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
一、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
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
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
186 号)20101103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 2%(不足 50 人的企业至少配备 1 人),要具
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 2 年以上
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三、安监总局令 11 号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
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 7 人以下的,至少
配 1 名。
安全培训规定
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
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2、总局 3 号令(2006 年)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
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
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煤矿、非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
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
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
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