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查封遭受损失开发商胜诉后追索获支持
被申请查封遭受损失 开发商胜诉后追索获支持
4年前,浙江省余姚市君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侯某以返还借款告上法
庭,并被申请查封了房产、土地和钱款。经审理,侯某的案件被驳回。君
子公司认为查封造成了资金流动和房产、土地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
赔偿损失,并要求担保人上海一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侯某赔偿君子公司以500万元计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05年11月17日计算至2007年11月20日的损失,
建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君子公司诉称,侯某曾以君子公司向其借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借款
680万元,并与他人串通,达成了调解协议。为此,君子公司向法院提出
再审申请,再审驳回了侯某的诉讼请求,侯某不服上诉。2007年11月20日
,上海一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因侯某在起诉时,由
建材公司作担保,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05年11月17日查封了君
子公司开发的房产平方米、土地2亩及银行存款15万余元。在再审
期间,君子公司曾提供担保要求将查封的财产予以解封,但侯某寻找各种
理由不同意解封。由于侯某申请查封,至解除查封日房产上的损失就已超
过130万元。另因查封了土地,致公司无法顺利地对土地进行开发。被查
封的现金也直至终审判决后才收回。故主张要求侯某赔偿经济损失130万
元,建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侯某辩称,君子公司没有提供解除房产、土地查封手续时查封物的价值与
查封初时房产、土地价值的证据,因此无法计算损失。况且按现市场行情
,被查封的房产、土地均已升值。因此,事实上君子公司根本没有发生损
失。故不同意诉讼请求。建材公司未作答辩。
法院认为,侯某与君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法院审理终结,侯某
的诉讼请求已被法院驳回,故其申请对君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的申请
应被认定为有误,侯某作为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
损失。建材公司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君子公
司为证明其损失提供的代理合同、借款合同等均不能足以支持其受损失达
130万的诉讼请求,且在法院依侯某申请对君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
施后,君子公司在已签订代理合同、对外举债并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情况下
,并没有以被保全财产已超过500万元保全限额为由提出相关异议,故计
算君子公司受损财产的额度以侯某申请保全的金额500万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