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制定修改历程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目 录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公司法的概述
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公司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司法调整对象
1、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
①发起人相互之间或股东相互之间的关系。
②股东与公司相互之间的关系。
③公司组织机构相互之间的关系。
④公司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公司的资本 第四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五节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六节 特殊公司形态的特殊规定 第七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八节 公司债券 第九节 公司财务、会计 第十节 公司合并、分立 第十一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节 总则
一、公司的概述
二、公司与合伙的联系与区别
三、公司的分类
四、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一、公司的概述
公司制度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它使得闲散资本得以通过公司集中起来,完成社会零散资本所不能完成的任务,加速了社会发展。
最早的公司是荷兰殖民主义者所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
成立公司最初需要国王的Charter(特许状),现在大部分公司的成立采取核准制或登记制。
现代公司制度最大的特征在于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某有限责任公司对甲企业负有1000万元的合同债务。该公司注册资本是500万元。公司董事长对甲企业负责人说:“本公司仅以500万元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为此,甲企业负责人向一些律师咨询,听到了以下四种意见。依《公司法》规定,正确的是:公司以其( )
A、注册资本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B、实收资本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C、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D、净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解析:
注册资本是公司在设立登记时在登记机关载明的资本。因公司资本在经营过程中不断变化,不可能保持注册时候的资本状态。
实收资本是公司在设立时候实际收到的来自股东的出资或认缴的股份,是构成公司全部资本的一部分,公司可以通过借贷等负债形式增加资本,然后以全部资本就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净资产是指公司总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1、概念
公司是指由股东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而组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组织。
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
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
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
2、特征: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组织。
公司须是依公司法规定登记注册而成立的法人组织。
营利性:营业财产
营业活动
法人性:依法设立的公司,即具有法人资格
依法性:专门法律的规范
实质要件
程序要件
习题
张×、李×、赵×3人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张×出资20万元人民币,李×以价值20万元的房屋出资,赵×出资人民币10万元。后经营失败,公司欠甲100万元,公司资产价值50万元,甲知道张×具有偿还能力,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要求张×偿还所欠的债务。若你是张×的法律顾问,对甲的要求将如何回答,请予说明?张×应当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
解析
股东负有限责任应由两个前提条件:公司应是独立的主体;股东的行为是规范的。
理论上如果不具备这两个条件,股东的责任就应当不是有限责任。
解析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导致公司债权人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公司由有限责任变为无限责任的制度。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
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是指拥有独立支配的财产,能够以自己和名义独立地参加民事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根据法人的不同性,可以把法人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企业:
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生产或服务满足社会需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的一种盈利性的经济组织。企业主要指独立的盈利性组织,并可进一步分为公司和非公司企业。
二、公司与合伙的联系与区别
公司与合伙是最主要的两种商事主体,既有一些相同之处,也有许多重要区别。
(一)相同点
都必须有两个或两以上的出资人或投资人,体现了出资人或投资人的互相合作;
合伙人和股东都必须出资,且每人都有自己的出资份额,并通常按出资的比例来分配赢利或分担风险;
都以营利为目的,都具有经营共同事业的内容;
都可以有自己的商业名称,其活动都受商事法规的调整;
(二)区别
成立的基础不同。合伙以合伙合同为基础,公司以章程为基础,前者由合伙人共同制定,其内容可不公开,而后者则由发起人拟订,切是公开性文件;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合伙人之间主要是一种人身信任关系,而股东之间则主要是重茬关系;
主体地位不同。公司是独立于组成人员的法律拟制体,而合伙则没有分离于组成人员的独立法律人格;
4.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合伙人共同执行,公司财产名义上属于公司法人所有,公司义务由公司机关单独执行;
5.责任承担不同。合伙组织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其责任主体最终归结为合伙人个人,故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请求清偿;而公司则以法人承担责任,债权人不能直接向股东提出清偿要求;
6.规模大小不同。
7.争议解决方式不同。对合伙内部争议的解决方式可以在合伙协议中作出专门规定,表明合伙内部争议的解决方式可以由当事人选择,而公司则受公司法强制规范的调整,其内部争议通常只能通过法院解决。
三、公司的分类
(一)按公司所负责任可分为:
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按承担责任方式:
股份两合公司
有限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无限公司
1.无限责任公司。
简称无限公司,是由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当公司的资本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任何一个股东均须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有限公司,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是现代公司的基本形式。
3.两合公司。
是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混合组成的公司。该类公司中至少有一个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同时至少有一个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股份公司,是由一定人数以上鼓动发起成立的,将全部资本划分为若干均等的股份由股东共同持有,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5.股份两合公司。
它是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建的公司的公司。于两合公司不同的是,该种公司中承担有限责任的资本全部被划分为了股份,而且用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而来的。
习题
