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XXXXXXXXXXXX
XXXXXXXX 工程施工
专业分包合同
(防水工程)
总包商:
分包商:
签约地点:
合同编号:XXXXXXXX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
总 包 商: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分 包 商: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营业执照号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鉴于分包商同意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
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总包商及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
的合作,以确保本工程的圆满竣工;另鉴于分包商已对工程现场环境、地
理位置及所有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勘查和研究,已对工程施工所有相
关图纸进行了详细研究和计算,并已对总包商有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充分
了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
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总包商、分
包商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XXXXXXXXXX 工程。
分包工程地点: XXXXXXXXXXXXXXXXXX 。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XXXXXXXXX 施工图纸设计的全部防水工程 。
二、分包合同价款
本分包合同计价方式为固定单价包干(固定总价/固定单价等)
合同,单价为 元/m2(包括但不仅限于直接工程费、间接费、管理费、
成品保护费、措施费、工程所在地规定费用、 保险费、税费以及合同文件
和工程惯例、深化设计、配合费等应计入的费用,固定单价中任何材料、
人工等单价不予调整)
价款暂估计为:人民币 元。
金额大写:人民币 整。
三、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计划于 年 月 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计划于 年 月 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保修期为全部工程整体竣工后: 年。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设计图纸要求、总包商、业主/监理、
GB50108-2008 地 下 室 防 水 规 范 、 地 下 防 水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08-2002)、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五、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书及双方明示纳入合同的投标书其他部分;
3 工程量清单;
2.本合同专用条件
3.本合同通用条件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6.总包商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
7.总包商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总承包合同文件相关内容
除非另有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
忘录及其他文件,以及经确认的双方往来文件也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六、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分别赋予
它们的解释相同。
七、分包商向总包商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
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本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
保修责任。
八、分包商向总包商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包商的所
有义务,并承担履行本分包工程合同及确保本分包工程质量、工期等的全
部责任。
九、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总包商:(公章) 分包商:(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词语定义
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和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4.图纸
5.分包合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6.分包商对总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
7.总包合同中有关时间的限制
8.指令和决定
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
10.总包商义务
11.分包商的一般义务
12.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
13.特殊工种上岗证
14.现场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 CI 工作 )
15.事故处理
16.水、电供应
17.测量、定位、放线
18.工程试验
19.分包商遵守规章、制度
20.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
21.工程的照管
22.由总包商提供主材的工作项目
23.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24.避免干扰
25.环境保护作业
26.分包商保密义务
27.分包商雇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28.安全防火监管
29.合同工期
30.分包商质量保证
31.分包商的质量管理体系
32.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33.保函
34.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
35.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36.变更
37.索赔
38.计量
39.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
40.质量保修
41.违约
42.遵守的法律
43.争议
44.保险
45.不可抗力
46.分包合同的转让、再分包
47.分包合同的解除
48.分包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49.分包合同的部分有效
50.补充条款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都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业 主:指在总包合同中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
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总包商:指在总包合同中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约定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
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监 理:指总包合同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规定由业主根据相关规定及合
同委托并常驻工程现场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理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及其工
作人员。
分包商:指本分包合同所规定的,且其投标已被总包商或业主接受并被
授予本分包合同涵盖的施工内容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未经总包商同意
的分包工程受让人不被视为分包商。
总包合同:指业主与总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文件。
分包合同:指分包合同条件(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分包工程技术说
明和技术规范、分包合同工程图纸、工程量表、分包商的报价文件、总包
商发出的中标函及补充条款、分包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以及其它明确
列入总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或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的分包合同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以上文件共同构成本分包合同。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建设标准,以及经总包商确认的对
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及补充。
图纸:指由业主、总包商或分包商提供的被相关部门审批后同意使用
于本分包工程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有效的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
相关的技术资料。
报价书:指由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总包商
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
开工日期:指总包商和分包商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商开始
施工或总包商指令开工的日期。
竣工日期:指业主签发的竣工确认函或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
质量核定证书中注明的日期,二者相比,以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为准。
分包合同价格:指总包商与分包商在本分包合同中约定,总包商用以
支付分包商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
款项。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总包工程:指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由总包商负责承建、实施的工程内
容和工作。
分包工程: 指分包合同协议书和/或分包合同条件中所述的由业主/总
包商委托分包商承建、实施的工程内容、工程变更以及因总包工程需要而
向分包商追加的任何工作。
总包商的设备:指由总包商所提供的用于实施和完成总/分包工程以及
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
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
分包商的设备:指由分包商提供的用于实施和完成总/分包工程以及修
补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
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原则上除总包商
提供的设备外,分包商为完成本分包工程的所必需的设备皆为分包商提供
的设备。
工程设备:指将要构成或已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或类似
设备。
临时工程:指为永久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而搭建、提
供的所有临时性设施。
永久工程:指根据业主要求建造的构成永久性的建筑物(包括工程设
备)、构筑物和配套设施。
主导语言:用以解释、说明分包合同的语言及相应的文字。
工程变更:指分包工程竣工前的任何时间,业主/总包商以书面形式要
求分包商对工程的技术、质量或数量加以调整,由此引起的工程及合同价
款的改变。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
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
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
求。
小时或日: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
扣除各种节假日和休息时间),时限为双方约定的最终截止时间;规定按日
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不扣除各种节假日和休
息时间),时限最后一日的 24 时为最终截止时间。
书面形式:在分包合同条件中,一旦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
知、指示、要求、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是指书面形式。如果
总包商由于某种原因以口头形式发出此类指示,分包商应遵照执行该类指
示,总包商应在该指示发出后 7 天内通过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如果总包商
在口头指示发出后 7 天内并未通过书面确认,分包商应在口头指示发出后
14 天内以书面形式报请总包商确认上述口头指示。
总包商提供的材料:指不包含在分包工程报价范围内或专用条件另有
约定由总包商提供的供本分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
暂定金额:指为分包合同目的进行招标时,在工程量表中以该名称标
明,对于不能决定某一工作项目、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是否包含在分包
合同中或不能对工程的某个部分作出详细的技术规定或不可预料事件,从
而不能使投标者做出确定的费率或价格时,而暂时估算其费用的一项金额。
暂定数量: 指为分包合同目的进行招标时,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
中,如果因招标图纸局部不详,暂时不具备计量条件或确定时,在清单中
以“暂定数量”处理,以获取投标人固定单价。“暂定数量”可据实调整,但单
价不变。
1.30 不可抗力:指总包商和分包商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
和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总包
商和分包商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件约定的风、雨、雪、洪、
震等自然灾害。
深化设计:指总包商或分包商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为便于项目
实施,对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等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必要的补
充。深化设计的内容应遵照原施工图纸、技术资料的设计原则和总包商相
关深化设计管理规定,并具有优化、经济、实用的可操作性。
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和解释顺序
分包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若出现含糊和/或歧义时,应
按以下先后次序作出解释(专用条件另有约定除外)。总包商有权对这样的
含糊和/或歧义向分包商发布任何指示加以解释和校正,且此类指示具有优
先解释效力。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双方明示纳入合同的投标书其他部分
2.本合同专用条件
3.本合同通用条件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6.总包商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
7.总包商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总承包合同文件相关内容
本条进一步规定如下:
