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第三十五條之二 期貨交易契
約之限價申報得聲明須立即
成交否則取消,或須立即全
部成交否則取消;市價申報
應聲明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
或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
前項聲明須立即全部成交
否則取消之買賣申報僅得於
交易時間內為之。
第三十五條之二 選擇權契約
之限價申報得聲明須立即成
交否則取消,或須立即全部
成交否則取消;市價申報應
聲明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
或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
前項聲明須立即全部成交
否則取消之買賣申報僅得於
交易時間內為之。
一、配合期貨商品跨月價差委
託機制之建置,考量原期
貨商品市價 ROD 委託之
存在,將使組合式委託之
撮合邏輯複雜化,並可能
延長委託成交完成時間,
且未立即成交而留存於委
託簿時,在流動性較差市
場或特殊市況時,較易產
生顯著偏離之成交價格,
因此基於系統效能及市場
價格穩定考量,爰依現行
選擇權商品之作法,取消
市價 ROD 委託,限定市價
委託須加註 FOK 或 IOC。
二、另期貨商品限價委託除原
整日有效(ROD-rest of day)
之委託條件外,新增須立
即 全 部 成 交 否 則 取 消
(FOK–fill or kill)或立即成
交 否 則 取 消 (IOC–
immediate or cancel) 之 委
託條件,爰修訂本條文。
第三十五條之三 期貨交易契 第三十五條之三 期貨交易契 配合期貨商品委託種類增加跨
附件 1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約之買賣申報分為單一契約
之單式買賣申報以及要求同
時成交不同契約之組合式買
賣申報。
組合式買賣申報限於該契
約交易時間內進行。其價格
申報依各契約價格之差或和
為之。
組合式買賣申報之種類,
由本公司公告之。
約之買賣申報分為單一契約
之單式買賣申報以及要求同
時成交不同契約之組合式買
賣申報。
組合式買賣申報限於選擇
權契約交易,並應於該契約
交易時間內進行。其價格申
報依各選擇權契約權利金之
差或和為之。
組合式買賣申報之種類,
由本公司公告之。
月價差委託,爰修訂本條文。
修訂後組 合 式 買 賣 申 報 不
再 限 於 選 擇 權 契 約 , 同 時
也 適 用 於 期 貨 契 約 。
第三十八條之一 期貨契約之
組合式買賣申報除與相同組
成契約之組合式買賣申報成
交外,其各組成契約成交之
相對方至少一方應為單式買
賣申報。
選擇權契約組合式買賣申
報成交之相對方以單式買賣
申報為限。
( 本 條 新 增 ) 一、新增期貨契約及選擇權契
約組合式買賣申報之撮合
規定。
二、敘明本公司現行選擇權組
合式買賣申報之相對方僅
為單式買賣申報,於現行
委 託 條 件 僅 限 FOK 及
IOC 下,並無 ROD 之委託
條件,故未成交之組合式
委託並不留存於系統中。
配合期貨商品跨月價差委
託機制之建置,期貨契約
組合式買賣申報不僅可與
單式買賣申報撮合,尚可
與組合式買賣申報撮合,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其買賣申報委託條件則
除 FOK 及 IOC 外,尚有
ROD,未能成交之 ROD
組合式委託將依據個別契
約相對方之單式委託衍生
虛擬委託等待撮合,惟倘
若虛擬委託無限衍生,將
使撮合邏輯複雜化並影響
撮合效率,故限定期貨契
約組合式買賣申報成交相
對方若非相同組成契約之
組合式買賣申報,則其各
組成契約之相對方至少要
有一方為單式買賣申報。
意即其相對方可同為單式
買賣申報,或一組組合式
買賣申報組成契約之其中
一方與另一單式買賣申報
之組合,但其各組成契約
之相對方不可為來自兩組
不同組成契約之組合式買
賣申報。
第四十一條 期貨交易契約之
買賣申報數量,除聲明須立
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外,得
第四十一條 期貨契約之買賣
申報數量,不能一次全部成
交者,得為部分成交,其餘
因 期 貨 商 品 得 新 增 FOK 及
IOC 之委託條件後,與現行選
擇權作法相同,爰調整本條文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為部分成交。未成交之部分,
除原買賣申報聲明須立即成
交否則取消外,依原申報價
格繼續進行撮合成交。
數量仍依原申報價格繼續進
行競價成交。
選擇權契約之買賣申報數
量,除聲明須立即全部成交
否則取消外,得為部分成交。
未成交之部分,除原買賣申
報聲明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
外,依原申報價格繼續進行
撮合成交。
有關部分成交處理方式之文字。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
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第十條 本契約之買賣申報以
電腦自動撮合。撮合方式開
盤採集合競價,開盤後採逐
筆撮合。
第十條 本契約之買賣申報以
電腦自動撮合。撮合方式開
盤採集合競價,開盤後採逐
筆撮合;收盤時段輸入之買
賣申報與收盤時段前未成交
之買賣申報於收盤時作一次
集合競價。
前項收盤時段,依本公司公
告定之。
鑑於組合式委託須同時成交指