某纺织公司设立了一个纺织子公司,该子公司因经营不善,欠某纺织原料厂8万元债务,无力偿还。于是某纺织厂请求某纺织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法律规定:
A某纺织公司应承担责任
B某纺织公司与其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某纺织公司不承担责任
D某纺织公司承担其子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偿责任
(二)按管辖和被管辖关系分:总公司与分公司。
1.本公司。又称为总公司,是指从组织上、业务上管辖其他公司的公司。受管辖的公司的业务执行及资金调度均由本公司发号施令。
2.分公司。是指从业务上、组织上接受其他公司管辖的公司。
(三)按从属关系(按控制和被控制关系)不同可以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1.母公司。指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资本或股份,并对其经营管理活动有一定控制权的公司。
2.子公司。指其资本或股份的大部分为另一公司控制,且经营活动要受其制约的公司。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子公司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法人的主体地位;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仅是本公司的分支机构,更不具有法人资格。
2.财产关系不同。子公司尽管有母公司的参与,但仍有属于自己的财产,且与母公司独立;分公司的财产属于本公司,不具有独立性。
3.意志关系不同。子公司为独立法人,故其经营管理不受母公司的直接命令指挥,而独立于母公司之外;分公司是本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业务的执行、资金的调度均由本公司安排,与本该是一中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4.财产责任不同。子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其经营的一切后果包括财产责任均完全由自己承担;而分公司无自己独立的财产和意志,故其经营后果由本公司承担。
习题
长城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其法律效力:( )
A、无效
B、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
C、有效,其责任由长城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D、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承担,长城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
习题
解析: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不能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其可以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但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按成立的信用基础不同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即主要以股东个人信任关系作为其成立基础的公司。
资合公司。即以资本结合作为信用基础而成立的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即公司的运作既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也取决于公司的财产信用。
按信用基础
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
资合兼人合公司
(五)以国籍为标准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我国公司法中对公司的国籍的认定采取的是以准据法为主兼采住所地法的原则,故凡依我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公司即为中国公司,亦即本国公司。与之相对应的即是外国。
跨国公司是指具有不同国籍的数个公司混合组成的公司。
四、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1、公司权利能力的概念
公司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公司享有法人地位和进行一切经营活动的前提。
习题
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20万元,主营建材,乙厂为生产瓷砖的合伙企业。甲公司为稳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A、须经甲公司股东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
B、须经甲公司董事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
C、须经乙厂全体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
D、无效
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同,它没有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前提的权利和义务,如亲权、抚养权和继承权等,此外,公司的权利能力还受到如下限制:
(1)经营上的限制
A、 公司应当在其章程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
B 、 除法律或者章程规定从事保证业务的公司外,公司不得作为他公司的保证人。
各类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
1、文化传播公司:文化学术交流、市场推广宣传、大型礼仪庆典活动策划、企业形象设计;模特演出经纪;
2、房地产中介公司:房产信息咨询、物业管理、市场信息咨询;装修工程设计。
3、物流有限公司:物流方案设计、代辦货物配送手续、打包、搬运装卸服务;仓储;代辦报关手续;货运信息中介;国内外货运代理;
4、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文化教育交流、咨询、服务;人力资源交流、咨询、服务;公共关系礼仪服务;外交资料翻译;外语培训;海外教育交流、咨询、服务;
5、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商务信息咨询、项目投资咨询,会议展览信息咨询,旅游信息咨询;文化信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开发;
6、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餐饮管理;餐饮咨询;餐饮服务;中西式快餐;卤水食品加工;餐饮经营管理;餐饮项目策划及投资;食品加工技术咨询及转让;餐饮人才咨询培训;餐饮资源整合管理;餐饮文化交流及餐饮产品展览;
7、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
8、计算机、网络、数码、信息、电脑科技类有限公司:计算机系统设计;平面及立体设计制作;网页设计;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设备安装与维护;计算机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智能网络控制系统设备的设计及安装;网络系统工程设计与安装;安全防范设备的安装与维护;
9、广告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企业文化艺术交流;展示、展览策划;企业形象设计;
10、进出口类有限公司: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11、贸易有限公司:批发和零售贸易;日用百货、通讯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电子元器件、五金、交电、电器机械及材料、装饰材料、塑料制品、汽车零配件;
《合同法解释》说“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限制经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的项目,该目录所列的项目包括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电信、邮政等信息产业,钢铁、有色金属等原材料,汽车、城市轨道交通等机械制造,轻工烟草,城建,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等等,不难看出,皆为与自然资源利用、开发,国计民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的项目,这些项目,是国家限制经营的,必须通过严格、特定的审批程序方可经营,如果企业没有获得批准即经营,其因此所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
特许经营:政府特许经营,主要是指用特许权的方法开发国家所有的资源或建设政府监管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即政府通过颁发授权书的形式许可经营者从事社会公共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禁止经营:枪支弹药、毒品等。
(2)公司对外投资/转投资的限制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民法中”法无禁止即自由”规则解释上条规定.
