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讲 广告传播中的法律问题
Lecture 17: Legal Issues in Advertising
内容
案例一——案例十
广告与公序良俗和市场秩序
中国广告法律体系
中国广告禁止传播内容
《广告法》与行政法规的高下
阅读一:“《广告法》不是无牙老虎吧”
阅读二:“从‘色戒’到‘张家界’:广告戒色也
得依法”
案例一:刘晓庆代言番茄胶囊
2004年末,北京的杨先生在某大药房购买了由刘晓庆代言的
番茄胶囊,该产品的说明手册上称能“保护男性前列腺、肺
”、“防癌、抗癌”等,并介绍了许多保健作用。杨先生出
于自己对刘晓庆的喜爱,所以相信了她的推荐,购买了一盒。
但后来却得知该胶囊只是一种食品,北京市卫生监督所也认
为该产品涉嫌夸大宣传功效。杨先生认为该产品说明书中刘
晓庆书写的“我推荐番茄胶囊”是促使他购买该产品的重要
原因之一,刘晓庆推荐该产品的行为误导了他的购买行为,
导致了他的合法权益
受到损害,因此起诉要求刘晓
庆对他书面赔礼道歉。
案例二: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茶”
自2006年4月开始,保定晚报连篇累牍编写、刊登宣传“藏
秘排油茶”的广告:《郭德纲:我说藏秘排油好,因为我瘦
了》、《老婆整日逼他减肚子,郭德纲狂喝藏秘排油》、
《神半个月郭德纲肚子平了》等等。
消费者王先生看到这些广告后,出于对名人的信任,购买并
服用了这款减肥产品。但他服用后并没有达到广告中宣传的
效果。
为此,他将郭德纲、产品公司、保定
晚报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在北京市
和保定市两地的报纸上公开道歉,同
时双倍返还货款116元。
案例三:冯小刚代言楼盘
2006年8月3日,某消费者见到冯小刚为北京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开发经营的月亮河城堡房地产项目代言的视频广告及其宣传
资料。
冯小刚在该广告及资料里宣称“月亮河城堡、成功者的选择”、
“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您,您看到的都是真实的”。
在广告的鼓动下,并且该消费者得知冯小刚也拥有该房地产项目
房屋、系该项目的业主,出于对被告的信任,耗资一百六十余万
元购买了该项目的501-D-1102号复式结构房屋作为住宅,并于2006
年11月16日入住。
入住后发现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存在严
重的质量瑕疵,致使无法正常生活与居
住。几十次找到物业及开发商要求进行
维修,但也无法解决上述问题。怒将冯
小刚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冯
小刚赔偿原告损失8万元,并赔礼道歉。
案例四:南京律师告郭冬临误导消费者
江苏南京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美柯2007年3月在电视
上看到一则洗衣粉的广告,其中有喜剧明星郭冬临说的话
“冬天有汰渍,天天吃火锅”。
画面中显示,衣服沾上污渍后,用了汰渍洗衣粉,污渍能
迅速去除。于是他立即到超市买了一袋汰渍洗衣粉,然而
洗去污渍的效果并不明显,甚至还不如一块普通的香皂。
他认为,郭冬临利用他的名人身份误导了消费者,其实是
做了虚假广告,给他造成了损失。因此以普通消费者的身
份将郭冬临告上南京市白下区法院,要求郭冬临立即停止
夸大汰渍洗衣粉功效的广告;
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赔偿
损失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此案于2007年6月1日开庭。
案例四:“皇阿妈”代言参龟酒
78岁的南京老太任某把张铁林告上法院。徐老说,今年3月他看到
一些媒体在宣传一种名叫“参龟固本酒”的广告,广告中宣称这
个酒“主治心脑血管病、风湿性疾病、肾病、贫血,服用15天后,
四肢麻木、关节肿瘤等症状即可消失”等等。在广告中,张铁林
身穿皇帝的服装,手中托着一瓶“参龟固本酒”。
出于对“皇阿妈”的信任,任老太买了一瓶“参龟固本酒”,回
家后按说明书上的要求按时服用。但是服用多日后并没有达到张
铁林所称的效果,自己年老体弱的一些病症也没有任何改善。
