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权的行使与公民合法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该坚持私权优
先原则。因为,公权所代表的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
或然的概念。抽象的公权应当服从具体的私权,或然的公权
要服从实然的私权。在一个真正以民为本的社会,·个民主
和法制的社会,公权必须对私权常怀敬畏之心,公权必须在
私权面前止步!
作者简介:陈永森,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
士,主攻政治学和政治哲学。
注 释:
①②魏特林:《和谐与自由的保证》。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
74、94页。
·论点摘编·
③④亚里: 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8、179
页。
⑤马基雅维里:《君主论》,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81页。
⑥哈耶克:《不幸的观念》。东方出版社。1991年版。第41页。
⑦《共产党寅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4年
版。第 256页。
⑧爱德华·拉津斯基:《斯大林秘闻》,新华出版社,1997年版。第
333页 。
⑨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
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 235页。
责任编辑:胡政平:校对:-11I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合并
与税前扣除问题思考
王宏波、朱永良在《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 1期
撰文指出:长期以来,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既有内资企业适用
的1993年 12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也有外资企业适用的1991年4月全国人大颁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在这样一种格局下,内外资企业在相同的纳税事项上承担着
不同的角色,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税法对外资企业的优惠远多
于对内资企业的优惠。这不仅体现在适用的税率上,也体现
在税前扣除标准上。这样便造成了税法的“内外有别”,税负
的“外轻内重”的不合理现象。
目前学术界就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认识是一致的,
但在内外资企业税前扣除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如何调整上存
在不同的看法。有的专家提出要根据 WTO对国民待遇原
则的要求统一税前扣除标准,还有的专家认为“两法”合并应
循序渐进。笔者认为,从近期来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的完全统一是不现实的。其理由有以下几点:一是我国
对外资实行优惠政策并不违背 WTO规则的要求; 二是无论
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把涉外税收优惠作为吸引外
资以弥补国内建设资金不足的重要手段,我国经济发展中若
干问题的解决单靠国内的资金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大量的
外国资金的投入;三是从当前的国际金融形势来看,发展中
国家对国际游资的争夺是很激烈的,特别是我国周边国家在
对外开放中,主要采取涉外税收优惠措施来吸引外资,且优
惠的程度相当高,已成为与我国争夺国际游资的强有力的竞
争对手。
基于上述考虑,现阶段企业所得税改革的重点是从合理
确定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人手,并着重解决好以下问题:1.
内资企业的工资、“三费”、公益性捐赠实行全额扣除,与外资
企业基本一致。现行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允许将这三项实行
全额扣除,在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全额扣除这三项,在
政策上,要鼓励内资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社会多做贡
献,鼓励内资企业对社会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允许公益性捐
赠在税前全额扣除。2.内资企业对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
实行限额扣除,暂时可与外资企业有别。业务招待费仍按现
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执行;广告宣传费不分广告费和业
务宣传费,统一按收入的5%控制,在收入的5%以内的广告
宣传费,允许据实列支,超过部分不允许列支。3.内资企业
对债务重组、研究开发费、各种准备仍采用现行税法规定,但
应考虑逐步使之于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现行内资企业
税法规定,债务重组收益计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因
为债务重组金额一般比较大,通过债务重组,容易调节损益,
将重组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额,有利于规范债务重组行为。而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比上年增长 10%以上的,不仅当年发
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税前全额扣除,而且还可以加扣当年研
究开发费的50%。税法中的这种规定,体现了国家对研究
开发的重视。同时对除坏账准备以外的其他准备不允许税
的扣除,由于各种准备提取的数额和标准难以审核和控制,
这⋯规定是为了防止企业提取秘密准备,削减税基。合并后
的企业所得税法应继续实行这一原则规定。
I政平 摘)
122 《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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