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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TENTS
1 营改增政策解析营改增政策解析
2 营改增对公司税负影响及情况简介营改增对公司税负影响及情况简介
4 项目异地开票及税金抵扣规则讲解项目异地开票及税金抵扣规则讲解
5 现场提问及答疑现场提问及答疑
3 营改增后发票管理及报销规定营改增后发票管理及报销规定
过渡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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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TENTS
1 营改增政策解析营改增政策解析
2 营改增对公司税负影响及情况简介营改增对公司税负影响及情况简介
4 项目异地开票及税金抵扣规则讲解项目异地开票及税金抵扣规则讲解
5 现场提问及答疑现场提问及答疑
3 营改增后发票管理及报销规定营改增后发票管理及报销规定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
分立并行。其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
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这一始于1994年的税制安排,适应了当时的经济体
制和税收征管能力,为促进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这种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渐显现
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对经济运行造成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
首先,从税制完善性的角度看,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
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
其次,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
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第三,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
境。
基于以上三点可以说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改革的必要性。在新形势下,
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
际惯例,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经济结构调整以及产业升级转换的必然选择。
前言
2016年营改增覆盖全
国所有行业,将金融、
房地产、建筑、生活
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
围,营业税退出历史
舞台
部分行业
全国范围
2011年财政部、
国税总局联合
下发“营改增”
试点方案
2012年上海启
动营改增后,
试点扩大至10
省市
2012年1月1日
上海率先开展
试点改革
一、政策演变
部分行业
部分地区
2013年交通运输业、部
分现代服务业、邮政业、
通信业在全国范围进行改
革
二、概念区分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
务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所谓应
税劳务是指,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文化
体育业、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服务业。从事上述业务
就应该缴纳营业税,不同的税目税率会有差异,税率在
3%到20%不等。
营业税(价内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
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
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
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
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价外税)
什么
叫营
业税
什么叫
增值税
三、新老税制对比
以流通环节的增加值征税,“环环征税,层层抵扣”,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专业化方面有优势;
营改增后,将彻底打通全行业抵扣链条,有利于社会分工合作,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国税系统进行征管
以交易额征税,“道道征收、全额征税”,重复征税;不利于社会分工,抑制市场交易规模;
营业税影响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制约了各产业之间的专业化分工和协作发展,影响了经
济结构优化升级;
地税系统征管
营业税
增值税
税种 计税方法 税率
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额=增值税销项税-增
值税进项税
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征
税率)*征税率
17% 、13%、
11%、6%、
5%、3%
营业税 纳营业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3%-20%不等
三、新老税制对比
四、营改增政策文件
• 财税〔2016〕36号文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
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
人
第二章 征税范围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
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七章 征收管理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
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
》)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有关政策(16大项)
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538号)(以下称《增值
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
的纳税人]有关政策(3大
项)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共40大项)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共3项)
三、扣减增值税规定(共2大
项)
四、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
结息日起90天内及90天后发生
的应收未收利息处理。
五、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
的处理。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
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
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
执行。
一、境内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情
形:
二、境内免增值税情形
三、国际运输服务项目
四、零税率不同计税方法下税务处
理
五、零税率下选择权;
六、零税率退税;
七、“完全在境外消费”说明;
八、港澳台有关处理;
九、铁路、邮政、影视2016年4月30
日前签订的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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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营改增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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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3-17、19、23号公告
13号公告 14号公告 15号公告 16号公告 17号公告 19号公告 23号公告
关于全面推开
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后增
值税纳税申报
有关事项的公
告
关于发布
《纳税人转
让不动产增
值税征收管
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
关于发布《不
动产进项税额
分期抵扣暂行
办法》的公告
关于发布《纳
税人提供不动
产经营租赁服
务增值税征收
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
关于发布《纳
税人跨县(市、
区)提供建筑
服务增值税征
收管理暂行办
法》的公告
关于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委托地税
机关代征税款和
代开增值税发票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全面推开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有关税收征收
管理事项的公告
五、营改增政策解读
带来
哪些
变化
计税方法
税收减免
过渡政策
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纳
税地点
纳税人
应税行为
五、营改增政策解读
• 纳税人—界定原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采取的是“属
人+属地”原则。
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
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
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在
境内
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
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
源使用权除外)的购买
方在境内;
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
产在境内;
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