事后,她才从家人那里得知,早在去年12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发布了2006年第3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
在被曝光的16种产品中,就有西安德天药业有限公司
生产的“参龟固本酒”。
任老太觉得自己受到了“名人效应”的误导,为此他
将张铁林告到白下区法院,要求其停止夸大宣传的
广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损失237元。
案例五:周先生天津起诉笑林代言理疗裤
2008年 3月5日,在天津市打工的周先生在某商场看中了由相声
演员笑林代言的某品牌理疗裤。在产品说明书上,笑林建议“
消费者早点使用某品牌理疗裤,不打针,不吃药,就能感受到
意想不到的神奇效果”。
出于对名人和企业的信任,周先生花279元购买了该保健用品。
购买当天,周先生迫不及待地使用了该产品,但没有感觉到这
套产品与普通内衣有什么不同。于是,他对该保健用品的宣传
产生质疑,并将所购买的保健用品送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后经上网查询,他发现这款保健用品宣传的疗效并未得到相关
部门的批准和临床检验,也没有医疗器械的批准号,该产品所
宣传的功能没有合法依据,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周先生找到天津市“打假名人”林枫,向天津市和平区法院立
案厅正式递交了诉状。在诉状中,除将销售该产品的商厦列为
第一被告外,为该产品代言的笑林被列为第二被告。
案例六:邓婕、倪萍代言“三鹿”成被告
2008年9月17日,重庆市黄正玉老人一纸诉状递到了渝中区法
院,将三鹿告上了法庭。与此同时,黄正玉还状告代言三鹿产
品的邓婕和倪萍两位名人。
黄正玉的代理人况律师表示,老人正是相信邓婕、倪萍在广告
中说的话才去购买三鹿奶粉的,他们的言行误导了消费者。
黄正玉要求三鹿、邓婕、倪萍以及出售奶粉的超市四方赔偿购
买奶粉的元,赔偿医药费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
金10000元。法院
已受理此案,并向原告
发出了受理通知书。
案例七:北京消费者状告施恩奶粉
2009年6月8日,消费者林先生在北京家乐福超市用
元购买了3袋施恩奶粉,发现其存在“虚假宣传
”,于是将施恩奶粉公司告上法庭。12日,海淀区法院
予以立案。
此前的6月1日,《食品安全法》刚刚实施。委托律师彭
剑说,认为“虚假宣传”主要有三个原因:
其一,外包装印有“100%进口奶源”标志,且包装上有
类似美国国旗的图案,容易使消费者误解为美国进口的
奶源。
其二,美国股东也是商标持有人可能是空壳公司“美国
施恩婴幼儿国际食品有限公司”。
其三,所谓的“美国施恩”却没有发现美国市场有销售。
案例八:二流影视演员代言广告
2007年初,一些二流影视演员所代言的广告成为舆
论焦点:
1月31日,有细心网民liangxin2009在发帖“电视
广告中出现的相貌一样名字不一样的一群骗子”中,
用大量画面截图“抓”出了多名不入流的中老年电
视演员在山东部分电视台中冒充老专家、患者、教
授等不同身份推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广告。
他(她)们明明是同一个人,穿同样的衣服,甚至
系同一条领带,出现在同一个电视时段,却有不同
的姓名和身份,推销不同的药品、保健品。而这些
不同的身份,不是“联合国专家”、“北京协和医
院主任”就是“北医大教授”等……
案例九:张家界电视台《男性私房话》
2009年7月7日深夜,张家界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播放
《男性私房话》栏目中,有一个女子以“性工作者”身
份渲染她“经历男人无数”,有的服用了“龙根胶囊”
,使她“既挣钱了又享受了”等内容。
次日,张家界电视台停播该广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电
视台频道总监、副总监,负有监管责任的电视台广告公
司经理和直接当事人进行了行政、经济方面的处罚。直
接责任人被调离待岗。
7月24日,国家广电总局做出决定,自7月27日至8月11
日,暂停张家界电视台新闻综合
频道所有商业广告和商业资讯节
目15天。
案例十:汤唯为什么被封杀?
