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制度
一、土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分类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使用的
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特征:
1.权利的派生性 权利的受限性、相对独立性
2.客体的有限性
3.取得的法定性
4.使用的期限性
分类:
1.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业用地使用权
3.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
甲欠乙债务500万元,将自己位于某机关大院内的一幢楼房抵押给了
乙,并于2003年5月10日正式签订了抵押合同,后又到房屋管理部门办
理了登记。2003年10月,甲经批准在楼房顶层上面加盖了一层用于存放
杂物。2004年5月10日,甲的 500万元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那么关于乙
行使抵押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可以拍卖房屋,并就拍卖所有所得优先受偿
B.乙可以拍卖房屋,但必须将拍卖新增的一层所得返还给甲,就剩余的
全部优先受偿
C.乙无权拍卖房屋,因为该房屋是在划拨的土地上建的
D.乙可以拍卖该房屋,但是应当先从拍卖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
的款额,并扣除新增一层的所得后,就剩余的所得优先受偿
假设甲企业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在这
一土地上建设了一栋办公楼,现将这座大楼抵押给银行,同
时出租给乙企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甲企业应当先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已取得的租金予以没收
B.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已取得的租金归甲企业,但甲企业应
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C.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设立抵押,土地上有房产
的,可以抵押房产,房产所占的土地使用权一同抵押
D.抵押合同有效,银行拍卖房产时,应从拍卖的价款中缴纳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
为举办2008年奥运会,需要建设场馆征收北京市朝阳区一部分农民集体
所有的土地,问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
A.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B.征收农用地的审批手续
C.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D.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手续
下列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说法正确的是( )
A.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
B.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转让、出让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可以出租用于
非农业建设
C.只要经过村委会的一致同意,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改变土地用途
D.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须经人民政
府审批
某工厂为扩大生产规模,投资80万元建一分厂,向某县级人
民政府申请用地2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有权),经县
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属于A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非耕地)2亩。为保证按时使用土地,工厂与A村签订了土
地使用权合同。合同规定A村向工厂出让土地2亩,土地所有
权出让金30万元,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
限为70年。有关合同的其他内容均参照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
的标准合同写明。据此,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该工厂用地70年是否合法?为什
么?
(3)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该工厂应该怎样取得土地使用权
?
• 答案要点
• (1)无效。因为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
土地,必须先依法征为国有,其土地使用权才能出让。土地所有权的
出让方只能是代表政府的土地管理局,本例中由A村直接向工厂出让
土地使用权是违法的,违法的合同应确认为无效。
• (2)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所有权出让和转
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工业用地最高年限为50年。
• (3)该工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方式应该是:由人民政府依法定
权限批准征用A村的土地,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然后再将土地
使用权出让给工厂,由土地管理局代表政府与工厂签订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工厂依合同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登记,领
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土地使用权的划拨
划拨土地使用权即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
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
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1.特征:
(1)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无须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要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3)不能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的划拨与出让
2.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的适用范围
(1)国家机关用地
(2)军事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公益事业用地
(5)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6)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
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建设用地项目不能取得划拨土地使
用权?( )
A.刘家村乡政府办公楼建设用地
B.红门镇水库建设用地
C.南山市军事基地通往市区的道路建设用地
D.南湖市某私立贵族学校校区用地
下列关于划拔土地使用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由使用者无偿取得,也可以有偿使用
B.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方必须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
续
C.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或出租
D.以营利为目的出租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应当将租金中所含
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3.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的程序
(1)用地单位提交用地申请
(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报批
(3)土地划拨
(4)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使
(1)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土地使用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如遇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有义务服从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3)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
(二)政府垄断原则
(三)合理利用土地原则
(四)先规划后出让原则
(五)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一)协议出让方式
(二)招标出让
(三)拍卖出让
(四)挂牌出让
远大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300亩土地的土地
使用权进行商品房的建设,约定的动工开发期为2002年2月
10日,由于银行紧缩银根,远大公司的开发资金无法到位,
直到2003年7月仍无法动工开发。对此事件,应采取什么措
施( )
A.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B.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
C.如果是耕地应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D.应协商变更合同
甲企业以出让方式从国家手中获得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出
