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库设计规范(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J74 一 84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95 年 10 月 1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 做到技
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
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
一、总容量小于 500 立方米的石油库;
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
三、自然洞石油库;
四、使用期限少于 5 年的临时性石油库。
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 1.0.3 条 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
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 1.0.4 条 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 l.0.4 的规定。
石油库等级划分 表 l.0.4
第 1.0.5 条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 1.0.5
的规定。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 1.0.5
第 1.0.6 条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
表 1.0.6 的规定。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 表 1.0.6
第二章 库址选择
第 2.0.1 条 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地方。 以铁路运输为
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接轨的地方;以水运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
有条件建设装卸油品码头的地方。
第 2.0.2 条 储存原油、汽油、煤油、 柴油等大宗油品的石油库的库
址选择,应考虑产、运、销的关系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油品运输流向。
第 2.0.3 条 为城镇服务的商业石油库的库址, 在符合城镇环境保护
与防火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应靠近城镇。
第 2.0.4 条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选择, 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
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
第 2.0.5 条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在有土崩、
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
的地区。
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
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
第 2.0.6 条 一、二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九度及
以上的地区。
第 2.0.7 条 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或水库的滨水地段时,库
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最高洪水位 0.5 米。
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亦可选在低
于计算最高洪水位的地段。
计算最高洪水位采用的洪水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级石油库不应低于 1/50(即五十年一遇);
二、三、四级石油库不应低于 1/25 即二十五年一遇)。
第 2.0.8 条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
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排水的条件。
第 2.0.9 条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不得小于表 2.0.9 的规定。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米)
表 2.0.9
注:①序号 1-7 的距离,应从石油库的油罐区算起, 有防
火堤的油罐区应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地下油
罐应从油罐壁算起。对于装卸区序号 1-7 的距离可减少 50
%, 但不得小于 15m。序号 8 的距离应从石油库围墙算起,
装卸区应从建筑物或构筑物算起。
①对于三、四级石油库,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m^3 时,
序号 1、2 的距离可减少 25%;当石油库储存丙 A 类油品
或丙 A 丙 B 类油品混存时,序号 1、2、5 的距离可减少 25
%;当仅储存丙 B 类油品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但上述折
减不得迭加。
①居住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四级石油库的生活区可建在
石油库行政管理区内,并不受本表距离的限制。
①对于电压 35KV 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序号 7 的距离除
应满足本表要求外,且不应小于 30m。
①铁路部门的附属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的距离,应按表
铁路机车走行线的规定执行。
①当两个石油库相毗邻建设时,其间的距离可按本规范表
的规定执行。
①甲、乙类油品容量等于或小于 5000m^3、丙类油品容量等
于或小于 25000m^3 的企业附属石油库与工矿企业的安全
距离或按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 2.0.10 条 石油库与飞机场的距离,应符合各级机场
对净空的要求。
第三章 总平面布置
第 3.0.1 条 石油库宜分区布置。石油库的分区及各区内的主要建筑
物和构筑物,宜按表 3.0.1 的规定布置。
石油库的分区及其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表 3.0.1
注:①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分区,尚宜结合该企业的总体布置
统一考虑。
①对于三级石油库,库号 2、3 的建筑物和构筑
物可合并布置;对于四级石油库,序号 2、3、
4 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
①汽车库、浴室亦可合并布置在辅助生产区。
①消防车库、机修间、器材库、锅炉房及化验
室亦可布置在行政管理区。
第 3.0.2 条 石油库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
火的要求下,宜合并建造。
第 3.0.3 条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油罐与油罐
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 3.0.3 的规定。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 表 3.0.3