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五、营改增政策解读
• 纳税人—分类管理
实行简易征收办法,目前适
用3%的简易征收率
实行一般计税方法,进
项抵扣纳税,现行税率
有6%、11%、17%
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
五、营改增政策解读
• 纳税人—相关规定
年应税
销售额
会计核算
实行资格
登记
合并纳税
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
售额标准为500万(含);
营业税差额征收的,
其应税行为为营业额按
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
算;
试点前,偶尔发生转
为不动产的营业额,不
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
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
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
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
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
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
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
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
算。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
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
务机构办理一般纳税人
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
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
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
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
规模纳税人。
两个或以上的纳税人,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
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
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另行制定。
五、营改增政策解读
• 应税行为—不动产销售/经营租赁
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
活动。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者
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
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
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
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
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筑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
水坝等建造物。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
动产或者飞机、车辆有
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
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
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营改增政策解读
• 应税行为—建筑业应收行为
工程服务 安装服务 修缮服务 装饰服务 其他
新建、改建各种建
筑物、构建物的工
程作业
各种设备、设施的
装配、安置工程作
业
对建筑物、构建物
进行修补、加固、
养护、改善。
对建筑物、构筑物
进行修饰装修
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
各种工程作业服务。
工程监理属于鉴证咨询服务下“鉴证服务”,适用增值税6%税率
五、营改增政策解读
• 应税行为—视同销售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
(市)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五、营改增政策解读
Page 017
□实行“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
税额”抵扣纳税,其不足
抵扣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
续抵扣。
□按照销售额和增值
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
税额,不得抵扣进项
税额。
• 税率与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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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营改增政策解读
• 税率与计税方法
税率 行业
17% 销售或进口货物(农产品除外)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3% 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
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11%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6% 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酒店)、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比如工程监理)、提供增值电信服务
3%(征收率) 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特定项目(如建筑业老项目)
0% 出口货物或者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
五、营改增政策解读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
一般情形
预收款
金融商品转让
视同销售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
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让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
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扣缴义务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五、营改增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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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
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解读:给予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由裁量权,若不适用本办法,则应适用财税〔2016
〕36号文件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直辖市包括: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计划单列市包括: 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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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
五、营改增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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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30日前,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
2016年5月1日起,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016年5月15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
2016年6月27日前,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
2016年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地税发票,已领取的地税机
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理论上可以继续使用,但税务机关
实际认不认可不得而知),特殊情况经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2016
年5月1日起,如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
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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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
五、营改增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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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
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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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
五、营改增政策解读
• 过渡政策
税收优惠
简易征收
差额计税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
增值税即征即退;零税率