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甲企业已使用了5年,
现在想转让其房地产给乙企业,请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
A.按照出让合同,已经全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且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书
B.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
的,完成投资开发总额的25%以上
C.乙企业受让这块土地后,使用年限为45年
D.乙企业可以和甲企业协商改变这块土地的用途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
• 争议的热点问题
• 1.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
• 2.外嫁女
• 农村外嫁女权益问题,是指户籍关系在农村,身份为农民,
并且是某一特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因为结婚
(包括初婚和改嫁)、婚姻状况改变等情况,被村民委员会
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政府通过强制性政策和措施,
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全或者部分放弃集体经济收益分
配资格,取消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金分配资格,造成妇
女权益被非法侵害的各种现象。
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无效,理由有:
1.宅基地的性质特殊
2.《土地管理法》第63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不得出让、
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
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
的除外”。
3.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
第2条第2款“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
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
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
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
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
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 有效,理由有: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4条规定,“合
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
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
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条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农用地数量,而宅基地本来就是建
设用地,该房屋的买卖即主体的变更,并不影响集体土地的
利用整体规划。
3.如果确定无效,一方面鼓励不诚信行为,二是执行难。
画家村坐落在北京东部潮白河畔的宋庄
镇小堡村一带,如今这里拥有很多农民
房改建的艺术家工作室、商店,以及造
型各异的美术馆、画廊等。从1994年多
名画家入住宋庄到现在,画家村已经聚
集了海内外近1500名艺术家,成为中国
最大的、国内外知名的画家聚居地,并
于2006年被规划为北京市十大文化创意
产业集聚区之一。目前在画家村定居的
近1500名艺术家中,有200多人买了农
民房。
据了解,画家村陆续发生卖房农民因反
悔起诉画家的案件,至今形成了13起农
民讨房诉讼,这就是广受社会关注的
“宋庄房讼”。13起农民讨房案起诉的
理
由基本相同:购房者不是农民,所以双
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依据则是“城
里人不许买农民房”的政策。
• 李玉兰,谭小勋 vs 马海涛
• 2002年7月1日,原告李玉兰与被告马海涛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
双方约定马海涛以45 000元的价格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
辛店村的正房五间、厢房三间及院落出售给李玉兰。当天李玉
兰交清了房款,马海涛交付了房屋。李玉兰对该房屋进行了整
修,添加了卫生间等附属设施,新建了三间西厢房。后马海涛
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李玉兰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玉
兰腾退房屋。
一审认为,李玉兰系居民,依法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的住房,判决李玉兰将诉争房屋及院落腾退给马海涛。马海
涛给付李玉兰补偿款93 808元。李玉兰不服提出上诉。经北京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李玉兰腾退房屋,马海涛支付李玉兰房屋及添附部分价款93
808元。
• 同时该判决认定马海涛为导致协议无效的主要责任方,应
对李玉兰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
• 2008年1月,李玉兰以信赖利益受损为由,要求马海涛赔
偿。期间,经李玉兰申请,通州区法院委托北京中企华房
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宅基地区位价值进行了评估,
结果为房屋宅基地区位总价为264 700元。通州法院认为,
李玉兰作为买受人的经济损失,其金额的计算应该基于出
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的利益,以及房屋现值和
原价的差异所造成损失两因素予以确定。该房屋的市值评
估约为26万元。最后,法院判房屋所有人马海涛赔偿买房
李玉兰经济损失185290元,约占房屋市值的70%。
第三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
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 1.主体:
• 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 承包方: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
他方式承包的,为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 2.期限:耕地30;草地30-50;林地30-70期限届满,由土
地承包经营权人继续承包。
•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
包。
• 3.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
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
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4.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
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
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
非农建设。
• 5.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
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
者个人承包的,必须履行以下哪些程序(ABC)
A.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
表的同意
B.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
义务
C.报乡人民政府批准
D.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说法中,哪些正确
(ABCD)
• A.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 B.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转让方式流转的,应经发
包方同意,采用其它方式流转的应报发包方备案
• C.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出租,但不得改变土地的
用途
• D.承包方可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在承包方之
间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 1996年,A村延长土地承包期至30年(1996年-2026年)。
2003年4月,外村农民甲拟在A村租赁土地租种良种水稻,
A村五户农民因从事非农业生产,无意种田,五户遂与甲
达成书面协议,五农户将本户责任田共三十亩转租给甲,
租期10年,由甲一次性给付五户村民每亩地租金三千元,
原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合同中村提留、乡统筹等
承包费仍由五农户交纳。上述协议达成后,分别于2003年
4月30日前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递交A村集体经济组
织。A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1)甲是外村人;(2)五
农户从租赁合同中渔利;(3)五农户出租承包地,事先
未经A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A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上述理由,
于2003年5月8日诉至某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土地承包经营
权租赁合同无效,并与五农户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其承包
地。
[问题]法院应如何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的效力?