注:①序号 1、2、3 的油罐,系指储存甲、 乙类油品立式
固定顶油罐的单罐容量,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 储
存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 容量大于 50m^3 的卧式
油罐,本表距离或减少 25%;容量等于或小于 50m^3 的卧
式油罐,本表距离可减少 50%。
①建在码头上的油泵房、消防泵房与装卸油品码头的距离,
可不受限制。
①灌油间与高架罐邻近的一侧如无门窗和孔洞时,两者之间
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①密闭式隔油池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可减少 50%;油
罐组内的小型隔油池与油罐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①四级石油库内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除序
号 1、2、3 外,可减少 25%。
①序号 1、2、3 的油罐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
30m;其它各序号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序号 25 除外)至河
(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①仅用于卸车作业且与油品泵库相毗邻的变配电间至铁路
作业线的防火距离宜为 8m。
①上述折减不得迭加。
第 3. 0. 4 条 油罐应集中布置。当地形条件允许时, 油罐宜布置在比卸
油地点低、比灌油地点高的位置,但当油罐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
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必须采取加固防火堤等防止库内油品外流的安全
防护措施。
第 3.0.4 条 石油库的地上油罐区,宜根据地形条件布置在比装卸区
高的地区。
第 3.0.5 条 人工洞石油库储油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罐室的布置,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岩石覆盖层的厚度。油罐室顶部
岩石覆盖层的厚度,应满足防护要求。
二、每条主巷道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两处(尽头式巷道除外);洞口宜
选择在岩石较完整的陡坡上。
三、变配电间、空气压缩机间、发电间等,不应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
巷道内;当布置在单独洞室内或布置在洞外时,其或建筑物、构筑物至
油罐室的主巷道洞口、油罐室的排风管或油田的呼吸管出口的距离,不
应小于 15 米。
四、油泵房、通风机室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时与油罐室的距离
不应小于 15 米。
第 3.0.6 条 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石油库的专
门铁路线,不宜与石油库出入口的道路相交叉。
第 3.0.7 条 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面向公路的一侧,宜设围
墙与其它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出入口,在出入口处应设业务室,出入
口外应设停车场。
第 3.0.8 条 行政管理区宜设围墙(栅)与其它各区隔开,并应设单
独对外的出入口。
第 3.0.9 条 石油库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罐区的周围应设环行消防道路。油罐组之间宜设宽 3.5 米的消
防道路与环行消防道路相连。三、四级石油库、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
库亦可没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道路。
二、油罐区消防道路与防火堤坡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3 米。
三、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道路,消防道路应与库内道路构成环行道,或
为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第 3.0.10 条 石油库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行政管理区和公路装卸
区的单独出入口除外),一、二级石油库不宜少于两处,三、四级石油
库可设一处。
第 3.0.11 条 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 2.5 米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
墙。
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不宜低于 。
第 3.0.13 条 石油库内应进行绿化,除行政管理区外不应栽植油性大
的树种。防火堤内不应植树。但在气温适宜地区可辅设高度不超过
的四季常绿草皮。在消防道路两侧植树时,株距应满足消防操作
的要求。
第四章 油罐区
第一节 地上、半地下和地下油罐区
第 4.1.1 条 石油库应采用钢油罐。 钢油罐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油
罐设计规范的要求,石油库油罐的设置,宜采用地上式。储存甲类油品
的地上油罐,宜采用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
第 4.1.2 条 石油库的油罐,应按下列要求成组布置:
一、在同一个油罐组内宜布置油品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的油罐。
二、地上油罐不宜与半地下、地下油罐布置在同一个油罐组内。
三、一个油罐组内油罐的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 50000m^3 的固定顶油罐不应大于 100000 立方
米;
2.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 50000m^3 的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大于
200000 立方米。
3.单罐容量大于 50000m^3 的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大于 500000
立方米四、一个油罐组内的油用不应多于 12 座,但单罐容量小于 1000
立方米的油罐组和储存丙 B 类油品 的油罐组内的油罐座数可不受此限。
第 4.1.3 条 地上油罐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上油罐组内的油罐不应超过两排,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 立方米
的储存丙 B 类油品的油罐不应超过四排(润滑油储罐的单罐容量可不
受此限)。
二、立式油罐的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5 米;卧式油罐的排
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3 米。
第 4.1.4 条 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 4.1.4 的规定。
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 表 4.1.4
第 4.1.5 条 对于单罐容量不大于 300 立方米、总容量不大于 1500 立
方米立式罐的油罐组,油罐可集中布置;其油罐之间的距离,可根据施
工和操作要求确定。
第 4.1.6 条 地上油罐与半地下油罐(包括带水平通道无密封门的覆