对某些项目实行简易征收模式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在计算某些应税行为销售额时
延续了原营业税差额征收的政策
五、营改增政策解读
• 过渡政策-差额计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
人]有关政策
(三)销售额。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
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
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
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营改增政策解读
• 过渡政策-差额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
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五、营改增政策解读
• 过渡政策-差额计税(劳务派遣)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保、公积金后的
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
保、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保、
公积金后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五、营改增政策解读
• 过渡政策-简易征收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
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
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的建
筑工程项目。
五、营改增政策解读
• 过渡政策-简易征收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
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
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五、营改增政策解读
• 过渡政策-税收优惠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
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
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走出去”工程,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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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TENTS 2 营改增对公司税负影响及情况简介营改增对公司税负影响及情况简介
1 营改增政策解析营改增政策解析
3 营改增后发票管理及报销规定营改增后发票管理及报销规定
5 现场提问及答疑现场提问及答疑
4 项目异地开票及税金抵扣规则讲解项目异地开票及税金抵扣规则讲解
A
B
营改增带来的
机遇与挑战
机遇
•促进建筑行业的规范化操作
•降低建筑企业的纳税风险
•降低建筑企业经营成本
•净化行业环境
A
挑战B
•对建筑企业利润的影响
•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
二、营改增带来的机遇
(一)有效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实现税制的公平税负目标
营业税中,建筑材料、设备等物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且又作为建筑工程计征营业税的依据,再次缴纳营业税;建筑业分
包工程若拿不到纳税证明,就产生重复征税问题。建筑业“营改增”,完善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建筑材料、设备等通过进
项税额对项目成本进行抵扣,分包业务可以开具发票,多种重复征税现象得以缓解,进一步实现公平税负的目标。
(二)有利于促进建筑业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产业升级
中国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很长时间内未能对其生产科技、机械设备进行及时更新改造。建筑业“营改增”后,购入产
品设备的进项税额可抵扣,企业有更大的动力引进先进机械设备和流水线,降低普通劳动力的投入。这有利于促进建筑业提
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优化资产结构,为建筑业扩大运营规模、提高获利竞争力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规范建筑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建筑产业专业化分工和结构调整,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我国建筑市场目前普遍存在大量小型供应商和专业分包现象,他们大多规模较小,管理不规范,运营方式混乱。“营改增”
后,实现以票控税,建筑产业上下游企业都是或者大部分是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形成一个完整的抵扣链条。这有利于重塑供
应商、分包商管理体制,加强建筑企业自身管理,加速优胜劣汰的过程,提升企业管理效率,规范建筑市场竞争秩序,最终
实现建筑业的专业化分工和产业结构优化,提高建筑产业整体竞争力。
三、营改增带来的挑战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计入当期损益,增值税属于价外
税(拆分为不含税销售收入和应交销项增值税收入),
不纳入利润表;受市场竞争和外部环境制约影响,建
筑企业很难显著提高定价,如此,销项税额不能有效
转嫁,另外进项税额抵免范围受限,净利润下降不可
避免,同时对上市公司业绩披露产生影响。
应交增值税
营业收入
Page 033
• 对工程计价带来的影响
三、营改增带来的挑战
营业收入 利润表 资产负债表 现金流量表
——增值税为价外税,在其
他情况不变的情况下, 确
认的收入将同比下降%
——从净收入(即不含税收
入)的角度分析,“营改增
”对企业净收入的影响取决
于企业能否将增值税转嫁给
客户,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转
嫁。
——对收入和成本两
方面的影响综合导致
利润的变动。
——“营改增”后企
业的不含税成本可能
下降,但其下降幅度
很可能小于收入下降
的幅度。
——“营改增”对损
益表的影响,最终会
影响到所有者权益;
——“营改增”后,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会反应在期末资产负
债表负债栏目内;
——“营改增”很可能会造成现金流出的
增加。具体体现在主要供应商(建筑业和
金融业)很可能向房地产企业转嫁增值税,
尤其进销项税金发生时间不匹配,可能造
成资金的长时间占用。如租赁型物业,企
业在前期开发、装修阶段发生大量支出,
但由于尚未开始经营,企业无现金流入,
进项税额大量挤占项目前期现金流。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税负很可
能会上升, 因此税费的现金流出将增加
Page 034
• 对财务指标带来的影响
三、营改增带来的挑战
• 对企业税负带来的影响
建筑业大量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租赁费、其他费用等大量成本费用进项,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专业发票,从而难以或无法抵扣。
据建筑协会调查,理论上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部分约占总收入的70%,而实际上这个数据只有35%,加上理论上也无法取得进项税专票的部分占总
收入的30%,即实际上无法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达65%左右。
甲供材: 水、电、气等:
地材及辅料:
劳务用工: “三角债”:
“财务费用”:
施工企业只能取得相应数额
的一张结算单,无法取得进
项税专票进项抵扣
人工费占合同造价20%-
30%,劳务用工(除分包外)
无法取得进项税专票
一般情况下,工地临时水电
都是用接到甲方项目总表之
下的分表计算,施工单位得
不到该项发票
一是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发
票可抵扣税点低;二是私人
就地采砂石就地卖,连普票
也开不出来
导致施工企业无法及时足额
取得专票
贷款服务手续费不能抵扣
总之,“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在影响公司发展的各种因素中,税收因素仅仅是一个方
面,建筑行业要想保持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还应该在优化内部管理机制,加大业务开发,提高服务质量,
加强协同合作等方面下功夫。
抓住机
遇
迎接挑
战
营
改
增
过渡页
目 录
ONTENTS 2 营改增对公司税负影响及情况简介营改增对公司税负影响及情况简介
1 营改增政策解析营改增政策解析
5 现场提问及答疑现场提问及答疑
3 营改增后发票管理及报销规定营改增后发票管理及报销规定
4 项目异地开票及税金抵扣规则讲解项目异地开票及税金抵扣规则讲解
罪名 对象 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罪(刑法第205
条)
个人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20万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50万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50万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
用发票、购买伪造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刑法第208条)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购买后又虚开或者出售的,按照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的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理。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
用发票罪(刑法第
207条)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20万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5万-50万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50
万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出售伪造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206条)
