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减免税货物
进出境货物报关的基本内容
• 货物报关应由取得报关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登
记的报关员办理。
• 报关内容包括:一般贸易货物报关,保税加工货
物、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报关。
• 保税加工货物、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报
关(步骤:进出境前办理备案申请,进出境报关,
进出境后要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海关监管货物概述
• (一)海关监管货物的含义:
• 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的进口货物,
• 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的出口货物,
• 自进境起到出境止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等,
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的货物。
• 包括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
物、暂准进出境货物,以及过境、转运、通运货
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二)监管货物的分类
• 1.一般进出口货物:
• 一般进口,货物进境起到海关放行止;
• 一般出口,货物出口申报起到出境止。
• 2.保税货物: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
• 3.特定减免税货物:
• 三定特征。特定地区(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
特定企业(三种外资企业自用货物),特定用途
(国内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科教用品项目、
残疾人专用品项目)
• 4.暂准进出境货物:特点是担保和原状出、进境
• 5.其它进出境货物:包括通运货物、出料加工货
物、修理货物、租赁货物等
报关程序概述
• 报关程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运输负
责人、物品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的规定,
办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及相关海关事
务的手续及步骤。
• 进出境货物须经过:海关审单、查验、征税、放
行
• 报关单位要做的工作与其相对应:申报、配合查
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基本程序
• 前期阶段、货物进出境阶段、后续阶段
• 1、前期阶段:货物在进出关境之前,向海关办
理备案手续的过程。并不是所有的货物都要经过
这个阶段。
• 主要适用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
进出境货物中的展览品以及其它进出境货物中的
部分货物,例如说出料加工货物。这些货物在进
口之前要向海关办理备案。
• 如果一般进出口则要交税、交证,不需要前期准
备,也不需要继续监管。
前期阶段
• 非一般进出口货物
• (1)保税加工货物:办理加工贸易备案,申领
加工贸易手册(电子或纸质)。
(2)特定减免税货物:办理减免税申请,申领
减免税证明。
(3)暂准进出境货物中的展览品:办理“展览
品进境备案”。
(4)其它进出境货物中的出料加工:申办“出
料加工备案”。
进出口阶段
• 该交税的交税、该交证的交证,否则需海关批准
或有许可证明,即前期阶段
• 海关作业环节:审单、查验、征税、放行;
• 报关作业环节: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
费、提取或装运货物。(基本环节)
• 海关监管货物无征税阶段,放行后即进入后续阶
段。
后续阶段
• 根据海关对某些特定货物的监管要求,其报关单
位在货物进出境并完成相应的处理过程后,向海
关办理核销、销案、申请解除监管手续的过程。
• ①保税货物:核销。
• ②特定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
• ③暂准进出境货物:销案。
• ④其它进出境货物中(出料加工货物、修
理货物、部分租赁货物):销案。
报关程序
货物类别
前期阶段
(货物在进境前
办理)
进出境阶段
(货物在进
出境时办理
的4个环节)
后续阶段
(进出关境后需
要办理才能接结
关的手续)
一般进出口货物 不需要办理 申 报 (海关
审查)
配合查验
(查验
不需要办理
保税进出口货物 备案、申请登记
手册
保税货物核销申
请
特定减免税货物 特定减免税申请
和申领免税证明
缴纳税费
(征税)
解除海关监管申
请
暂准进出境货物 展览品备案申请 暂准进出境货物
销案申请
其他进出境货物 出料加工货物的
备案
提取货物
(放行)
办理销案手续
五类货物的报关程序:
课后作业
• 一、名词解释
• 特定减免税P、459
• 二、简答题
1、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通关管理的特点P、461
2、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P、462
特定减免税与保税的共同点
• 改变货物用途的,必须按一般进口货物报
关纳税,不再保税和免税。
• 均为海关监管货物
特定减免税与保税的不同点
• :单边进口的三特货物;
• 进境后将复运出境的货物。
• :进口前办理减免税证明;
• 合同备案登记,申领登记手册或账册。
• :时效管理,期限届满解除监管;
• 核销管理, 海关对保税货物实行核销管理。
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的区别
• 法定减免是按照《海关法》、《关税条例》及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属于法定减免范围的进出口货物,
进出口人或其代理人大多无需事先提出申请即可直接办
理有关减免,海关放行后也无须进行后续管理。
• 特定减免是为进一步鼓励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扩
大对外贸易、发展科教文卫事业,而给予针对特定地区、
特定用途、特定企业的减免,申请特定减免的单位或企
业,应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提出申请,由海关按照规
定的程序进行审理。符合规定的优海关发给征免税证明,
受惠单位或企业凭征免税证明申报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
由于特定减免税货物有地区、企业、和用途的区别,海
关需要对其进行后续管理。
一、概述
• (一)含义:
特定减免税货物:根据国家政策,准予减免税
进口,用于
• 特定地区(两区)、
• 特定企业(三种外资企业)、
• 特定用途(国内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科教
用品项目、残疾人专用品项目)的货物。
(二)特征
• 1、特定条件减免关税:优先发展特定地区经济,
鼓励外商投资,促进国企和科教、文化、卫生
发展等。
• 2、进口申报应提交进口许可证
• 3、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减免税的条件:
①用于特定地区、企业、用途②接受监管)
• 监管期限:船舶、飞机, 8年;
• 机动车辆 ,6年 ;
• 其它货物 ,5年
• 监管期限自进口之日起计算
一般进出口货物 报关程序
• 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来说,程序是:
• 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
货物
• 从海关的角度来说,所对应的程序就是:
• 海关审单(决定是否受理申报)——查验——征
税——放行
申报 查验 纳税
提货
出口
备案
审批
税款
担保
解除
监管
后续
管理
进口