(1)如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与“分包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
数量以”分包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工程规范和技
术说明”为准;
(2)对于同一类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3)除非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
收的与本分包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工
程洽商变更等亦构成分包合同组成部分。
(4)如本合同各文件中之条款和或条件发生不一致,应按上述文件的前后
排列顺序按前优于后进行解释。如同一序列文件中之条款和/或条件
发生不一致,应按该等文件的签署生效顺序按后优于前进行解释。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
的情况下,由分包商和总包商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
条件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语言文字
如分包合同以一种语言文字表达,则该种语言为主导语言;如以两种或两
种以上语言文字表达,双方通过协商确定;若通过协商无法确定,则以总
包合同中确定的语言为分包合同的主导语言。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
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件内
约定。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的
专用条件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
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总包商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
约定的时间向分包商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商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
施工工艺,经总包商确认后执行。但有关此类的施工工艺及其标准,虽然
已经得到总包商的确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价款不得调整。但
此项工艺或标准总包商认为降低了原约定的标准的,应调减相应的合同价
款。
4.图纸
总包商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商提供图纸。
如分包工程图纸的设计深度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总包商委托分
包商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商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
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总包商
相关深化设计管理规定进行深化设计,分包商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总包商确
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商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总包商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商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
法律责任。
关于总包商委托分包商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已经
包含在该工程的单价中不再另计。
总包商提供的图纸份数和深度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本
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
费用承担。分包商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总包商应代为复制,复
制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分包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泄露工程图纸、规范及其它构成分包合
同的任何性质的或与分包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如根据总包合同,总包
商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商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
工作,分包商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5.分包合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分包商在收到包括工程图纸、技术规范、设计修改通知等任何性质的分
包合同文件时,应仔细研读,如有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应在收
到后 3 日内书面通知总包商,以便总包商能在相关分包合同或其中的任何
部分付诸实施前依总包合同进行相应的更正、报批或确认,一旦相关分包
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分包商将被认为已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
了确认,则分包商丧失就该合同文件的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向总
包商索赔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由分包商承担。如再有
异义,以总包商的解释为准。
除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材料采购、加工合同、租赁合同外,未经总包商
书面许可,分包商不得缔结任何与本分包合同相关的第三方合同。
6. 分包商对总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
分包商向总包商提出申请后,总包商可识情况而定提供总包合同(涉及
总包合同价格的条款及不宜分包商知晓内容除外)供分包商在必要的时间
查阅。分包商一旦签署分包合同,即被认为已经全面了解和理解了总包合
同中除上述总包合同价格细节及不宜分包商知晓的内容以外的所有总包合
同条款,并同意接受总包合同中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条款的制约(分
包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分包商应遵守、履行和依照总包合同中规定的与总包商相关的涉及本分
包工程的全部条款(价款及不宜分包商知晓的部分除外),这些条款作为分
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分包商应避免因其任何错误或疏漏造成总包商违反总包合同规定的总包商
义务。若发生分包商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总包商义务或因其错误、遗漏
造成总包商违反总包合同义务的情况,由此导致总包商需承担的总包合同
下的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损失,均由分包商承担,且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本合同签订后,分包商被认为已正确理解分包合同条款正确性及完备程
度十分满意。
7.总包合同中有关时间的限制
在分包合同中,除涉及付款时间、工期等有关时间条款外,任何有关总包
合同中规定总包商与业主之间物品/文件送交的具体时间将按照下列原则
修改:
(1)总包合同中凡是注明由总包商向业主递交有关物品/文件的时间限制,
在分包合同中分包商应在此时间基础上,至少提前 2 日(总包合同中
以日计)或 24 小时(总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总
包商;
(2)总包合同中凡是注明业主送有关物品/文件给总包商的时间,根据分
包合同约定如需送交分包商,均应视为总包商接到相关物品/文件后,
在此时间基础上,可以至少滞后 2 日(总包合同中以日计)或 24 小
时(总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分包商。
以上有关时间的规定是基于给予总包商合理准备时间而制订的。
8.指令和决定
总包商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总包商随时可以向分包商发出指令,
分包商应执行总包商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商拒不执行指
令,总包商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
包商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分包商执行总包商发出的指令
分包商仅能从总包商处接受指令,而不应执行从业主或监理处直接收到的
有关分包工程和/或总包工程的未经总包商确认的任何指令。
分包商一旦收到了业主或监理直接向其发出的指示,应立即将此类指示通
知总包商,在总包商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后,决定是否执行。总包商有权随
时向分包商发出关于分包工程方面的指令。
分包商错误执行指令的责任
分包商执行任何非总包商直接发出的指示所产生的后果,总包商不承担任
何直接责任以及连带责任。对因此造成总包商损失的,总包商有权从分包
商应得的或将得的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
分包商延期执行指令的责任
如果总包商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后 7 日内,分包商仍未执行,总包商有权
雇佣他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对总包商造成的损害、损失由
分包商承担,由总包商从应支付给分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并通知分包
商。
业主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商应执行经总包商确认和转发的业主
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
总包商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写明。
分包商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写明。
10.总包商义务
总包商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与业主的联络及总体协调
工作。总包商负责就技术问题与设计方和业主/监理的协调联络,审批分包
商的施工方案。
总包商牵头会同分包商进行现场统一规划、布置;并负责“总源”(工
程用水、用电)控制及现场警卫,为分包商提供基准轴线及高程控制点。
总包商负责审批分包商的进度计划,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随时检
查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全过程控制;组织生产例会,协调安
排整个工程生产,组织对工程的施工验收。
总包商按分包合同约定办理预、结算及洽商、签证。
由总包商统一办理向政府统计部门申报产值、产量。
向分包商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
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商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按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商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
会审,向分包商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提供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
商承担,总包商可在应付分包商价款中直接扣除。
为分包商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
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如由此发生费用,该费用由分包
商承担,总包商可在应付分包商价款中直接扣除。
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商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
分包商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商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总包商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
11.分包商的一般义务
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约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履行并完
成在工程图纸中出示的和分包合同中说明的工作内容,并使用其中已作规
定的材料、质量、工艺、标准。如果材料、质量、工艺、标准须得到总包
商、监理和/或业主的审批,分包商应向总包商提供一切必要资料,以便能
及时办理相应报批,使相关质量和标准达到总包商和业主合理满意的程度。
分包商应承担报送审批材料、设备样品等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承担由于其
报审过程中出现的错误/疏漏而得不到业主批准所可能导致的工期延误和
费用支出。
除非总包商与分包商另行约定,分包商需提供上述物品和履行报送审
批并均被认为已经在分包合同价格中作了充分的考虑。
分包商应保障总包商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实施、完成以及修补
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免于承受由其引发的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
费用、索赔和诉讼:
(1)任何人员的伤亡;
(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全面、准确、按时的履行合同。
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
分包商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
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
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总包商,并承担因其设计或审核不严造成的损失。
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总包商提供年、季、月度工程
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商不能按总包商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
时,应根据总包商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后合格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
程如期竣工。
分包商应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总包商提交一份详细
施工组织设计,总包商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商方可执行。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
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包
商,费用由分包商自行承担。
分包商应允许总包商、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
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
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商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商