定之不同契約,技術上無法於
集合競價時段執行,故倘若維
持現行集合競價收盤,組合式
委託將不能參與收盤時段交易,
無法充分發揮轉倉功能,且該
收盤集合競價時段亦須先刪除
之前輸入但未成交之組合式委
託,並耗時傳送刪單回報,將
影響系統作業效率。基此,爰
將收盤撮合方式由集合競價調
整為逐筆撮合至收盤。
第十一條 交易人持有部位,
於每日收盤後,依本公司公
布之每日結算價計算損益。
前項每日結算價依下列規
定訂定之:
一、採收盤前一分鐘內所有
交易之成交量加權平均
價。
二、當日收盤前一分鐘內無
成交價時,以收盤時未
成交之買、賣報價中,
申報買價最高者與申報
第十一條 本契約交易人持有
部位,於每日收盤後,依本
公司公布之每日結算價計算
權益。
前項每日結算價依下列規
定訂定之:
一、本契約每日結算價原則
上採收盤時段之成交價。
二、當日收盤時段無成交價
者,以收盤時段所採行
集合競價中申報買價最
高者與申報賣價最低者
之平均價位為當日結算
一、 因應收盤時段集合競價
改為逐筆撮合,故修正本
交易規則。
二、 參酌 CBOT 之道瓊期貨
合 約 及 Eurex 之 Index
Futures 有關每日結算價
訂定方式,係採收盤前一
分鐘成交量加權平均價
訂定。
三、 考量本公司期貨契約撮
合 方 式 並 無 上 下 檔 數
(ticks)之限制,採收盤前
一分鐘成交量加權平均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賣價最低者之平均價位
為當日結算價。
三、無申報買價時,以申報
賣價最低者為當日結算
價;無申報賣價時,則
以申報買價最高者為當
日結算價。
四、當遠月份期貨契約無申
報買價及申報賣價時,
則取前營業日現月份期
貨契約之結算價與該期
貨契約之結算價間差價
為計算基礎,而當日現
月份期貨契約之結算價
加此差價之所得價格為
該期貨契約當日結算價。
五、一至四款皆無法決定當
日結算價,或其結算價
顯不合理時,由本公司
決定之。
價。
三、收盤時段所採行集合競
價中無申報買價時,以
申報賣價最低者為當日
結算價;無申報賣價時,
則以申報買價最高者為
當日結算價。
四、當遠月份期貨契約收盤
時段所採行集合競價中
無申報買價及申報賣價
時,則取前營業日現月
份期貨契約之結算價與
該期貨契約之結算價間
差價為計算基礎,而當
日現月份期貨契約之結
算價加此差價之所得價
格為該期貨契約當日結
算價。
五、倘前述之計算方式皆無
法決定當日結算價,或
經計算出之結算價顯不
合理時,則由本公司決
定之。
價,結算價格較不易為市
場操控,且具下列優點:
(一)具一定採樣規模,且貼近
市場收盤前之成交價,並
輔以成交量之權值計算,
更符合市場上多數人認
同之價格。
(二)每日結算價調整機率較
以最後一筆成交價作為
每日結算價調整之機率
降低。
四、 倘當日收盤前一分鐘內
無成交價時,以收盤時未
成交之買、賣報價中,申
報買價最高者與申報賣
價最低者之平均價位為
當日結算價;倘無申報買
價時,以收盤時未成交之
買、賣報價中,申報賣價
最低者為當日結算價;無
申報賣價時,以收盤時未
成交之買、賣報價中,申
報買價最高者為當日結
算價,此乃延續現行作法,
並無變更。由於收盤後留
存之買、賣報價,係涵蓋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收盤前一分鐘及當日所
有留存之申報買、賣報價
資訊,取樣量大,更具代
表性。
五、 本契約之每日結算價決
定方式與 MSCI 臺指期
貨之決定方式一致,由於
MSCI 臺指期貨為本公司
最新之期貨契約,故修正
本契約文字與 MSCI 臺
指期貨一致。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
約交易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第十條 本契約之買賣申報以
電腦自動撮合。撮合方式開
盤採集合競價,開盤後採逐
筆撮合。
第十條 本契約之買賣申報以
電腦自動撮合。撮合方式開
盤採集合競價,開盤後採逐
筆撮合;收盤時段輸入之買
賣申報與收盤時段前未成交
之買賣申報於收盤時作一次
集合競價。
前項收盤時段,依本公司
公告定之。
鑑於組合式委託須同時成交指
定之不同契約,技術上無法於
集合競價時段執行,故倘若維
持現行集合競價收盤,組合式
委託將不能參與收盤時段交易,
無法充分發揮轉倉功能,且該
收盤集合競價時段亦須先刪除
之前輸入但未成交之組合式委
託,並耗時傳送刪單回報,將
影響系統作業效率。基此,爰
將收盤撮合方式由集合競價調
整為逐筆撮合至收盤。
第十一條 交易人持有部位,
於每日收盤後,依本公司公
布之每日結算價計算損益。
前項每日結算價依下列規
定訂定之:
一、 採收盤前一分鐘內所有
交易之成交量加權平均
價。
二、 當日收盤前一分鐘內無
成交價時,以收盤時未
成交之買、賣報價中,
第十一條 本契約交易人持有
部位,於每日收盤後,依本
公司公布之每日結算價計算
權益。
前項每日結算價依下列規
定訂定之:
一、本契約每日結算價原則
上採收盤時段之成交價。
二、當日收盤時段無成交價
者,以收盤時段所採行
集合競價中申報買價最
高者與申報賣價最低者
一、 因應收盤時段集合競價
改為逐筆撮合,故修正本
交易規則。
二、 參酌 CBOT 之道瓊期貨
合 約 及 Eurex 之 Index
Futures 有關每日結算價
訂定方式,係採收盤前一
分鐘成交量加權平均價
訂定。
三、 考量本公司期貨契約撮
合 方 式 並 無 上 下 檔 數
(ticks)之限制,採收盤前
一分鐘成交量加權平均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申報買價最高者與申報
賣價最低者之平均價位
