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讲
国际货运事故处理与风险防范
海上货运事故的处理
• 海上货运事故的确定
–(1)确定时间——一般发生在最终目的地收货
人收货时或收货后。
–当收货人提货时,如了现所提货物数量不足、
外表状况或货物的品质与提单上记载情况不符,
则应根据提单条款的规定,将货物短缺或损坏
的事实以书面形式通知承运人或其在卸货港的
代理,以表明索赔的要求。若货物的短缺或残
损不明显,也应在提取货物后规定时间内,向
承运人或其代理提出索赔要求。
• (2)货损事故处理的依据
– 提单、收货单、过驳清单、卸货报告、货物溢短单、
货物残损单、装箱单、积载图等
– 凡船舶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的情况下,为明确货损原
因和程度,应核实航海日志、船方的海事声明或海事
报告。
– 货运事故发生后,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未能通过协商
对事故的性质和程度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在一致同意
的基础上,指定检验人对所有应检验的项目进行检验,
检验人签发的检验报告是确定货损责任的依据。
海上货运事故索赔
• 索赔——货主对因货物运输事故造成的损
失,向承运人或船东或其代理人提出赔偿
要求的行为。
• (1)索赔程序
–①发出索赔通知——提出索赔意向,不是正式索赔
• 海上货运公约及承运人的提单条款一般均规定:货
损事故发生后,根据运输合同或提单有权提货的人,
应在承运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交付货物当时或规
定时间内,向承运人或其代理提出货损书面通知,
声明保留索赔的权利,否则承运人可免责。
–②提交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正式索赔
• 要件:
• 1)提出索赔申请书或清单
• 2)出具有关货运单据
• 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通常由收货人向承运人或其
代理人提出索赔。
• 当收货人根据货物保险条款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后,
保险人可代位(代替收货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进行追偿。
(1)索赔程序
缺一不可,否则认为
没有提出正式索赔
• (2)索赔单证——证明货损的原因、种类、程,
确定责任方
– ①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
– ②提单正本——确定承运人与收货人的责任
– ③达驳清单或卸货报告、货物残损单或货物溢短单—
—证明货损或货差发生在运输过程中
– ④重理单——收货人对货物数量有疑问时,一般要求
复查或重新理货,并在证明货物溢短的单证上注明“
复查”或“重理”的批注,以证明货物短缺
– ⑤货物残损检验报告——在货物受损原因不明或不易
区别或无法判断受损程度时,可申请具有公证资格的
检验人对货物进行检验,并由其出具“货物残损检验
报告”
– 其它单证:货物发票、修理单、装箱单、权益转让书
等。
• (3)权益转让
• 收货人根据货物保险合同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后,
将自己的索赔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
出面向事故责任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的行为。
• 证明文件——《权益转让证书》
• 《权益转让证书》正本交保险公司,副本交事故
责任人或其代理人。
• (4)索赔权利的保全措施
– 概念:为保证索赔得以实现,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途
径来采取的,使货损事故责任人对仲裁机构的裁决或
法院的判决执行履行责任的措施。
– 1)提供担保
• 现金担保——事故责任人向仲裁机构或法院交一定数量的现金。
影响其现金流,较少用。
• 保函:由银行或保赔协会出具的保证事故责任人进行赔偿的书
面证明。常见。
– 2)扣船:在货损事故责任较明确地判定属于承运人,
又不可能得到可靠的担保时,索赔人或保险公司可按
法律程序,向法院提出扣船请求,并由法院核准执行
扣船。慎重采用。
海上货运事故的理赔
• (1)索赔的受理与审核
–①审核索赔单证的完备性:索赔单证必须齐全、
准确
–②审核索赔单证的内容
• 时效:是否在有效期内提出;