土油罐)的油罐组,均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火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防火堤的实高应比计算高度高出
0.2 米。
立式油罐的防火堤实高不应低于 1 米,且不宜高于 2.2 米。卧式油罐
的防火堤实高不应低于 0.5 米。如采用土质防火堤,堤顶宽度不应小
于 0.5 米。
二、防火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
三、油罐组防火堤的人行踏步不应少于两处。
四、严禁在防火堤上开洞。
第 4.1.7 条 立式油罐至防火堤内坡脚线的距离,不应应小于 3 米。
卧式油罐至防火堤内坡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3m。建在山边的油罐,
靠山一面,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小于 。
第 4.1.8 条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于固定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量。
二、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容量
的一半。
三、当固定顶油罐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时,应
取以上两款规定的较大值。
四、半地下油罐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规定同上,但油罐容量应按其高
出地面部分的容量计算。
第 4.1.9 条 油罐组内隔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等于或大于 10000m^3 的油罐,隔堤内油罐的座数,不应大于 2 座;
二、3000-10000m^3 以下的油罐,隔堤内油罐的座数,不应大于 4 座;
三、小于 3000m^3 的油罐,隔堤内油罐的座数不应大于 6 座;
四、非沸溢性的丙B类油品储罐,可不设置隔堤;
五、沸溢性油品储罐,隔堤内油罐的座数,不应大于 2 座。
六、隔堤顶面标高,应比防火堤顶面标高低 。
第 4.1.10 条 管线穿过防火堤处,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第 4.1.11 条 油罐的进油管,应从油罐下部接入;如需要从油罐上部
接入时,甲、乙、丙 A 类油品的进油管应延伸到油罐的底部。
第 4.1.12 条 油罐均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孔、放水管、人孔、
采光孔和量油孔等基本附件。储存甲、乙类油品和轻柴油的固定顶油罐,
必须装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储存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应装设通气管。
油罐应设梯子和栏杆。高度大于 5 米的立式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
拱顶油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
第 4.1.13 条 地上油罐的基础面,宜高出设计地坪 0.5 米。
第 4. 1. 14 条 两个油罐组防火堤外坡脚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两
个罐区防火堤外坡脚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2m。但单罐容量不大于
50000m^3 时, 两个油罐组防火堤外坡脚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2m;
两个油罐区防火堤外坡脚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
第二节 人工洞石油库油罐区
第 4.2.1 条 同一个贯通式巷道内的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 100000 立
方米;油罐不宜多于 15 座。
同一个尽头式巷道内的油罐后容量,不应大于 40000 立方米;油罐不宜
多于 6 座。
储存丙 B 类油品 的油罐座数,可不受此限。
第 4.2.2 条 人工洞内油罐室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相邻较大油罐室
毛洞的直径。
第 4.2.3 条 油罐顶与油罐室顶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1.2 米;油
罐壁与油罐室壁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0.8 米。
油罐壁与油罐室防爆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1.5 米。
第 4.2.4 条 人工洞石油库主巷道衬砌后的净宽,不应小于 3 米;边
墙的高度,不应小于 2.2 米。主巷道的纵向坡度,不宜小于千分之五。
第 4.2.5 条 人工洞石油库主巷道的口部和油罐室防爆墙上,应根据
抗爆等级设相应的防护门和密闭门。
第五章 油泵房
第 5.0.1 条 油泵的类型和规格,应根据输送油品的性质、设计流量
经计算确定,并应使油泵经常处于高效区工作。
第 5. 0. 2 条 油泵房宜建地上式。如采用离心泵,泵中心宜低于罐底标
高。
第 5.0.3 条 备用油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连续输送同一种油品的泵,当操作油泵不多于三台时,备用油泵应
设一台;当操作油泵多于三台时,备用油泵不应多于两台。
二、经常操作但不连续运转的油泵,不宜专设备用油泵,可与输送性质
相近的油品的泵互为备用或共设一台备用油泵。
三、不经常操作的油泵,不应设置备用油泵。
第 5.0.4 条 油泵应选用性能良好的铀封装置。
第 5.0.5 条 电动往复泵、螺杆泵和齿轮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管线,
必须设安全阀(泵本身带有安全阀者除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压力如
有可能大于管线、管件及与泵出口相连的设备所能承受的压力时,其出
口管线上亦必须设安全阀。
安全阀的放空管,应接至泵的入口管线上。
第 5.0.6 条 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泵机组单排布置时,原动机端部至墙(柱)的净距,不宜小于 1.5
米。
二、相邻泵机组机座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较大泵机组机座宽度的 1.5
倍。
第 5.0.7 条 油泵房应设外开门,且不宜少于两个。建筑面积小于 60
平方米的油泵房,可设一个外开门。
第 5.0.8 条 油泵房内的人行过桥、管线支架的材料,应选用非燃烧
材料。
第六章 装卸油品设施
第一节 铁路装卸油品设施
第 6.1.1 条 铁路装卸油品作业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作业线的车位数,应按油品运输量计算确定;
二、作业线应为尽头式,其终端车位的末端至车挡的安全距离应为 20
米。
三、作业线应为平直线;
四、装卸油品栈桥,只应在作业线的一侧设置。
第 6.1.2 条 装卸油品作业线中心线至库内非罐车铁路装卸作业线中
心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 20 米;
二、装卸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 10 米。
第 6.1.3 条 装卸油品作业线中心线至库内道路(消防道路除外)的
距离,不应小于 10 米。
第 6.1.4 条 铁路装卸油品栈桥的桥面,宜高出轨面 3.5 米。栈桥上
应设安全栏杆。在栈桥的两端和沿栈桥每隔 60 至 80 米处,应设上、下
栈桥的梯子。
第 6.1.5 条 装卸油鹤管距石油库围墙的铁路大门,不应小于 20 米。
第 6.1.6 条 汽油、煤油、轻柴油等油品的装卸作业线与重油、 润滑
油等油品的装卸作业线,宜分开设置。当合用一条作业线时,且同时作
业时,两种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24 米;当不同时作业时,鹤管