应提供方便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总包商之前,分包商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
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商自费予以修复;总包商要求分包商采
取合同约定以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
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
分包商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
分包商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人工资
分包商保证按国家法律规定至少按月支付工人工资(如本合同的专
用条件中无另行规定,则工人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的最低工
资标准,分包商支付给工人工资的记录必须报总包商备案。否则总包商有
权直接向工人发放工资,所支付的工人工资被认为已支付给分包商,并将
从分包商应得工程款中扣除此款项。在做出上述行为时,总包商提前 3 天
通知分包商将要付诸实施的决定,以便分包商能在此决定实施前,做出恰
当的纠正或弥补。
分包商保证不发生施工工人向总包商追讨工资现象,或向政府相关
部门投诉并造成总包商名誉损失的现象,如发生此类事件,视为分包商违
约,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分包商应向总包商支付相应违约金,违约金数
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里约定,此金额可直接从分包商工程款中扣
除;并且总包商有权要求分包商退场。
分包商应充分认识本合同的付款条件,分包商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总
包商提出超出本合同支付条款以外的任何工程款的支付请求。
分包商充分研究和理解业主/总包商提供的工程相关数据
分包商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应
做到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特征、地面条件、现场已有入口等地表以下及
现场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已正确判断总包商提供的与现场施工相关的
所有风险资料的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总包商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
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索赔。
12.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
分包商保证实际施工现场的人员名单与施工现场人员相同,并保证完
全到岗,如有一人不能到岗或不能保证到岗时间,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
分包商应向总包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里
约定,总包商有权直接从分包商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分包商应自行安排其雇佣的所有雇员、劳务人员,包括他们的食宿、
报酬、保险、交通和各种证件的办理,并负责进行现场安全及业主和总包
商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的入场教育。特别是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外来人
员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的诸如暂住证、务工证、市场进入许可证等一
切所需证件。
分包商应自费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其雇员与劳务人员食宿等生活设
施的安全和卫生条件,杜绝蚊、蝇、老鼠的滋生。分包商应配有医务人员、
常用药品、急救设备和救护服务,并自始至终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和提供
适当的预防药品保护其雇员和劳务人员免受疫病流行的危害,以及防止现
场、生活用水受到污染。
分包商应自费处理其任何雇员和/或劳务人员的伤、病、死,并按照工
程所在地政府规定负责对施工期间受伤和死亡的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同时
承担一切费用。
13.特殊工种上岗证
分包商的特殊工种按照建设部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需持证
上岗的人员,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由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
证”或换发的“特殊工种临时操作证”,并在相应操作人员进场前报送总包商
审核。
分包商应对未经总包商审核同意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雇佣所引起的
任何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14.现场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 CI 工作 )
分包商应按照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有
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严格现场管理,
如技术工种需持证上岗、工人上岗前安全交底,民工安全、卫生及文明施
工教育等,并将交底、教育记录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包商;同时分包商应采
取其它必要的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同时满足交通、环保、环
卫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
任和费用。
分包商在施工中必须完成总包商关于企业形象宣传要求的全部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着装,自备符合总包商 CI 工作及安全要求的安全帽、手
套等所有防护用品等符合总包商要求的 CI 标识。
施工期间,分包商应保持现场清洁,每日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清
除障碍物及建筑垃圾,存放并处置好分包商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避
免有毒有害气体的产生(如现场临时厕所、沥青块的熬制等)。
分包商应按照总包商的指示和协调,在现场提供垃圾箱。分包商有义务从
现场清运走任何废料、垃圾以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分包商应提供一切必要的防尘屏风、栅栏、标志牌、通告牌和其它临
时保护装置及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因
其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污染或其它后果。
任何由于分包商施工对公众、居民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伤害或妨
碍以及引发的民扰事件,均由分包商根据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的规定和程
序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分包工程竣工之前,在总包商允许撤离现场的前提下,分包商应将其
提供的材料、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并运出现场,清理
现场剩余材料、垃圾(不论此种物品是否为其它分包商的工作所产生),保
持现场和整体工程的清洁整齐。
总包商有权就上述工作发出指令,如分包商不按照指令执行,总包商
有权雇佣其它人执行。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支出,总包商将从分包商应得
的工程款中扣除。
15.事故处理
分包商在正常和/或非正常工作时,如因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分包合同有
关条款以及总包商依工程具体情况制订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交底等而导
致的任何伤亡事故,分包商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同时,一旦发生
任何事故,分包商应立即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损失的
扩大,并立即向总包商报告事故详情。分包商应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消
防安全生产协议书及总包商的指令,履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有
关事故处理程序。
16.水、电供应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工期内(包
括按规定予以延长的工期),至整体或区段颁发竣工移交证书为止,根据总
包商的现场平面布置图,自费为分包工程供应所有必要的水、电、照明以
及相应的维护,同时承担所有现场办公、宿舍、加工区、试验、临建等工
程实施所需的水、电费用。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用由总包商从分包商应得的
月进度付款中扣除。
分包商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水源干净、卫生和电源安全等,且此类
费用的支出已被认为合理地考虑在了分包合同价格中。
17.测量、定位、放线
总包商向分包商提供各建筑(构筑)物的主轴线、控制点、控制线和
高程点,并办理签认手续。一旦分包商接受了上述控制网点和高程点,则
被认为已对其准确性作了充分的检验和确认,并承担任何可能由于测量、
放线的误差而导致的损害和损失。分包商有义务对上述控制网点及高程点
进行保护并做出明显标志。
分包商负责为分包工程所需的及总包商认为必要的定位进行测量、放
线,并校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的任何差错,同时测量、
放线、定位工作所需的设备、材料、人员由分包商自行提供。
18.工程试验
按照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的要求,分包商应自费承担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
有试验工作,并提供试验所必须的人工、材料、样品、运输等配合。(经协
商分包商不承担工程试验费的不适用该条款)
19.分包商遵守规章、制度
分包商应遵守总包商有关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以及现场存放等有
关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分包商应向总包商申请查阅该类规章制度,并被
认为对总包商的各种规章、制度已经充分了解。分包商不得以不了解总包
商的规章、制度为由而拒绝执行总包商的有关指令。
若分包商违反总包商的规章制度,由此产生的由分包商承担的违约金,将
由总包商视具体情节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20.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
分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选择正确合理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
并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避免其任何运输对现场周围或通往现场的道路和
临时通道造成破坏或损伤。由于分包商运输问题造成任何道路和临时通道
损坏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均由分包商自行承担。
分包商应按照总包商的要求,将材料堆积和码放在总包商指定地点,
并及时清理现场内道路上的障碍物和垃圾,随时保持现场消防通道的畅通;
对于在其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现场外垃圾也应及时予以清理。
分包商应为自己进入现场所需特殊的和/或临时的道路通行办理相关
的许可证件并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并应自费提供为实施分包工程目的所
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分包商应保障和保持现场内、外工程所需的特殊和/或临时道路的通畅
及清洁。
21.工程的照管
分包商在施工中必须注意保护自己的、总包商和/或其它分包商的成品、
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并承担分包商或其雇员、劳务人员对总
包商和/或其它分包商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的损害责任
和修复义务。
从工程开工日起直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的日期止,分包商应对
分包工程以及有关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
22.由总包商提供主材的工作项目
总包商提供主材的分包项目,分包商应自费承担辅助材料及完成该项工作
时总包商要求的各种设备、电动工具、手动工具及清理、清洗、维修工具
等,凡总包商提供的材料费竣工分包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23.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分包商建议使用的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应报总包商批准后方可按照
有关规定执行。分包商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有技术保证和可行性分析。
涉及工程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必
须经过总包商的批准。
分包合同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任何新专利、工艺、
发明的所有权属于总包商或业主。
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专利、工艺或发明的提供与使用方面的
应付费用均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分包商应使总包商免于任何由于分
包商的侵权行为而造成对总包商的任何损害、费用、索赔及诉讼。
总包商提供的有关工程图纸的专有版权属于业主,深化设计的图纸的
专有版权属于总包商。
24.避免干扰
分包商应避免对以下事项产生不必要或不适当的干扰:
(1)公众的方便;
(2)所有道路(含人行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不论它们是公共的或专
属的。
分包商有责任和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因分包工程施工
(包括夜间施工)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产生影响,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
以避免因其施工所产生的废弃、光线等扰民因素导致的扰民或民扰对工程
进展造成影响。
分包商应保证总包商不承担任何因分包商实施分包合同导致的任何与
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索赔。任何此类干扰引发的损害
赔偿费、行政罚金、窝工损失和法律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
25.环境保护作业
分包商应严格执行总包商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自行处理生
活垃圾、施工现场垃圾等不可回收利用的无毒无害废弃物以及其它污染,
有毒有害物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总包商的要求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并在存放处用标牌或其它方式注明废弃物的种类、
管理负责人。
废弃物存放场地应设有防水、防流失、防渗漏、防扬散等设施,并配
备消防等应急安全防范设施,同时要定期清理场地存放的废弃物。
防止施工噪声污染。施工中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
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及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制定降噪制度,并认