个人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20万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50万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50万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营改增后发票管理
Page 038
• 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营改增后发票管理
• 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被
一般纳税人直接用于抵
扣税款,等同于现金,
因此虚开增值税发票的
犯罪层出不穷。
据2013年底《法制日报
》调查显示,企业负责
人犯罪七成涉嫌虚开增
值税发票。
一、营改增后发票管理
• 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他人虚开 为自己虚开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介绍他人虚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一、营改增后发票管理
Page 041
• 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Page 041
根据现有《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同时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定罪处罚。
企业财务人员
企业法人代表
董事长
总经理
项目负责人
相关部门负责人
采购人员、
库房人员等合同管理人员
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一、营改增后发票管理
• 防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011年2月1日起执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 第587号,以下简称《新办法》)第二
十二条第二款,首次明确了虚开普通发票行为的定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同时《新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相应的罚则: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
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后为了与相关处罚保持同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做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
虚开普通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营改增后发票管理
• 发票丢失处理办法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
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
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
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已报税证明单》,经购
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作为增值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一般纳税人丢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
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可以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
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处理流程
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申请主管税
务局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已报税证明单》。
《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申请开具流程:
(一)申请。纳税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申请开具丢失专用已抄报税证明单。
(二)受理审核。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办理。纳税人提交纸质资料不
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三)开具。纳税人提供资料符合条件的,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即时开具丢失专用已抄报税证明单。
以上内容参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一、营改增后发票管理
• 发票开错处理办法
一、收回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
这种方式对开票方来说,操作简单,方便快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
〕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
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
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但是,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规定
相对严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
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
由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现开具发票错误后,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经抄税等,对于这种不能作废的发票
而又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
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
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出具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条件是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
或为“认证相符”,或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有些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虽然未经购买方认证,也可以由购买方开具通知单,销售方凭据此重新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
法认证的。(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
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一、营改增后发票管理
• 发票开错处理办法
三、销售方凭自己申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票。
对既不符合作废条件,同时购买方又未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开票有误的情况,开票方只能是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己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按规定重新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
号)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况:(一)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
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
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二)因开票有误等原因
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
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一、营改增后发票管理
(2)纳税人识别号
(3)注册地址
(4)电话
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全称
企业《税务登记证》的编号
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
保持联系的有效电话
(5)开户银行
(6)银行账号
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上的开户银行
企业开户许可证上的银行账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6要素
开票方采用电汇方
式收款时,如果收
款账号与发票列明
的账号不一致,需
开票单位出具说明
并加盖公章或财务
章,确保收款单位
与开票单位为同属
一家单位,否则久
安不予付款。
一、营改增后发票管理
• 不得开具专票的10种情形
1. 不得向个人开具专用发票;
2. 个人不得代开专票;
3. 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专票;
4. 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专票(只能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票);
5.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
具专票;
6. 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票;
7. 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得开具专票;
8. 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专票;
9. 凡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票;
10.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使用专票;
一、营改增后发票管理
• 专票管理措施
建立严格的发票保管制
度与专用设备保管制度
加强安全防范,
专人负责