间距可不限制。
第 6.1.7 条 桶装油品装卸作业线,可与散装油品装卸作业线合用。
作业线上的桶装油品车位至相邻散装油品车位的净距,不应小于 10 米。
第 6.1.8 条 桶装油品装卸站台的顶面,应高于轨面 1.1 米。站台边
缘至铁路作业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l.75 米。
第 6.1.9 条 卸油设施的零位罐距卸油作业线中心线,不应小于 6 米。
零位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一次卸车量。
第 6.1.10 条 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式管道
系统。
从上部向铁路油罐车灌装甲、乙类油品时,应采用插到油罐车底部的鹤
管。鹤管内的油品的流速,不应大于
第 6 1.11 条 铁路中心线至石油库围墙的铁路大门边缘的距离,有附挂
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 3.2 米;无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 2.44
米。
第 6.1.12 条 铁路中心线至装卸油品暖库大门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
2 米。
暖库大门的净空高度(自轨面算起)应小于 5 米。
第 6.1.13 条 铁路装卸油作业线的中心线与装卸油栈桥边缘的距离,
自轨面算起 3 米以下不应小于 2 米;3 米以上不应小于 l.75 米。在无
栈桥一侧,其中心线与其它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距离,露天场所不应小于
3.5 米;非露天场所不应小于 2.44 米。
注:①非露天场所系指在库房、敞棚或山洞内的场所。
①铁路装卸油作业线中心线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尚应符合表
3.0.3 的规定。
第 6.1.14 条 两条铁路作业线共用一座栈桥或一排鹤管时,两条铁路
中心线的距离,当采用小鹤管时,不宜大于 6 米,当采用大鹤管时,不
宜大于 。
第 6.1.15 条 相邻两装卸油品栈桥之间两条铁路装卸油作业线中心线
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二者或其中之一用于甲、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 10 米。
二、当二者都用于装卸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 6 米。
第二节 装卸油品码头
第 6.2.1 条 内河装卸油品码头应建在其它相邻码头或建筑物、构筑
物的下游;如确有困难时,在设有可靠的安全设施条件下,亦可建在上
游。
第 6.2.3 条 装卸油品码头与相邻客运码头及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等
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 6.2.3 的规定。
装卸油品码头至其它相邻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表 6.2.3
注:①装卸油品码头与相邻客运码头的距离,系指相邻两码
头所停靠设计船型首尾间的净距。
①受潮流影响产生往复流的河段属河口范围。
①停靠小于 500t 油船的码头,距离可减少 50%。
第 6.2.4 条 装卸油品码头相邻两泊位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长度小于或等于 150 米的机动船舶,不应小于两泊位中较大设计船
型总长度的 0.2 倍。
二、长度大于 150 米的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不应小于两泊位中较大
设计船型总长度的 0.3 倍。
注:当码头前沿线有交角,上述距离应适当加大。
第 6.2.5 条 内河或海港的装卸油品码头, 宜设独立的装卸油品码头
和作业区。
第 6.2.6 条 码头的装卸油品设施,应与设计船型的装卸能力相适应。
第 6.2.7 条 停靠需要排放压舱水或洗舱水油船的码头,应设置接受
压舱水或洗舱水的设施。
第 6.2.8 条 装卸油品码头的建造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护舷设
施除外)。
第 6.2.9 条 码头上输油管线的阀门,应采用钢阀。输油管线在岸边
的适当位置,应设紧急关闭阀。
第七章 输油及热力管线
第 7.0.1 条 输油及热力管线的管径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其流量进
行计算,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 7.0.2 条 管线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石油库围墙以内的输油管线,应地上敷设;围墙以外的输油管线,
宜埋地敷设。热力管线,宜地上或管沟敷设。
二、地上或管沟内的管线,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保温管线应设管托。
三、输油管线的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必须设
隔断墙。
四、埋地输油管线的管顶距地面,在耕种地段不应小于 0.8 米,在其
它地段,不应小于 0.5 米。
第 7.0.3 条 地上或管沟内的管线以及埋地管线的出土端(包括局部
管沟、套管内的管线及非弹性敷设管线的转弯部分等可能产生伸缩的管
段),均应进行热应力计算,并应采取补偿和锚固措施。
第 7.0.4 条 管线穿越、跨越库内铁路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线穿越铁路和道路时,其交角不宜小于 60 度,并应敷设在涵洞
或套管内,亦可采取其它防护措施。套管的两端伸出路基边坡不得小于
2 米;路边有排水沟时,伸出水沟边不应小于 1 米。套管顶距铁路轨面
不应小于 0.8 米,距道路路面不应小于 0.6 米。
二、管线跨越行驶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
不应小于 5.5 米;管线跨越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4.5 米。管架立柱边缘距铁路不应小于 3 米,距道路不应小于 1 米。
三、管线的穿越、跨越段上,不得装设阀门、波纹管或套筒补偿器、法
兰、螺纹接头等附件。
第 7.0.5 条 管线与铁路或道路平行布置时,其凸出部分距铁路不应
小于 3.5 米(装卸油品栈桥下面的管线除外),距道路路肩并不应小
于 1 米。
第 7.0.6 条 管线应采用焊接连接。有特殊需要的地方可采用法兰连
接,但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第 7.0.7 条 在油罐液位下与油罐连接的各种管线上,靠近油罐的第
一个阀门应采用钢阀。
第 7.0.8 条 管线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管及其附件的外表面,必须涂刷防腐涂层;埋地钢管尚应采取防
腐绝缘或其它防护措施。
二、输送易凝油品的管线,应采取防凝措施。管线的保温层外,应设良
好的防水层。
三、不放空、不保温的地上输油管线,应在适当位置采取泄压措施。
第八章 油品灌装及桶装油品库房
第一节 油品灌装
第 8.1.1 条 油品灌装可采用储油罐直接自流灌装、泵送灌装或高架
罐灌装等方式。有地形高差可利用时,宜采用储油罐直接自流灌装方式。
油品灌装应采用流量计(表)计量;润滑油也可采用磅秤计量。
第 8.1.2 条 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的灌装流速,不宜大于 4.5
米/秒。
第 8.1.3 条 油品灌装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灌装 200 升油桶时,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宜为 1 分钟,润滑
油宜为 3 分钟。
二:、灌装 4000 升汽车油罐车时,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不应大
于 8 分钟。