真执行。对人为的施工噪声进行严格控制,最大限度的减少噪声扰民。
分包商应采取预防措施,严格控制相关污染源。
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分包商其它环境保护工作。
26.分包商保密义务
分包商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分包工程以及总包商
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含工程款的支付、施工技术方案、图纸等)。
27.分包商雇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分包商的雇员、劳务人员应执行总包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程序,在施
工中严格遵照并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的流程。分包商应采用教育、验收、技
术交底、监控等措施充分保障其雇员、劳务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签署职业健康安全协议
签署本分包合同的同时,分包商应与总包商签订《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
28.安全防火监管
分包商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应遵守总包商所有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注
意防火,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可能出现安全、火灾问题的隐患。
分包商须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要求,在现场设置一名专职安全人员,及时发现、
审查、改进现场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总包商提出的安全改进措施,进行
整改。分包商承担上述所有安全、防火措施实施的费用。如分包商在总包
商就某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通知后未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或整改结果仍未达
到总包商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则分包商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具
体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并赔偿总包商相应损失。
签署安全文明施工防火协议
签署本分包合同的同时,分包商应与总包商签订《安全文明施工防火协议
书》。
29.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总包商与分包商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分包工程的开工日期;总包商另有
书面开工通知的,以书面开工通知为准。如双方无此约定时,分包商应在
收到总包商的书面开工通知后 7 天内,组织合格的施工队伍进驻现场并开
始施工。
分包工程的竣工
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或在总包商准许的延长工期内
完成分包工程。
由于分包商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内或分段工期内完成分包工
程或其中任何区段的工作,分包商应承担由此给总包商带来的任何损失或
损害所引发的全部费用,并向总包商支付由于分包商的上述违约行为所产
生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总包商有
权从分包商工程款里扣除。
同时,如发生上述情况,应执行本合同 款、 款相关规定。
同时分包商应在收到总包商发出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 3 日内无条
件撤场,否则视为违约。未结算的工程价款参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的相
关条款执行。
一旦分包工程的进度发生明显延误,分包商应立即向总包商书面报
告其在分包工程或其中的任何区段的进度和发生延误的原因,以便总包商
能及时通知业主并陈述相关原因,为获取工期索赔做好准备工作。
、工作时间
未经总包商的同意,分包商均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施工;但为
了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绝对必要的作业除外,
在此情况下,分包商应立即向总包商报告并取得总包商的批准。
如分包商在施工方案上采用多班制进行连续工作,则 条款不
适用。分包商在任何节假日加班、多班工作的额外开支均被认为已考虑在
报价中,不得再提出诸如此类费用的索赔。
分包商被认为已正确了解工程所在地政府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施工
的所有规定,并在施工中认真执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交通、环保、噪音
扰民等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且根据规定制订了合理的施
工方案,经总包商同意后实施。分包商不得以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施工
时间的限制为理由而免于承担分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暂时停工
总包商可随时以书面形式指示分包商暂停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
工,同时说明原因。在停工期间,分包商应保护、保管,并保证该部分或
整体工程不产生任何影响、损失或损害。
在分包商进行整改并提交复工申请后,总包商与分包商应共同对引
起暂时停工的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受暂停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
材料进行检查。分包商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上述方面的任何变质、
缺陷或损失。
由于分包商的原因导致暂时停工,分包商应补偿总包商由此受到的
任何损害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对总包商就工期、费用方面的索赔。
经总包商/业主/监理同意复工后,分包商应采取一切措施进行赶工以
弥补停工期间所造成的损失。在此期间造成分包商的一切损失由分包商自
行负责。
除不可抗力导致的履约不能情形外,无论出现任何情形,分包商应保
证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和工期。
30、分包商质量保证
分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
分包商代表及其组织
分包商在投标中合同签订后 7 日内应将其准备任命的称职的分包商代表和
现场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主要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及工作简历等详细情况
提交总包商备案。分包商一旦中标,即不得施工过程中在未经总包商同意
的情况下任意更换上述人员。如果未经总包商同意,分包商任意更换上述
人员,则视为分包商违约:如更换项目经理,分包商将支付每人每次人民
币 10000 元的违约金;如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分包商将支付每人每
次人民币 5000 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将由分包商上缴给总包商或由总包
商从应支付给分包商的工程款中扣除。累计更换 3 人,总包商有权解除合
同,并由分包商承担违约责任。
分包合同工期内,总包商有权力要求分包商更换其任何不称职人员。
总包商向其分包商代表发布的任何指令,均应被认为已经向分包商送达。
根据工程施工和进度计划安排的需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在任何节假日期间(尤指春节)工作的劳动力组织应保证满足施工和进度
的需要。
现场勘查
分包商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被
认为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以及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被认为已获取了
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的全部必要资料。
任何由总包商或其代表发给分包商的资料都是以真诚合作的态度提供的,
但总包商不保证其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分包商应自行对这些资料加
以核实,并保证不因此向总包商提出索赔,同时保证总包商不承担任何与
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开支。
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
分包商应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及技术说明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应在分包合同签订 7 日内提交总包商
审批。经总包商审定,分包商署名后,下发给分包商。分包商被认为已对
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的全面性、科学性、完整性进行了周全的考虑。除
非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分包商必须完全遵照分包工程“施工
组织计划”施工、安排资源投入,未经总包商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和
工程进度计划。 任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必须事先征得总包商的同意,
且总包商无义务承担任何分包商考虑不周所导致的费用增加。总包商对施
工组织计划的审批不能免除分包商的责任,如因分包商编制的施工组织计
划考虑不周所引起的损失由分包商自行承担,该损失包括工期及经济上的
损失。
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分包商应设置专人负责计划、统计工作。分包商根据分包工程施工总进度
计划负责编制月进度计划,并于每月 25 日前提交总包商审核,审定之后由
双方代表联签,并于每月 28 日前由总包商下发给分包商。分包商依据已经
批准的月计划编制周计划,并于每周五将下周周计划上报总包商。
如果总包商认为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其已批准的进度计划时,分包
商应根据总包商的要求修改进度计划,提供拖期赶工的合理措施,由此引
发的相关费用均由分包商自行承担。
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
分包商应在施工组织计划中结合工程进度和计划的具体要求编制详细的材
料供应计划及加工计划,并提供材料的价格明细单。总包商有权审核计划
的合理性并在必要时作相应修改,且总包商有权拒绝分包商就上述供应计
划的变更引起的任何性质的索赔。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商应将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
进行分解,并于每周一将下周所需的材料供应和加工计划上报总包商审核,
以便总包商有合理的时间进行材料采购和加工。
资金流量计划
分包商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14 日内,根据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月资
金流量估算计划,提交总包商以供其审核,并根据总包商的要求修订资金
流量估算计划。
进度报告及现场数据
分包商应按照总包商提供的格式编制周进度报告和月进度报告(报告期间
为上月 25 日至本月 24 日)并分别在每周一和当月 25 日呈交给总包商。
周进度报表应包括上周工作内容、工人人数、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所
有运抵现场的材料、分包商的管理人员、天气情况、到现场参观人员、未
完工作原因说明、解决措施以及下周工作计划等内容。
月进度报告应包括:
(1)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调试及试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
的详细说明并附必要照片;
(2)表明施工文件、采购定单、施工状况的图表;
(3)(与每一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
点、进度完成百分比,以及开始制造、总包商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
实际日期或预计日期;
(4)现场施工人数及分包商和总包商的设备记录;
(5)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6)安全统计;
(7)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总包及分包合同工期
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
的措施。
分包商还应准确地提供总包商认为有必要的现场其它情况的数据资料。
生产例会
总包商与分包商建立联合生产例会制度。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
定,原则上每周一次召开生产例会。生产例会参加人员为:总包商、分包
商以及分包商的劳务方相关部门及岗位责任人。分包商及其劳务方必须派
出能当场代表其所在一方作出决定的不少于三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例会。
31.分包商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标准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工程质量应达到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
如果本合同文件、总包工程图纸和总包商的指示与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
施工规范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之间存在差异,分包商应达到其中要求较高
的工程质量标准,由此引起的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
质量目标。分包工程质量目标必须达到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
定的质量目标。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分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后 7 日内编制符合总包商 ISO9002 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及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文件,交予总包商审核。一旦
上述文件通过了总包商的审核,并经双方联签,则成为分包商建立和完善
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文件,分包商必须遵照执行,保证总包商质量体系的
有效运行。
根据总包商的要求和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分包商可对上述文件及管理体
系进行调整,调整后报总包商审批方可执行。
如分包商未按照其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施工,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将
由分包商承担。
交叉作业
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交叉施工时应注意现场的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
上道工序应为下道工序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下道工序要注意保护上道工
序的成品和半成品。任何交叉作业中因分包商管理不善或出于恶意行为而
导致的返工、返修、工期延误等损害或损失均由分包商自己承担且造成总
包商经济损失的,总包商在分包商工程款中扣回。
三检制
分包工程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三检制”,即分包商自检、总包商检验和业