法院应如何作出依法处理?
• 答案要点:
• ①A村五户承包的是耕地,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属家庭承包
方式,其取得的是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
②按《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32条“通过家庭承
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
式流转”规定分析,五户承包方有出租承包耕地的权利。
• ③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条件完全符合,其条件包括:
第一,承租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主体种类法律没有限制。显然,
本案中承租方是外村农民甲符合条件。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要签订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农
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
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本
案中承租方与五户分析签订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符合法律之
规定。
• 第三,租赁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3条第1款第3项),且最长不得超过20年(《合同法》第214条第1款规
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本案
中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为23年多,租赁期限为10年,符合法律之规定。
• 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其“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第1款)。本案中,“原农户与村集体
经济组织的承包合同中村提留、乡统筹等承包费仍由五农户交纳”,
显然,承包方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
关系不变”之法律规定,实际上,承租方取得的是债权性质农村承包
地租赁权。
• 第五,租金“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
租是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本案中,五农户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中
得到9万元不属流转渔利,这一交易之所以能够达成,是因为双方都
从流转中得益:对五农户而言,自己经营承包地对他们的收益低于9
万元,而对甲而言,农村承包地租赁权的效用超过9万元,这个交易
对任何人都没有坏处。
• 第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应报发包方备案。本案中,当事人分
别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送交A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见已完成报
发包方备案程序。
综上所述,法院应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有效。
法院依法判决驳回A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诉讼请求,维护五农户土地承
包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外村农民甲的农村承
包地租赁权)。
• 2003年3月8日,甲与B村一男公民结婚并将户口迁
入B村,B村从1998年起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
不减地”政策,所有耕地都按1998年分地时人口
数分到各户承包,各户人口若再有增减,对承包
耕地都不再进行调整,承包期为30年。甲无B村耕
地可种,甲遂以B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告诉至法院,
要求B村分给承包耕地。
• [问题]
(1)甲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2)如甲在原居住地A村已有承包地,结婚迁入B
村,A村能否收回甲在A村的原承包地?
• (1)甲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其理由:
第一,B村不留机动地不违反政策和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
法》第63条:“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
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
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
地”。
• 第二,“各户人口若再有增减,对承包耕地都不再进行调整”,不仅
符合“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中央政策,而且也符合《农村土
地承包法》第27条第1款“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和该
条第2款“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
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承包合同中约定
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2)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
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之规定分析,
第一种情形甲在B村未取得承包地的,A村不能收回甲在A村的原承包
地;第二种情形甲在B村已经取得承包地的,A村有权收回甲在A村的
原承包地。
第四节 土地和房屋的征收制度
粮食生产的根基是耕地。在中
国的土地保护制度中,有一条
政府制订的“红线”——要保
持
18亿亩耕地绝不动摇。
其根据是:到2010年和2030
年,如果我国粮食完全自给,
需要耕地数量分别为亿亩
和亿亩。如果实现粮食
95%自给的目标,则2010年和
2030年分别需要亿亩和
亿亩耕地。
• 以广州市为例
• 20071219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 20091231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指导意见(试行)
• 20110119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 20120116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
• 20120529广州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补
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试行标准
广东省和广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 2007年广州市首次出
台《广州市集体土地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
定》。《规定》将集
体土地房屋分为住宅
房屋与非住宅房屋两
类进行补偿补偿安置,
并对住宅房屋确定了
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农民自建的3种具体标
准。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政策
• 一、适用范围:
• 1.在市辖区范围内拆迁集体土地房屋,适用本规定
• 2.安置被拆迁房屋的本村村民时,按如下规定分为“一户
”:(1)已婚夫妇及其未满法定婚龄子女。(2)地方政
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已满法定婚龄的
未婚村民。(3)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公
布之日前,已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的。
• 3.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作为拆迁
补偿的估价时点以及被拆迁人的户籍人口数确定的时点
• 二、拆迁补偿方式及相应标准
• 1.货币补偿
•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重置成新单价×
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区位补偿单
价×核定的补偿面积。
• 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重置成新单价由评估确定
