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市场准入和
竞争法律制度
教学要点
• 市场准入制度概述
• 一般市场准入制度
• 特殊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 竞争法律制度概述
•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 反垄断法律制度
竞争法律制度
案例
无民事行为能力
•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
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能产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效果。
•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
为的精神病人。
•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各种行为的效力
• 1、纯获利行为——有效。
•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29条,纯获利行为包括奖励、赠予、
报酬等。
• 2、定型化、小型化民事行为——有效。
• 即一些非常简单的民事行为,如乘坐公交车投币,买酱油,放学
后买一支铅笔等。
• 3、双方行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的合同行为——一概无效。
• 如签合同、转让、买卖等。
• 4、单方行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方意思表示取得、变更、
消灭权利的行为——一概无效。 如抛弃、立遗嘱等
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 市场准入制度概述
• 一般市场准入制度
• 特殊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制度概述
• 市场准入制度的概念
• 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模式
• 市场准入制度体系的构成
市场准入制度的概念
• 市场准入制度是有关国家和政府
规定的准许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
经营和服务活动的条件和程序方
面的各种制度和规范的总称。
返回
法人制度
•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 。
• 自然人: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
• 自然人的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
• 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和联系?
组织
返回
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模式
• 自由放任模式
• 特许主义模式
• 准则主义模式
• 核准主义模式
返回
即国家对主体进入市场采
取不干预政策,任何人以任何
方式进入市场,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都不被法律所禁止。一
般认为,早期自由资本主义时
期,西方一些国家曾采取过这
样的立法模式。
特许设立原则是指由专门法
律或命令的方式准入主体进入市
场,它主要用于通过设立企业进
入市场的情形。采取这种方式准
许设立企业主要有以下形式:
(1)由国家元首发布命令而设
立;(2)经国家特许的方式设
立;(3)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
特别法律许可设立。特许主义对
企业设立限制过于严格,因此在
现代国家中很少运用。
准则设立原则是指由法律规
定企业设立的必要条件,只要按
照法定条件设立企业,不必经过
行政批准,企业即可登记成立。
为防止这一原则的滥用,许多国
家一方面用法律严格规定设立企
业的条件,一方面加强法院及行
政机关对企业设立的监督,纯粹
的准则主义很少。
核准主义,又称行政许可主
义,指企业经国家行政机关批准
才能设立。核准原则的特点是可
以防止企业的滥设,但如果适用
范围过大,则不利于企业的设立,
因此,这一原则的施行范围日益
缩小。
市场准入制度体系的构成
• 一般市场准入制度
• 这是市场经营主体进入市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都必
须遵守的一般条件和程序规则。
• 特殊市场准入制度
• 这是规定市场经营主体进入特殊市场从事经营活动所
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程序规则的制度。
• 涉外市场准入制度
• 一国对外国资本进入国内市场而规定的各种条件和程
序规则和一国对本国资本进入国际市场而规定的各种
条件和程序规则,形成涉外市场准入制度。
返回
一般市场准入制度:工商登记制度
• 工商登记的概念
• 工商登记制度的基本功能
• 工商登记的基本类型
• 工商登记机关
• 工商登记的条件
• 工商登记事项
工商登记的概念
• 工商登记是政府在对申请者进入市场的条
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通过注册登记,确
认申请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资格,使其获
得实际营业权的各项活动的总称。
• 工商登记是一种政府认可行为,未经政府
认可,即未经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以
市场经营主体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将构成非法经营。
返回
工商登记制度的基本功能
• 1、规范市场主体,使市场主体普遍具备从事
市场经营活动的能力。
• 2、掌握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保证国家对市
场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
• 3、公开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保护消费者和
其他市场经营主体的利益。
返回
工商登记的基本类型
•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工商登记有两种:一为企
业登记;一为营业登记。
• 1、企业登记。拟设立的企业符合法人条件的,可
以申请企业法人登记。通过企业法人登记,领取营
业执照后,申请登记的企业法人资格,该企业便可
以作为独立的法人获得经营权。
• 2、营业登记。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济组织,不能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但可以申请营业登记。营业登记
不能使登记的经济组织获得法人资格,但是,可以
使其获取营业资格。经登记取得执照后,该经济组
织可以在登记的范围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
返回
工商登记机关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一般由企业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准注册登记;
•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全国性企业、
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企业由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
• “三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
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返回
工商登记的条件
• 企业法人登记的条件
• 营业登记的一般条件