报关
(三)管理
• 1.减免税手续包括:备案、审批、税款担保、进
口报关、后续管理和解除监管等
• 所有手续可以有减免税申请人自行办理,也可委
托报关企业或收发货人办理。
2. 可申请担保先予放行货物的情形
• (1)海关已受理减免税申请,未办理完毕
• (2)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
已确认申请人的减免税资格,具体实施措施为明
确
• (3)其他经海关总暑核准的情况
• 海关准予担保,出具准予担保证明。
• 担保期限6个月,经直属海关关长批准,可延长6
个月,仍需延期,向海关总署申请。
3.减免税货物的使用
• 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的申请人在每年
的第一季度向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
况报告书。
• 监管年限及其后3年,海关对减免税货物的
进口和使用情况进行稽查。
4.减免税货物的转让和退运
• 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享受同等减免税待遇的其他单
位,不予恢复转出人的减免税额度;转入人的减
免税额度予以扣减。
• 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后,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
同一类型货物,不予恢复减免税额度;未以无代
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可恢复减免税额
度(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批准)
二、程序:
•三个步骤
• 1.减免税备案和审批
• 2.进口报关
• 3.后续处置和解除监管
(一)减免税备案和审批
两个步骤
1.减免税备案
2.减免税审批
办理地点
• 减免税申请人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
请办理手续。
• 投资项目设计多个海关,可向其所在地海
关办理手续,也可向这些海关的共同上级
海关申请办理手续,共同的上级海关可制
定相关海关办理。
1.减免税备案
• 减免税申请人到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
手续;
• 海关对申请人进行资格确认→
• 对项目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进行审核→
• 确定减免税额度。
2.减免税审批
• 备案后,申请人持下列单证向海关领证
•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
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
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
• (3)进出口合同、发票、相关货物的资料
• (4)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材料
征免税证明
• 主管海关进行审核,签发“进出口货物征
免税证明”
• 征免税证明有效期:6+6个月
• 征免税证明:只能在一个口岸,一次进口
(二)进出口报关
• 报关类似一般进出口货物,但有些手续不同
• 1.收发货人提交报关单、随附单证,及征免税证明。海
关查阅电子数据,核对纸质征免税证明。
• 2.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应提交许可证,但某些特定减免
税货物免证。
• 3.进口报关单填制,应注意“备案号”栏目填写征免税
证明12位编号。
特定减免税货物免证
• 外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进口本非
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免证;
•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
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免证。
(三)后续处置和解除监管
• 1.后续处置
• (1)变更使用地点
• 监管年限内,应在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
• 变更使用地点,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
海关批准方可变更使用地点。
(2)结转
• 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可转让给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
的其他单位,手续如下:
• ①转出申请人向转出地海关申请结转
• 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海关
• ③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手续
• ④转入地海关审核后,签发征免税证明
• ⑤转出申请人、转入申请人先别向各自海关办理出口、
进口报关手续
• ⑥转出申请人向转出地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3)转让
• 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税收优惠的单
位,或不享受同等税收优惠的单位;
• 转让申请人应先向主管海关办理补税和解
除监管手续。
(4)移作他用
• 下列情形,经海关批准后,可移作他用
• ①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其他单位使用
• ②未按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
• ③未按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使用减免
税货物
• 移作他用,必须补缴税款;时间不能确定,提交
税款担保。
(5)变更、终止
• ①变更
• 监管年限内,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股东
变更、改制等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
自营业执照颁发30日,向海关报告。
• 经海关审核,需补税的应补税;可继续享
受税收优惠的,应办理备案变更或结转手
续。
②终止
• 监管年限内,原申请人发生企业破产、改
制或其他情形导致减免税货物没有承受人。
• 原申请人应自资产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主
管海关办理补税和解除监管手续。
(6)退运、出口
• 监管期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货物退运出
境或出口,应报主管海关核准。
• 退运出境或出口后,持出口报关单向主管
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7)贷款抵押
• 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办
理贷款抵押。应向海关申请,且只能抵押给金
融机构,并向海关提供下列形式的担保
• ①与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 ②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税款的保函
• ③减免税申请人和金融机构共同提交的“贷款
抵押承诺保证书”,保证意外情况先补税。
2.解除监管
• (1)自动解除监管
• 特定减免税货物监管期满,不必向海关申
请,自动解除监管,可自行处置。
• (2)申请解除监管
(2)申请解除监管
• ①监管期满后,1年内向海关申请,海关20
日内核实情况,签发“减免税货物解除监
管证明”
• ②监管期内,因特殊原因出售、转让、放
弃、或企业破产清算的,原申请人办理相
关手续后,向原海关申请,海关审核后,
签发“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