主/监理的检验,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
质量整改通知单
对于分包商施工质量不符合分包合同文件或总包商的要求,总包商可向分
包商发出“质量整改通知单”。分包商应按照“质量整改通知单”的要求认真、
及时整改;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总包商将根据情况扣除相应的违
约金,且总包商有权另行雇佣第三方代替分包商进行整改,分包商应承担
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工期延误的责任。
技术及质量资料
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工程所在地政府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管理
的规定及总包商 ISO9002 质量保证体系规定的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和验收的
要求记录、整理工程资料,按时按月逐步向总包商提供有关的技术及质量
保证资料,并自留一份作为完工验收资料。
分包商应做其它工作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
32.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总包商的临时工程、提供的设备和材料
分包商使用临时工程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商不应要求总包商为其提供或保
留任何临时工程。
总包商提供设备和其它设施
总包商应在本合同专用条件的现场配备中写明的由其提供的设备和其它设
施。经总包商许可及协调,在确保安全和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总包商
的其它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可使用上述设备和其它设施(但不包括修补任
何缺陷),租赁费用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
分包商对临时工程、总包商提供的设备、其它设施的责任
总包商在楼层指定位置提供临电二级配电箱,在各楼层指定位置设置临水
总阀门,分包商在施工时自行将工程所需的管、线引到指定施工地点并负
责任何必要的维护、替换及修理。
分包商有责任定期或在总包商的要求下检验、维护其使用的临时工程和总
包商的设备、其它设施,分包商负有检查、照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并
应承担检验、检查、保养以及临时工程、设备、设施的维修费用。
分包商因其误操作上述临时工程、设备、设施所引起的相关索赔、诉讼、
损害赔偿费和其它开支由其自行承担。
总包商代为材料采购
现场施工中,如分包商没有材料采购能力或总包商对分包商采购工作不满
意,总包商可在通知分包商后,由总包商代其购买施工用主要材料及其它
辅助材料。在价款结算中,按照实际采购价加运费(包括二次搬运费)、保
管费、税费、保险费及实际采购量从分包工程中期付款中扣除。分包商不
得以任何理由向总包商另行索要上述款项。
施工材料的装卸、搬运、清理
分包商有义务装卸、搬运、清理由总包商供应、代为采购的分包工程所需
的材料,转移总包商的加工间、库房(如有),且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已包
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
分包商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材料
分包商设备、设施、临时工程清单
为保证分包工程的实施,分包商应自费提供工程所必须的所有材料、机械、
设备及临时工程,有关分包商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及提供的临时工程的
清单详见附件。分包商所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及临时工程等必须使用于
本工程,并能完全满足工程的需要。在未征得总包商许可的情况下,分包
商不得擅自改变附件中列明的设备、设施、品牌、型号和规格等要求及生
产、加工厂家。
工程材料、设备
(1)由分包商提供的设备、设施、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进场前均需提供出厂
合格证和材质证明等有关的详细资料报总包商审批,并需在进场前 3 天通
知总包商,经总包商批准并验收合格后一经到场,即被视为是专供本工程
施工使用,未经总包商同意,分包商不得将其中任何一部分运出现场。
(2)任何本工程的材料、设备、设施的有效付款凭证或进场票据,均应以
本工程项目的名称为抬头。
(3)未经总包商或业主/监理(如业主/监理要求时)验收同意而进场的分
包商的任何设备、设施、材料,无论其是否已被使用在工程上,都将被拒
绝计入分包商的中期付款中。
提供方便
出于完成总包工程的目的,由总包商出面协调管理,分包商应为业主或总
包商所雇佣的任何其它分包商及其工人以及任何正式合法机构提供一切合
理的方便。
(1)将其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其它分包商或业主或任
何此类机构使用;
(2)允许上述各方免费由分包商提供的临时工程和在现场的设备、设施等。
保证设施、设备的良好工作条件
按照总包商的要求,分包商应自费对其提供的临时工程、设施及设备进行
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同时保障总包商免于因上述设备、设施的运转不
良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
33.保函
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提交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如分包商需从总包商得到预付款,分包
商应向总包商提交一份经总包商认可的银行出具的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金额和提交时间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执行,预付款保函的具
体格式应参照附件开具。
预付款保函的返还
预付款保函是分包商就总包商支付的预付款所给付的一种保证。除非本合
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在预付款保函有效期内且分包商严格履行分包
合同的情况下,保函应在有效期届满后 7 日内归还;若分包商在保函有效
期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不能胜任分包合同的工作,则预付款
保函将作为违约补偿的一部分,总包商有权抵扣预付款保函的部分或全部
作为对总包商的赔偿,如全部抵扣后仍不足以补偿总包商的损失,则总包
商将从分包商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或依法追偿。
预付款保函有效期的延长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工期内,经总包商的要求,
分包商应将有效期即将/已经届满的预付款保函予以延长,相关费用由分包
商承担。
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函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商应向总包商提交一份由总包商
认可的银行出具的有效履约保函。相关费用由分包商自行承担。
履约保函的金额和提交时间按特殊条件中的约定执行,履约保函的具体格
式应参照附件开具。
在未收到令总包商满意的履约保函前,总包商无任何义务向分包商支付任
何款项,分包商也无任何权利从总包商处接受任何付款。
履约保证金
若分包商提供履约保函确有困难,分包商可以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注
明的金额和方式向总包商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代替履约保函的提供。
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是分包商对总包商就分包合同正确履行的一种履约
保证。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在分包商严格履行了分包合同
的情况下,总包商应在约定的履约保证期(即本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与保
修期之和)届满后,将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返还给分包商;若分包商不能
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胜任分包合同的工作,则总包商将抵扣履约保
函/履约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对总包商的赔偿,如全部抵扣后仍不足以
补偿总包商的损失,则总包商将从分包商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或依法追偿。
履约保函有效期的延长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工期内,经总包商的书面
要求,分包商应将有效期即将/已经届满的履约保函予以延长,相关费用由
分包商承担。
34.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
合同价款由总包商及分包商在协议书约定。
下列两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采
用其中一种:
固定总价合同。
本合同固定总价应按如下规定理解:
(1)反映现行市场价格,分包合同总价和价格计取原则(如果有)按
分包合同约定是固定不变的,在整个分包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因
法律、法规、规定、汇率、费率的变化和/或市场相关价格浮动引
起本分包工程有关材料、设备、人工等价格以及数量的浮动而作
出调整。
(2)合同总价为一次性包死的综合总价,包括分包商全面履行本分包
合同约定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遇有工程减项、减量工作,则应
在最终结算总价中进行相应扣除;
(3)整个合同期间,根据本分包合同第 37 款相关约定进行价格变更调
整;
分包商已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了合同价款中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
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
固定单价合同(暂估总价)。
本合同固定单价(暂估总价)应按如下规定理解:
(1)反映现行市场价格;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项目的单价和价格或
酬金计取原则(如果有)按分包合同约定是固定不变的,在整个分包
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因法律、法规、规定、汇率、费率的变化或市场
相关价格浮动而作出调整
(1)合同单价为一次性包死的综合单价,即已将分包合同履行所需的全部
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直接工程费、间接费、管理费、成品保护费、
措施费、工程所在地规定费用、 保险费、税费以及合同文件和工程
惯例、配合费、深化设计费、配合费等应计入的费用),该单价在整
个工期中固定不变;
(2)双方可在本合同补充协议中对每项单价的具体价格进行约定,并以此
为结算依据
(3)分包商已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了合同价款中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
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
价款的充分性
分包商对分包合同价款已有充分的认识。分包合同价款应涵盖合同中分包
商所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正确实施、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
全部相关事项。
预付款的支付
如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预付款。
进度款支付
分包商应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日期向总包商提交进度款请
款报表及相关文件,报表应详细说明分包商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的工程款项。
总包商收到业主付款后,具体付款时间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规定的
时间内,按照分包商进度款报表中总包商确认的款额支付给分包商,但须
扣除根据分包合同应予扣除的相关金额(不仅限于由总包商代分包商向劳
务人员支付的工资)。
(1)质量保证金,指总包商根据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双方约定的用以修补
分包工程任何缺陷的款项/占分包合同总价款的比例所对应的等值价
款,和
(2)预付款(如有),根据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金额或按抵扣比例
换算的预付款额,和
(3)税金(若分包价格中包含),按报价金额换算的比例代扣(分包商自
行缴付的不适用),和
(4)质量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如有),和
(5)根据分包合同应予扣除的其它金额(含由总包商代分包商向劳务人员
支付的工资)。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除非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总包商在保修期届满并从业主
处收到相应质量保修金后 28 日内,扣除总包商垫付费用后,向分包商无息
支付分包合同相应的质量保修金额。
工程款的扣发或缓发
若出现下列情况,总包商有权扣发或缓发根据上述规定本应支付给分包商
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并将原因通知分包商:
(1) 分包商月报表中包含的款额没有被业主全部确认和支付,而这又不
是由于总包商的行为或违约导致的;
(2) 分包商与总包商之间或总包商与业主之间,就分包工程工程量问题
或上述分包商报表中包含的任何其它事宜已发生争执且尚未解决的;
(3) 分包商拒绝执行总包商的指示导致总包商雇佣他人完成分包商的相
应工作;
(4) 任何由于分包商或其雇员疏忽或故意的行为、违约所造成工程损失
或损害。
在上述(3)、(4)两种情况下,分包商应补偿总包商由此受到的损失、损
害以及对后续工作的影响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分包商的最终付款
业主向总包商确认并支付最终付款后 28 日内,总包商将按照业主确认的金
额,将分包工程的最终款项支付给分包商。
最终付款应以双方的结算金额为依据,扣除已付款项、质保期内修补缺陷
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它应扣款,剩余的款项为最终应支付的款额。
质量文明安全施工基金
为确保分包工程安全无事故和确保总包工程质量目标并争创成都市安全文
明工地等目标实现,总包商将从分包合同总价中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
质量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其具体比例、支付方式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
用条件中加以明确。
税金、费用的代扣、代缴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商的合同价格被认为已经
考虑了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税费以及工程所在地国家及地方政府机关、
街道等规定应缴纳的一切相关费用。
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分包商应缴的建安税金(营业税、城市建设维
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等费用由总包商代扣、代缴;由于分包工程所在地的
政府机关、街道等摊派所发生的费用,亦应由分包商承担,由总包商从分
包商合同价款中代扣、代缴。
支付的货币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合同价款应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货币
类别按人民币进行支付。
由总包商发出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洽商变更、签证等,凡涉及
合同价款变动的,必须经总包商有明确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总包商除该
授权人员外的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字仅作为对该事件发生的证明,