• 单证之间内容是否相符;
• 货损是否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内;
• 船方有无海事声明或报告;
• 船方是否已在有关单证上签字确认;
• 装卸港的理货数量是否正确。
海上货运事故的理赔
• (2)承运人举证的单证
– 承运人对所发生的货损欲解除责任或证明自己并无过
失行为,则应出具相关单证,证明对货损不承担责任
或减轻责任。主要有:
• 收货单、理货计数单、货物溢短单、货物残损单、过驳清单、
积载检验报告、舱口检验报告、海事声明或报告、卸货事故报
告等。
• (3)索赔金的支付
– 通过举证与反举证,明确责任,支付赔偿金。
– 赔偿金确定方式:
• 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 法院判决:无具体规定,一般以货物的CIF价为标准。
国际公路运输事故处理
• (1)货损事故纪录的编制
– 1)事故发生后,由发现事故的运送站或就近站前往现
场编制商务记录,如系重大事故,在有条件时应通知
货主一起前往现场调查,分析责任原因;
– 2)如发现现场货物被盗,应尽可能保持现场,并由负
责记录的业务人员或司机根据发现的情况会同有关人
员做好现场记录;
– 3)对于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货运事故,司机或押运人应
将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如实报告车站,并会同当地有
关人员提供足够的证明,由车站编制一式三份的商务
记录;
– 4)如货损事故发生于货物到达站,应根据当时情况,
会同司机、业务人员、装卸人员编制商务记录。
国际公路运输事故处理
• (2)货损事故的赔偿
– 1)受损方向货物的发站或到站提出赔偿申请书;
– 2)提出赔偿申请的人必须持有有关票据,舅
行李票、运单、货票、提货单等;
– 3)在得到责任方给予赔偿的签章后,赔偿申
请人应填写“赔偿要求书”,连同有关货物的
票证(发票、保单、货物清单等)送交责任方。
国际铁路运输事故的处理
• 在铁路货物运输中,凡涉及铁路与发货人、
收货人之间,或参加运送的铁路间、铁路
内部各单位间发生货损、货差时,应在事
故发生的当日编制记录,作为分析事故原
因、确定责任的原始证明和处理赔偿的依
据。
国际铁路运输事故的处理
• (1)货损事故记录的编制
– 1)商务记录:在货物运送过程中对发生的货损、
货差或其它不正常情况的如实记载,是具体分
析事故原因、责任和请求赔偿的基本文件。
• 发生事故当日编制
• 如实记录货物的状态、发现运送状态不良的当时情
况,货物发生损坏的原因
• 按表逐项登记,按每票货物分别填写
• 不得出现关于责任问题或损失原因的任何判断
• 若运送同一货主的同类货物时,准许在到达站对数
批货物编制一份商务记录
国际铁路运输事故的处理
– 2)普通记录与技术
• 普通记录
– 货物运送过程中,如发现商务记录情况以外的情况时,如有
必要,应由车站编制普通记录;
– 普通记录不作为赔偿的依据。
• 技术记录
– 当查明货损原因系车辆状况不良所致时,除商务记录外,应
按货损情况编制有关车辆状态的技术记录;
– 技术记录应作为商务记录的附件。
国际铁路运输事故的处理
• (2)货运事故的处理与赔偿
– 1)赔偿请求的提出与受理
• ①发货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应向发送路申请;收货
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应向到达路申请。
• ②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 ③每批货物应单独申请;
• ④由代理人提出申请时,应有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委
托书,委托书应符合受理赔偿请求所在国的有关法
律法令与规章;
• ⑤自赔偿提出之日180日内,铁路应完成对请示的审
查,并对赔偿请求人给予答复。
国际铁路运输事故的处理
– 2)索赔的依据及随附文件
• ①货物全部灭失,发货人提出赔偿时,应出具运单副本;由收
货人提出赔偿时,应出具运单正本或副本、货物到达通知单、
铁路方在到站交给收货人的商务记录。
• ②货物部分灭失,发货人或收货人均可索赔,应出具运单正本、
货物到达通知单、铁路方在到站交给收货人的商务记录。
• ③货物发生运输延误时,应由收货人提出索赔,并提交运单正
本和货物到达通知单。
• ④承运人多收运费,发货人可按其已付款额向承运人追回多收
费用的要求,并出具运单副本或发送路国内规定的其它文件;
如由收货人提出追回多收费用的要求,则应以其支付的运费为
基础,同时出具运单正本和货物到达通知单。
• 注:以上单据均应为原件,不能是复印件!
