理期限必须
在办公场所公布。
公开内容少一项的,扣 2 分,最多
扣 6 分。
必须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复议权,复议
过程符合法律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
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被有权机关
依法确定为错案的,追究承办人、
审核人、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必须公正地对待复议双方当事人,不能有
所偏袒。
出现不公正的,扣 5 分。追究承办
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
岗位考核
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调查、审理、决定
等程序必须向当事人公开,不得“暗箱操
作”。
发现“暗箱操作”,的,扣 5 分,被
有权机关依法确定为错案的,追究
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法律责
任。
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普法教育、培训,到
课率 100%。
按执法岗位考核,哪个岗位无故缺
席的,每少一人扣 1 分。
行政执法
人员法律
素质
法律素质测试合格。 法律素质测试,不合格的人员,每
人扣 2 分。按执法岗位考核。
2、层级考核评议。层级考核评议是指建设部对省建设厅或省建
设厅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以机关为单位,依据与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签
订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责任书》,进行考核。总分 100 分制,实行
扣分法,即 100-扣分=得分。得分在 70 分以上的,为合格,80 分以
上的,为良好,95 分以上的,为优秀。
行政机关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
考核项目 考核要求 考核标准
基础工作
1、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机构,
并明确本机关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
人。
2、 制订或修订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
实施方案和内部执法岗位责任制考
核方案。
3、 对本机关执法岗位或被委托执法部
门进行考核检查。每年不少于 2 次。
4、 设置本机关法制机构或配备法制专
职人员。
5、 委托执法的,办理委托执法手续;
执法委托书报上级备案。
1、 机构不健全,第一责任人
未明确的,扣 5 分。
2、 未制订或应修订而未修
订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
制实施方案和内部执法
岗位责任制考核方案的,
扣 5 分。
3、 组织考核检查缺 1 次的,
扣 5 分。
4、 法制机构未设置或未配
备专职人员的,扣 5 分。
5、 执法委托书未报上级备
案的,扣 5 分。
规范抽象行政行为
1、 按规范要求制订和发布本机关一
般规范性文件,并经同级人民政府
法制机构法律审查通过。
2、 及时清理本机关一般规范性文件。
3、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宣
传教育。
1、 规范性文件未经同级人
民政府法制机构法律审
查通过,即擅自发布的,
扣 5 分。
2、 本机关规范性文件被依
法纠正、被投诉确有问题
或者被指出有错不纠正
的,每件扣 2 分。
3、 本机关一般规范性文件
未清理的,扣 1 分。
4、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
章未宣传的,扣 2 分。
规范具体行政行为
1、 实施《行政许可法》,制定相关许可
工作制度。
2、 作出的许可、收费、备案、检查等
具体行政行为实体和程序合法。
3、 行政许可、收费、备案、检查、处
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卷宗规范。
1、 未制定相关许可工作制
度的,扣 1 分。
2、 抽查卷宗,有不符合规范
要求的,每一份扣 1—5
分。
3、 具体行政行为被有关机
关认定错误的,扣 10 分。
机关人员法律素质
1、开展法制教育不少于 2 次。
2、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抽查合格
1、 法制教育少于 2 次的,扣
1 分。
2、 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抽查
不合格的,每人扣 1 分。
(二)考核评议程序
层级考核的,听取机关负责人本部门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自评报
告。
内部考核的执法岗位或被委托执法部门负责人对本岗位或本部
门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自评报告。
按考核标准考核,同时抽查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备案、行
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案卷档案。
考核评议小组评议讨论。
考核评议小组评议结果报本机关领导班子会议审议。
考核评议小组评议结果公示。
行政执法责任考核与年终单位工作考核、公务员工作考核有机结
合,与优秀公务员评比、年终奖金挂钩。
第八章 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
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登记、行政备案、行政收费、行政强
制、行政处罚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发生行政
执法过错或错案,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过错人员的责任。
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以致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国家利
益,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行政执法错案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行为违法并被有权机
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
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给予行政赔偿的案件。
一、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划分与承担
发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时,具体实施行政执法岗位承办人、审核
人、批准人均为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但应根据责任和过错大小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承办人直接作出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
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二)应当经过审核、审批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或者错案责任
依照下列规定划分与承担:
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导致
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2、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
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
直接责任;
3、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
事项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
接责任;
4、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
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
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
导责任;
5、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
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
领导责任;
6、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而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
者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7、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
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8、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
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9、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批准人
指令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
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
责任;
10、承办人执行公务时凡认为上级决定、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
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命
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承办人应当执行该决定、命令,执行后产
生的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由上级承担相应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但承办人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承办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三)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
错或者错案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四)因不作为发生行政过错的,根据岗位责任确定行政过错责
任人。
(五)经审核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审核部门与承办部
门根据过错情节共同承担责任。审核部门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
错的,由审核部门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二、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
(一)诫勉教育或者书面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暂扣或者收缴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
(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七)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八)辞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
(一)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
错必究、公开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责任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管理权限按以下规定进
行:
1、性质、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对有关责任人可
以不予追究,但应诫勉教育、书面告诫或者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2、性质、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
警告、记过处分;
3、性质恶劣、情节较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给予记过、记
大过处分,并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
4、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特别大的,给予记大过、
降级、撤职处分,可以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5、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的,给予降级、
撤职、开除处分,并可以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二)对于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三)违反行政纪律的,移送人事、监察机关处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人能够主动发现行政执法过
错或者错案,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未造成不良
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六)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
重处理:
1、明知本人的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不
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2、对举报、揭发、控告、申诉者及责任追究调查和处理人员进
行打击、报复的;
3、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的;
4、干扰、妨碍、阻碍、抗拒对其进行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调
查、责任追究的;
5、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七)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
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
1、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无
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2、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
具体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理解错误的;
3、出现意外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
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追究责任的情形。
四、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程序
1、受理、立案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行政过错或者错案的投诉、申
诉、举报,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
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并立案;没有事实依
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申诉、举报人的,应当告知其受理或
者不予受理的结果,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
立案后,应成立由监察、人事、法制部门人员组成的调查小组进
行调查。调查处理调查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
人员进行。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调查人
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调查处理工作应在立案后 15 天内结束。
调查组成员与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
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3、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决定受理的案件,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 15
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送达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决定书
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决定书
并送达责任人,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事实依据
和法律依据,并告知责任人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利。
有明确的投诉、申诉、举报人的,应当告知其处理决定。
5、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申诉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
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办理。
6、结案,作出结案报告
第九章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目录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主席令第 91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主席令第 31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主席令第 63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主席令第 16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主席令第 7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主席令第 35 号 )
二、行政法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101 号 )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 100 号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198 号 )
城市供水条例 (国务院令第 158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 284 号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 313 号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60 号 )
三、部门规章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 号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9 号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27 号 )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 10 号 )
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30 号 )
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 (建设部、公安部令第 31 号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卫生部令第 53 号 )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62 号 )
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 (建设部、公安部令第 63 号 )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建设部令第 66 号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73 号 )
游乐园管理规定 (建设部、国家质监局令第 85 号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90 号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04 号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03 号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12 号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18 号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67 号 修订)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26 号 )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37 号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建设部令第 135 号 )
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38 号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39 号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40 号 )
附:文本课题组成员:
朱金坤、李包相、沈秀杭、章建苗、李莉、毛必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