不作为总包商付款及结算的依据。
分包商货物进场需经总包商指定人员验收并签收收货凭据,无论何种形式
的收货凭据(包括但不仅限于收货单、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数量
统计文件等)仅作为总包商收到分包商所供应货物的数量、型号、规格等
的证明,而不作为总包商付款及结算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
单价或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供应过程中双方不办理任何形式的
结算,待供货全部结束后,最终结算以合同约定的计算量为准。收货单、
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随车数量统计文件中的任何带有“结算”字眼
的凭证均不代表双方的阶段及最终结算。
35.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分包工程所使用的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为分包合同中所
确定的相应的质量、规格,并符合业主、监理的指示要求。
分包商应为检查、测量和检验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通常需要的
协助、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等,并应在用于工程之前,按业
主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报关与关税
如分包工程有任何材料或设备为进口时,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价中
充分考虑所有进口材料的报关、商检、进出口许可证、内陆运输和仓储等
必要的安排和文件所需的关税、费用和时间,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满足材料
供应计划的要求。任何因报关、商检、仓储等问题造成的材料或设备供应
的延误,均不能解除分包商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并应承担由此给总包商造成
的损失。
如分包工程有任何材料或设备由总包商代为进口时,产生的退税金
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的补充条款中加以明确。
样品的报送及费用
分包工程涉及的样品报送、取件均由分包商负责办理。
按行业习惯及分包合同文件中要求的样品、样板的准备费用、报送
费用(如拆运费用等)、特别试验费用等一切与之相关的费用开支均已涵盖
在分包合同价款中。
检验费用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有关分包工程的以及监理工程师合理
要求的一切检验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
检查和检验
分包商应负责处理检验资料的签认工作,包括检验资料的整理、填
写、送交、签认等。
分包商应为总包商、业主和/或监理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进入现场
或进入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或准备材料、工程设备的场所进行检查和检
验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总包商、业主和/或监理有权对按分包合同确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在其制造、装配、准备过程中、运到现场时进行检查和检验。
任何需要总包商、业主和/或监理检查、检验方可进场或使用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分包商应提前通知总包商、业主和/或监理,并由总包商、业主和/或
监理确定检查、检验的日期。
本款所提的总包商、业主和/或监理应包括总包商、业主和/或监理
的授权委托人。
拒收
对质量、规格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总包商可
拒绝接收,分包商应在总包商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
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
上述情况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和对总包商造成的损害、损失均由分包商承担。
对于分包商任何偷工减料、不按正常标准工序施工的行为,一经发
现,总包商将下发质量整改通知单并对该部分工程拒绝验收;分包商应对
上述部分工程进行修补、整改并报请总包商检验。如分包商拒绝执行整改
通知单,总包商有权选择其它人员进行相应的修补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对总包商造成的损害、损失由分包商承担。并按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的约
定,分包商向总包商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
隐蔽工程检查及中间验收
未经总包商的批准,工程任何部分均不得隐蔽或使之无法查验。除
非双方另有约定,分包商应在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 24 小时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总包商参加,通知内容应包括分包商自检记录、隐蔽预检的
内容、时间和地点。
除非总包商认为检查无必要,并相应地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商外,总包商
将参加此类工程的检查。
任何需经过批准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工序应申请预检,需预检的分
项工程名称详见本合同的专用条件。
若出现下列情况,分包商无权申请取得此项工作的工程款,同时总
包商有权拒付分包商由此报请的工程款:
(1)隐蔽工程未经检验批准,或
(2)分包商不能出示相关总包商代表签发的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36.变更
变更的项目
如果业主/设计/监理认为有必要对整体工程或分包工程中任何部分的技术
方案、质量或数量等内容进行调整,总包商有权指示分包商完成相应的变
更,分包商均应立即完成下述任何工作:
(1)增加或减少分包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2)省略任何此类工作;
(3)改变任何施工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4)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5)实施工程竣工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
(6)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7)因总包工程需要而必须完成的任何追加工作。
(8)其它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
件中约定。
如分包商未按总包商的要求立即执行变更指令,由此引发的影响总包商以
及其它分包商施工的任何损失均由分包商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总包商从分
包商工程款中代为扣除。
变更的例外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 款列出的各项变更不应影响
分包合同其它条款的变更,且所有上述变更应按 款进行估价。但下述
情况不涉及总包商在价款方面的调整。
(1)由于分包商的违约或毁约致使总包商有必要发出的变更指示;
(2)由分包商单独承担责任的行为导致总包商有必要发出的变更指示。
变更指令的程序
由业主或设计方向监理发出变更指令,监理将该指令送达总包商,或
者业主或设计方直接向总包商发出变更指令,总包商根据变更的内容要求
分包商具体施工。
变更的估价
分包工程变更所进行的估单价无论增减都应遵循以下原则,且任何此类变
更项目的付款,都应在总包商有从业主处索取相应权利的机会且能成功时,
才能兑现。分包合同专用条款 的单价执行。
(1)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项目,其估价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进行调
整;
(2)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项目,其估价应参照工程量清单中类似的且
工作特点基本相同的项目的价格进行调整;
(3)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且工作特点不同但工作条件相类似的项目,
其估价应以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价格为基础进行调整;
(4)(1) 变更项目,其单价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固定单价进行执行;
(5)(2) 因删减而改变了其它项目施工条件时,其它项目的价格应根
据上述条款中的规则进行计估价;
(6)(3) 根据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单价(如人工单价、材料单价、
机械费(如有时))和计价原则,以计日工形式确定人工费、总包
商确认的合理材料费和机械费,已适当考虑双方约定的管理费和利
润的基本费率。
变更的确认
分包工程的变更须得到总包商书面授权具有确认变更资格人员的签署方能
生效。
变更金额的支付
对于经总包商确认生效的变更指令,在业主已就该变更事项支付工程款的
前提下,总包商在确认变更部分相应的金额后,向分包商支付该款项。
37.索赔
分包商的索赔
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分包商遇到了任何不利于施工的外界障碍或
外部条件或任何其它情况而由此按分包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则分包商应
准备相关的索赔资料,于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向总包商提交以获取确认。
分包商提交索赔的时效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7 日内,分包商及时向总包商提交正式索赔报告,并附
相关资料。已获总包商认可的索赔事项的付款申请(附索赔资料)应与进
度款请款报表(同期工程量月报)一并提交,分包商在上报时即表明已对
该索赔金额予以确认。如分包商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提交索赔报告,则视为
分包商丧失当期分包工程的索赔权利,无权获得追加付款和工期的延长,
总包商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分包商协助总包商索赔的义务
受总包合同的制约,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分包商遇到了任何不利
于施工的外界障碍或外部条件或任何其它情况而由此按总包合同可能进行
索赔时,则分包商应尽其最大可能,及时准确的向总包商提供所有为使总
包商能就此事项进行索赔所要求的材料和帮助。
索赔金额的支付
任何此类分包商索赔款项支付的前提均为总包商已从业主处取得相关索赔
款项。
38.计量
暂定金额
按照总包商或业主的指示,暂定金额可能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
动用。只有在总包商或业主按本条款约定决定实施暂定金额范围内的相关
工作时,分包商才有权使用该工作相对应的款项,并应向总包商出示与之
有关的所有发票、凭证、帐单或收据。
计日工
总包商有权以计日工形式指示分包商完成为使总包工程竣工所必须的零星
工作或附加工作,分包商必须遵照执行。对此类工作,总包商应按照双方
约定的人工单价及基本费率中费率和价格向分包商付款。分包商应按照签
工单的格式认真记录每日的具体工作时间(要求注明工人的姓名)和使用
材料以及材料价格凭证,并且在工作被实施的周末前或工作完成后送交总
包商确认。
估算的工程量和实施的工程量
[固定单价合同适用 ]
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程量是该分包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
作为分包商履行分包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
[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 ]
分包商被认为已对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程量的准确程度进行了核
实,并予以认可和接受。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合同工
程量不因分包商履行分包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完成的分包工程的实际工程量
的增减而进行调整。即可相应理解为分包合同签署后,工程量表将固定不
变。
工程计量 [固定单价合同适用 ]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商应按照总包商要求的格式通过
工程图纸计算或实地测量来计算工程的价值。
任何实地测量均应有总包商的同意和参加,并根据总包商相关工程师签字
确认的工作量来确定工程的价值。
计量方法
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与方法应与总包合同要求的规则、方法一致,具体见本
合同的专用条件相应的条款。
39.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分包商应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工程验
收的相关规定及总包商/业主/监理的有关要求,向总包商提供所需的完整验
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其相关竣工资料的准备费用已包含在分包
合同价格中。竣工资料未提交总包商之前,总包商有权在应付分包商工程
款中保留一定金额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抵押金。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
总包商收到分包商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 7 日内组织预检,预检内容包括工
程实体验收、质量保证资料及质量评定资料的检查,对于预检发现的问题
分包商应自费进行整改。完全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总包商将质量保证资
料、质量评定资料、观感评定表和综合评定表一起报送监理单位,由业主
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工程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申请竣工核验。
分包商相应的责任
任何总包商已经批准的验收记录均不能解除分包商按照业主或监理的指示
进行再次整改的义务,且不排除分包商对潜在的质量缺陷承担相应的责任。
竣工结算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交付业主使用后 14 日内(两者相比较,
以较迟的日期为准),分包商应向总包商提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
资料。
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经总包商确认后 28 日内,双方按
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双方应签署
达成一致的工程结算书,并按照结算书的约定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
40.质量保修
保修期
在本分包合同中,保修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工程竣工验收
通过之日为业主签发的竣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或工程所在地政府质量
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中注明的相关日期,两者比较,取其中
较迟的一个日期为准。
缺陷责任
为了在保修期满后(合理的磨损除外)使业主对整体工程继续保持满意
的状态,分包商应:(1)在竣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切实尽快地完
成在当时尚未完成或存在缺陷的工作(如果有);
(2)按照业主或总包商的指示,在保修期内自费修补缺陷。
41.违约
违约责任
如果分包商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则视为分包商违约,分包
商应按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保障总包商免于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任
