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贷款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抵( ) 号
抵押人 (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为确保乙方与债务人 签定的 (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共同签定本合同,本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第一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据上述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数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三条 甲方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应提供抵押物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抵押财产由此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四条 甲方承诺
(一)保证对其抵押物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
(二)在抵押期间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并负责抵押物的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
等费用。保证抵押财产的完好无损。乙方如需对抵押财产的状况进行了解,甲方应给予合作。
(三)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下列抵押物的物权证书交乙方保管。法律上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1)汽车登记证
(2)购车发票
(3)保险单正本
(4)
(四)甲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还本付息;
(五)除非下列事项已在乙方感到满意的情况下获得圆满解决,否则乙方有权在任何一项或多项情况发生时,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而无须承担因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
1、甲方是自然人的
(1)自然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布失踪、被宣布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自然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务代管人拒绝为甲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如果乙方发现甲方上述情况时,乙方有权宣布本抵押合同提前到期,并可提前处分抵押物。
2、甲方是法人的
甲方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果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在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终止本合同,并可提前处分抵押物,追偿全部贷款本息。
(六)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毁损或减少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终止合同,追偿贷款本息。
(七)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馈赠、再抵押或经其他方式处分。
(八)抵押物由甲方向 保险公司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抵押期间,甲方不得中断投保,如甲方中断投保,乙方有权代为投保,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中收回甲方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在本合同生效前办妥抵押财产保险手续,保险金额应大于贷款本息,保险期应长于借款期限半年。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的,应以该车的价值全额抵押。
(九)甲方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评估、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五条 乙方承诺:
对甲方交来的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给甲方。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的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帐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抵押期间,经双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是自然人的;
住址、电话和传真号码发生变化,
工作单位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发生变化。
工作单位变动。
其他不利于乙方的情况。
甲方是法人的:
(一)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际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二)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三)抵押的权利发生争议;
(四)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五)法人住所、电话、法定代表发生变更。
甲方有前款(一)的情形应提前三十六天通知乙方,有前款其他情形应在事后七日内通知乙方。
第九条 甲方违反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清偿债务,乙方有权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双方协商以抵押物折价实现抵押权。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十一条 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若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乙方拍卖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交纳土地使用权出租金后,乙方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十二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尽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工商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与主合同的关系
本合同与主合同不可分割,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约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约定以下列汽车为抵押物:
车辆类型: 车牌号码:
厂牌型号: 车架号码:
发动机号: 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乙双方及登记机关各执一份。
甲方住所: 乙方住所:******
基本账户开户行:
帐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抵押物清单
甲方(公章或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PAGE
PAGE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