為當日結算價。
三、 無申報買價時,以申報
賣價最低者為當日結算
價;無申報賣價時,則
以申報買價最高者為當
日結算價。
四、 當遠月份期貨契約無申
報買價及申報賣價時,
則取前營業日現月份期
貨契約之結算價與該期
貨契約之結算價間差價
為計算基礎,而當日現
月份期貨契約之結算價
加此差價之所得價格為
該期貨契約當日結算價。
五、 一至四款皆無法決定當
日結算價,或其結算價
顯不合理時,由本公司
決定之。
之平均價位為當日結算
價。
三、收盤時段所採行集合競
價中無申報買價時,以
申報賣價最低者為當日
結算價;無申報賣價時,
則以申報買價最高者為
當日結算價。
四、當遠月份期貨契約收盤
時段所採行集合競價中
無申報買價及申報賣價
時,則取前營業日現月
份期貨契約之結算價與
該期貨契約之結算價間
差價為計算基礎,而當
日現月份期貨契約之結
算價加此差價之所得價
格為該期貨契約當日結
算價。
五、倘前述之計算方式皆無
法決定當日結算價,或
經計算出之結算價顯不
合理時,則由本公司決
定之。
價,結算價格較不易為市
場操控,且具下列優點:
(一)具一定採樣規模,且貼近
市場收盤前之成交價,並
輔以成交量之權值計算,
更符合市場上多數人認
同之價格。
(二)每日結算價調整機率較
以最後一筆成交價作為
每日結算價調整之機率
為低。
四、 倘當日收盤前一分鐘內
無成交價時,以收盤時未
成交之買、賣報價中,申
報買價最高者與申報賣
價最低者之平均價位為
當日結算價;倘無申報買
價時,以收盤時未成交之
買、賣報價中,申報賣價
最低者為當日結算價;無
申報賣價時,以收盤時未
成交之買、賣報價中,申
報買價最高者為當日結
算價,此乃延續現行作法,
並無變更。由於收盤後留
存之買、賣報價,係涵蓋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收盤前一分鐘及當日所
有留存之申報買、賣報價
資訊,取樣量大,更具代
表性。
五、 本契約之每日結算價決
定方式與 MSCI 臺指期
貨之決定方式一致,由於
MSCI 臺指期貨為本公司
最新之期貨契約,故修正
本契約文字與 MSCI 臺
指期貨一致。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
貨契約交易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第十條 本契約之買賣申報以
電腦自動撮合。撮合方式開
盤採集合競價,開盤後採逐
筆撮合。
第十條 本契約之買賣申報以
電腦自動撮合。撮合方式開
盤採集合競價,開盤後採逐
筆撮合;收盤時段輸入之買
賣申報與收盤時段前未成交
之買賣申報於收盤時作一次
集合競價。
前項收盤時段,依本公司
公告定之。
鑑於組合式委託須同時成交指
定之不同契約,技術上無法於
集合競價時段執行,故倘若維
持現行集合競價收盤,組合式
委託將不能參與收盤時段交易,
無法充分發揮轉倉功能,且該
收盤集合競價時段亦須先刪除
之前輸入但未成交之組合式委
託,並耗時傳送刪單回報,將
影響系統作業效率。基此,爰
將收盤撮合方式由集合競價調
整為逐筆撮合至收盤。
第十一條 交易人持有部位,
於每日收盤後,依本公司公
布之每日結算價計算損益。
前項每日結算價依下列規
定訂定之:
一、採收盤前一分鐘內所有
交易之成交量加權平均
價。
二、當日收盤前一分鐘內無
成交價時,以收盤時未
成交之買、賣報價中,
第十一條 本契約交易人持有
部位,於每日收盤後,依本
公司公布之每日結算價計算
權益。
前項每日結算價依下列規
定訂定之:
一、本契約每日結算價原則
上採收盤時段之成交價。
二、當日收盤時段無成交價
者,以收盤時段所採行
集合競價中申報買價最
高者與申報賣價最低者
一、 因應收盤時段集合競價
改為逐筆撮合,故修正本
交易規則。
二、 參酌 CBOT 之道瓊期貨
合 約 及 Eurex 之 Index
Futures 有關每日結算價
訂定方式,係採收盤前一
分鐘成交量加權平均價
訂定。
三、 考量本公司期貨契約撮
合 方 式 並 無 上 下 檔 數
(ticks)之限制,採收盤前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申報買價最高者與申報
賣價最低者之平均價位
為當日結算價。
三、無申報買價時,以申報
賣價最低者為當日結算
價;無申報賣價時,則
以申報買價最高者為當
日結算價。
四、當遠月份期貨契約無申
報買價及申報賣價時,
則取前營業日現月份期
貨契約之結算價與該期
貨契約之結算價間差價
為計算基礎,而當日現
月份期貨契約之結算價
加此差價之所得價格為
該期貨契約當日結算價。
五、一至四款皆無法決定當
日結算價,或其結算價
顯不合理時,由本公司
決定之。
之平均價位為當日結算
價。
三、收盤時段所採行集合競
價中無申報買價時,以
申報賣價最低者為當日
結算價;無申報賣價時,
則以申報買價最高者為
當日結算價。
四、當遠月份期貨契約收盤
時段所採行集合競價中
無申報買價及申報賣價
時,則取前營業日現月
份期貨契約之結算價與
該期貨契約之結算價間
差價為計算基礎,而當
日現月份期貨契約之結
算價加此差價之所得價
格為該期貨契約當日結
算價。
五、倘前述之計算方式皆無
法決定當日結算價,或
經計算出之結算價顯不
合理時,則由本公司決
定之。
一分鐘成交量加權平均
價,結算價格較不易為市
場操控,且具下列優點:
(一)具一定採樣規模,且貼近
市場收盤前之成交價,並
輔以成交量之權值計算,
更符合市場上多數人認
同之價格。
(二)每日結算價調整機率較
以最後一筆成交價作為
每日結算價調整之機率
為低。
四、 倘當日收盤前一分鐘內
無成交價時,以收盤時未
成交之買、賣報價中,申
報買價最高者與申報賣
價最低者之平均價位為
當日結算價;倘無申報買
價時,以收盤時未成交之
買、賣報價中,申報賣價