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分包商违反规定与业主直接进行工作联系;
(2)未经总包商许可,分包商擅自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因分包商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总包商同
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因分包商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
目标;
(5)未经总包商许可,分包商擅自更换分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
其它主要管理人员;
(6)双方在本合同的通用条件及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分包商的其它违约
情形。
分包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总包商造成的经济损失。双
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分包商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或
者约定分包商赔偿总包商损失的计算方法。
如果分包商有以上违约情形,则分包商应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
约定的相应金额或比率支付损害赔偿金。在不排斥采用其它赔偿方法的前
提下,总包商可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分包商的任何款项(包括不限于履约
保证金、工程款等)中扣除该赔偿金。但任何此类赔偿金的支付均不能解
除分包商履行分包工程的责任和义务或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商的任何其它
责任和义务。
分包商继续履约的义务
分包商违约后,总包商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时,分包商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退场
分包商违约后,如总包商要求分包改正,而分包商没有在总包商要求期限
内及时改正,则总包商有权要求分包商退场,且分包商必须在总包商要求
的期限内退场;如在上述期限内分包商没有退场,分包商应向总包商支付
人民币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总包商有
权从分包商的工程款里扣除。
42.遵守的法律
遵守法律、法规
分包商应遵守工程所在地国家及地方政府的任何法律和法规及其发布出的
一切与工程实施相关的通知。
43.争议
争议解决方式
如果在总包商和分包商之间产生由于分包工程的施工的任何争议,无论是
在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也不论是在分包合同有效或终止分包合
同之前或之后,总包商或分包商可就此类争议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在此情
况下,双方应设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或由第三方进行调解;当协商不
成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以下一种作为争议的解决方式: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应由双
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总包商和分
包商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因正在进行仲裁为由而改变。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双方也可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选
择。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总包商和分包商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因以
正在进行诉讼为由而改变。
与总包合同有关或因总包合同引起的涉及分包工程的争议
无论是总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如果在业主和总包商之间产生由于
总包合同或总包工程施工的任何争议(包括有关业主或监理的意见、指示、
决定、证书、合同有效性等方面的任何争议),如涉及分包工程,分包商应
按照总包商的要求全力提供协助,协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交与上述争议
有关的资料信息、在有相应安排时出席有关会议、出庭等。
担保或保证
对于分包商缔结的任何与工程相关的采购、加工、租赁、劳务等合同,总
包商不作为担保人提供任何担保或保证。
44.保险
分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
受总包合同业主和/或总包商所办保险范围的制约,分包商应根据分
包工程施工情况,按照以下的原则,对分包商自身的施工机具、设备、人
员等进行保险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除非另有约定,这种保险是强
制性的。
分包商应在经总包商批准的或总包商指定的保险人处投保。除非本
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保险期间应从工程开工之日或在开工之前工
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开始生效,两者比较,取较早的日期为准,至保修
期结束之日截止,分包商应保持上述保险始终有效。
分包商应妥善保存投保单、保险单及支付保险金的数据单证,并在
总包商要求的情况下立即向总包商出示投保单和保险单。如果分包商在办
理此类保险的问题上违约,且在总包商提醒后仍继续这种违约,总包商可
就此违约可能带来的所有风险自行办理保险,并从分包商应得或将得到的
任何金额中扣除总包商已付或将付的与保险金相等的金额。
在保险期内,如因任何原因而出现对工程、未安装的材料和未投入
使用的其它物品的损失或破坏时,分包商以应有的勤奋,恢复遭破坏的工
程,更换或修理未安装的、遭毁坏或损害的材料或物品,清运所有垃圾,
并保持工程的正常施工和完成;所有或任何根据本条款收到的保险赔偿金,
总包商将在中期付款分期支付给分包商,且分包商不能因恢复破坏的工程、
代换或修理遭毁坏或损害的未安装设备或未投入使用材料和其它物品、清
运垃圾等工作而得到除来自保险赔偿金额以外的任何付款。
工程一切险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商应以总包商和分包商的名义以
全部重置成本对分包工程连同材料和工程设备办理工程一切险,就因火灾、
地震、雷电、爆炸、暴风雨、飓风、洪水、水箱、仪表或水管的喷涌或溢
流、和飞机或其它飞行体及其上物体坠落、暴动和动乱引起的损失和破坏,
进行包括垃圾清运、工程拆除、围护、支撑和保护相应的已完工程、已运
至、放在邻近现场的或列入计划的未安装就位的材料和货物等内容进行投
保,但不包括临建、总包商或任何分包商自有的或租用的机具设备价值在
内的全值。(若由业主购买一切险,则此条款不适用)
分包商设备保险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商应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分包商自
有的或租用的施工机具和设备等由其带到现场的所有物品及临时工程办理
分包商设备保险。
第三方责任险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商应以总包商和分包商的名义对
履行分包合同引起的工地和/或邻近地区的第三方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
失、损害进行责任保险,且保险单中应包括交叉责任条款。
雇主责任险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商应自行办理其代理人、雇员、
工人、其它地方雇佣的所有工人(包括指定分包商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或因工程的施工可能遭受意外而引起的伤亡、疾病等责任的雇主责任险。
普通保险
分包商应考虑对超出以上条款方面的有关其它必要的风险的投保,且总包
商不承担任何此类费用。
45.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情形。
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总包商、分包商责任造成
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分包商处理不可抗力事件
如果分包商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义务,则
此事件发生时,应立即通知总包商,并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
进一步扩大。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48 小时内分包商向总包商通报受害情况
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因不可抗力时间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的承担方式
总包商、分包商各自承担自身的人员伤亡、机械设备和材料的损坏、
停工等造成的损失。
在得到业主/监理对整体/分包工程的工期顺延许可后,分包工程延误
的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自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伤亡、工程清理维修费由
分包商配合总包商与业主协商处理。
不可抗力对分包合同的影响
分包合同生效后如因不可抗力阻止分包合同的履行,则总包商和分包商不
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
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关
责任。
46.分包合同的转让、再分包
分包合同的转让
分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分包合同转让。
分包合同的再分包
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分包合同内的工程分解再分包。
47.分包合同的解除
分包合同解除事由
分包商如出现以下违约行为,总包商可发出书面指令要求其立即纠正
并承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1)在竣工之前,没有合理原因,完全搁置工程停止施工;
(2)拒绝执行总包商要求其修补缺陷或更换不适用的材料和/或物品等的
书面通知。
(3)未经总包商许可,分包商不能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4)因分包商原因拖延工期,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内或分段工期内完成分包
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的工作;
(5)因分包商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目
标;
(6)违反通用条件第 款。
如分包商在接到总包商发出的书面指令后仍继续这种违约,或在其后的任
何时间又发生同样的违约行为,总包商可在其违约行为持续或重犯的任何
时间,选择行使如下权利:
(1)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商解除本分包合同;
(2)将分包工程中的部分内容交由其他分包商完成,相关费用由总包商从
分包工程价款中扣除,由此给总包商造成的额外成本由分包商承担。
47..2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总包商与业主之间的总包合同解除时,总包商与分
包商之间的分包合同同时无条件解除。所发生的费用由总分包商合理分担
并协商解决。
如果分包商发生破产、解散、关闭等已不能实际履行分包合同义务
的情形,总包商可在通知分包商后,解除本分包合同。
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全部分包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时,总包商、
分包商均有权解除合同。
分包合同解除后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如因本合同 条款规定的解除情形发生,且只要这种合同关系未
被恢复和继续,总包商和分包商应具有以下权利和责任:
(1)总包商可雇佣其它分包商进行并完成分包工程(该项费用由总包商从
已解除的分包合同价款中扣除);
(2)分包合同解除后 14 天内,经总包商同意,分包商可将用于本分包工
程的任何材料、设备和其它物品的采购供货协议和租赁协议等转让给
总包商或分包商的继任者;
(3)分包商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建筑施工图纸和全部
相关资料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4)当总包商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商须从现场拆除或撤出属于分包商的
或由其租赁的任何临建、机具设备、材料和货物时,分包商应按照要
求执行。
如分包商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要求执行,总包商可自行拆除(但不
对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并有权变卖或处理任何这些的属于分包商
的财产。
总包商在扣除因分包商违约造成的工程损失费用及处理此类财产的
费用后,将剩余金额返还分包商。
(5)分包商应补偿总包商因分包合同解除而给总包商带来的任何损失和/
或损害。
(6)分包合同解除后 3 日内,分包商自身的劳务人员或其劳务分包的全体
人员应退场,未撤场人员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
(7)分包合同解除后 7 日内,分包商应向总包商提交结算报告和结算协议
供总包商审核,结算应根据总包商签字确认的已完工程量和工程量清
单中确定的单价进行计算,计算时间应截至分包合同解除之日。
一旦工程竣工并在总包商对工程结算核准后的合理时间内,总包商应
确认因分包商原因导致分包合同解除而给总包工程带来任何直接、间接损
失和损害的费用金额。如果此金额加上在分包合同解除前已付给分包商的
金额超过在分包合同解除时应付而未付给分包商的工程款额时,其差额作
为分包商对总包商的负债,由总包商从分包商提交的履约保函、预付款保
函中予以扣回,不足时,仍可索赔;如果此金额未超过总包商应支付给分
包商的工程款额时,其差额应由总包商按分包合同付款条件支付给分包商。
48.分包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分包合同自双方在分包合同协议书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分包合同
约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
49.分包合同的部分有效
因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或不可抗力导致分包合
同某些部分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时,分包合同的其它部分仍然保持其有效
性。
50.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
可对本合同通用条件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件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2、分包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执行本分包合同通用条件。
3、适用法律及工程建设标准
适用法律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项目所在地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项目所在地的
民族习惯.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设计图纸要求、总包商、业主/监理、
GB50108-2008 地 下 室 防 水 规 范 、 地 下 防 水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08-2002)、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
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4、工程图纸
总包商向分包商提供图纸的日期:分包商进场后,提出请求的 5 日内;
总包商向分包商提供图纸的套数:2 套。如分包商须加晒图纸的相关
费用由分包商负责。
通用条件 条修改为:
分包商负责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必要的深化设计,并给总包商提供两套经设