第 8.1.4 条 油品灌装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宜在灌油棚(亭)内灌装,并可在同一
座灌油棚(亭)内灌装。
二、润滑油灌桶间、含铅汽油灌桶间,应单独设置。当润滑油或含铅汽
油与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在同一栋灌桶间内灌桶时,应采用防火
墙隔开。
三、润滑油宜在室内灌装。
第 8.1.5 条 向汽车油罐车罐装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时,应采
用插到油罐车底部的灌油鹤管或采用下部装车方式。
第 8.1.6 条 每种油品高架罐的总容量,一、二级石油库不应大于日
灌装量的一半;三、四级石油库不应大于日灌装量。
每种油品的高架罐,不宜多于两座。
第 8.1.7 条 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的高架罐,严禁设在建筑物
的顶部,亦不得双层架设。润滑油高架罐,可设在润滑油灌桶间上部。
第 8.1.8 条 高架罐周围的地面上,应设防火堤。高架罐罐壁与防火
堤内坡脚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 米。
第 8.1.9 条 汽车油罐车的卸油,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 当有地形高
差可利用时,应采用自流卸油方式。
第二节 桶装油品库房
第 8.2.1 条 桶装油品库房,应建单层建筑,其单栋建筑面积不应大
于表 8.2.1 的规定。
桶装油品库房单栋建筑面积 表 8.2.1
第 8.2.2 条 甲类桶装油品的库房,宜单独设置。当甲类桶装油品与
乙、丙类桶装油品储存在同一栋库房内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甲、乙类桶装油品的库房,不得建地下或半地下式。
第 8.2.3 条 桶装油品库房,应设外开门;丙类桶装油品的库房,可
采用靠墙外侧推拉门。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100 平方米的桶装油品库房,
门的数量不得少于两个,门宽不应小于 2 米,并应设置斜坡式门槛;门
槛应选用非燃烧材料,高出室内地坪 0.15 米。
第 8.2.4 条 桶装油品库房内的油桶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输油桶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1.8 米;桶垛之间的辅助通
道宽度,不应小于 1.0 米;桶垛与墙柱之间的距离,应为 0.25 至
0.5 米。
二、桶垛堆码层数:
机械堆桶时,甲类油品不得超过两层,乙类油品不得超过三层,丙类油
品不得超过四层。
人工堆桶时,均不得超过两层。
注:①本条规定以 200 升油桶为准。
①建筑面积不大于 50 平方米的桶装油品库房,可不受一款的限制。
第九章 消防设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9.1.1 条 石油库的消防设施,应根据油罐型式、油品火灾危险性、
石油库等级及与邻近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 9.1.2 条 石油库的油品火灾宜采用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
第 9.1.3 条 油罐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设施的设置方式,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独立石油库宜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
二、企业附属石油库,当企业有较强的消防力量时,宜采用半固定式泡
沫灭火。
三、下列各种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
1.容量不大于 200 立方米的地上油罐;
2.半地下、地下、覆土和卧式油罐;
3.润滑油罐。
第 9.1.4 条 油罐消防冷却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 5000m^3 罐壁高度等于或大于 17m 的油罐,
宜设固定式冷却水系统。
二、单罐容量小于 5000m^3 或罐壁高度小于 17m 的油罐,可设移动式
冷却水系统。
第二节 消防给水
第 9.2.1 条 石油库的消防给水管道,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分开
设置,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
第 9.2.2 条 石油库的消防水压力,当采用高压消防给水管道时,不
应小于在达到设计消防水量时最不利点灭火所需要的压力;当采用低压
消防给水管道时,应保证每个消火栓出口处在达到设计消防水量时,压
力不小于 10 米水柱。
第 9.2.3 条 油罐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环状敷设;四级石油库
和环状敷设有困难的山区石油库,可采用枝状敷设。
第 9.2.4 条 石油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油罐区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
油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为扑救油罐火灾配制泡沫最大用水量与冷却油
罐最大用水量的总和。
第 9.2.5 条 油罐的消防冷却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着火的地上或半地下固定顶油罐与着火油罐直径 1.5 倍范围内的
相邻地上或半地下油罐,均应冷却;当相邻地上或半地下油罐超过三座
时,应按三座中较大的油罐计算冷却水量。
二、着火的浮顶、内浮顶油罐应冷却,其相邻油罐可不冷却。浮盘为浅
盘和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油罐冷却水量应按固定顶油罐计算。
三、着火的地下油灌或覆土油罐及其相邻的地下油灌或覆土油罐均不冷
却,但应考虑灭火时的保护用水量(指人身掩护和冷却地面及油罐附件
的水量)。
四、着火的地上卧式油罐应冷却,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
的相邻罐,也应冷却。
第 9.2.6 条 油罐的消防冷却水或保护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当采用固定冷却方式时,着火油罐为固定油罐及浮盘为浅盘和浮舱
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为
火的浮顶、 内浮顶油罐, 冷却水供给强度为 2. 0L/min. m^2。相邻油
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为
管可为一个圆形管; 当冷却罐壁一半表面积时,环形冷却水管可做成
两个或四个圆弧形管。
二、当采用移动冷却方式时:
1. 着火油罐为固定顶油罐及浮盘为浅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罐
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0.6 升/秒·米,着火油罐为浮顶、内浮
顶油罐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0.45 升/秒·米。冷却范围的计算
长度均为油罐周长。
2.相邻的不保温油罐的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0.35 升/秒·米;相
邻油罐为保温罐时,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0.2 升/秒·米。冷却
范围的计算长度均为油罐周长的一半。
3.地下或覆土油罐的保护用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0.3 升/秒·米。用水
量的计算长度为最大油罐的周长。
4.地上卧式油罐冷却水供给强度,着火油罐不应小于 6L/^2; 相
邻油罐不应小于 3L/^2。冷却面积应按油罐投影面积计算。
三、油罐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应根据设计所选用的设备进行校核。
