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否有权查封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执行措施。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清点,加贴人
民法院的封条,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
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执行人拒绝保管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由其自行
承担责任。如果被查封财产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负
担。
扣押也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运到另外场所,予
以扣留,避免被执行人对该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被扣押的财产可以由
人民法院保管,也可以由有关单位和个人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冻结是人民法院通知银行、信用合作社或者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保证
被执行人不能提取或者转移、处分其存款的一种执行措施。
拍卖、变卖是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出卖。拍卖、变卖往往在查封、扣押
的基础上进行。即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
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照
规定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部门拍卖或者变卖。当然,人民法院也
可以不经查封、扣押,直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变卖是将
财产交有关商业部11代卖,或者交信托部门收购。拍卖是按照一定的程
序公开叫卖,以最高价卖出的一种买卖方式。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对当事人财产的直接
处分,会给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带来重大影响,
因此,采取这些措施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拍
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财产,同时,
还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给予其生存的必要条
件。
为了保护被执行人的利益,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时,被执行
人是公民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到场,如果被执行人不能到场的
,可以通知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民法院
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如果以上人员接到通知后拒
不到场,不影响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此外,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财产
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如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派人参加。
为防止财产丢失并避免出现新的纠纷,人民法院执行员对被查封、扣押的
财产,必须造具清单,一式两份,详细记载被查封、扣押财产的名称、数
量、质量、特征等,由在场人即执行人员、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
定代表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地基层组织的代表签名或者盖章,交被
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1份,另1份由人民
法院附卷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