返回
企业法人登记的条件
• 企业法人登记既是企业获得营业权的程序,又
是确认其法人资格的程序。目前,我国企业法
人登记有两种类型:一为一般的企业法人登记,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的规定;一为公司登记,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 1、一般企业法人登记的条件。
• 2、公司登记的条件。
返回
一般企业法人登记的条件
•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一般
企业要获得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以下条
件;
•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 (3)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
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经营范围。
公司登记的条件
•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外,
其他公司的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例:
• (1)股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
组织机构;
•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
件。
• 股份制公司在设立时,除了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
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的发行符合法律规定;
(2)召开创立大会,并通过设立公司的决议。
营业登记的一般条件
• 关于营业登记的条件法律无明文规定,但从工商行
政实务来讲,一般要求:
• 1、营业范围必须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
•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和营业场所;
• 3、有明确的负责人;
•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或其他条件。
•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经核准注册
后,应当发给《营业执照》。临时从事个体工商业
经营的,或外地居民从事经营的,可以发给《临时
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成为合
法的市场经营主体,可在登记的范围内从事市场经
营活动。
返回
工商登记事项
• (一)申请与受理
•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一般由企业组建负责人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
申请,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由联营企业
的组建负责人申请。
• (二)审查
• 登记机关审查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
实、合法、有效;第二,申请登记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是否具备
法律规定的应予注册登记的各项条件。
• (三)核准
• 经审查符合核准注册条件的,应当作出核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已经
核准注册,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 (四)发照
• 经审查核准的,登记机关应通知申请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
人领取营业执照。申请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公司即告成立,并取得实际
的经营权,申请人可以凭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申请纳
税登记,并开业从事登记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返回
特殊市场准入制度:审批许可制度
• 审批许可制度的概念和分类
• 审批许可机构
• 审批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 审批许可的条件
• 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
审批许可制度的概念和分类
• 审批许可制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社会成员直接设立
企业和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进行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
行审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准许其进入某种市
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市场准入制度。
• 分类:
• 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可分为:立法特许、专项批准
和许可证。
• 根据适用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两种类型:针对个人进入特
殊市场的准入许可制度和针对企业设立的审批和营业许
可制度。
• 根据审批许可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设立审批和经营许可
审批两种形式。
返回
审批许可机构
• 审批许可机构根据市场主体经营的商品服务类别的不同
而有差别。
• 金融业经营机构的设立,由中国人银行审批;
• 证券业经营机构的设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审批;
• 从事文物经营的机构,由文物管理部门审批;
• 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食品经营的机构,由食品与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 从事烟草生产经营的机构,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审
批;
• 从事计量器具生产经营的机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
门审批;
•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改革与发展委员会审批等等。
返回
审批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 审批制度主要适用于从事特定类型的生产经营活动。
• 特定范围内的市场经营活动,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
相关的经济活动。所谓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经济活动
是指对国家主权、社会公共安全、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社会经济的总体发展等可能带来直接影响的经济活动。
• 从现行立法的规定来看,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查才能设立
的企业主要包括:(1)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
(2)金融组织;(3)外商投资企业;(4)文物经营
企业;(5)计量器具的生产、修理企业;(6)食品生
