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八:
货运事故处理和国际货代风险防范
模块十五:国际货运事故的产生与处理
模块十六: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操作风险
模块十五:国际货运事故的产生与处理
学习目标:
• 能分析国际货运事故产生的环节和原因
• 能划分货运事故的责任方
• 了解货运事故索赔的程序
模块十五:国际货运事故的产生与处理
• 国际货运事故是指针对货主方(托运人、收货
人)而言,在其货物国际物流的运输、仓储、
交接或中转等各环节发生的、影响其正常履行
国际贸易合同或违反其与承运人之间国际运输
契约的事故,应包括:
– 货物灭失或损坏(即货损货差)——常见
– 延迟或错误交付
– 运输单据错误
– 额外费用支出等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货主的代理或无船承运人,经常
面临货主就货运事故的索赔或协助索赔等问题。
1、国际货运事故的发现和原因
• 通常货到目的地后由收货人发现,收到的货物情况与
运输单据记载不符,如:
• 海运提单上无不良批注(如清洁提单)但包装或货物残损
• 集装箱封识完好,但箱内货物短少或残损
• 航空货运单上有10件货物但实际收到9件;或货物残损
收货人一般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损
• 装卸船时发生货损货差,理货人员应编制货物残损单
或货物溢短单并经船方大副签认;
• 装船的情况下,船方大副还应在大副收据加不良批注,
船方据此签发不清洁提单
• 海运过程中因灾害或意外发生货损货差,船长应发表
海事声明
• 在装船前或卸船后的内陆运输、仓储期间发现货损货
差,货运代理人或其他操作方应及时记录并经各方确
认
1、国际货运事故的发现和原因
• 可能发生在国际物流的各环节
• 原因很多: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政治风险等非人为原
因(也称不可抗力)
–人员操作不当或工作差错等人为原因,如积
载不当、包装不充分、标志不清导致错误装
卸操作、保管不当等。
2、事故责任划分
• 主要当事人
–托运人
–承运人
–承托之外的第三方
• 国际货运代理人
• 港口/机场/车站
• 装卸公司或理货公司
• 集装箱卡车公司
• 集装箱场站和各类仓库经营人
• 国内运输段承运人 等
实操中,不管是否第三
者责任,都由有承、托
双方解决完赔偿问题之
后,再追究第三方的责
任。
• 案例:秦皇岛金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裕东行船
务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协议,委托其从巴西运输一套精炼棕
榈油设备至秦皇岛港,包干运费29500美元。货物运至上
海港后,裕东行船务有限公司安排涌泉航运公司所属“涌
泉2号”轮进行转船运输。途中因货舱进水,船体倾斜,
被救助于山东石岛港。经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
货物残损金额22270美元。经青岛双诚船舶技术咨询有限
公司对船舶进行检验,“涌泉2号”轮船体开裂进水的原
因是由于船舶结构缺陷或船舶材质问题所致。
案例:
甲方山东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委托乙方香港永合船务公司出运
8个货柜的园葱,约定乙方其将货物从装港青岛运至目的港日本
神户,甲方应支付海运费、港杂费等。乙方又以自己的名义通
过青岛金安储运有限公司向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订舱。
箱运公司接受订舱后,即出具了提单号。
乙方从甲方工厂接受已装箱铅封的集装箱入港。因该航次
船舶超载,有5柜货物共120吨园葱未能装上预定的船舶,导致
甩箱。一周后乙方将这些货运回甲方工厂,腐烂数量吨,
货损CFR价值为元人民币。货物回运后产生卸车费960
元、包装网袋费9000元、二次分检加工费3万元及公证费1200元,
合计41160元人民币。
案例
• 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所属“三江口”轮在巴基斯坦QASIM港装载巴基斯
坦产袋装白糖净重12,000吨。装船过程中,船长向托运人和装货人发
出书面声明和抗议,指出货物发生了污染,宣布货物为不清洁;抗议
装卸工人采用手钩装货以及不断向船上装载破包货;理货员理货不准
确,理货数量与船方水尺计重相差甚大;货物总重量只有11,602吨。
船东声明对卸港货物若有任何短少均无责任,该声明由“三江口”轮
船长、托运人代理人及装货人三方签字确认。随后,船长签发了编号
为STL/01清洁提单。提单记载:白糖分别为12,000吨(240,000包),
目的港北海港。
• 到货后,收货人北海粮油公司请广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确认短
少3308包,损失净重吨;漏空2346包,损失净重吨;破损
4288包,损失净重吨。累计货损共净重吨。按照货物
到岸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为177,美元。产生商品检验费
人民币7146元、破损包翻工费用人民币5578元。收货人事先向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北海分公司投保了一切险。
2、事故责任划分——划分依据
运输方式 国际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规定
国际海运 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
公约》(简称海牙规则)
1968年《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
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
称汉堡规则)
《合同法》
《海商法》
《国际海运条例》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国际空运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订立)*
《修订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1955
年修订)*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蒙特利尔公约,1975年修订)*
《合同法》
《民用航空法》
国际铁路运输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
协)*
《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简称
国际货约)
《合同法》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国际公路运输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合同法》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国际多式联运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合同法》