最低者為當日結算價;無
申報賣價時,以收盤時未
成交之買、賣報價中,申
報買價最高者為當日結
算價,此乃延續現行作法,
並無變更。由於收盤後留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存之買、賣報價,係涵蓋
收盤前一分鐘及當日所
有留存之申報買、賣報價
資訊,取樣量大,更具代
表性。
五、 本契約之每日結算價決
定方式與 MSCI 臺指期
貨之決定方式一致,由於
MSCI 臺指期貨為本公司
最新之期貨契約,故修正
本契約文字與 MSCI 臺
指期貨一致。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
交易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第十條 本契約之買賣申報以
電腦自動撮合。撮合方式開
盤採集合競價,開盤後採逐
筆撮合。
第十條 本契約之買賣申報以
電腦自動撮合。撮合方式開
盤採集合競價,開盤後採逐
筆撮合;收盤時段輸入之買
賣申報與收盤時段前未成交
之買賣申報於收盤時作一次
集合競價。
前項收盤時段,依本公司
公告定之。
鑑於組合式委託須同時成交指
定之不同契約,技術上無法於
集合競價時段執行,故倘若維
持現行集合競價收盤,組合式
委託將不能參與收盤時段交易,
無法充分發揮轉倉功能,且該
收盤集合競價時段亦須先刪除
之前輸入但未成交之組合式委
託,並耗時傳送刪單回報,將
影響系統作業效率。基此,爰
將收盤撮合方式由集合競價調
整為逐筆撮合至收盤。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 50 指數期貨契約
交易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第十條 本契約之買賣申報以
電腦自動撮合。撮合方式開
盤採集合競價,開盤後採逐
筆撮合。
第十條 本契約之買賣申報以
電腦自動撮合。撮合方式開
盤採集合競價,開盤後採逐
筆撮合;收盤時段輸入之買
賣申報與收盤時段前未成交
之買賣申報於收盤時作一次
集合競價。
前項收盤時段,依本公司
公告定之。
鑑於組合式委託須同時成交指
定之不同契約,技術上無法於
集合競價時段執行,故倘若維
持現行集合競價收盤,組合式
委託將不能參與收盤時段交易,
無法充分發揮轉倉功能,且該
收盤集合競價時段亦須先刪除
之前輸入但未成交之組合式委
託,並耗時傳送刪單回報,將
影響系統作業效率。基此,爰
將收盤撮合方式由集合競價調
整為逐筆撮合至收盤。
第十一條 交易人持有部位,
於每日收盤後,依本公司公
布之每日結算價計算損益。
前項每日結算價依下列規
定訂定之:
一、採收盤前一分鐘內所有
交易之成交量加權平均
價。
二、當日收盤前一分鐘內無
成交價時,以收盤時未
成交之買、賣報價中,
第十一條 本契約交易人持有
部位,於每日收盤後,依本
公司公布之每日結算價計算
權益。
前項每日結算價依下列規
定訂定之:
一、本契約每日結算價原則
上採收盤時段之成交價。
二、當日收盤時段無成交價
者,以收盤時段所採行
集合競價中申報買價最
高者與申報賣價最低者
一、 因應收盤時段集合競價
改為逐筆撮合,故修正本
交易規則。
二、 參酌 CBOT 之道瓊期貨
合 約 及 Eurex 之 Index
Futures 有關每日結算價
訂定方式,係採收盤前一
分鐘成交量加權平均價
訂定。
三、 考量本公司期貨契約撮
合 方 式 並 無 上 下 檔 數
(ticks)之限制,採收盤前
一分鐘成交量加權平均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申報買價最高者與申報
賣價最低者之平均價位
為當日結算價。
三、無申報買價時,以申報
賣價最低者為當日結算
價;無申報賣價時,則
以申報買價最高者為當
日結算價。
四、當遠月份期貨契約無申
報買價及申報賣價時,
則取前營業日現月份期
貨契約之結算價與該期
貨契約之結算價間差價
為計算基礎,而當日現
月份期貨契約之結算價
加此差價之所得價格為
該期貨契約當日結算價。
五、一至四款皆無法決定當
日結算價,或其結算價
顯不合理時,由本公司
決定之。
之平均價位為當日結算
價。
三、收盤時段所採行集合競
價中無申報買價時,以
申報賣價最低者為當日
結算價;無申報賣價時,
則以申報買價最高者為
當日結算價。
四、當遠月份期貨契約收盤
時段所採行集合競價中
無申報買價及申報賣價
時,則取前營業日現月
份期貨契約之結算價與
該期貨契約之結算價間
差價為計算基礎,而當
日現月份期貨契約之結
算價加此差價之所得價
格為該期貨契約當日結
算價。
五、倘前述之計算方式皆無
法決定當日結算價,或
經計算出之結算價顯不
合理時,則由本公司決
定之。
價,結算價格較不易為市
場操控,且具下列優點:
(一)具一定採樣規模,且貼近
市場收盤前之成交價,並
輔以成交量之權值計算,
更符合市場上多數人認
同之價格。
(二)每日結算價調整機率較
以最後一筆成交價作為
每日結算價調整之機率
為低。
四、 倘當日收盤前一分鐘內
無成交價時,以收盤時未
成交之買、賣報價中,申
報買價最高者與申報賣
價最低者之平均價位為
當日結算價;倘無申報買
價時,以收盤時未成交之
買、賣報價中,申報賣價
最低者為當日結算價;無
申報賣價時,以收盤時未
成交之買、賣報價中,申
報買價最高者為當日結
算價,此乃延續現行作法,
並無變更。由於收盤後留
存之買、賣報價,係涵蓋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收盤前一分鐘及當日所
有留存之申報買、賣報價
資訊,取樣量大,更具代
表性。
五、 本契約之每日結算價決
定方式與 MSCI 臺指期
貨之決定方式一致,由於
MSCI 臺指期貨為本公司