2007年12月被邀请出席CCTV6扶贫光影慈善夜晚
会,现场各路明星云集,不一一列举,最引人瞩
目的当然是热播大片《色戒》女主角汤唯。
当汤唯和被救助孩子合唱完一首《隐形的翅膀》,晚会进入尾声,
只听领导们一起招呼大家合影留念,现场几乎所有人都积极配合,
当主持人宣布晚会结束,远远就看到汤唯弹似的从座位站起,匆
匆向舞台左侧出口奔去。
之前她为瘦身及健康食品当代言人,所拍摄的广告全面被撤下。
京沪等地的几家大电视台相关人员证实,的确已撤下汤唯广告,
但他们表示,此举只是执行广电总局的要求而已。
据悉,电视台在2008年3月5日接到广电总局的命令,禁止对汤唯
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包括播出她代言的广告。
据悉内地某高官,看毕电影后力斥该片有歌颂汉奸、侮辱爱国烈
士之嫌,是极差劲、不入流的电影,广电总局竟让该片在内地上
映,实在是错误的决定。
汤唯能复出全靠李安求人(I)
第一步:申请到香港居民身份证
2007年,《色·戒》大红,主演汤唯却因被传出“口头封
杀令”,彻底消失在大众面前。好在汤唯得以签约安乐公
司,成为这家影业公司唯一的签约女艺人。坊间曾经为此
议论纷纷,两年后,安乐老板江志强对外解释说:“签约
汤唯,是受朋友嘱托,帮忙照顾。”
江志强是《卧虎藏龙》、《英雄》、《十面埋伏》的制片
人,而拜托他的朋友,正是《卧虎藏龙》、《色·戒》的
导演李安。李安在得知汤唯遇到困难后,觉得自己应该为
她做点什么,不希望汤唯为《色·戒》当祭品。
李安算是找对了朋友,江志强签下汤唯后并没有立即派汤
唯去走穴赚钱,也不着急让她接拍电影,而是要求她保持
低调和神秘。而保护汤唯的第一步就是让她以“优秀人才
入境计划”申请到香港居民身份证。
汤唯能复出全靠李安求人(II)
第二步:被送去伦敦学戏剧
随后,汤唯被江志强送去英国念戏剧。她
到伦敦后,开始了平淡的学生生活。
回顾在伦敦的生活,汤唯曾表示:“因为想
学习才去伦敦。在伦敦生活了一段时间,学
习和接受当地的文化,了解当地演员的想法。
我特别喜欢坐在咖啡厅或书店,看不同人的穿着和谈吐,
只有观察真实的生活,才令我知道真正表演时怎样才能够
真实。”之后,汤唯又在香港生活了五个月。
汤唯能复出全靠李安求人(III)
第三步:拒绝内地导演的电影
对过去这两年,江志强为汤唯复出做的计划,文隽
曾在博客中评价为:“沉默是金”。这两年里,汤
唯并没有改变做演员的梦想,她努力不懈地充实自
己,学广东话、英语,为复出增加本钱。
而这两年,有条底线就是不出演内地导演的电影,
她先后拒绝了张艺谋和田壮壮的电影。
张艺谋拍摄《三枪》前,曾准备先拍《金陵十三钗
》,当时就想请汤唯出演。而田壮壮的影片则是
《狼灾记》。汤唯当时都很动心,但在经纪人的指
示下,还是放弃和名导合作,坚持沉默。
汤唯能复出全靠李安求人(IV)
第四步:接拍港片成功复出
因为汤唯取得了香港居民身份证,江志强开始让她拍港片,
《月满轩尼诗》便是其中之一。从剧本到角色、导演,包括
合作对象张学友,都是其幕后团队精心挑选来为汤唯保驾护
航的。
当时,香港名编剧岸西鼓捣《月满轩尼诗》剧本时,交给江
志强看,江志强向她推荐了汤唯。岸西吃了一惊:“汤唯?