《海商法》
2、事故责任划分——托运人责任
• 向承运人正确提供货运资料——包括货物的品名、标志、
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等。
• 充分包装货物——因包装不充分或标志不充分或不当引
起或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免除赔偿责任。
• 办理货物运输所需各项手续并向承运人提供相关单证。
• 需向承运人进行危险品申报。
• 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等必要费用——没有付清或者没有提
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2、事故责任划分——承运人责任
• 承运人在其责任期间内对货损负责
– 海运:对于集装箱货物,即从装货港接收时起至卸货港交付
时止;对于非集装箱货物,即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
止
– 空运:包括在机场内、飞机上或在其他任何降停地点
• 承运人应保证运输工具正常适航适用(包括承运人提
供的集装箱的适用)
• 对延迟交付负责
– 除为了海上施救等合理绕航外,应按约定或习惯航线航行;
还规定承运人应对因延迟交付引起的货损或经济损失负责。
• 若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或运单上没有不良批注,则需在
包装件外表状态良好的情况下交付货物,集装箱货物
交付时应保证封识完好,但不承担包装内部货损货差
的责任。
2、事故责任划分——承运人的免责
《海商法》的规定 :
•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
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 (十二)其他原因。
不可抗力
2、事故责任划分——承运人的免责
《蒙特利尔公约》 规定:
–货物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
–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
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战争行为或者武装冲突;
–公共当局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
有关的行为。
2、事故责任划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 海运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 每件特别提款权(SDR)
– 按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
– 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
– 除非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或其受雇
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
不作为造成的
• 空运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 按毛重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实践中大约相当于20美元)
– 除非托运人声明价值并支付了附加费
• 关于空运行李的特殊规定
– 对托运行李,只要损失事件在航空器上或处于承运人掌管之
下,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除非损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
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对非托运行李,即承运人对由其
本身、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 行李损失的赔偿以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旅客
在交运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其交付利益,并支付附加费。
2、事故责任划分——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责任
• 依据
–法律:我国《合同法》中有关委托合同、
《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的相关规定
–国家标准:GB/T22153-2008《国际货运代理
通用交易条件》,2008年底
–国际行业标准:FIATA(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联合会)在1996年通过《FIATA货运代理业
服务示范条例》
2、事故责任划分——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责任
根据GB/T22153-2008《国际货运代理通用交易条件》,
作为代理人应承担的责任是:
• “ 当公司作为代理人时,公司有权代表客户以
客户或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该合同直接
约束客户与第三人。
• 除非公司在履行代理职责时由于自身疏忽造成
客户损失,否则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作为代理人时,对第三人的行为或疏忽所
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运人、仓库
保管员、港口装卸公司、铁路局、卡车公司等等,除
非公司在选择、指示及监督第三人时未能克尽职守。
”
2、事故责任划分——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责任
• 作为当事人的责任
– 公司自身或其雇员对货物进行实际运输、搬运或储
存,并且货物处于公司的实际掌管或控制之下,公
司为当事人。
– 作为无船承运人(海运)、集中托运人(空运)或
多式联运经营人时,签订协议或签发货代提单、航
空分运单或多式联运提单,即应承担如同承运人的
责任。
– 作为当事人,将对其所雇佣的第三人在完成运输合
同或其他服务时的行为和疏忽承担责任,如同该行
为是其自己造成的一样。
2、事故责任划分——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责任
小案例:
• 1、安徽某进出口公司委托上海某货运有限公
司代为订舱,货代选择了一家无船承运人,货
物出运后,进出口公司取得货代提单,后买方
凭此提货时得知货物丢失两箱。上海某货运公
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 2、北京某工厂委托某国际物流公司运输两箱
样品到美国,该国际物流公司签发了分运单,
后汇集几个货主的货物集中向国航办理订舱,
货到后发现样品损坏,该国际物流公司是否应
该承担责任?