最新之期貨契約,故修正
本契約文字與 MSCI 臺
指期貨一致。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臺灣股價指數
期貨契約交易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第十條 本契約之買賣申報以
電腦自動撮合。撮合方式開
盤採集合競價,開盤後採逐
筆撮合。
第十條 本契約之買賣申報以
電腦自動撮合。撮合方式開
盤採集合競價,開盤後採逐
筆撮合;收盤時段輸入之買
賣申報與收盤時段前未成交
之買賣申報於收盤時作一次
集合競價。
前項收盤時段,依本公司
公告定之。
鑑於組合式委託須同時成交指
定之不同契約,技術上無法於
集合競價時段執行,故倘若維
持現行集合競價收盤,組合式
委託將不能參與收盤時段交易,
無法充分發揮轉倉功能,且該
收盤集合競價時段亦須先刪除
之前輸入但未成交之組合式委
託,並耗時傳送刪單回報,將
影響系統作業效率。基此,爰
將收盤撮合方式由集合競價調
整為逐筆撮合至收盤。
第十一條 交易人持有部位,
於每日收盤後,依本公司公
布之每日結算價計算損益。
前項每日結算價依下列規
定訂定之:
一、採收盤前一分鐘內所有
交易之成交量加權平均
價。
二、當日收盤前一分鐘內無
成交價時,以收盤時未
成交之買、賣報價中,
申報買價最高者與申報
第十一條 交易人持有部位,
於每日收盤後,依本公司公
布之每日結算價計算損益。
前項每日結算價依下列規
定訂定之:
一、採收盤時段之成交價。
二、當日收盤時段無成交價
者,以收盤時段所採行
集合競價中申報買價最
高者與申報賣價最低者
一、 因應收盤時段集合競價
改為逐筆撮合,故修正本
交易規則。
二、 參酌 CBOT 之道瓊期貨
合 約 及 Eurex 之 Index
Futures 有關每日結算價
訂定方式,係採收盤前一
分鐘成交量加權平均價
訂定。
三、 考量本公司期貨契約撮
合 方 式 並 無 上 下 檔 數
(ticks)之限制,採收盤前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賣價最低者之平均價位
為當日結算價。
三、無申報買價時,以申報
賣價最低者為當日結算
價;無申報賣價時,則
以申報買價最高者為當
日結算價。
四、當遠月份期貨契約無申
報買價及申報賣價時,
則取前營業日現月份期
貨契約之結算價與該期
貨契約之結算價間差價
為計算基礎,而當日現
月份期貨契約之結算價
加此差價之所得價格為
該期貨契約當日結算價。
五、一至四款皆無法決定當
日結算價,或其結算價
顯不合理時,由本公司
決定之。
之平均價位為當日結算
價。
三、收盤時段所採行集合競
價中無申報買價時,以
申報賣價最低者為當日
結算價;無申報賣價時,
則以申報買價最高者為
當日結算價。
四、當遠月份期貨契約收盤
時段所採行集合競價中
無申報買價及申報賣價
時,則取前營業日現月
份期貨契約之結算價與
該期貨契約之結算價間
差價為計算基礎,而當
日現月份期貨契約之結
算價加此差價之所得價
格為該期貨契約當日結
算價。
五、一至四款皆無法決定當
日結算價,或其結算價
顯不合理時,由本公司
決定之。
一分鐘成交量加權平均
價,結算價格較不易為市
場操控,且具下列優點:
(一)具一定採樣規模,且貼近
市場收盤前之成交價,並
輔以成交量之權值計算,
更符合市場上多數人認
同之價格。
(二)每日結算價調整機率較
以最後一筆成交價作為
每日結算價調整之機率
為低。
四、 倘當日收盤前一分鐘內
無成交價時,以收盤時未
成交之買、賣報價中,申
報買價最高者與申報賣
價最低者之平均價位為
當日結算價;倘無申報買
價時,以收盤時未成交之
買、賣報價中,申報賣價
最低者為當日結算價;無
申報賣價時,以收盤時未
成交之買、賣報價中,申
報買價最高者為當日結
算價,此乃延續現行作法,
並無變更。由於收盤後留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存之買、賣報價,係涵蓋
收盤前一分鐘及當日所
有留存之申報買、賣報價
資訊,取樣量大,更具代
表性。
五、 本契約之每日結算價決
定方式與 MSCI 臺指期
貨之決定方式一致,由於
MSCI 臺指期貨為本公司
最新之期貨契約,故修正
本契約文字與 MSCI 臺
指期貨一致。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黃金期貨契約交易規則」修正條文對照
表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第九條 本契約之買賣申報以
電腦自動撮合。撮合方式開
盤採集合競價,開盤後採逐
筆撮合。
第九條 本契約之買賣申報以
電腦自動撮合。撮合方式開
盤採集合競價,開盤後採逐
筆撮合;收盤時段輸入之買
賣申報與收盤時段前未成交
之買賣申報於收盤時作一次
集合競價。
前項收盤時段,依本公司
公告定之。
鑑於組合式委託須同時成交指
定之不同契約,技術上無法於
集合競價時段執行,故倘若維
持現行集合競價收盤,組合式
委託將不能參與收盤時段交易,
無法充分發揮轉倉功能,且該
收盤集合競價時段亦須先刪除
之前輸入但未成交之組合式委
託,並耗時傳送刪單回報,將
影響系統作業效率。基此,爰
將收盤撮合方式由集合競價調
整為逐筆撮合至收盤。
第十條 交易人持有部位,於
每日收盤後,依本公司公布
之每日結算價計算損益。
前項每日結算價依下列規
定訂定之:
一、採收盤前一分鐘內所有
交易之成交量加權平均
價。
二、當日收盤前一分鐘內無
成交價時,以收盤時未
成交之買、賣報價中,
申報買價最高者與申報
第十條 交易人持有部位,於
每日收盤後,依本公司公布
之每日結算價計算損益。
前項每日結算價依下列規
定訂定之:
一、採收盤時段之成交價。