这可是粤语片啊?”后来因为“见着她很有好感”,岸西为
汤唯“量身修改”了剧本。“其间汤唯一直在英国学戏剧,
两人见了三次面,谈了很久,方才把这个角色定下来。”
该片讲述的是大龄男女青年张学友和汤唯,被家人拉去相亲,
两人都已经心有所属了,于是变着法子破坏自己的形象,好
让相亲失败。没想到,两人最终却成了朋友。
汤唯复出幕后牵线人
袁鸿:北京著名戏剧制作人,他将汤唯引荐给台湾话剧导演赖声
川。2005年,袁鸿还曾制作汤唯出演的话剧《切·格瓦拉》。
赖声川:台湾知名话剧团体表演工作坊的创办人。2001年赖声川
去中戏讲座,带来一段两小时的《如梦之梦》片段,选中汤唯
出演其中一个小角色。几天戏排下来,赖声川印象最深刻的就
是汤唯,离开时,他嘱托最初的引荐者袁鸿:要好好照顾汤唯,
别让她走弯路。后来,赖声川又将汤唯引荐给导演李安。
李安:汤唯遭遇困境时,李安第一时间表示了支持,在各种领奖
场合也不忘致敬汤唯,后来将汤唯托付给好友江志强。
江志强:香港安乐影片有限公司总裁,张艺谋影片海外制作发行
人,参与投资了李安的《卧虎藏龙》,被好莱坞杂志誉为亚洲
最成功的制片人。汤唯蛰伏期的一举一动都有他的指点,将汤
唯推荐给岸西的《月满轩尼诗》也是他的功劳。
岸西:《月满轩尼诗》导演,为汤唯蛰伏后的首次亮相提供了机
会。
后续:传汤唯再遭封杀 被禁上电视节目
中新网4月19日电 近日,有媒体指汤唯被封杀仍未完全解禁,
传不准上大陆电视节目,可能损失6位数的酬劳。
台湾《联合报》援引香港媒体,最近汤唯和张学友合演港片
《月满轩尼诗》,汤唯看似高调复出,穿梭香港和大陆宣传,
正当外界以为她获重生之际,却传出另有“黑手”封杀汤唯
上大陆电视节目。
报导指出,安徽电视台将于下月初推出新节目“天声王牌”
以6位数酬劳邀汤唯上节目当嘉宾,但当传媒致电有关部门
查询,工作人员却不想多谈,几经转折才松口说,近日接到
来电,质疑邀请汤唯上节目之事,还警告节目部不要擅自决
定,要向上级报告。
媒体追问是否汤唯上节目有麻烦?工作人员表示,汤唯虽然
有香港身分证,但按大陆规定,还是要向当地广电局申请,
再向广电总局递交相关资料,获得审批后才能上节目。
广告与公序良俗和市场秩序
商品经济发展催生了广告业的发展,广告成为了媒体的生存之
本。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甚至手机,无一例外。
广告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已成为媒体的主要经济来源,同时也
是媒体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用法律对广告进行规范对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正常的市场秩
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例如:世界上许多国家立法禁止烟草广告。2006年1月9日世界
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公约》第
13条要求各缔约方在《公约》生效五年内实施并推行全面烟草
广告、促销和赞助禁令。
2009年底,专家敦促修订《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
法》,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中国将在2011年1月起全面禁止烟草
广告及相关的促销赞助活动。
中国广告法律体系
广告法律体系由与广告行业相关的各种法律规定综合构
成,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1)适用于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普遍性的法律规范,
如《民法通则》中有关法人资格的确立、民事责任的规
范等条文,适合于调整广告行为人之间的关系。
(2)综合性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
质量法》 、《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3)各种行业性、专业性法律,用以规范某一方面的
广告行为,如《食品卫生法》、 《食品安全法》 、
《药品管理法》等。
(4)广告专门法律,即《广告法》以及与之相应的各
种细则和管理规定。
中国广告禁止传播内容
根据这些法律规范,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语;
(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其实的内容;
(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另外,广告还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不得损害
女性良好形象。不得假冒他人专利、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
或服务,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关于食品、药品、烟草、
酒类、化妆品和金融的广告还应遵守其特别规定。
《广告法》及其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
10月27日通过,现于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10月27日
内容:共6章49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广告准则;第三章广告活动;第四
章广告的审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1993-12《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
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
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
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
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
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
以罚款。
1994-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I)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
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
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
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
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
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者的
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II)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
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1995-10《食品卫生法》
第五十四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
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
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
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
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
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
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违
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
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2009-6《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四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
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
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
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
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
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
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违
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
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2001-12《药品管理法》(I)
共10章106条。
第七章(55-63条):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九章(73-101条):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
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处方
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
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
的广告宣传。
2000-9《产品质量法》和《刑法》
第五十九条: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
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
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
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扰乱市场秩序罪)。
2001-12《药品管理法》(II)
第六十一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药品
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
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
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
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对药品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
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告法》与行政法规的高下
案例九和案例十则是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
》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
定作出处罚的。
正是因为放着法律不用,而去运用行政性规定,尽管理充分,
但是产生了一个问题:以上两个“办法”与《广告法》是什
么关系?工商部门和广电部门谁是电视广告的管理者?