(3)公司担保的限制
A 、对外担保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B、 对内担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习题
王某向银行申请贷款,需要他人担保。陈某系甲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长,是王某多年好友。王某求助于陈某,希望得到甲公司的担保。甲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不能为王某提供担保,因为陈某不能向甲公司提供反担保
B.甲公司不得为王某提供担保,因为公司法禁止公司为个人担保
C.甲公司可以为王某提供担保,但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D.甲公司可以为王某提供担保,但陈某不得参加股东会表决
(4)公司借贷的限制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5)设立中的公司和解散后的公司的权利能力的限制
3 、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以自己的意思或行为独立地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公司是通过它的机关来实现其行为能力的,有时也通过其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实现公司的行为能力.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方式
二、公司设立的条件
一、公司设立的方式
公司的设立是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公司的设立主要有两种形式:
1、发起设立。
也称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是由发起人认足全部资本额而促成公司成立的一种方式。
这种设立方式的最大特点是所有的公司资本都来自于公司的发起人,公司不能公开向社会募集股份。
发起设立通常被认为是中小型公司所常采用的一种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程序:
出资
股东
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证明
登记申请书
公司章程
公司登记机关
不符条件,不予登记
符合条件,予以登记
发给营业执照
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2、募集设立。
也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只认购部份股份,其余部份则通过公开向社会招募或向特定对象(如内部职工)募集的方式而成立公司的一种方式。
在所有公司形态中只有股份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可以采取这种设立方式 。
募集设立的程序:
(1)发起人认购股份。
(2)制作招股说明书
(3)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4)申请批准募股。
(5) 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6)召开创立大会
(7)申请设立登记。
各国对于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应占发行资本总数的比例,大都有限制性规定。我国《公司法》85条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习题
甲、乙二公司拟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他们在获准向社会募股后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A.其认股书上记载:认股人一旦认购股份就不得撤回
B.与某银行签订承销股份和代收股款协议,由该银行代售股份和代收股款
C.在招股说明书上告知:公司章程由认股人在创立大会上共同制订
D.在招股说明书上告知:股款募足后将在6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
解析
ABCD
公司的成立的概念
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或事实。
公司的设立与成立的区别
A、发生阶段不同
B、行为性质不同
设立行为发生于发起人之间或发起人与认股人之间,是一种私法行为;成立行为发生于发起人与登记主管机关之间,具有公法性质。
C、法律效力不同
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尚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其对内、对外关系视同为合伙,如公司最终未获准登记,因设立公司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类推适用有关合伙的规定。
如公司被核准成立,发起人为设立公司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归属于公司,其债务则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D、解决有关行为争议的依据不同
设立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一般依照发起人之间订立的协议解决。而成立过程中,因设立事实能否得到登记机关或审批机关的登记认可或批准所产生的争议,一般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解决,并多表现为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一)发起人
发起人,亦称创办人,是指订立公司发起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由于发起人负有出资或认购股份的义务,在公司成立后即成为公司的首批股东
1、发起人的资格限制
发起人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还对发起人的人数和资格作出了限制。
我国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并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
(1)发起人的身份限制
一般来讲,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既可以是本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2)发起人的住所要求
我国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的责任
(1)在公司成立的场合,发起人的责任
A、资本充实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习题
李、张、王分别出资14万、16万和70万成立了一家专门从事水产品加工制造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李某和张某的出资为现金,王某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原有的投资已经不能扩大再生产,于是又吸收刘的现金出资20万。后来由于竞争加剧,负债累累,被债权人高尚法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某作为出资的房产价值仅有35万。又查明,王某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有20万。依照公司法规定,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
习题
A.王以其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15万元)等到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行补足
B.王以其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李承担7万元,张承担8万元
C.王以其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李、张、刘承担连带责任
D.王以其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李和张承担连带责任
习题
刘、关、张约定各出资40万设立甲有限公司,因刘只有20万元,遂与张约定由张为其垫付出资20万元。公司设立时,张以价值40万元的房屋评估为60万元骗得验资。后债权人发现甲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甲公司欠缴的20万元出资应如何补交?