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7)烟草经营企业;(8)化
学危险品经营企业;(9)麻醉药品经营企业;(10)
广告经营企业;(11)通讯服务经营企业;(12)锅炉
压力容器生产企业等等。
返回
审批许可的条件
• 药品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办法》及其实施办法
• 金融业经营:
返回
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
• 无论是立法特许、专项审批,还是许可证
的颁发都说明国家已经认为拟设立或已经
存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符合从事特定
市场经营活动的条件,从而允许其从事此
方面的活动。审批许可后,设立相关企业
的行为以及从事特定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
动的行为,便成为一种合法的行为。获得
批准许可而设立的市场主体或者获得批准
许可经营的市场主体便有权从事批准许可
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返回
竞争法律制度概述
• 竞争法律制度概述
•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 反垄断法律制度
竞争法律制度概述
• 竞争法:以市场经济领域的竞争关系为主要调
整对象,以保护正当的竞争为主旨,以反垄断
和反不正当竞争为核心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垄断: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在特定的生产范
围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与其他经营者合
谋,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私人利益和公共利
益,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 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违法
手段谋取竞争利益的行为。
返回
想一想
• 请试举一你所知道的不正当竞争案例。
• 对于当前洋奶粉在原材料降价50%的情况
下,在我国零售市场持续涨价,你如何看
待?说说理由。
返回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返回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经营者因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而
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对之进行监督
检查时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一般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反限制竞争法三部
法律构成完整体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
993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2
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
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返回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 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的行为
• 虚假的广告宣传行为
• 商业贿赂行为
• 不当有效销售行为
•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不当低价销售行为
• 诋毁他人商誉行为
想一想
• 为争夺市场,某市甲、乙、丙、丁四家企业通过下列行
为展开了激烈的竞争:
• 问:下述企业的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 (1)甲企业首先降价,利润为零;
• (2)乙企业自恃财大气粗,不甘落后,产品以低于成
本的价格销售;
• (3)丙企业慌了手脚,忍痛附赠奖品,价值为购货款
的5%;
• (4)丁企业认为甲、乙丙的做法太笨。该企业声称:
凡购买本企业产品的消费者均有投资机会,最高奖品是
价值10万元的小轿车,事实上该奖品根本就不存在。
返回 下一页
想一想
• 甲酒厂是生产“健远”牌葡萄酒的老厂,有着50多年的生
产经验。该厂生产的系列葡萄酒1990年以来多次在国际评
比和国内评比中获金、银奖,深受市场消费者欢迎,还于
1993年被指定为国宴用酒。一些不法厂家为图眼前利益,
仿冒甲酒厂商品装潢,以扩大销路违法获利。其中乙酒
厂仿造甲酒厂的酒瓶形状、标签,图案、色彩基本相同,
只是把“健远”二字改为其他文字,如不仔细看,会误
认为是甲酒厂生产的葡萄酒。乙酒厂仿冒装潢的酒上市后,
使甲酒厂遭受了重大损失,不仅销售量下降,而且许多消
费者写信给甲酒厂,指责其产品质量下降,欺骗消费者。
甲酒厂以乙酒厂侵犯其注册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
酒厂承担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民事责任。
• 问:(1)乙酒厂是否侵犯甲酒厂“健远”注册商标专用权?为
什么?
• (2)乙酒厂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
• (3)乙酒厂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返回 回答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 国家的监督检查
• 社会的监督检查
• 解决争议的方法和程序
社会的监督检查
• 社会监督是指由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依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实
施的监督。
• 社会监督的主要方式有:
• 1.披露。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介公开揭露不正当
竞争行为,让它们在社会曝光,以唤起社会舆论对不正当竞争
行为的谴责。
• 2.检举。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的消费者、经营者,
知悉不正当行为主体及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行政执法机关和
司法机关揭发。
• 3.控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
法机关揭发、控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及其不正当竞争违法事实
并要求依法惩处。
• 4.起诉。经营者和消费者依法直接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
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者追究法律责任。
返回
想一想
• 甲乙两厂均为某市生产饮料的企业,商标分别注册
为A和B。其中甲是老牌企业,乙是后起之秀。由于
乙厂饮料质优价廉,销路很好。甲厂为在竞争中取
胜,在电视台做了广告,称本市其他饮料均为甲厂
仿造品,与本厂饮料在质量上有根本区别,因为本
厂A牌饮料有保健功能,并提请消费者谨防上当。
广告播出后,乙厂生产严重滑坡,造成近10万元损
失。于是乙厂向工商局反映,要求处理。
• 问:(1)甲厂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 (2)工商局应如何处理?
• (3)乙厂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何计算
?
