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体效益增量分红实施方案(讨论稿)
1. 目的
为激发集团经营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努力扩大营收,合理控制成本,培养员工的经
营管理理念;
使经营体员工的收入与经营体的经营收益挂钩,激发员工的经营意识,争取更快的效
益增长;
特制订本方案。
2. 适应范围
适应集团总部经营体部门;
实施增量分红的员工,将不再发放年终奖金;
3. 基本原则
只对经营效益增量的部分进行分配。
4. 分红额度计算
各经营体部门进行全收入全成本核算:以经营体完成净利润为依据,计算超额效益分
红额,公式如下:
增量效益分红额=经营体完成净利润增量×分红比例
经营体完成净利润增量=经营体当年完成净利润—上一年度净利润
各经营体的年度分红比例根据年度经营计划每年进行调整,经总裁批准后执行;
各经营体的年度净利润以财务中心核算出具的数据为准;
对于扭亏盈利的经营体,上一年度的净利润按照 0 进行核定。
5. 经营体分配规则
增量效益分红总额中,不低于 30%分配给分经营体负责人;
其余人员由经营体自行制订分配奖励方案,结合具体贡献确定奖励人员范围、奖励额
度等;
分配方案需报集团人力行政中心审核,集团总裁审批后执行。
6. 设立长效奖励基金
为了鼓励长期经营,规避短期行为,集团建立长效奖励基金:
个人效益分红总额的 50%当年兑现;
剩余 50%纳入长效奖励基金,分 2 年考核发放;其中,第二年 30%,第三年
20%;
长效奖励基金滚动实施,具体规定如下:
经营体营收或净利润出现负增长的,公司收回长效奖励基金余额;
发现激励对象存在违法或严重违规等行为,公司收回长效奖励基金余额;
调岗人员,继续享受原岗位长效奖励基金;
个人过错离职(含被公司辞退的),或在公司工作不满 1 年离职的,公司收回长
效奖励基金余额;
其余原因离职的:工作满 1 年不满 3 年、满 3 年不满 5 年、满 5 年的,分别享
受长效奖励基金余额的 1/3、2/3、3/3,在办完离职手续后在离职当月随工资一
次性发放;
员工退休的,长效奖励基金余额在办完退休手续后在当月随工资一次性发放。
7. 附则
本规定由人力行政中心负责解释、执行;
本规定总裁签发后执行;
新的规定生效后,本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