国际铁路运输事故的处理
– 3)索赔请求时效
– 凡根据运输合同向铁路部门提出索赔,以及铁路对发
货人、收货人关于支付运费、罚款的赔偿要求应在9个
月内提出;有关货物运输延误的赔偿,应在2个月内提
出。时效计算方法为:
• ①关于货物损坏或部分灭失及运输延误的赔偿,自货物交付之
日或应付之日起计算。
• ②货物全部灭失的赔偿,自货物按期运到后30天内提出。
• ③关于补充支付运费、杂费、罚款的要求,或关于退还此项款
项的赔偿要求,应自付款之日起计算;如未付款,从货物交付
之日起计算。
• ④关于支付变卖货物的货款要求,自变卖货物之日起计算。
国际航空运输事故的处理
• (1)索赔
– 1)索赔地点:始发站、目的站或事故发生的中间站均可。
– 2)索赔时限:
• ①货物损坏或短缺属明显可见的索赔,从发现起至收到货物后14
天内;
• ②货物运输延误索赔,在货物由收货人支配起21天内;
• ③货物灭失或遗失的索赔,自填开运单之日起120天内
– 3)索赔手续
• 在索赔时限内,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应书面向承运人或其代
理提出赔偿要求,并应开具“索赔清单”详细说明货物损坏、短
缺、遗失、延误的情况,并随附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的影印
件。
国际航空运输事故的处理
• (2)理赔
– 1)理赔的最高限额
• ①受理赔偿的部门根据要求制备货运单、舱单、货
物事故调查报告等文件。
• ②提出合理的赔偿金额:运单上有声明价值并交付
了附加费的,最高按声明价值赔偿;没有声明价值
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最高为20美元/kg。未使
用航段的运费应退还索赔人。
国际航空运输事故的处理
– 2)理赔程序
• ①货物运输事故签证:航空地面代理在卸货时发现货物破损时,应通
知收货人,若收货人需确认受损程度,则应一起开箱检查,共同确认
受损程度,并填写《货物运输事故签证》,并双方签字确认,航空公
司及收货人各保留一份。
• ②提出索赔申请:发现货物出现问题后,在公约规定的有效时限内向
航空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书。
• ③航空公司有资料与文件:正式索赔函2份、货运单正本、货物商业
发票、装箱清单、货物舱单、货物运输事故签证、商检证明、运输事
故记录、来往电传文件等。
• ④填写航空货物索赔单:由航空公司填写,索赔人签章。
• ⑤货物索赔审批单:由航空公司各级领导审批。
• ⑥责任解除协议书:索赔人收到索赔款时,签署责任解除协议书,说
明放弃诉讼或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 ⑦诉讼地点与时限:如欲对承运人起诉,起诉地点应为承运人所在地
或签约所在地或目的地法院。起诉时限为航空器到达、应到达目的地
或运输停止之日起2年内。
国际多式联运的事故处理
• (1)多式联运中的主要事故类型
–货物破、擦损,水渍损,汗渍损,污损,盗损,
气温变化引起 腐烂变质、冻结或解冻损及其它
原因引起的货物全损和灭失。
• (2)多式联运中事故处理的主要特点
– 1)索赔与理赔的多重性
•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全程负责,并与各区段
实际承运人建立分运合同,若货方投保全程运输险
及多式联运人投保运输责任险时,多式联运经营人
向货方承担责任后,可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
后,可根据分运合同向责任人索赔。
国际多式联运的事故处理
– 2)多式联运经营人采用的责任形式对货损事
故的影响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运输全程负责,各区段承运
人对区段内负责
• ①统一责任制下,无论事故发生在哪个区段,都按
统一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再向实际责任人追偿。
问题:可能出现多式联运经营人向实际责任人追加
偿时得不到统一标准的赔偿金额甚至得不到赔偿
(海运中符合免责条款时)。
• ②网状责任制下,在确知事故发生区段时,多式联
运经营人和区段实际承运人均按该区段适用的国际
公约或地区法律进行赔偿,避免了统一责任制下出
现多式联运经营人可能的损失。
国际多式联运的事故处理
– 3)对隐藏损害的处理
• 隐藏损害:集装箱运输时不能确定货损发生的运输
区段及责任人的情况。
• ①共同担现: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赔偿货方后,由各
区段所有实际承运人共同承担这笔赔偿款。少用。
• ②假定发生在海运中,要求与联运经营人投保运输
责任险相结合。即联运经营人向货方赔偿后,向保
险公司得到进一步的赔偿。保险公司承担实际损失。
国际多式联运的事故处理
• (3)国际多式联运中的索赔
– 1)根据货损确定索赔对象
• 根据货损原因及合同情况确定实际责任人,并向其提出索赔
• 若货物在目的地交货后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有差距、数量不足,
品种、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包装不牢或不当造成货物受损,
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等,收货人可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签定证
书向发货人索赔。
• 若货物在目的地交货时数量少于提单或装箱单上记载的数量,
或货物灭失或损害是由联运人免责范围以外责任造成的,可凭
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向联运人或实际承运人索赔。
• 对于投咻的货物在保险人责任期内发生的属于承保责任范围,
保险人应赔偿货物的灭失、损害,受损主均可凭有关证明、文
件和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
国际多式联运的事故处理
– 2)索赔需要的单证
• 索赔申请书
• 运输合同及合同证明(运单或提单)
• 货物残损单
• 货物溢短单(理货单、重理单)
• 货物残损检验证明书
• 索赔清单
• 商业发票
• 损害修复用单
• 装箱单
• 拆箱单
• 卸货报告