A.应由刘补交20万元,张、关承担连带责任
B.应由张补交20万元,刘、关承担连带责任
C.应由刘、张各补交10万元,关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刘、关各补交10万元,张承担连带责任
B、损害赔偿责任
为了防止发起人借设立公司之名侵害公司及第三人利益,各国公司法要求发起人须就自己的设立行为对公司负责。
我国《公司法》第95条第3项明确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原则
(2)在公司不能成立的场合,发起人的责任
A、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B、对已收股款负返还的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95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
习题
八家企业筹划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确定其资本总额为人民币2100万元,6家发起企业认购800万元股份,其余向社会公开募股。其中,发起人甲厂作为出资的厂房需要装修。于是,由发起人共同协商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处,专门定做了一批装饰材料,价值140万元。该公司筹建组经批准进行公开募股,但四个月募股期过后只筹集了1000万元,公司无法成立。此时,140万元装饰材料费应由( )承担。
A、甲厂 B、作为发起人的八家企业连带
C、谁都不承担 D、发起人按出资比例
习题
甲、乙、丙、丁分别为未来的公司取一个名称,其中可以采用的是( )
A、北京大地商贸公司
B、北京666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C、中国北京商品贸易国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D、北京汇通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名称与住所
1、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是用文字形式表示的一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单位的特定化标志,具有标志性、排他性、说明性、地域性和可选择性特征。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以相互区别的固定称谓。
(1)公司名称的构成:
公司名称的构成:所在地名称、字号、行业名、公司组织形式。
A、字号
字号是公司名称的最重要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公司名称中与其他公司名称相区别的特有部分和主要标志。
字号一般应由两个以上的汉字或者少数民族文字组成,其内容由当事人自主选择确定。
公司名称冠以 “ 国际” 、 “ 中国 ” 、 “ 国家” 等字样的必须在国家工商局登记注册; 必须有2个以上分公司的公司才能叫 “ 总公司 ” 。
字号不得包含下列内容和文字:
(a)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b)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导的;
(c)外国国家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d)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
(e)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除外)、数字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内容和文字。
B、组织形式
我国《公司法》第8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非公司制企业可以申请用“厂”、“店”、“部”、“中心”等作为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例如“武汉××食品厂”、“南昌市××商店”、“长沙××技术开发中心”。
(2)公司名称的使用
A 、 公司对其经合法登记注册的名称依法享有专用权。公司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B 、 公司名称发生争议,按申请在先的原则处理。谁先申请名称登记注册,谁享有企业名称权。
C 、 公司名称在公司设立前必须预先核准登记, 然后开始设立过程。 预先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的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公司住所
我国《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一般是指公司董事会等重要机构,因为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机构,对外代表公司的。
公司可以建立多处生产、营业场所,但是公司只能有一个住所,其住所为公司登记地。
(三)公司的章程
1、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
公司章程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其主要特征是:
(1)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准则。
(2)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
2、公司章程的制订、形式和内容
(1)公司章程的制订和形式
章程应以书面为之,制定人应在章程上签名或盖章。
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的章程都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则由发起人制定。
(2)公司章程的内容
章程的内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A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为所有公司章程都必须具有的内容,绝对记载事项的任何欠缺都导致公司章程的无效。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公司性质的不同,会有不同的内容,如我国公司法第79条规定: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股东的权利义务;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B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可以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记载的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一般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有关,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即可。任意事项一经记载即具有约束力,但不记载则不影响章程的效力。
3、公司章程的效力
(1)时间效力
公司章程并非自订立时起就生效,而是随着公司的成立而发生效力,即章程的效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至公司注销时止终止。
(2)对公司内部的效力
公司章程的效力仅及与公司内部及相关当事人,而不及于第三者,故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其一,公司的组织机构应该按照公司章程的办法产生,在其规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在章程确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其二,股东必须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其三,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并遵守公司章程。
习题
甲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未经股东会授权,不得处置公司资产,也不得以公司名义签订非经营性合同。一日,董事长任某看见乙公司董事长王某开一辆新款宝马车,遂决定以自己乘坐的公司旧奔驰车与王调换,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对任某的换车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违反公司章程处置公司资产,其行为无效
B.违反公司章程从事非经营性交易,其行为无效
C.并未违反公司章程,其行为有效
D.无论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只要王某无恶意,该行为就有效
解析
D
公司章程仅在公司内部具有法律效力,对公司之外的第三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该第三人主观善意与否。
另根据公司法关于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董事长有权代表公司处理公司资产,其行为对外具有法律效力。
(四)公司设立及变更登记
我国公司登记,是由公司住所地登记机关进行的,设立公司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的登记事项: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实收资本;
(六)公司类型;
(七)经营范围;
(八)营业期限;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三节 公司的资本
一、公司的资本三原则
二、出资
三、增资
四、减资
五、股份与股票
六、股东与股权
公司资本是指由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的总额。资本分为注册资本、发行资本、认购资本、实缴资本、催缴资本等。
