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邀请在法律上如何定义_导致要约消灭的原因
一.要约邀请在法律上如何定义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
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
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
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自己
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有承诺的义务。因此,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意
义。在实际生活中,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等都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如悬赏广告,是不同于一般
广告的一种特殊广告形式。它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
中规定的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只要有
人完成了悬赏广告所约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广告人应依广告支付报
酬。
二.导致要约消灭的原因
(1)受要约人拒绝或提出反要约
要约可因受要约人拒绝或反要约而终止。要约一经拒绝即终止,受要约人
不能再通过承诺恢复其效力。如果承诺是附有条件的,包含了新的条款或
者以某种方式改变了原要约中的条款,则构成了反要约(counter
offer),反要约是一项新的要约,而不是有效的承诺。反要约构成对原要
约的拒绝,使原要约终止。
(2)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
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间可以撤回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
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的目
的就是阻止尚δ生效的要约生效。撤销要约目的是使已经生效的要约失效
,但是由于此时要约已生效,受要约人已取得了承诺的权利,所以,撤销
要约的通知必须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间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的期间已过
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间,而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前δ作出承诺,则要
约自行失效。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期满后作出承诺,只能算作新要约,只
有对方再进行承诺后,合同才成立。?有规定承诺期间的要约,如果双方
以对话形式磋商,则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必须对此对话要约立即
承诺,否则要约失效,对话包括面对面的对话和电话对话;如果要约双方
分处异地,以信函方式发出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在“依通常情形可期待要
约到达的期间内”或是“合理的期限内”δ作出承诺,则要约失效。
(4)因法律原因终止
如果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标的物灭失或变
得不合法,要约均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