• 保险合同
国际多式联运的事故处理
– 3)合理的索赔金额
• ①以货损有实际程度、数量及货物价格作为计算索赔额的基础
• ②应考虑责任方在合同及相关法规中的规定的责任限额,大于
该限额的索赔是难于得到的。
• ③应考虑责任方在双方合同及有关法规中的免责规定,符合免
责规定的损害一般得不到赔偿。
– 4)索赔与诉讼应在有效时限内提出
• 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规定,有关多式联运的任何诉讼,如果在2
年时间内没有提出,即失去时效。时效时间自多式联运经营人
交付货物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 货物交付之日后6个月内,或交付之日后6个月仍未交付的情况
下,若未捐出书面索赔,则诉讼在此期限届满后即失效。
• 接到索赔要求的人可于以上时效期内随时向索赔人提出书面声
明以延长时效期间,这种声明可一次或多次声明再度延长时效。
国际多式联运的事故处理
– 5)诉讼与仲裁的地点
• 管辖下列地点且有权进行多式联运诉讼的法院
• ①被告的重要营业地或其经常居所所在地;
• ②订立多式联运的地点;
• ③按合同规定接管多式联运货物的地点;
• ④交付货物的地点;
• ⑤多式联运合同中为此目的所指定的并在多式联运
单据中载明的任何其它地点。
国际货运代理的风险防范
• 国际货运代理的主要风险及防范对策
–(1)身份错置
• 不同的身份决定不同的法律地位,承担不同的权利
和义务,货运代理由于不清楚或不明确自己的身份,
混淆托运人、代理、独立经营人的概念,摆错自己
的位置,从而行事不当,造成该行使的权利没有行
使,不该承担的责任却要承担的被动局面。
• 对策:根据具体业务情况,分析自己的身份和法律
地位,明确自己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
国际货运代理的风险防范
– (2)未尽代理职责
• 1)选择承运人不当:对承运人的资质、资信、履约能力考察分析不够,盲目选择
低价承运人,或为满足托运人的非份要求而选择承运人,出现“船货两空”或“
车货两空”的结局。
• 2)选择集装箱不当:货运代理未对集装箱的情况进行检查,造成货物在集装箱中
发生霉变、损坏等。
• 3)未及时搜集、掌握相关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如天气预报、海情预报、地质灾
害预报等。
• 4)对特殊货物未尽特殊义务:对危险品、易腐烂品、易碎品等特殊货物应采取特
别的申报以及在运输和保管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此时,货运代理人应将
情况及时告知海关、实际承运人,若未告知而造成损失,则应承担责任。
• 5)遗失单据:遗失提单导致托运人无法结汇,遗失退税核销单导致托运人无法退
税。
• 6)单据缮制错误:单据缮制错误导致单、货不对应,将会海关、商检的查扣和罚
款,也可能导致货物错装、错运、错卸,引发一系列的运费和仓储费问题,数量
错误可能导致不必要的、本不存在的大额索赔。
• 对策: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定标准业务流程,对可能出现失误的环节进行全面
科学的分析,使业务流程程序化、制度化、标准化,同时加大复核检查力度,降
低出错概率。
国际货运代理的风险防范
– (3)超越代理权限
• 货运代理处处为货主着想,行使未经委托人授权的权利(签发种类保
函、承诺支付运费、同意货装甲板、更改装运日期、将提单直接转给
收货人等)一旦出现问题,委托人追责时代理人将承担责任。
• 对策:明确托运人的权利和责任,分清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的权利责
任界限,不要越俎代庖,替人受过。
– (4)货主歁诈
• 货主为逃避海关监管,可能假报、虚报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若
货运代理替其报关后经海关检查品名、数量与实际不符,货运代理可
能会首先遭到海关的调查和处罚。
• 集装箱运输时,货主可能将低价值货物以高价值货物申报,并与收货
人串通,伪造假发票、假信用证、假合同、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骗
取无单放货,然后发货人凭提单向货运代理提出高价索赔。
• 对策:对货主实行资信等级考察制度,对不同等级的货主实行不同的
对待策略,注意保护自己的利益。
国际货运代理的风险防范
–(5)随意出具保函
• 目前,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现象严重,凭保函签发
清洁提单或无单放货情况普遍,船公司往往要求货
运代理出具保函以保证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或要求货运代理在货主的保函上加盖公章,承担连
带责任。出具保函的行为是超越了代理范围的自身
行为,货运代理所承担的风险远超过其应承担的责
任范围。
• 对策:加强制度管理,对外出具保函应严格审核,
慎重出具,对不应当或不必要及可能损害货运代理
利益的保函坚决不出。
国际货运代理的风险防范
– (6)法律适用问题
• 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货物采用的运输方式多,涉及国家多,
每种运输方式适用的法律不同,其规定的责任区间、责任限额、
责任大小不尽相同,不同国家的具体法律规定也不相同,可能
引发法律适用问题,给货运代理带来风险损失。
• 加强对相关国家法律的研究和了解,预知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 (7)垫付运费的风险
• 垫付的运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不属于必要费用;
• 被垫付运费吸引的货主一般资金较紧张,风险较大。
• 对策:①不垫付运费;
②代理合同中明确垫付运费的授权。
风险规避
• (1)风险规避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整体素质;严格内部管理,
规范操作流程;对客户实行分级信用管理,对
分合同实行有效绩效考核。
• (2)风险转移
–投保货运代理责任险;
–要求货主投保必要的货物保险。
塞尤那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