公司资本是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
一 、 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设立时公司资本的总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必须全部实现。
具体的实现方式不同国家规定了不同的制度,这些制度分别为:
(1)法定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缴,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例如,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为1000万元,公司设立人尽了最大的努力只实现800万元,还有200万元没有到位,那么按照该原则,这个公司即不能设立。
这项制度的好处在于可以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可靠,当然它的缺点是不能保证公司的及时设立,会造成财富的浪费。
(2)授权资本制度。
为英、美公司法所创设。根据授权资本制度,公司设立时,公司资本总额虽然应记载于公司章程,但发起人只须认缴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缴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
(3)折衷资本制度。
即公司章程规定资本总额,同时规定第一次须认足的股本数(最低要达到的比例数或资本额数),或者股本须全部认足,并可分期缴纳,但规定第一期缴纳的股款数,其余部分在公司设立后由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筹集,同时规定最后一期资本筹集的最长时间,如果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筹集完毕,公司可能面临解散。
2、资本维持原则,
又称资本充实原则,即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资本维持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亏损必先弥补。
我国《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
(3)公司原则上不能收购自己的股份。
(4)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的面值。
(5)发起人应负连带认缴出资的责任。
(6)不得抽逃出资。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九十二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3、资本不变原则,
即公司资本总额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经营的生命力和发展前途以及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所以不论资本增加或减少,法律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对增资的限制稍宽一些,这一原则主要是限制减资。
关于出资的要求
出资注意事项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出资方式
转资(股权转让)
实际缴纳(实缴)
非货币出资的评估
验资
出资违约
出资补足
不得撤资
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
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大于最
低注册资本(3万元;500万元)
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
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注册资本
认缴资本
小于或等于
习题
甲、乙二公司与刘某、谢某欲共同设立一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各自以如下方式出资。下列哪些出资是不合法的?
A.甲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8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60万元出资
C.刘某以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保险单出资
D.谢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
解析
ABCD
二 、 出资
1、出资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但劳务和信用不可以作为出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4条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出资方式
货币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
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
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股东对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拥有所有权,并且不得设置任何担保物权,也不得以租赁物或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
对于以实物出资的,各国公司法都规定必须一次付清,并办理出资实物的转移手续。
实缴
货币
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
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非货币出资
应依法办理其财
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出资的构成。
05公司法第27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也就是说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扩大到了注册资本的70%。
分期缴纳制: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习题
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速冻汤圆的生产。甲以现金出资10万元,乙以自己拥有的一项制造速冻汤圆的发明专利出资,经评估作价42万元,那么,丙至少还应出资多少才能符合法律规定? ( )
A、8万元
B、48万元
C、68万元
D、158万元
3、出资的责任。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违约及出资补足责任
出资违约
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应对已
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不免除出资义务
出资补足
公司成立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实际
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价额的,应当
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
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
三、增资
增加资本是指公司为了筹集资金、扩大营业,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和。
1、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途径
既可以按照原有的出资比例增加相应的资本,增资后各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
也可以通过增加新的股东增加新的出资的方式进行。
2、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途径
(1)增加股份的数额,即公司在原定股份总数之外发行新的股份。
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B、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C、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D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款B项限制。
(2)增加股份的金额,即公司在不改变原定股份总数的情况下增加每个股份的金额。
这种方式只能在原有股东内部进行,不能向社会发型。
(3)既增加股份的数额,又增加每股的金额。实践中,采用此法的比较少。
(4)将公司的公积金转化为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四、减资
减少资本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者亏损严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布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证明。
五、股份与股票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即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金额均等的股份,全部股份金额的总和即为公司资本的总额。
股份是股东权的基础,具有权利上的平等性。
股份表现为有价证券,具有自由转让性。
股份表现为股票。
1、股份的分类
