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函
县机关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领导意见,现将《XX 县农业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修改、提出意见。将修改
意见以书面形式于下周一前反馈到县扶贫办综合科,联系电话:
67833695。
XX 县扶贫办
2011 年 9 月 8 日
XX 县农业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 1)
大力培育农业农业龙头企业,不断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
平,是加快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农业转型升级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的若干意见(试行)》(文委发〔2011〕141 号)等文件精神,制
定本办法。
一 基本原则
(一)市场导向原则。以国内外市场需求为导向,把产品销
路好、经济效益好、生态效益好、发展前景好并具有一定规模
的企业作为确定县级农业农业龙头企业的前提条件。
(二)比较优势原则。大力培育和发展能体现本地特色和比
较优势的农业龙头企业,把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
食品作为优先发展的对象。
(三)技术支撑原则。把起点高、产品科技含量高的企业,
作为确定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重要因素。
(四)带动效应原则。培育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根本目的是
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因此,必须把企业能否在较大范围
内对农业和农户起带动作用作为确定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必备
条件。
二、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标准和认定
(一)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
在筛选、确定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时,应把握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类型。在 XX 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等三种类型的企业。
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
2.企业规模。
序号 企业类型 固定资产(万元) 年销售收入(万元) 年利税(万元)
1 加工 300 1000 50
2 营销 500 5000 100
3 生产 50 200
3.资产效益。上述四种类型的农业龙头企业,总资产报酬
率应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倍,资产负债率低于
60%,产品符合国家及县产业政策,主要产品获得省无公害产品
或市知名产品(商标)以上称号。
4.企业信用。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
不拖欠工人工资,银行信用等级在 A 级以上(含 A 级),办理
劳动用工年度书面审查、与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备案的、
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5.带动辐射能力。企业应与农户建立较稳定的利益联结机
制,加工型企业应有 50%以上的原料来自本地,带动农户 500
户以上;营销型企业带动农户 1000 户以上;生产型企业带动农
户数,粮食蔬菜类 500 户以上,户均年增收 500 元以上;果树、
茶叶 50 户以上,户均年增收 2000 元以上;花卉苗木及畜禽类 20
户以上,户均增收 3000 元以上。
(二)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由县农业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认定。
认定程序和办法为:
1.申报。申报企业按要求将相关申报材料于每年 9 月底前
报送县各行业主管部门。
2.审查。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
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县农业转型升级工作联席
会议办公室(简称农转办,设在县农办)。县农业转型升级工
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审查专家组对各企业进行复查,并根据
专家组意见提出建议方案。
3.认定。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召集县农业转型升级工作联席
会各成员单位召开评审会,确定入选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由
县政府发文公布。
三、做大做强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对认定公布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县政府授牌,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2.优先享受各级推进农业转型升级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各
项政策。
3.推荐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与省、市扶贫龙头企业。
4.县各新闻媒体以优惠价格大力宣传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及
其品牌产品。
四、监督管理
(一)动态管理。县农转办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对认定的县农
业龙头企业每年考核一次,每两年复评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取消其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称号。
1.主业外迁;
2.企业规模、资产效益及企业信用连续两年达不到评审标准;
3.基地减少,带动能力下降 50%以上;
4.企业转让。
(二)县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年报统计制度,在每年 1 月 15 日
前,企业将上年度的统计调查表报农转办。
(三)已认定的县农业龙头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
转业等,须向农转办书面报告,对其中需要保留县农业龙头企业
称号的,要重新申请认定;对县农业龙头企业变更名称、经营场
所的,要及时报农转办备案。
(四)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
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获取县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一经发现,
取消其县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在 3 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如该
企业同时还是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或市级以上持贫龙头企业的,
同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反馈。
五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由农转办负责解释。
附件:
1.XX 县农业龙头企业申请表
2.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 1:
XX 县农业龙头企业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详细单位
地 址
联系
电话
邮编
电话 手机
法人代表
传真 E-mail
资产总额(万元) 固定资产(万元)
所有者权益(万元) 年销售额(万元)
年产总产值(万元) 利 润(万元)
主要产品产量(吨) 税 收(万元)
基地规模(亩) 带动农户(户)
主要经营产品
县主管部门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农转办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联席会议
评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相关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税务机关登记。
3.经当地财政审核、盖章的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
债表、利润表)。
4.经当地国税、地税机关盖章的上年度企业税收清单。
5.由统计部门出具的产值数据。
6.企业概况、年度总结。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包括申请表)均可用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并
装订成册,一式 20 份报县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