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售与公开发售
——营销部
配售与公开发售是发行新股的两种方式
配售安排是通过保荐人、分销商及其他证券商,以直接方式向投资者直接销售新股;
公开发售新股申请则提供给香港公众人士和香港的机构及专业投资者申请认购;
通常配售安排的比重会是国际占九成,香港公开申请发售部分只占一成。
一、国际发售
国际发售一般也叫国际配售
国际发售是依据美国证券法144A规则向美国符合资格的机构买家,以及根据S规则向香港及美国以外其他司法权区的机构和专业投资者,以及预期对该公司股份有相当需求的其他投资者作选择性营销。
国际发售的对象——全球的机构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如:美国符合资格的机构性买家,香港及其他司法权区的机构及专业投资者、其他投资者。
对参与配售的客户资产及专业知识等方面有要求。
第一步:路演
时间安排:通常是在香港公开发售正式开始前,目的地会遍及全球主要的资本市场。
目的:
1、主承销商、全球协调人和发行新股公司的管理层直接向全球机构投资者介绍公司的经营理念、业务结构、竞争优势和表现等。
2、了解股份获市场接受程度,作为定价依据。
第二步:累计投标(汇集认购意向)
时间安排:持续至香港公开发售申请的截止日期,也可根据市场反应随时终止。
意向申报方式:
1、限价意向:表明在不同价格水平下愿意购入不同数量股份的意向;
2、不限价意向:投资者承诺以任何定价购入一定数量的意向。
举例:
投资者递交或表明认购新股的限价意向——当新股定价为5元时,只愿意购入100万股;定价为时,则愿意购入200万股。
香港地区与其他地区进行国际配售的差异:
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表明的认购意向,通常都无须签署合约,有关投资者一般均可履行其承诺,会在获得承销团根据其认购意向范围内分配结果后,正式签署认购合约和支付有关款项。
但在香港公开发售时有意通过国际配售的投资者,有部分经办银行或证券公司会要求客户签署一份认购意向书,同时存入某一百分比的按金。
股份分配:
国际发售在股份分配上无须按比例或抽签进行,分配的基准目的是建立巩固的股东基础,从而使公司及股东整体得益,所以分配的弹性很大。
考虑的因素有:认购投资者的背景、素质、在相关行业领域的投资规模、对有关股份的投资态度及策略、是否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等因素。
二、申购香港公开发售
相对于国际发售对投资者有一定的限制,公开发售则为机构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公平的认购机会。
但是,个别上市企业在认购资格要求上可能会有不同的限制,须留意招股说明书上的有关条款。
发售价:
通常会在不超过一个上限价和不低于一个下限价的范围内厘定。
分配方式:
公开发售部分的可发售股份数目,在确定后会平均分为甲(500万港元或以下)、乙(500万港元以上)两组,两组均会按公平基准分配给成功申请人,两组所获分配比例可能有所不同。
回拨机制
如有超额认购的情况,回拨机制会被激活。
50%
100倍或以上
40%
50倍(但不超过100倍)
30%
15倍(但不超过50倍)
增加认购股份数目至
公开认购部分超额
稳定价格
全球协调人及包销商可于特定期间内(由公开发售截止日起30日),根据新股上市后的表现在二级市场购买新发行证券或启动“绿鞋”机制来平抑股票价格。
超额配股权(俗称“绿鞋”)
要求上市公司配售及发行一特定额外新股份。全球协调人可由公开发售截止日起30日(即稳定价格期)内,代表承销团行使超额配股权,额外配售最多占全球可发售股份数量的15%,以补足国际配售的超额分配。
三、国际配售与申请认购公开发售的优劣
1、利息支出:国际配售较利用融资认购香港公开发售股份的方法,可减少利息支出的成本。
2、获认购数量:国际配售在分配上没有透明度,与银行或证券公司的关系对分配结果存在直接关系,所以普通投资者通过国际配售,可能获得较公开认购更少的股份数量。
3、获通知分配结果时间:国际配售的分配结果一般都会较香港公开发售部分的分配结果较早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