注:冷却水供给强度还应根据实际灭火战术所使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校核。
第 9.2.7 条 冷却水的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浮顶、内浮顶油罐的半地下、地下、覆土油罐以及直径小于或等于
20 米的地上固定顶油罐,应为 4 小时。
二、直径大于 20 米的地上固定顶油罐和浮盘为浅盘或浮舱用易熔材料
制作的内浮顶油罐,应为 6 小时。
三、地上卧式油罐,应为 1h 或为不小于 50m^3 水池的供水时间。
第 9.2.8 条 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所需消防水量确定;每个消火栓的
出水量,应按 10 至 15 升/秒计算;消火栓的位置,应按保护半径确定;
保护半径不宜大于 120 米。
第 9.2.9 条 一、二级石油库的消防水泵应设一台备用泵, 在条件许
可时可与泡沫混合液泵共用一台备用泵,三、四级石油库可不设备用泵
并可使用一个动力源。
第 9.2.10 条 石油库设有消防水池时,其补水时间不应超过 96 小时。
第三节 油罐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
第 9. 3. 1 条 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时,尚应设置泡沫钩管、 泡沫枪、
推车式泡沫发生器等移动式泡沫灭火设备且总容量小于或等于
10000m^3 的一级石油库,应配备一辆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泡沫设备;总
容量大于 100000m^3 的一级石油库,应配备两辆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泡
沫设备。
第 9. 3. 8 条 内浮顶油罐泡沫产生器的数量不应小于 2 个,且宜对称布
置。
第 9. 3. 9 条 卧式油罐可采用小型灭火器灭火。
第 9. 3. 10 条 油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消防车库
第 9.4.1 条 消防车库的位置,应能满足接到火灾报警后消防车到达
火场的时间不超过 5 分钟的要求:
第 9.4.2 条 消防车台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采用水罐消防车进行油罐冷却时,水罐消防车的台数,应按冷却
油罐最大需要水量进行配备。
二、当采用泡沫消防车进行油罐灭火时,泡沫消防车的台数,应按着火
油罐最大需要泡沫液量进行配备。
三、在有消防协作条件下,协作单位可供使用的消防车辆应由双方协商
确定。
注:协作单位可供使用的消防车辆系指邻近企业或城镇消防站能在接到
火灾报警后 5 分钟内对着火油罐进行冷却、或 10 分钟内对相邻油罐进
行冷却、或 20 分钟内对着火油罐进行泡沫灭火提供的消防车辆。
第五节 其它
第 9. 5. 1 条 油罐的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着火的固定顶油罐及浮盘为浅盘和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
罐,中倍数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 9. 5. 1-1 的
规定。
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表 9. 5. 1-1
二、着火的浮顶、内浮顶油罐,中倍数泡沫混合液流量,应按罐壁与堰
板之间的环形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和
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和连续供给时间
表 -2
三、扑救油品流散火灾,需用泡沫枪数量、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
- 3 的规定。
泡沫枪数量、连续供给时间 表 - 3
四、泡沫产生器宜均匀布置。当数量大于或等于 3 个时,可两个共用一
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内浮顶油罐泡沫产生器的数量不应少于 2 个。
五、油品的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并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 9. 5. 2 条 石油库宜设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但仪表控制室、 计算
机室、 电话间、化验室宜设置二氧化碳或卤代烷型灭火器。
第 9. 5. 3 条 各场所灭火器具备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罐区每 400m^2 配备 1 具 8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但每油罐不宜
超过 3 具。
二、铁路装卸栈桥,每 12m 配备 2 具 8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汽车装
车台,每个车位应配备 1 具 8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三、油泵房、灌油间(棚)桶装库房等操作区,当为甲、乙类油品时,
每 90m^2 应配备 1 具 8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 5 具 9L 手提式泡沫灭
火器;当为丙类油品时,每 135m^2 应配备 1 具 8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或 5 具 9L 手提式泡沫灭火器。
四、仪表控制室、计算机室、 电话间、化验室等场所,每 40m^2 应配
备 2 具 7Kg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或 1 具 4Kg 手提式 1211 灭火器。
五、灭火器配置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
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六、储罐区、灌油间(棚)、桶装油品库房、汽车装车台、铁路装卸栈
桥等操作区,应配置 4-6 块灭火毯。
第十章 给水排水
第一节 给水
第 10.1.1 条 石油库的水源应就近选用地下水、地表水、城镇自来水。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给水,应由该企业统一考虑。石油库采用城镇自来水
作为水源时,水管进入石油库处的压力不应低于 12 米水柱。
第 10.1.2 条 石油库的生产和生活用水水源,宜合并建设。当生产区
和生活区相距较远,合并建设在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亦可分别设置。
第 10.1.3 条 石油库水源的供水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生产及生活用水采用同一水源供水时,水源的供水量应按最
大消防用水量的 1.2 倍计算确定。如采用消防水池时,应按消防水地
的补充水量、生产用水量及生活用水量总和的 1.2 倍计算确定。
二、当消防与生产用水采用同一水源,生活用水采用另一水源时,消防
与生产用水水源工程的供水量应按最大消防用水量的 1。2 倍计算确定;
如采用消防水池时,应按消防水池的补充水量与生产用水量总和的 1.2
倍计算确定。生活用水水源工程的供水量,应按由石油库供水的人口总
数结合当地用水定额再加 0.2 倍余量计算确定。
三、当消防用水采用单独水源,生产与生活用水合用另一水源时,消防
用水水源的供水能力,应按最大消防用水量的 1.2 倍确定。如设有消
防水池时,应按消防水池补充水量的 1.2 倍确定。生产与生活用水水
源的供水能力,应按生产用水量与生活用水量之和的 1.2 倍计算确定。
第二节 排水
第 10.2.1 条 含油与不含油污水,必须采用分流制排放。含油污水应
采用管道排放。未被油品污染的地面雨水,可采用明渠排放,但在排出
油库围墙之前,必须设置水封装置。
第 10.2.2 条 油罐区的雨水排水管穿越防火堤处,应设置能在堤外操
纵的封闭装置。
覆土油罐或人工洞油罐周围环形通道的排水管,应在其引出处设置阀门