丢失发票与专用
设备及时上报
抵扣发票的保
管
作废发票的保
管
一、营改增后发票管理
• 专用发票的风险防范-虚开专票风险点
因增值税发票“三流不一致”可
能造成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抵扣风险)
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收款主体不一致,造成增值税
发票“三流不一致”,合同主体总包企业可能存在
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虚开风险)
正规、合法的企业也可能产生虚开的冲动,营改增后,虚开稽查“主场”
向应税服务转移;(稽查风险)
一、营改增后发票管理
• 专用发票的风险防范-不属于虚开专票的情形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
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
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营改增后发票管理
• 专用发票的风险防范-防范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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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一致 三证统一
物流
票流
资金流
法律凭证(合同)
会计凭证
税务凭证(发票)
一、营改增后发票管理
• 专用发票的风险防范-风险的“三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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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签订
发票
开具
付款、三方委
托收款协议
开发企业
开总承包方
实际收款方
一、营改增后报销规定
详见财务制定的《费
用报销规定》
%E8%90%A5%E6%94%B9%E5%A2%9E%E5%90%8E%E6%8A%A5%E9%94%80%E2%80%94%E2%80%94%E8%A2%81%E8%8B%A5%E4%BA%
%E8%90%A5%E6%94%B9%E5%A2%9E%E5%90%8E%E6%8A%A5%E9%94%80%E2%80%94%E2%80%94%E8%A2%81%E8%8B%A5%E4%BA%
%E8%90%A5%E6%94%B9%E5%A2%9E%E5%90%8E%E6%8A%A5%E9%94%80%E2%80%94%E2%80%94%E8%A2%81%E8%8B%A5%E4%BA%
%E8%90%A5%E6%94%B9%E5%A2%9E%E5%90%8E%E6%8A%A5%E9%94%80%E2%80%94%E2%80%94%E8%A2%81%E8%8B%A5%E4%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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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页
目 录
ONTENTS 2 营改增对公司税负影响及情况简介营改增对公司税负影响及情况简介
1 营改增政策解析营改增政策解析
5 现场提问及答疑现场提问及答疑
4 项目异地开票及税金抵扣规则讲解项目异地开票及税金抵扣规则讲解
3 营改增后发票管理及报销规定营改增后发票管理及报销规定
一、异地开票
1、首先确定项目使用简易计税法(3%)还是一般计税法(11%)。
简易计税法:(1)老项目/日之前签订(2)新项目除非是清包工、甲供的一般纳税人才可
以选择简易计税法。之后在进行简易计税法进行备案。
一般计税法:一般纳税人除清包工、甲供的之后签订的合同使用一般计税法。(选择一般
计税法不用备案)
2、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开票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实现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3、预交税款的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1+3%)×3%
一般计税方法: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4、纳税人在税控机自行开具发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税金抵扣-增值税抵扣凭证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销售
发票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
值税 。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
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抵扣凭证
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
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完税凭证上
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税金抵扣-增值税抵扣凭证认证期限
180天内认证
4
票面信息不能错格压线
3
2
1
核对专票“6要素”
确认发票用章
取得抵扣凭证
6
7
次月申报抵扣
二、税金抵扣-增值税抵扣凭证过期如何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文件对增值税抵扣凭证过期如何抵扣有详细的规定: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
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及时报警),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
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
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税金抵扣-增值税抵扣凭证过期抵扣需报送资料
对于逾期未认证发票,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才能挽回税款抵扣权。逾期认证需要报送的资料: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
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如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逾期,应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因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的,应说明事情的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
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处理决定;
对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者说明;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应整洁、清晰,注明“原件一致”,加盖公司公章,发票复印件应裁剪成与原发票一样大小。
二、税金抵扣-增值税抵扣凭证不能抵扣情形
纳税人身份 发票不合规 最终用途
简易征收/免税
项目
二、税金抵扣-增值税抵扣凭证不能抵扣情形
一般规定:
1、非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伪造的发票;
3、全部联次非一次开具的发票;
4、票物不相符;
5、未按照规定时限开具;
6、发票信息有误;
7、发票涂改、字迹不清晰。
纳税人身份: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提供
准确税务资料;
3、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
申请的;
抵扣凭证:
1、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
2、纳税人资料不齐全的;
3、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未按规定开具红字
发票的;
4、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二、税金抵扣-增值税抵扣凭证不能抵扣情形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条 规定的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
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
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
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二、税金抵扣—进项抵扣分析(适用于新项目)
33%%
进项税进项税
额额
1717%%、、6%6%
1111%%
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开)
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采购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
公用品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住宿费、培训费、油料费、印刷
资料费、维修费、咨询费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金抵扣—可抵扣发票种类
一般纳税人开具税
票(17%)
一般纳税人信息技术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等(6%)
小规模纳税人税
务代开发票
(3%)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专
票(11%)
三、营改增后公司应对策略
客户
管理
会计
核算
涉税
事宜
合同管
理
知识
更新
采购
管理
策略
相关人员培训,如会
计、开票人员、销售、
采购人员等
加强日常税务管理,
合理税收筹划;
调整合同文本,修
改合同条款
要求采购固定资产、
低值易耗品等日常开
支必须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
规范会计账务处理
及相关项目核算
上、下游价格谈判
过渡页
目 录
ONTENTS 2 营改增对公司税负影响及情况简介营改增对公司税负影响及情况简介
1 营改增政策解析营改增政策解析
4 项目异地开票及税金抵扣规则讲解项目异地开票及税金抵扣规则讲解
5 现场提问及答疑现场提问及答疑
3 营改增对福田物流的影响营改增对福田物流的影响
现场提问及答疑(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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