• 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区位补偿单价、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
最低补偿单价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广州市国民经济发展水
平、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变化情
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 核定的补偿面积确定标准: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
于25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平方米核定,超过40平方米/人
的按人均40平方米核定,在25-4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
的建筑面积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
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
• 补偿金额低于最低补偿金额的,按最低补偿金额予以补偿。
• 最低补偿金额计算公式:最低补偿金额=被拆迁集体土地
住宅房屋重置成新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核定
的补偿面积)+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核定
的补偿面积。
• 2.产权调换
•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提供安置房屋,与被拆迁人房屋进行
产权调换。即被拆迁人房屋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规定的计算
公式确定补偿金额,并与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价款结算差
额。这种方式多用于成片的拆迁。
• 3.农民自建
• 农民自建方式是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
村镇规划的情况下,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征地项目和被征
地村,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村集体和本村的村民户),
由其自建住宅安置,多适用于较偏远地区或者远郊的拆迁
项目。
• 其他补助费用:
• 1.搬迁补助费标准:每户500元
•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租赁价格确定。
• 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 (1)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按核定的安置面积,自被拆迁人交付
被拆迁房屋之日起,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 (2)被拆迁人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建设的,拆迁人按核定的安置
面积,自被拆迁人交付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竣工之日止,按月
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如无不可抗力的原因,安置房建设应于取得建
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2年内完成。
• 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过渡期内的水电费由被拆迁人支付。
• 3.拆迁奖励:按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金额的5%以内
广州市旧城改造拆迁补偿政策
• 一、房屋安置补偿方式和标准
• 旧城更新改造,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补偿安置方式:
• 1.货币补偿。(户籍、唯一产权的自住住宅;低收入家庭)
• 2.跨区域异地房屋产权调换,又称异地永迁。(户籍、唯
一产权的自住住宅)
• 3.本区域就近安置,又称就近安置。(户籍、唯一产权的
自住住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 非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主要实行货币补偿,如改造
项目有条件提供非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也
可依条件选择异地永迁或就近安置。
•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房地
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2.异地永迁应当补偿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被拆迁住房
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异地永迁安置住
房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被拆迁房屋
异地永迁安置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与应当补偿面积不一致
的,按照差价结算。差价=异地永迁安置住房所处区位的
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面积差
• 3.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就近安置方式的,应当按照被拆
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加上改造奖励与安置住房的市场价
格结算差价。
• 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的建筑
面积。如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从其约定。
二、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
准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当年房屋租金参考价确
定,支付时间自搬迁之日起到发出安置住房入住通知之日
后3个月止。
三、搬迁时限奖励费标准应当控制在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
评估价的15%以内确定。
四、搬迁补助费标准 :1000元/户
土地承包期内是否可以获得土地征收补偿
• 1998年2月1日,原告王某代表全家五口人,以被告甲村五组村
民(户口为农业户口)的身份,与甲村五组签订农业承包合同,
承包了该组村民所有的旱地2亩、水田亩,共计亩。2000
年12月31日,A市B区人民政府给王某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确认了王某一家与甲村五组之间的农业承包合同关系。
2001年4月3日,王某一家迁往B区C镇乙村居住,户口也转为了
非农户口。2002年2月4日,包含王某一家原来承包的土地在内
的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甲村村委会和甲村五组按比例将补偿款
以每亩万元分发给被征收土地的村民,但未分给王某一家,
因此引起纠纷。2004年2月11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
决甲村五组、甲村村委会给付相应的补偿款。
• 分析要点:
• 《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
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
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
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
收回承包地。”第2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
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
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
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发
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2001
年4月3日以前,上诉人王某是被上诉人甲村五组的村民。《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证明,王某一家在甲村五组承包了土地,承包期限至2030
年12月31日。在承包期间,王某一家的户口虽然迁离甲村并转为非农
户口,但其不是迁往设区的市,而是小城镇。在此期间,王某一家在
甲村承包的土地,应当按照其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许允许其
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