根据1995年2月实施的《广告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而根据2004年1月1日起
施行《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对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
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显然《广告法》和“办法
”产生了冲突。
《广告法》不是无牙老虎吧(I)
2009年2月
近日有广告学教授指出,蒙牛以国家机关名义做广告,声言饮
用特仑苏OMP牛奶无健康危害,因此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七条
第二款(2月17日《新京报》)。这已经是近期以来第二宗媒体
刊播的广告引起争议和抨击的案例,而且事情似乎在朝正确的
方向发展——人们开始利用正式的法律来维护消费者屡屡被侵
犯的利益。
记得不到半个月前,许多报纸报道,有网民爆料,一些不入流
的演员在全国许多电视台上频频露面,冒充老专家、患者、教
授等不同身份推销药品和医疗器械。曝光后有地方执法部门表
示在考虑依据一些行政性的法规加以处理。笔者为此写文“伪
专家广告:这一次该依法惩罚了”(2月5日《新京报》)。因
此笔者高兴地看到已生效14年的《广告法》似乎有了用武之地。
《广告法》不是无牙老虎吧(II)
《广告法》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笔者20多年前在地方报纸供职,曾经常随工商管理
部门和消费者协会查处有关企业侵害消费者的行为,报纸本
身作为广告载体,也因消费者投诉把关不严、刊登欺骗性广
告而受到工商管理部门处罚。那时候还没有出台《广告法》,
而工商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频频采取行动,一定程度上减
低了消费者的损失。
但不无遗憾的是,自1995年《广告法》生效以来,这部内容
并不过时的法律似乎经常被束之高阁,甚至出现根据《广告
法》没有执法权的其他政府部门对一些广告问题进行处罚的
非正常现象(如对某明星代言广告的封杀令)。这些天来围
有关伪专家电视广告和蒙牛以国家机关名义做广告的消息和
评论大量出现在各种媒体上,公众在期待有关权威部门发出
声音并有所行动。我们看到了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
的有关信息,唯独没有听到工商管理部门的音讯。
《广告法》不是无牙老虎吧(III)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不应再延续下去。因为工商管
理部门不仅是《广告法》的执行者,而且往往也是
其解释者。蒙牛的产品到底有没有问题,是多大的
问题,蒙牛的公关和广告是否违法?如果还没有消
费者因此诉诸法律,那么目前工商管理部门如果能
给出某种说法(哪怕是初步的和逐渐补充的),社
会和消费者就会感觉到法治的优越性和公权力的公
信力。
一部体现公意的专门法律,一个具有威严的执法部
门,为保护消费者免受不良和误导性广告侵害提供
了最好的条件。相信这一次《广告法》该亮出它的
利齿了。
从“色戒”到“张家界”:
广告戒色也得依法(I)
又见广电总局出手整治问题广告:7月7日深夜,张家界
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播放《男性私房话》栏目中,有一个
女性以“性工作者”身份大肆渲染“经历男人无数”,有
的服用了“龙根胶囊”,使她“既挣钱了又享受了”等内
容。7月24日,广电总局做出决定,自7月27日至8月11日,
暂停张家界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所有商业广告和商业资讯
节目15天。
笔者在认可此次处罚理由的同时再一次纳闷:为什么近年
来对媒体广告的处罚几乎看不到工商部门的身影、广电总
局越来越大显身手呢?去年引起关注的汤唯代言电视广告
被封杀,也是同出一辙。曾几何时,工商部门在广告管理
中是非常活跃的呀。
从“色戒”到“张家界”(II)
笔者浏览广电总局官网,逐步发现了工商部门式微、广电总局
雄起的奥秘:处罚决定中称,“为严肃纪律,根据《广播电
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17号)及《广播
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做出上
述决定。”
那么《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
是哪路神仙呢?《办法》是在2003年8月18日经广电总局局务
会议通过、局长签署的,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第三条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对全国广播
电视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
这样来看,广电行政部门对电视广告的管理权是自我授予的。
从“色戒”到“张家界”(III)
问题还不止于此。《办法》第一条称:“为保证广播电视广告
的正确导向,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行为,加强广播电视广告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可是,根据由国家主席
江泽民签署、1995年2月实施的《广告法》的第一章“总则”第
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
关。而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9月1日生效的《广播电
视管理条例》中没有涉及广告管理权限的条款。
这样看来,在广电广告领域,工商部门的管理权已被篡夺5年半。
在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今天,许多政部门越来越注重部
门法规、暂行办法、通知之类的下位规章与上位法律之间的位
阶关系,凡是不符合上位法的部门“土产”,或是废除,或是
修订。《广告法》几乎是唯一一部主要涉及媒体的法律,10多
年来,其基本原则和条款经受住了时间考验,是一部良法,如
何运用这部法律也已积累了丰富经验。这些都不在广电总局的
参鉴范围之列。
从“色戒”到“张家界”(IV)
而广电总局自造“家法”、自我授权、违反上位法、篡夺工
商部门的广电广告管理权,源自一种法盲心理。这种坐拥自
大的传统人治做派,明明白白表现在《办法》的条文和此次
处罚决定中:广电总局不是为了维护法制,而是为了“正确
导向”和“严肃纪律”;口口声声依据《广告法》和国务院
相关条例,实际上根本不管或不知道上位法律法规是怎们回
事。更有甚者,广电部门已经把广电广告管理权扩大到网络
视频广告管理。
浏览相关处罚信息,我们看到的处罚对象多是县市级电视台、
商业网站和个人,而省级乃至更高一级的广电媒体,则获得
了“刑不上大夫”的处罚豁免权。在今天这个视觉时代,这
种违背依法行政原则的行为,能带来行政和“执法”结果的
普遍公正吗?