返回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 行政责任
• 民事责任
• 刑事责任
1.宣布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效。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没收违法所得。
4.罚款。
5.行政处分。
6.吊销营业执照。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
3.赔偿损失。
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的不
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的不
正当竞争行为以及监督检查不
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
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
明知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经
营者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垄断法律制度
• 反垄断概述
• 垄断行为
•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 违反反垄断法
的法律责任
返回
垄断的概念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反垄断机构
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经营者和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执法人员违反反垄断法
垄断的概念
• 垄断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它是排斥、
限制、妨碍竞争的各种行为的总称。
• 但是,各国为保护国家整体利益,在立法上规定允
许某些领域对某一些事项实行垄断经营。在我国,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
全的待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
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
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
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当然,这类行业
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
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
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返回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 反垄断法是指调整垄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
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 我国《反垄断法》不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对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
限制影响的,同样也适用。
返回
反垄断机构
• 我国反垄断机构包括反垄断委员会、反垄断执法机
构和行业协会。
•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①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②组织调查、评估市场
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③制定、发布反垄
断指南;④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⑤国务院规
定的其他职责。
• 反垄断执法机构分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地方
反垄断执法机构。
• 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和协调组织,应当加强行业
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
争秩序。
返回
垄断协议
•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
其他协同行为。
•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返回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联合抵制交易;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PLAY
file:///E:%5CDocuments%5C%E6%88%91%E5%B7%A5%E4%BD%9C%5C%E7%BB%8F%E6%B5%8E%E6%B3%95%E5%9F%BA%E7%A1%80%5C%E6%95%99%E5%AD%A6%E6%96%87%E4%BB%B6%5C09%E4%BA%BA%E5%8A%9B%5C%E5%8F%91%E6%94%B9%E5%A7%94%E4%B8%B2%E9%80%9A%E7%BB%BF%E8%B1%86%E6%B6%A8%E4%BB%B7%E4%BC%81%E4%B8%9A%E4%B8%8D%E7%BC%B4%E7%BD%9A%E6%AC%BE%E5%B0%86%E8%A2%AB%E5%BC%BA%E5%88%B6%E6%89%A7%E8%A1%8C%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
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
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
市场地位。
返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
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
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
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
况;
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
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
条件;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
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经营者集中
•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
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
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
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
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
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返回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指行政机
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
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
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
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行为。
返回
经营者和行业协会
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 反垄断法第46、47、48、49、50、51、52、
53条相关规定。
返回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
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
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
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
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
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
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返回
执法人员
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 第五十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
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返回
想一想
• 2008年8月,某市某学院为本学院的教师修建好了新的
教职员工大楼。其中,有8户教师自己买好了煤气灶具,
等煤气公司来安装供气。9月5日市煤气公司派人来安装
灶具并试火通气,当煤气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这8户业
主合用的煤气灶具是自行购买的而不是从煤气公司购买
的,他们便当场拆除了这8户业主的煤气表。工作人员
说,这是煤气公司的规定,如果不煤气公司的将一律不
予供气,任何人不得特殊。而且本市所有的用户都是用
煤气公司供应的煤气灶具。这8家业主又向煤气公司交
涉,得到的是同样的答复。
• 问:(1)煤气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 (2)如何主张自己的正当权益?
返回 回答
想一想
• A洗衣粉厂拥有“蓝天”牌注册商标。B厂注
册了“白云”牌商标。B厂做广告宣称:“白
云”洗衣粉是“蓝天”洗衣粉的换代产品,请
消费者认牌购买。该广告播出后,消费者纷纷
购买白云洗衣粉,而不买蓝天洗衣粉。A厂得
知情况后,向工商局反映,要求处理。
• 问:(1)B厂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 (2)工商局应如何处理?
• (3)A厂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何计算损失
?
回答
想一想
• 某保龄球馆为招揽顾客,在杂志等媒介上刊登广告,称凡是在
有效销售期内,10局打到300分的顾客,均能获得一辆
“YAMAHA”摩托车(价值为3万元)作为奖励。不少人看了广告
后,冲着奖品来到该球馆一试身手,但大多无功而返。保龄球
馆生意出奇的好,老板非常高兴。因为10局得300分几乎是不
可能的,奖品无需兑现,这低成本高收益的促销让人好不兴奋。
不料一天上午,顾客施俊来到球馆买了10局球票,他不疑难问
题地玩着,谁知那天他运气非常好,在围观者的喝采声中,竟
然10局全中,得到了300分。施俊高兴地拿着计算机记分单去
服务台领奖。然而,保龄球馆的工作人员却告诉他,他们不想
念00分会出现,该成绩是仿造的,并称有评价和录像为证。双
方遂发生争议。施俊要求金道保龄球馆给付广告中所允诺的
“YAMAHA”摩托车;保龄球馆则认为施俊“舞弊”,成绩不算
数。据查,由于该保龄球馆设立巨奖,已被工商部门处罚,广
告中的“YAMNAHA”摩托车已改为“精美礼品”。该保龄球馆所
提供的证实施俊弄虚作假的证据材料不足以采信。
• 问:(1)该保龄球馆和顾客施俊之间属于什么法律关系。
• (2)该保龄球馆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 (3)该保龄球馆应承担什么责任? 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