二、當日收盤時段無成交價
時,採收盤時段集合競
價中申報買價最高者與
申報賣價最低者之平均
一、 因應收盤時段集合競價
改為逐筆撮合,故修正本
交易規則。
二、 參酌 CBOT 之道瓊期貨
合 約 及 Eurex 之 Index
Futures 有關每日結算價
訂定方式,係採收盤前一
分鐘成交量加權平均價
訂定。
三、 考量本公司期貨契約撮
合 方 式 並 無 上 下 檔 數
(ticks)之限制,採收盤前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賣價最低者之平均價位
為當日結算價。
三、無申報買價時,以申報
賣價最低者為當日結算
價;無申報賣價時,則
以申報買價最高者為當
日結算價。
四、當遠月份期貨契約無申
報買價及申報賣價時,
則取前營業日現月份期
貨契約之結算價與該期
貨契約之結算價間差價
為計算基礎,而當日現
月份期貨契約之結算價
加此差價之所得價格為
該期貨契約當日結算價。
五、一至四款皆無法決定當
日結算價,或其結算價
顯不合理時,由本公司
決定之。
價位。
三、收盤時段集合競價中無
申報買價時,以申報賣
價最低者為當日結算價;
無申報賣價時,以申報
買價最高者為當日結算
價。
四、收盤時段集合競價中無
申報買價及申報賣價之
契約,以當日最近月份
契約結算價加該契約與
最近月份契約前一交易
日結算價之差價所得價
格,為該契約之當日結
算價。
五、一至四款皆無法決定當
日結算價,或其結算.價
顯不合理時,由本公司
決定之。
一分鐘成交量加權平均
價,結算價格較不易為市
場操控,且具下列優點:
(一)具一定採樣規模,且貼近
市場收盤前之成交價,並
輔以成交量之權值計算,
更符合市場上多數人認
同之價格。
(二)每日結算價調整機率較
以最後一筆成交價作為
每日結算價調整之機率
為低。
四、 倘當日收盤前一分鐘內
無成交價時,以收盤時未
成交之買、賣報價中,申
報買價最高者與申報賣
價最低者之平均價位為
當日結算價;倘無申報買
價時,以收盤時未成交之
買、賣報價中,申報賣價
最低者為當日結算價;無
申報賣價時,以收盤時未
成交之買、賣報價中,申
報買價最高者為當日結
算價,此乃延續現行作法,
並無變更。由於收盤後留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存之買、賣報價,係涵蓋
收盤前一分鐘及當日所
有留存之申報買、賣報價
資訊,取樣量大,更具代
表性。
五、 本契約之每日結算價決
定方式與 MSCI 臺指期
貨之決定方式一致,由於
MSCI 臺指期貨為本公司
最新之期貨契約,故修正
本契約文字與 MSCI 臺
指期貨一致。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十年期政府債券期貨契約交易
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第 十 條 本 契 約 之 買 賣 申
報 以 電 腦 自 動 撮 合 。 撮
合 方 式 開 盤 採 集 合 競 價 ,
開 盤 後 採 逐 筆 撮 合 。
第 十 條 本 契 約 之 買 賣 申
報 以 電 腦 自 動 撮 合 。 撮
合 方 式 如 下 :
一、除到期月份契約於最後
交易日外,各契約開盤
採集合競價,開盤後採
逐筆撮合,收盤時段輸
入之買賣申報與收盤時
段前未成交之買賣申報
於收盤時作一次集合競
價。
二、到期月份契約於最後交
易日開盤採集合競價,
開盤後採逐筆撮合至收
盤。
前項收盤時段,依本公司
公告定之。
鑑於組合式委託須同時成交指
定之不同契約,技術上,無法
於集合競價時段執行,故倘若
維持現行集合競價收盤,組合
式委託將不能參與收盤時段交
易,無法充分發揮轉倉功能,
且該收盤集合競價時段亦須先
刪除之前輸入但未成交之組合
式委託,並耗時傳送刪單回報,
將影響系統作業效率,基此,
故不分是否為最後交易日,爰
將收盤撮合方式統一由集合競
價調整為逐筆撮合至收盤。
第十一條 交易人持有部位,
於每日收盤後,依本公司公
布之每日結算價計算損益。
前項每日結算價依下列規
定訂定之:
一、採收盤前一分鐘內所有
交易之成交量加權平均
第十一條 交易人持有部位,
於每日收盤後,依本公司公
布之每日結算價計算損益。
前項每日結算價依下列規
定訂定之:
一、採收盤時段之成交價。
一、因應收盤時段集合競價改
為逐筆撮合,故修正本交
易規則。
二、參酌 CBOT 之道瓊期貨合
約 及 Eurex 之 Index
Futures 有 關 每 日 結 算 價
訂定方式,係採收盤前一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價。
二、當日收盤前一分鐘內無
成交價時,以收盤時未
成交之買、賣報價中,
申報買價最高者與申報
賣價最低者之平均價位
為當日結算價。
三、無申報買價時,以申報
賣價最低者為當日結算
價;無申報賣價時,則
以申報買價最高者為當
日結算價。
四、當遠月份期貨契約無申
報買價及申報賣價時,
則取前營業日現月份期
貨契約之結算價與該期
貨契約之結算價間差價
為計算基礎,而當日現
月份期貨契約之結算價
加此差價之所得價格為
該期貨契約當日結算價。
五、一至四款皆無法決定當
日結算價,或其結算價
顯不合理時,由本公司
決定之。
二、當日收盤時段無成交價
時,採收盤時段集合競
價中申報買價最高者與
申報賣價最低者之平均
價位。
三、收盤時段集合競價中無
申報買價時,以申報賣
價最低者為當日結算價;
無申報賣價時,以申報
買價最高者為當日結算
價。
四、收盤時段集合競價中無
申報買價及申報賣價之
契約,以當日最近月份
契約結算價加該契約與
最近月份契約前一交易
日結算價之差價所得價
格,為該契約之當日結
算價。
五、一至四款皆無法決定當
日結算價,或其結算價