等封闭装置。
第 10.2.3 条 含油污水管道,应在下列各处设置水封井:
一、油罐组或建筑物、构筑物的排水管出口处;
二、支管与干管的连接处;
三、干管每隔 300 米处;
四、通过石油库围墙处。
第 10.2.4 条 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 0.25 米。水封井应设沉泥
段,沉泥段由最低的管底算起,其深度不应小于 0.25 米。
第三节 含油污水处理
第 10.3.1 条 石油库的含油污水(包括接收油船上的压舱水和洗舱
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现行的国家标准的排放规定时才能排放。
第 10.3.2 条 处理含油污水的构筑物或设备,宜采用密闭式或加设盖
板。
第 10.3.3 条 含油污水的处理,应根据污水的水量和水质,选用相应
的调节、隔油、浮选等设施。对于间断排放的含油污水,宜设调节池。
隔油、浮选等设施,宜结合总平面及地形特点集中布置。当含油污水含
有其它有毒物质时,尚应采用其它处理措施。
第 10.3.4 条 在石油库污水排放口处,应设置取样点或检测水质和测
量水量的设施。
第十一章 电气装置
第一节 供配电
第 11.1.1 条 不能中断输油作业的石油库供电负荷等级,应为二级。
第 11.1.2 条 石油库的供电,应采用外接电源;当采用外接电源确有
困难或不经济时,可采用自备电源。
第 11.1.3 条 电压为 10 千伏以上的变配电间,应单独设置;电压为 10
千伏及以下的变配电间可与油品泵房相毗邻,当与易燃油品泵房相毗邻
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隔墙应为非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墙。与变配电间无关的管线,不得
穿过隔墙;所有穿墙的孔洞,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二、变配电间的门、窗应向外开,其门窗应设在泵房的爆炸危险区域以
外,如窗设在爆炸危险区域以内时,应设密闭固定窗。
三、变配电间的地坪,应高于泵房地坪 0.6 米。
第 11.1.4 条 石油房的生产作业区供配电电缆宜直接埋地敷设,直埋
深度在一般地段不应小于 0.7 米,在耕种地段不宜小于 1 米,在岩石
地段不应小 0.5 米。
当电缆采用桥架架空敷时,电缆可与地上输油管线同架敷设,电缆与管
线或其绝缘层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0.2 米。电缆不得和输油管线、
热力管线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说明}从生产安全考虑,生产作业容易产生油气,因油气重于空气而
易在电缆沟中积聚,因此在生产作业区的供配电电缆宜直敷设。
第 11.1.5 条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与范围
的划分,应按附录三的确定。
第 11.1.6 条 人工洞石油库油罐区的主巷道、支巷道、油罐操作间、
油泵房和通风机房等处的照明灯具、接线盒、开关等,当无防爆要求时,
应采用防水防尘型。
第二节 油罐防雷
第 11.2.1 条 用油罐必须作防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
地点沿油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 30 米。当罐顶装有避雷针或利用罐
体作接闪器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10 欧;当油罐仅作防感应雷接地时,
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30 欧。
第 11.2.2 条 储存易燃油品的油罐的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装有阻火器的地上固定顶钢油罐,当顶板厚度大于或等于 4 毫米时,
可不装设避雷针(线)。当顶板厚度小于 4 毫米时,应装设避雷针
(线)。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油罐。
二、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灌可不装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
用两根截面不小于 25 平方毫米的软铜绞线作电气连接。
四、覆土油罐的罐体及罐室的金属构件以及呼吸阀、量油孔等金属附件,
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 欧。
第 11.2.3 条 储存可燃油品的钢油罐,必须作防雷接地,但可不装设
避雷针(线)。
第 11.2.4 条 人工洞石油库油罐的金属呼吸管和金属通风管的露出洞
外部分,应装设独立避雷针,管口上方 2 米应在保护范围内,避雷针的
尖端应设在爆炸危险空间之外。
第 11.2.5 条 独立避雷针(线)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10 欧。
第 11.2.6 条 储存易燃油品的人工洞石油库,应采取下列防止高电位
引入洞内的措施:
一、进入洞内的金属管线,从洞口算起,当其洞外埋地长度超过 50 米
时,可不设接地装置;当其洞外部分不埋地或埋地长度不足 50 米时,
应在洞外作两处接地,接地点的间距不应大于 100 米,接地电阻不宜大
于 20 欧。
二、电力和通信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埋地引入洞内。若由架空线路转换
为电缆埋地引入洞内时,由洞口至转换处的距离不应小于 50 米。电缆
与架空线路的连接处,应装设低压阀型避雷器。避雷器、电缆外皮和瓷
瓶铁脚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10 欧。洞口的电缆外
皮,必须与油罐、管线的接地装置连接。
第 11.2.7 条 地上钢油罐上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
缆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铠装电缆
的埋地长度,不应小于 50 米。
第三节 防静电接地
第 11.3.1 条 储存甲、乙、丙 A 类油品的用油罐和非金属油罐,均应
作防静电接地。钢油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非金
属油罐,应在罐内设置防静电导体引至罐外接地,并应与油罐的金属管
线连接。
第 11.3.2 条 铁路装卸油品设施包括钢轨、输油管线、鹤管、钢栈桥
等,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第 11.3.3 条 甲、乙、丙 A 类油品的汽车油罐车和油桶的灌装设备,
应作防静电接地。装油场地上,应设有为油罐车或油桶跨接的防静电接
地装置。
第 11.3.4 条 装卸油品码头,应设有为油船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此接地装置应与码头上装卸油品设备的静电接地装置相连接。
第 11.3.5 条 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油管线的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
直线段每隔 200 至 300 米处·应设置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按地装置,接地
电阻不宜大于 30 欧,接地点宜设在固定管墩(架)处。
第 11.3.6 条 人工洞石油库的油罐、管线、机泵等设备,在洞内设置
防静电接地装置有困难时,可用金属导体引至洞外接地。
第 11.3.7 条 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100 欧。
第 11.3.8 条 石油库专用铁路线与电气化铁路接轨时,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在石油库专用铁路线上,应设置两组绝缘轨缝及相应的回流开关装
置。
二、在每个绝缘轨缝的入库端,应设一组向电气化铁路所在方位延伸的
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Ω。
三、进入石油库装卸油作业区的专用电气化铁道高压接触网应设置两组