(1)按股东享有权益和承担风险大小,可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和混合股。
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盈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它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是股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发行量最大,最为重要的股票。
优先股是“普通股”的对称。是股份公司发行的在分配红利和剩余财产时比普通股具有优先权的股份。优先股也是一种没有期限的有权凭证,优先股股东一般不能在中途向公司要求退股 (少数可赎回的优先股例外)。
优先股的主要特征有三:一是优先股通常预先定明股息收益率。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固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能参与公司的分
红,但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对公司来说,由于股息固定,它 不影响公司的利润分配。二是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无投票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享有投票权。三是剩余资产分配优先权。股份公司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优先股具有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 优先权,不过,优先股的优先分配权在债权人之后,而在普通股之前。
混合股,是指在股息分配方面优先和在剩余财产分配方面劣后的两种权利混合起来的股票。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发行过优先股和混合股。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中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2)按股份是否以金额表示,可分为有面额股和无面额股。
额面股,又称面值股,是指股票票面标明一定金额的股份。实践中,票面金额以不低于人民币1元为限。
无额面股又称比例股,是指股票不标明金额,只标明每股占公司资本的比例。
我国公司法第129条将票面金额作为股票上应当记载的主要事项,故而可以推知,我国实际上是禁止发行无额面股。
(3)按是否在股票上记载股东的姓名,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记名股是指在票面上和股东名册上载有持有者姓名的股票,其所有人或其正式的委托人才能行使股票所代表的权利记名股票不能私自转让,必须到股票的发行公司办理股东变更手续,否则新持有者不能行使股东权利。
记名股的股东姓名通常还载入股东名簿。记名股转让时,股东应在股票上背书股票受让人姓名等法定内容,并请求公司将受让人姓名和住所等载入股东名簿,始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
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不记载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可以任意转让的股票。任何人持有此种股票就是公司的股东,都可以凭持有的股票对公司主张股东权,享有该股票所代表的权利。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4)按发行对象和上市地区分,可分为A股、B股、H股、N股、S股 。
A股
也称为人民币普通股票,是指那些在中国大陆注册、在中国大陆上市的普通股票。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
B股
也称为人民币特种股票。是指那些在中国大陆注册、在中国大陆上市的特种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只能以外币认购和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的B股是以美元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的B股是以港币交易。
H股
也称为国企股,是指我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在香港发行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普通股票。
S股
是指那些主要生产或者经营等核心业务在中国大陆、而企业的注册地在新加坡(Singapore)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但是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挂牌的企业股票。
N股
是指那些在中国大陆注册、在纽约(New York)上市的外资股。
(5)股票根据业绩也分为:
ST股
ST股是指境内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被进行特别处理的股票;*ST是指境内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的股票。摘帽是指原来是ST的,现在去掉ST了。
垃圾股
经营亏损或违规的公司的股票。
绩优股
公司经营很好,业绩很好,每股收益元以上。
蓝筹股
股票市场上,那些在其所属行业内占有重要支配性地位、业绩优良,成交活跃、红利优厚的大公司股票称为蓝筹股。
红筹股
是指那些在香港上市,但由中资企业直接控制或持有三成半股权以上的上市公司股份.
2、股票
股票是股份的证券表现,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股票的发行在不同阶段有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
设立发行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所进行的股票发行。
新股发行,是在公司成立后再次发行股票。在我国通常指增资的发行,公司的资本要超过原注册资本所进行的股票发行。
我国《证券法》对各种情形下股票发行的条件,都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目前,我国债券流通市场由三部分组成,即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银行间交易市场和证券经营机构柜台交易市场。
股票交易有场内交易/交易所交易和场外交易/柜台交易。
六、股东与股权
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并就出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股东权或者股东权益简称股权,泛指公司给予股东的各种权益或者所有的权利,具体的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股东权包括股东与财产有关的各种权益和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各种权益,是集财产与经营两种权利于一体的一种综合性的新型的独立的权利形态。
(一)股东的权利
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股份转让权;
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
优先认购新股权;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权利损害救济权;
公司重整申请权;
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1 、查阅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 、 分红权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习题
某有限公司股东李某于2006年2月4日书面提出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要求,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张某应当向公司说明目的
B、公司可以拒绝向张某提供查阅
C、若公司拒绝向张某提供查阅,则应当在3月4日之前书面答复张某并说明理由
D、若公司拒绝向张某提供查阅,张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 、救济权-股东对公司的诉权
(1)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决议无效。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3)对于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连续180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监事,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习题
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股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杨某应当如何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
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职务
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
C.以公司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解析
D
习题
金某是甲公司的小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因其股权份额仅占10%,在5人的董事会中也仅占1席,其意见和建议常被股东会和董事会否决。金某为此十分郁闷,遂向律师请教维权事宜。在金某讲述的下列事项中,金某可以就哪些事项以股东身份对公司提起诉讼?