广电总局“限广令”
限广令即国家广电总局针对电视剧中插播广告的时间、
长度以及广告类型等作出的一系列规定。
2011年10月11日,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
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11月28日,其又下发《〈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的补充规定》,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国各电视台
播出电视剧时,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
广告。
2004-1《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
全文不分章,共30条。总局局长:徐光春。
展江认为目的是抢夺广告管理权。
第一条:为保证广播电视广告的正确导向,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
放行为,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对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
动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广
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2010-1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I)
分6章,共45条。总局局长: 王太华。顺势占权,有点进步。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
理、分级负责。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
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
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监督
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众举
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对广播
电视广告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II)
第二十四条: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
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
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
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
品广告。
第二十五条: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
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
目中播出。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
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
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
不得超过2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III)
第八条 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
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
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
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待续)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IV)
(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
身心健康的;
(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
或者篡改成语的;
(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
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
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名义、形象的;
(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
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
象做疗效证明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IV)
第九条 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
(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烟草制品广告;
(三)处方药品广告;
(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
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
服务广告;
(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
告。
2012-1《<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的补充规定》
第66号令。总局局长:蔡赴朝。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
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
定执行。”二、删除第十八条。 三、本补充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
施行。此外,根据本规定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原第十七条: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
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00至21:00之间
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播出电影时,插播商业广告的时长和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原第十八条:在电影、电视剧中插播商业广告,应当对广告时长进
行提示。
某网站调查:93%网友支持限广令
此“限广令”的出台一反以往网友一片口水炮轰的状况,得到了绝
大多数网友支持,据某网站调查,93%的网友支持广告禁令。
对于广告禁令,各方意见不同,导演刘猛认为,禁播能使电视剧
制作成本恢复正常。
但是对于观众来说,担心最多的就是电视台和电视剧制作方会另
寻他路,在剧中植入大量的广告。有网友调侃说:“最大的灾难就
是植入广告以后会多了吧,我好怕某电视剧里不断出现 嘿,这是
你的益达 、 不,这是你的香飘飘啊 !”
也有出谋划策的网友:“以后,电视剧由原来的40分钟每集切成10
分钟一集,然后广告,第二集,然后广告,第三集 ”。(2012年11
月29日《北京晨报》)
各位同学:你们对“限广令”的看法如何?
小结:公平正义始于程序
国人多数只重实体,不重程序,从重庆唱红打黑,到广电总局篡
夺广告管理权,都未见一般民众批评。
说明法律的阳光要照耀中华大地,殊为不易。
官方迫于压力,正在考虑部分媒体立法问题。但回避新闻立法。
新媒体的法律问题亟待研究。关注《侵权责任法》等。
吴邦国2012年人大报告首提“完善网络法律制度”。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王晨2010年4月29日表示,将尽快出台《手
机媒体服务管理办法》,为手机媒体管理和推行手机实名制提供
法律依据。抓紧研究互联网管理基础法律,尽早启动《互联网管
理法》的立法工作。研究制定《信息安全法》,明确网络与信息
安全法律的基本原则,明确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