顯不合理時,由本公司
分鐘成交量加權平均價訂
定。
三、考量本公司期貨契約撮合
方式並無上下檔數(ticks)
之限制,採收盤前一分鐘
成交量加權平均價,結算
價格較不易為市場操控,
且具下列優點:
(一)具一定採樣規模,且貼近
市場收盤前之成交價,並
輔以成交量之權值計算,
更符合市場上多數人認
同之價格。
(二)每日結算價調整機率較
以最後一筆成交價作為
每日結算價調整之機率
為低。
四、倘當日收盤前一分鐘內無
成交價時,以收盤時未成
交之買、賣報價中,申報
買價最高者與申報賣價最
低者之平均價位為當日結
算價;倘無申報買價時,
以收盤時未成交之買、賣
報價中,申報賣價最低者
為當日結算價;無申報賣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決定之。 價時,以收盤時未成交之
買、賣報價中,申報買價
最高者為當日結算價,此
乃延續現行作法,並無變
更。由於收盤後留存之買、
賣報價,係涵蓋收盤前一
分鐘及當日所有留存之申
報買、賣報價資訊,取樣
量大,更具代表性。
五、本契約之每日結算價決定
方式與 MSCI 臺指期貨之
決定方式一致,由於 MSCI
臺指期貨為本公司最新之
期貨契約,故修正本契約
文字與 MSCI 臺指期貨一
致。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三十天期商業本票利率期貨契約交易規
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第九條 本契約之買賣申報以
電腦自動撮合。撮合方式開
盤採集合競價,開盤後採逐
筆撮合。
第九條 本契約之買賣申報以
電腦自動撮合。撮合方式開
盤採集合競價,開盤後採逐
筆撮合;收盤時段輸入之買
賣申報與收盤時段前未成交
之買賣申報於收盤時作一次
集合競價。
前項收盤時段,依本公司
公告定之。
鑑於組合式委託須同時成交指
定之不同契約,技術上無法於
集合競價時段執行,故倘若維
持現行集合競價收盤,組合式
委託將不能參與收盤時段交易,
無法充分發揮轉倉功能,且該
收盤集合競價時段亦須先刪除
之前輸入但未成交之組合式委
託,並耗時傳送刪單回報,將
影響系統作業效率。基此,爰
將收盤撮合方式由集合競價調
整為逐筆撮合至收盤。
第十條 交易人持有部位,於
每日收盤後,依本公司公布
之每日結算價計算損益。
前項每日結算價依下列規
定訂定之:
一、採收盤前一分鐘內所有
交易之成交量加權平均
價。
二、當日收盤前一分鐘內無
成交價時,以收盤時未
成交之買、賣報價中,
申報買價最高者與申報
第十條 交易人持有部位,於
每日收盤後,依本公司公布
之每日結算價計算損益。
前項每日結算價依下列規
定訂定之:
一、採收盤時段之成交價。
二、當日收盤時段無成交價
時,採收盤時段集合競
價中申報買價最高者與
申報賣價最低者之平均
一、 因應收盤時段集合競價
改為逐筆撮合,故修正本
交易規則。
二、 參酌 CBOT 之道瓊期貨
合 約 及 Eurex 之 Index
Futures 有關每日結算價
訂定方式,係採收盤前一
分鐘成交量加權平均價
訂定。
三、 考量本公司期貨契約撮
合 方 式 並 無 上 下 檔 數
(ticks)之限制,採收盤前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賣價最低者之平均價位
為當日結算價。
三、無申報買價時,以申報
賣價最低者為當日結算
價;無申報賣價時,以
申報買價最高者為當日
結算價。
四、當遠月份期貨契約無申
報買價及申報賣價時,
則取前營業日現月份期
貨契約之結算價與該期
貨契約之結算價間差價
為計算基礎,而當日現
月份期貨契約之結算價
加此差價之所得價格為
該期貨契約當日結算價。
五、一至四款皆無法決定當
日結算價,或其結算價
顯不合理時,由本公司
決定之。
價位。
三、收盤時段集合競價中無
申報買價時,以申報賣
價最低者為當日結算價;
無申報賣價時,以申報
買價最高者為當日結算
價。
四、收盤時段集合競價中無
申報買價及申報賣價之
契約,以當日最近月份
契約結算價加該契約與
最近月份契約前一交易
日結算價之差價所得價
格,為該契約之當日結
算價。
五、一至四款皆無法決定當
日結算價,或其結算價
顯不合理時,由本公司
決定之。
一分鐘成交量加權平均
價,結算價格較不易為市
場操控,且具下列優點:
(一)具一定採樣規模,且貼近
市場收盤前之成交價,並
輔以成交量之權值計算,
更符合市場上多數人認
同之價格。
(二)每日結算價調整機率較
以最後一筆成交價作為
每日結算價調整之機率
為低。
四、 倘當日收盤前一分鐘內
無成交價時,以收盤時未
成交之買、賣報價中,申
報買價最高者與申報賣
價最低者之平均價位為
當日結算價;倘無申報買
價時,以收盤時未成交之
買、賣報價中,申報賣價
最低者為當日結算價;無
申報賣價時,以收盤時未
成交之買、賣報價中,申
報買價最高者為當日結
算價,此乃延續現行作法,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並無變更。由於收盤後留
存之買、賣報價,係涵蓋
收盤前一分鐘及當日所
有留存之申報買、賣報價
資訊,取樣量大,更具代
表性。
五、 本契約之每日結算價決
定方式與 MSCI 臺指期
貨之決定方式一致,由於
MSCI 臺指期貨為本公司
最新之期貨契約,故修正
本契約文字與 MSCI 臺
指期貨一致。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附件一交易資訊傳輸項目」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一 、 漲 跌 幅 訊 息
商 品 代 號
漲 停 價
參 考 價
跌 停 價
一 、 漲 跌 幅 訊 息