隔离开关。第一组应设在进入石油库前的与铁路高压接触网相连不远处;
第二组应设在进入装卸油作业区前且与装卸油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
20m。
四、铁路装卸油设施钢轨、输油管线、鹤管、钢栈桥等应作三处以上等
电位跨接并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Ω。跨接线的截面面积不应小
于 48mm^2。
第十二章 采暖通风
第一节 采暖
第 12.1.1 条 石油库设计集中采暖时,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应符合表 12.1.1 的规定。
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表 12.1.1
第 12.1.2 条 集中采暖的热媒,应采用热水。特殊情况可采用蒸汽,
并应充分利用生产余热。
第二节 通风
第 12.2.1 条 石油库的生产性建筑物应采用自然通风进行全面换气。
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
第 12.2.2 条 易燃油品的泵房和灌油间,除采用自然通风外,尚应设
置排风机组进行定期排风,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10 次/时,计算换气
量时房高按 4 米计算。定期排风耗热量可不予补偿。
输送易燃油品的地上泵房,当外墙下部设有百叶窗、花格墙等常开孔口
时,可不设置排风机组。
第 12.2.3 条 在集中散发有害物质的操作地点(如修洗桶间、化验室
通风拒等),宜采取局部通风措施。
第 12.2.4 条 人工洞石油库的洞内,应设置固定式机械通风。在一般
情况下宜采用机械排风、自然进风。
机械通风的换气量,应按一个最大罐室的净空间、一个操作间以及油泵
房、风机房同时进行通风确定。
油泵房的机械排风系统,宜与罐室的机械排风系统联合设置。
洞内通风系统宜设置备用机组。
第 12.2.5 条 人工洞石油库的洞内,应设置清洗油罐的机械排风系统。
该系统宜与罐室的机械排风系统联合设置。
第 12.2.6 条 人工洞石油库洞内排风系统的出口和油罐的呼吸管出口
必须引至洞外,距洞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 米,且宜高于洞口。
第 12.2.7 条 洞内的柴油发电机间,应采用机械通风。柴油机排烟管
的出口,应引至洞外,并高于洞口。
第 12.2 8 条 洞内的配电间、仪表间,应采用隔离式衬砌,并应采取防
潮措施。
第 12.2.9 条 为爆炸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系统的机组和活动件应为防
爆型。
机组应采用直接传动或联轴器传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间距的起算点
一、道路--路面边缘(指明者除外)。
二、铁路--铁路中心线。
三、管线--管子中心(指明者除外)。
四、油罐--罐外壁。
五、各种机械设备——最凸出的外缘。
六、架空电力和通信线路一一线路的中心线。
七、埋地电力和通信电缆--电缆中心。
八、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轴线。
九、铁路装卸油品设施--铁路作业线中心或端部的装卸油品鹤管。
十、装卸油品码头--切沿线(靠船的边缘)。
十一、铁路油罐车、汽车油罐车的装卸油品鹤管--鹤管的立管中心。
十二、工矿企业、居住区--围墙轴线;无围墙者,建筑物或构筑物外
墙轴线。
附录三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与范围划分:
一、储存易燃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
定:
(参见附图 3-1)
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流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 0 区。
2.以放空口(呼吸阀)为中心,半径 1.5m 的空间和防火堤内地坪以
下的坑、沟划为 1 区。
3.距离储罐的外壁和顶部 3nt 的范围内及防火堤至罐外壁高度为堤顶
高的范围划为区。
注:0 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1 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可即使出现
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 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 或即使出现也
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二、储存易燃油品的内浮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参见附图 3-2)
1.浮盘上部空间及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 1.5m 范围内的空间、 防
火堤内的坑.沟划为区。
2.距储罐的外壁和顶部 3m 范围内及防火堤至储罐外壁其高度为防火
堤高的范围划为 2 区。
图 3-1 图 3-2
三、 储存易燃油品的浮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参
见附图 3-2)
1.浮盘上部至罐壁顶部空间及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坑、沟划为 1 区。
2.储罐外壁和顶部 3 米范围内及防火堤至罐外壁, 其高度为防火堤高
的范围内划为 2 区。
四、储存易燃油品的地上卧式油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参见附图 3-4)
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 0 区。
2.以量油孔、呼吸阀为中心,半径 1.5m 的球形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
内地坪以下的坑、沟划为 1 区。
3.距罐的外壁和顶部 3m 的范围内及罐外壁至防火堤, 其高为堤顶高
的范围为 2 区。
五、易燃油品泵房、阀室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参见附
图 3-5)
1. 通风不良的易燃油品泵房与阀室内部及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以下的
坑、沟划为 1 区。
2.通风良好的易燃油品泵房与阀室内部、及有孔或开式墙外与墙等高
L2 以内空间、距地坪 0。6m 高、距室外 L1 以内的空间划为 2 区。
危险区边界与释放源的距离 附表 3.1
六、易燃油品泵棚、 露天泵站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参
见附图 3-6)。
1.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坑、沟划为 1 区。
2.以泵壳体为中心,半径为 R 的球体及泵体外距地高 0.6m、半径为
L 的圆柱体的范围划为 2 区。
危险区边界与释放源的距离 附表 3.2
图 3-5 图 3-6
七、易燃油品灌油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参见附图 3-
7)。
1.建筑物内及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坑、沟划为 1 区。
2.有孔洞或开式墙外 3m 与墙等高以内空间及距地坪 0.6m 高、距注
送口 以内空间划为 2 区。
八、 易燃油品敞棚灌桶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参见
附图 3-8)
1.以往送口为中心,半径 1.5m 的球形空间及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
的坑、沟划为 1 区。
2.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 4.5m 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 2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