3、索赔——谁有权索赔
• 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其代理
• 提单转让后的持有人或其代理
• 拥有代位追偿权的保险公司
3、索赔——确定索赔对象
• 托运人(卖方)
– 依据进出口合同
• 保险公司
– 依据保险单背面条款
• 承运人
– 依据运输合同、提单背面条款、国际公约或国内法
规
• 国际货运代理人
– 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合同法、国家标准
托运时数量不足
托运时质量不符
托运人未妥善包装致使货损货差
凡承保范围内的
3、索赔——发出索赔通知
海运《海商法》规定:
• 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
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
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 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
续七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内,收货人未提
交书面通知的,适用前款规定。
• 承运人自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连续六十日内,未收到收货
人就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而提交的书面通知的,不负赔
偿责任。
海运《海牙规则》
• 在货物移交他掌管之前或者当时(如果灭失或损害不明显,则在
三天之内),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否则这种移交应依为
承运人按照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依据。
3、索赔——发出索赔通知
空运《海牙议定书》规定
• 收货人应在发现货损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最迟
在收到货物后14天内提出,延误事件最迟在收到货物
后21天内提出。
3、索赔——正式索赔
• 收货人提出书面索赔通知后还要向承运人提交
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
– 文件名称、承运人名称地址、运输工具名称和航次、
装卸地点、交付货物地点、货物名称、运输单证号
码及有关情况、货损货差清单和索赔理由、索赔人
名称地址。
• 出具索赔凭证:
– 运输单据正本、商业发票、装箱单、理货报告、货
物溢短单或残损单、货物残损检验报告、事故记录
等
案例1
• A公司出口一票纺织品至沙特的达曼港,付款方式L/C即期,
价格条款CIF达曼。A向船代C订舱并取得提单号,实际承
运人为船东B。
• 货到目的港后,客户发现底部货物由于集装箱进水,货物
受潮霉变,并由对方港口理货公司出具证明附照片。
• 收货人可向谁索赔?如何进行索赔?
1.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买方已付款赎单,保险单背书转让,
则由买方索赔;否则由卖方索赔。需提供:事故证明、保
险单、提单、发票、装箱单、信用证等。
2.向承运人索赔。区别承运人,B还是C,根据提单签发人。
需提供的材料同上。
案例2
• 某轮船公司承运一笔货物,签发了清洁提单,18
日货到目的港直接卸到收货人卡车上运往露天堆
场,理货公司没有发现短少、残损或受污染,大
副和理货员都在理货报告上签字。
• 25日收货人申请检验机构检验,发现货物被污染,
推定为全损,并推断是因装船时将货物混装于同
一货舱造成。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收货人将货物无偿送与他人。
• 保险公司取得代位追偿权,将轮船公司告上法庭,
如何裁决?
•根据提单背面条款:收货人应该在交接时或三天内提交货物损失的
通知书,否则认为承运人完成交付。
•通知承运人货损后,还应向其提供进一步检查货物的便利
模块十六: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操作风险
学习目标:
• 理解国际货代企业面临的主要操作风险;
• 针对不同风险制定不同的防范对策。
1、国际货代企业的风险类型
• 按发生风险的层次分类,可分为经营战
略风险、管理运营风险、操作层面风险;
• 按面临风险的职能部门分类,可分为营
销风险、操作风险、财务风险、人力资
源风险等;
• 按发生风险的原因分类又可分为内部原
因风险和外部原因风险。
1、国际货代企业的风险类型
• 内部原因造成的
– 身份地位不清晰的风险
– 超越代理权限或未尽代理职责的风险
– 随意出具保函的风险
– 垫付运费的财务风险
– 员工过失风险
• 外部原因造成的
– 委托人原因带来的风险
– 转包方带来的风险,如承运人无单放货、集卡车队
事故、外贸仓库管理不善、报关行操作失误等
补充案例
• 北京某进出口公司委托本公司代为托运
订舱,本公司向名为“(香港)某某船务
公司”订舱,货物在天津港出运后,(香
港)某某船务公司向进出口公司签发了
提单。过了一段时间,目的港收货人凭
此提单换掉提货时得知货物已被提走。
收货人遂要求卖方返还货款。北京某进
出口公司则向本公司提出索赔。
2、风险的防范
• 提高全员风险意识,规范操作流程并严格内部管理
– 内部培训和各种宣传手段
– 在报价、订舱、放单等关键环节设置必要监控
– 标准化操作流程 (如借助信息系统)
– 业务交接和流转记录、保存客户业务资料
• 完善委托代理服务协议,明确客户与自己的权利义务,尤其
– 明确免责条款和赔偿限额等
– 完善付款条款,如付款方式、周期、拖延付款的责任等
• 投保货代责任保险
– 国内:含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针对代理人的过失和疏忽)和提单责任
险(针对无船承运人的过失和疏忽)
– 国际:世界货运联盟(WCA)代理人责任险
• 加强对转包方的管理和考核
– 事前应谨慎调查其资质,签订规范的合作协议;
– 协作过程中应注意规范和留存往来业务文本,正确指示并加强沟通;
– 建立考核体系并明确考核指标,定期考评。
对于货代故意行为
的损失不赔
请问国际货运代理人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主要产生于何种
情况?
• (1)国际货运代理人应对其本人及其雇员在从事代理
业务时的过错承担责任。比如未按指示交付货物、运
往错误的目的港,报关有误、申报数据错误、隐瞒真
实情况等所产生的风险责任。
• (2)对第三人的选择不合理或不谨慎要承担的风险责
任。
• (3)国际货运代理人充任当事人,比如无船承运人、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陆运的货车承运人等所承担的责任
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