商 品 代 號
交 割 年 月 ( 西 元 年 )
履 約 價 格 ( 選 擇 權 )
漲 停 價
參 考 價
跌 停 價
新版電文之商品代號已經包含
交割年月與履約價格資訊,不
再另外以單獨欄位傳送。
二 、 行 情 訊 息
商 品 代 號
成 交 時 間
成 交 價 格
成 交 數 量
買 進 最 佳 五 檔 及 組 合 式
委 託 衍 生 之 最 佳 一 檔 單
式 委 託 價 量
最 佳 買 進 價 格
最 佳 買 進 價 格 數 量
賣 出 最 佳 五 檔 及 組 合 式
委 託 衍 生 之 最 佳 一 檔 單
式 委 託 價 量
最 佳 賣 出 價 格
二 、 行 情 訊 息
商 品 代 號
交 割 年 月 ( 西 元 年 )
履 約 價 格 ( 選 擇 權 )
成 交 時 間
成 交 價 格
成 交 數 量
買 進 最 佳 五 檔 價 量
最 佳 買 進 價 格
最 佳 買 進 價 格 數 量
賣 出 最 佳 五 檔 價 量
最 佳 賣 出 價 格
一、 新版電文之商品代號已
經包含交割年月與履約
價格資訊,不再另外以單
獨欄位傳送。
二、 因應期貨價差委託機制
之建置,未能成交之 ROD
組合式委託將依據個別
契約相對方之單式委託
衍生虛擬單式委託等待
撮合,故除原提供買賣最
佳五檔價量外,新增提供
由組合式委託衍生之最
佳一檔單式委託價量資
訊。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最 佳 賣 出 價 格 數 量
累 計 成 交 數 量
累 計 買 進 成 交 筆 數
累 計 賣 出 成 交 筆 數
最 佳 賣 出 價 格 數 量
累 計 成 交 數 量
累 計 買 進 成 交 筆 數
累 計 賣 出 成 交 筆 數
三 、累 計 單 一 商 品 委 託 訊
息
商 品 代 號
買 進 累 計 委 託 筆 數
買 進 累 計 委 託 合 約 量
賣 出 累 計 委 託 筆 數
賣 出 累 計 委 託 合 約 量
三 、累 計 單 一 商 品 委 託 及
成 交 訊 息
商 品 代 號
交 割 年 月 ( 西 元 年 )
履 約 價 格 ( 選 擇 權 )
買 進 累 計 委 託 筆 數
買 進 累 計 委 託 合 約 量
賣 出 累 計 委 託 筆 數
賣 出 累 計 委 託 合 約 量
累 計 成 交 合 約 量
一、 新版電文之商品代號已
經包含交割年月與履約
價格資訊,不再另外以單
獨欄位傳送。
二、 累計成交合約量與項目
二之累計成交數量欄位
重複,故新版電文不再另
外單獨傳送。
(此 條 文 刪 除 ) 四 、累 計 總 委 託 及 成 交 訊
息
買 進 累 計 委 託 筆 數
買 進 累 計 委 託 合 約 量
賣 出 累 計 委 託 筆 數
賣 出 累 計 委 託 合 約 量
累 計 成 交 合 約 量
新版電文於項目二與項目三中
傳輸累計委託量及累計成交量,
故不再另外單獨提供累計總委
託及成交訊息。
(此 條 文 刪 除 ) 五 、 報 價 揭 示 訊 息
商 品 代 號
交 割 年 月 ( 西 元 年 )
履 約 價 格 ( 選 擇 權 )
新版電文將報價揭示整合於買
賣最佳五檔價量揭示項目中。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最 佳 買 進 價 格
最 佳 買 進 價 格 數 量
最 佳 賣 出 價 格
最 佳 賣 出 價 格 數 量
四 、 報 價 請 求 揭 示 訊 息
商 品 代 號
報 價 請 求 揭 示 時 間
報 價 請 求 持 續 時 間
六 、 報 價 請 求 揭 示 訊 息
商 品 代 號
交 割 年 月 ( 西 元 年 )
履 約 價 格 ( 選 擇 權 )
報 價 請 求 揭 示 時 間
報 價 請 求 持 續 時 間
新版電文之商品代號已經包含
交割年月與履約價格資訊,不
再另外單獨傳送。
五 、 公 告 訊 息 七 、 公 告 訊 息 本條文無修正。
六 、發 行 量 加 權 股 價 指 數
指 數 統 計 時 間
發 行 量 加 權 股 價 指 數
八 、發 行 量 加 權 股 價 指 數
指 數 統 計 時 間
發 行 量 加 權 股 價 指 數
本條文無修正。
七 、 收 盤 行 情 資 料 訊 息
商 品 代 號
歷 史 最 高 價
歷 史 最 低 價
九 、 收 盤 行 情 資 料 訊 息
商 品 代 號
交 割 年 月 ( 西 元 年 )
履 約 價 格 ( 選 擇 權 )
歷 史 最 高 價
歷 史 最 低 價
一、 新版電文之商品代號已
經包含交割年月與履約
價格資訊,不再另外以單
獨欄位傳送。
二、 因應期貨價差委託機制,
新增合併委託買進總筆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當 日 最 高 價
當 日 最 低 價
開 盤 價
最 後 買 價
最 後 賣 價
收 盤 價
總 成 交 筆 數
成 交 合 約 數
合 併 委 託 買 進 總 筆 數
合 併 委 託 買 進 總 口 數
合 併 委 託 賣 出 總 筆 數
合 併 委 託 賣 出 總 口 數
合 併 總 成 交 量
結 算 價
未 平 倉 合 約 數
當 日 最 高 價
當 日 最 低 價
開 盤 價
最 後 買 價
最 後 賣 價
收 盤 價
買 進 成 交 筆 數
賣 出 成 交 筆 數
成 交 合 約 數
結 算 價
未 平 倉 合 約 數
數、合併委託買進總口數、
合併委託賣出總筆數、合
併委託賣出總口數、合併
總成交量等五個統計值,
將當日組合式委託與單
式委託資料合併計算。
三、 買進成交筆數、賣出成交
筆數與項目二重複,故刪
除之並增加傳送總成交
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