A.股东会决定:为确保公司的经营秘密,股东不得查阅公司会计账薄
B.董事会任期届满,但董事长为了继续控制公司,拒绝召开股东会改选董事
C.董事会不顾金某反对制订了甲公司与另一公司合并的方案
D.股东会决定:公司监事调查公司经营情况时,若无法证明公司经营违法的,其调查费用自行承担
解析
AD
习题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
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解析
BD
(二)股东的义务
1、出资义务
2、对公司所负债务的义务
3、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4、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
5、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义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6、公司要为党组织活动提供条件的义务
公司法上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四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二、董事会
三、经理
四、监事会
各国典型的公司组织机构是由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经营/执行机构董事会和监察机构监事会三部分组成。
1、双层制-德国:股东会选监事,监事会选董事,由监事会和董事会共同经营公司。
2、单层制-英美法系国家:由股东会选董事,董事会聘任高层人员并对其监督。
3、选择制-法国:任由当事人选择双层制或单层制。
4、三角制-日本:股东会选董事和监事。
一、 股东会/股东大会
股东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一)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股东会会议种类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1、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一年至少召开一次。
2、有限责任公司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形: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
习题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在下列何种情形下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A、公司股本为1200万元,未弥补的亏损达500万元
B、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的股东请求时
C、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D、公司章程所定董事人数为15人,因种种原因现有董事人数为9人
3、股份有限公司临时会议召开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1、有限责任公司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
(1)召集权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2)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四)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1、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1)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2)委托
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习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针对以下事项进行决议,须经该公司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是 ( )
A、将该公司注册资本由200万增至500万
B、该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C、该公司第二大股东甲转让其股份
D、修改该公司章程
二、董事会
(一)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股份有限公司,成员为5-19人.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二)董事会会议
1、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规定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2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习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有成员17人,经全体董事投票表决,叶某以9票当选董事长,陈某以8票当选副董事长。这次选举 ( )
A、叶某当选有效,陈某当选无效
B、叶某当选无效,陈某当选有效
C、叶某、陈某当选均为有效
D、叶某、陈某当选均为无效
习题
某公司董事会作出了一项违反公司章程的决议,致使公司遭受3亿元的重大损失。经查明,该公司董事会共有5名成员。在董事会作出决议时,张、王、李三位董事表示赞成,赵、陈二位董事表示反对,意见均记载于会议记录。公司的损失应当由 ( )
A、公司承担
B、董事与公司连带承担
C、张、王、李三位董事负责赔偿
D、全体董事共同赔偿
3、会议记录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习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11人组成,甲为董事长,乙和丙为副董事长。该董事会某次会议的下列行为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
A、因甲不能出席会议,由副董事长乙主持会议
B、通过了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
C、通过了解聘公司现任经理,由丙兼任经理的决定
D、会议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后,由主持会议的副董事长乙和记录员签名存档
三 公司经理
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监事及监事会
(一)监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副主席),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二)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监事会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节 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收购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收购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收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习题
下列选项中,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能够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有 ( )
A、甲有限责任公司连续3年盈利,但却连续3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B、乙有限责任公司与A有限责任公司合并
C、丙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将其生产农业机械的生产线出售给B公司
D、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已经届满,但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修改了公司章程,延长营业期限10年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
(一)股东的股份转让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二)发起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收购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六节 特殊公司形态的特殊规定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三、上市公司
一、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习题
张某拟于2006年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张扬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故向律师进行咨询,律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你成立张扬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出资应当一次足额缴纳。”
B、“张扬有限公司成立后,你便不能再行投资设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了。”
C、“你必须在张扬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是自然人独资。”
D、“虽然是有限责任公司,但是你仍然可能面对张扬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二、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所谓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上只是《指导意见》的原则性规定,我们一般建议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担任,当然具有丰富企业管理经验的权威人士也是适当的人选,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中国证监会将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并有最终决定权。
此外,下列人士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的其他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4、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习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一下简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该公司2009年12月20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事项如下:
A、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这次会议的董事有张某、袁某、胡某、谢某;董事陈某因为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左某因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张某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利;董事任某因生病卧床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B、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一致决定,将以下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请求股东大会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同时董事会还审议批准了监事会的报告,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相关决议。
习题