计单位和总包商批准通过且能保证施工要求的蓝图和电子版,相关费用已
全部含在本合同总价中。
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
总包项目经理
姓名:
分包项目经理(其任命书作为本分包合同附件)。
姓名:
职称:
10.总包商义务:
总包商应完成下列工作:
(6)双方约定总包商应做的其它工作:
11.分包商的一般义务
11.12 分包商应完成下列工作:
(1)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
(2)分包商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5 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
总体进度计划。分包商向总包商提交年度、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
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 年工程进度计划在当年开工 1 月之前提交
给总包商;季度工程进度计划应在上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 15 日内提交给总
包商;月工程进度计划在上月 20 日之前提交次月的进度计划;周工程进度
计划在上周星期三之前提交下周的进度计划。
(3)总包商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 总包商接到分包商提供的年工程进
度计划后 1 月内审核完毕给予答复;季度工程进度计划在 15 内审核完毕给
予答复;月工程进度计划在 10 内审核完毕给予答复;周工程进度计划在 3
日内审核完毕给予答复 。
(4)向总包商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将分包施工
组织设计提交给总包商。
(5)总包商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总包商接到分包商提供的分包施工
组织设计后 5 日内审核完毕给予答复 。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分包商实施,全部费用
已含于合同总价中 。
(7)双方约定分包商应做的其它工作 :
分包商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人工资
本合同通用条件 条款约定分包商违约应承担的违约
责任:如发生此类事件,视事件的严重性给予相应处罚:轻者分包商向总
包商支付违约金为工程总造价的 %,此金额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重者
清退出场。
12.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
本合同通用条件 条款约定分包商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每发
现一次,分包商应向总包商支付人民币 元/次的违约金。
16.水、电供应
分包工程实施所需临水、临电费用的支付另行约定如下:
1)分包商承担本分包工程范围内的临水临电设施的施工费用及维护。
2)分包商在使用时要注意水、电的节约,如分包商在使用时有长明灯、长
流水等浪费行为,视为分包商违约,分包商应向总包商支付不超过 元/
次的违约金。如违约次数累计超过 次,则总包商有权在分包商应付工
程款中扣除合同总价 % 的款项,作为分包商对总包商水电费用的
补偿。
25、环境保护作业
分包商的其它工作:分包商应根据总包商要求,按照总包商 ISO14000
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施工,对与本项目有关的大气排放、
水体排放、废物管理、土地污染、原材料与自然资源的使用及其它环境问
题和社区问题如噪声和绿化等六个部分进行识别、控制、及时报告并保留
过程记录文件。对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处理,如:火灾、泄露、地震、爆炸、
暴雨、大风、停水停电等也要根据总包商的要求及时进行应急处理、报告
并保存好相关记录。任何不按照总包商相关的要求和规定而造成环境污染
或事故处理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将由分包商承担。
28.安全防火监管
分包商整改未达到总包商要求,应向总包商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 合
同总额的 %,此金额总包商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29.合同工期
如本分包合同没有约定开工日期,则具体开工日期以合同签署后,
总包商现场的通知为准。由分包商编排详细施工进度。开工和竣工
的日期将随实际进度由总包商调整。总包商有调整工期的权利,分
包商不得因此增加费用。
分包工程的竣工
本合同通用条件 条款约定分包商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
逾期一日,分包商应向总包商按照合同结算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
并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30.分包商质量保证
分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
分包商将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进上报总包商审核的时间:
生产例会
召开生产例会的时间:
31.分包商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目标
本工程的质量标准为合格,且符合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的现行设计、施工及
验收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分包商工程须达到如下目标:
检验批次交验合格率达到: 100% ;
分部工程一次交验优良率: 100% ;
质量问题整改率: 100% ;
为保证工程质量,分包商必须采用有效的、环保的、先进的施工工艺和施
工方案,以保证工程总体质量达到上述质量目标。
技术及质量资料
分包商应根据总包商的要求,按时按月的提交 5 份技术及质量
保证资料给总包商。
分包商应做的其它工作:分包商须安排经验丰富的专职资料员常驻现
场,按照 BJ01-51-2003《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或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
程资料管理要求及总包商 ISO9000 程序文件的规定和总包商、业主和/或监
理的要求,记录、申报、审批、整理、保存工程技术及质量资料,并做好
与其它分包商的接口工作。
32.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总包商的临时工程、提供的设备材料
总包商提供的设备和其它设施:(总包商未拆除前可提供给乙方使
用,总包施工完毕,分包商仍需使用则需支付一定费用)
1)总包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的总接口,由分包商自己外接使用。
2)施工用塔吊
3)施工用电梯
5) 临时消防水设施
a) 5)工地保安(甲方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雇佣保安,乙方应承担保
安服务费用的 50%,甲方从拟支付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6)总包商免费提供现场办公室和现场工人宿舍
如分包商使用,租赁费用约定为: 现场办公室为 元/M2; 现场工
人宿舍为 元/M2
34.保函
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提交
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为: (大写 )
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在支付预付款前,分包
商须按总包商要求的格式提供预付款保函(保函为不可撤销、无条件支付
的银行保函),并至少留给总包商五天的审核时间。总包商审核合格后付给
分包商等额的预付款。
预付款保函的返还
如分包商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总包商无须出具证明和陈述理
由,可以随时无条件没收此保函。
预付款保函有效期的延长: 。
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分包合同总价的 %。
如分包商不能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则在分包商的第一次付款中全部
扣除。如第一次付款金额不足以全部扣除,则在随后几次付款中继续扣除,
直至履约保证金额全部扣完。
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分包商必须在合同签订后十四天内及在
第一期进度付款证书发出前,向总包商提交总包商认可和批准的履约保函/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
履约保函(保证金)自开具之日起至整个工程全部竣工之日后 日内返
还。
如分包商具有违约行为,总包商无须出具证明和陈述理由,可以随时无条
件兑付保函和扣除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函有效期的延长:根据项目工期和总包商要求顺延。
34.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
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单价合同,单价为 元/m2。方式(包括但不
仅限于直接工程费、间接费、管理费、成品保护费、措施费、工程所在地
规定费用、 保险费、税费以及合同文件和工程惯例、、深化设计、配合费
等应计入的费用,固定单价中,任何材料、人工等单价不予调整)。
总包商向分包商支付预付款的时间和数额:预付款为签约合同总价
*30%,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扣回时间和比例:预付款返还的时间为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
的次月起,分三次平均抵扣,直至扣完。
进度款支付
进度款请款报告提交时间:
工程款按月按实结算,分包商应于每月 20 日前按总包商提供的相应格
式及程序向总包商提交当月《月度进度款请款单》
进度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1)支付时间。总包商收到业主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同意且总包商收到业主
相应进度款后 天内支付。
A.质量保修金:当月已完工程工作量的 %
B.预付款:
C.税 金:支付总价的 %;(此费用由总包商代扣代缴)(若分包
商自行缴税,则此项删除)
D.质量文明安全施工基金的预留金,此项预留金在总包商支付分包商
的第一次工程款中扣取。
E. 根据分包合同应予扣除的其它金额。
(2)支付比例。进度款支付比例如下:
A.每月应支付价款为审批后当月已完工程进度款的 70 %;
B.预付款:工程预付款从第一期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开始,从每期工程
进度款中按拟付金额的 20%扣回,直到抵扣完毕止。
C.当工程款累计付到合同总价款的 80 % 时暂停支付,竣工验收合
格后支付到本分包工程总造价的 85 %;
D.竣工结算且经审计合格后支付到本分包工程竣工结算额的 95%;
E.剩余的竣工结算金额的 5 %为质量保修金,按照质量保修金的相
应条款支付。
(3)支付上述款项前,分包商应向总包商提供相应金额合法发票。工程竣工
后,由总包商提供完税证明,分包商补足扣款金额发票,发票应为合法有
效的市地税局监制的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质量保修金为分包合同结算价的 5 % ,保修期为自本工程全部竣
工验收通过之日起 个月。保修期满且总包商在收到分包商提交返还保
修金申请后,扣除相关维修费用和鉴定费用(如有)并经总包商确认且总
包商收到业主返还的质量保修金后无息返还保修金。
如果分包商尚有部分保修工作未完成,则总包商有权在上述工作完成之前
扣除与完成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金额的付款。
质量文明安全施工基金的具体比例及支付方式:
总包商和分包商约定:本分包合同总价的 1 % 作为文明安全施工专
项基金,如分包商有“不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则在发生“不安全文明施工
的行为”的次月工程款中扣除;如分包商的不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发生累计
超过三次,则此文明施工专项基金将不予退回。
分包商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满足总包商现场文明施工的措施和要求;
同时满足交通、环保、民扰和扰民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免除业
主和总包商因此可能遭受的任何形式的损失。总包商不承担任何与此有关
的索赔。
35.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检验费用。
检验费用承担方式: 分包商承担本合同中的所有检验费用。
35.变更
本分包合同通用条件 变更的估价修改为:
(1)工程量计算规则:洽商变更项目按照 2009 年《成都市建设工程预算
定额》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
(2)综合单价的确定:
a.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项目之合同单价,按合同单价计算变更价款。
b. 合同中只有变更项目类似之单价,可以依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计
算变更价款。
c. 合同中没有类似之单价,应依据当时市场价格及ⅹⅹ年《ⅹⅹ市建设工
程预算定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从而得出新的单价,用于计算变更
价款;管理费和利润执行分包商报价书中费率。
d. 洽商增加时,附件 中有的项目其综合单价须按照附件 的单价执行;
附件 中没有的项目按照中标预算中的单价执行;洽商减少时,仍
按照原中标清单(附件)中单价执行。管理费和利润执行分包商报价
书中费率。
(3)洽商变更的计算:
工程费用=工程量*综合单价*(1+税率)
其它相关费用一律不做调整
(4)以上仅为本合同变更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的基本原则,分包商可以根据
自己的企业的实际情况报价,但不能超过以上原则的处理方法。管理费、
利润执行分包商报价书中费率。
a.变更过后的工程量单价均按照 元/m2(该单价包括但不仅限于直接
工程费、间接费、管理费、成品保护费、措施费、工程所在地规定费用、
保险费、税费以及合同文件和工程惯例、、深化设计、配合费等应计入的费
用,固定单价中,任何材料、人工单价等不予调整)
3)计量单位:国家颁布计量单位执行。
4)工程量中材料的损耗也包含在单价中不另计算。
39.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
当分包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分包商应按通用条件中的要求,提供
份完整的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给总包商。在总包商未收到所需
合格竣工资料前,合同双方同意预留人民币 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抵
押金,此抵押金在双方资料移交后释放。
41.违约
违约责任
分包商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目标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
包工程验收等级如低于分包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总包商有权扣除竣工结
算额的 %作为违约金,总包商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分包商的其它违约情形: 分包商未能履行本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分包
商义务,皆视为分包商违约 .
退场
分包商违反本分包合同通用条款件 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商应向
总包商支付合同总额的 %作为违约金。
43.争议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
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4.保险
分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
工程一切险
由业主或总包商负责投保并负责相应的理赔事宜
50.补充条款:(对照通用条款对需具体约定的予以补充完整约定)
附件 1:业主/总包商提供的设备材料
附件 2:分包商项目经理任命书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