C、由于甲公司事务比较繁忙,董事长难以应付,该次会议决定设立副董事长3人,协助董事长执行职务。
D、为确保公司长期发展需要,使公司更趋稳定,该次会议决定将董事任期修改为每届5年。
E、该次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根据上述情况,请问:在A、B、C、D、E中有无与《公司法》不符之处,并说明理由。
第七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任职资格
二、义务
三、禁止性行为
习题
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有严格的限制,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在审议董事人选时,其中哪些情况属于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 )
A、甲,因为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现刑满释放刚满4年
B、乙,为某厂厂长兼党委书记,两年前被任命为一家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的国有企业的厂长,上任仅三个月,该企业被宣告破产
C、丙,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D、丁,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现该企业资不抵债10万元,债务人一直在追讨
一、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共9个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罪。
走私罪
共10个具体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共14个具体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博、财务会计报告罪,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金融诈骗罪
共8个具体罪名: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共12个具体罪名: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共7个具体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共l 2个具体罪名: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逃避商检罪。
刑法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习题
下列人员中,谁具备在公司中担任董事的资格? ( )
A、乙原系国家机关干部,现已下岗分流
B、丙原为某厂厂长兼党委书记,2年前因对该厂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被免职,现赋闲在家
C、丁为商业博士,但因父亲住院医疗欠债25万元
D、甲原为个体户,曾因偷税被判刑,1年前已刑满释放
二、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三、禁止性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归入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习题
李某是某化学药物制造品有限公司的董事,他的下列行为中,合法的有 ( )
A、李某自己还经营一家减肥茶生产企业
B、李某向银行借款50万元,用以开发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新产品,并以公司的资产作为担保
C、乙公司是该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过去的联盟单位,李某将50万暂借给乙公司座周转资金用,乙公司1个月后归还了该款
D、未经股东会同意,李某将减肥茶生产企业的一批紧缺药品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该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
第八节 公司债券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第九节 公司财务、会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一、财务会计的审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司利润分配与法定公积金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四、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是指公司由投入资本本身所引起的各种增值,这种增值一般不是由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等。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五、会计事务所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帐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节 公司合并、分立
一、合并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分立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或者新设分立。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变更登记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习题
甲公司为一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为1亿元,经查:甲公司拥有房产及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约值亿元,现金2000万元,欠外债2亿元。现甲公司欲便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则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其折合的股份总额不得高于 ( )
A、1亿元 B、2亿元
C、亿元 D、4亿元
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第十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解散事由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新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清算程序
(一)清算组的组成
除合并分立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成员的职责: (一)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二)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三)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三)清算财产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过程中申请破产的情形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四)制作清算报告并注销登记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习题
玉成有限责任公司因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而解散,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实施的下列行为哪些是错误的? ( )
A、为抵偿甲公司债务而承揽了甲公司的一项工程
B、以清算组为原告起诉一债务人
C、留足偿债资金后公司财产按比例分配给各股东
D、从公司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
第十一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一、外国公司的设立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二、外国公司的地位及活动原则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习题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20万元、3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40万元;丁以其一项高新专利技术出资,作价10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拟交60万元,其余部分拟在5年内缴足。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习题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效益不错,公司连续5年赢利,但是未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经营到第10年时,因执行董事甲迷恋上炒股,于是挪用公司资金投资于股市,结果导致公司经营效益下降,公司连年亏损,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习题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2.各股东的首期出资是否存在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3.股东甲未按照章程的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出资,应负何种责任?
4.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5.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习题
6.对执行董事甲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公司和股东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债权人应当如何保自己的权利?
7.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8.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分析
1.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足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不符合法律规定;戊不能以劳务出资。
2.全体股东的首期出资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约定其余部分在5年内缴足不合法。
3.股东甲应当足额缴纳出资,并应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符合。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5.股东有权查阅会计帐薄,并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自己的股权。
6.甲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可以请求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不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
甲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属公司(或法人)分立。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8.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或购买权)。
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被告。
因为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保健品厂破产,以清偿其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