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内容提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端于 18世纪,从音乐作品领域而扩及文字作品和美
术、电影作品、邻接权等领域,随着新的传播技术的发展而价值凸现。但是目前许多国家
还处在建立时期,各国的立法和实践都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本文拟从著作权集体惯例制度
的源起及现今各国的立法通过比较的方法和经济分析的方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几个
特殊问题作一个简单的探讨。目次: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源起二、各国立法和管
理…
先扮演的角色将越来越多的由社会自己来承担,但是这并不代表国家作用的完全退出。正
如苏永钦所讲:“大政府不再被选民青睐,自由市场的活力与弹性重新得到肯定。但是回
归市场不代表自由放任,从布莱尔的第三条道路、施罗德的新中间、到小布什的悲悯保守
主义,都仍然强调政府对社会应负的责任。减少的只是直接的干预,不是不管,而是管得
更有智能。政府的角色更像伙伴,而非统治者;像社区组织者,而非资源分配者。行政部
门应该追求‘四 k’——合作(cooperation)、协调(coordination)、沟通
(communication)、与共识(consens)来代替过去自上而下的管制。” 政府角
色的重新定位,其调整社会生活手段的变化反映到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上就是对著作权集
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和日常管理活动的监督,这种管理的介入只能是间接的,但是不能就此
就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官方或者半官方的。2、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自愿许可还是强
制许可?探究这个问题应该从著作权的性质来分析。著作权也是一种权利,作为知识产权
的一种,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但是发展至今已经成为私权的一种,无论“由谁来
主管,也无论设置什么机构来保证权利的实现,都不能改变其私权的本质属性。在民事权
利领域,权利百分之百属于权利主体,没有什么主管机关可以干预。因此,我们在立法时
应该凸现其私权的本质,并围绕这一点来调整利益关系。” 这是对著作权性质的
经典阐述,私权利的性质给了著作权某种绝对性,作为一种行为的可能,权利人可以行使
也可以不行使,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强制许可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侵犯。从另一个方
面来讲,《伯尔尼公约》确立了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即获得著作权保护不需要履行任
何手续,不需给注册或加注任何著作权保护的标记,如把著作权集体管理作为著作权保护
的前提就违反了该原则。所以,WIPO的两个条约所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任意的而非强
制的。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只能是自愿的,这不仅体现了对私权的尊重,而且更是对著作权
自动保护原则的坚决维护。但是尽管如此,世界上还是有些国家确立了著作权的强制集体
管理制度。这些国家的强制集体管理制度通常由法律明文规定,是指著作权中某些权利必
须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权利人如果不接受,就不得享有该权利,实行强制集体管
理的多是报酬请求权,比如美术作品的追续权等。 强制集体管理的积极意义在于
使集体管理机构真正有权代表所有的权利人,这对强化其地位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出于对权利人自由行使权利的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明确了自己的坚决立场:各国
应该维护著作权人选择是否接受集体管理的自由,尽可能避免强制集体管理,即使对单纯
的报酬权合理的做法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规定。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与这一宗旨
是符合的。3、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权利如何确定?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从保护个人利益
的角度出发,法律应当全面保障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自由。著作权由作者直接行使,这是一
个基本原则。然而,社会关系日趋复杂,个人行使其私权的自由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著
作权集体管理也是一种限制,它使权利的单独行使服从于集体行使,因此,在确定其权利
范围时应该持审慎态度。 网络化的今天,权利的个人行使变得越来越困难,
但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捍卫著作权绝对性的立场日趋强硬。从美国 95年白皮书和
欧盟 96年绿皮书可以看出端倪。著作权集体管理应该限在必要的范围内,主要限于那些
单独行使存在技术困难,在经济上不现实或得不偿失的权利。 4、著作权集体
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关系?目前公认两者之间是一种“授权”关系,在自愿许可的
基础上各国的观点归结起来有三种:一是委托代理关系;一是信托关系,中国采之;一是
权利转让关系。 我个人认为定性为信托关系是比较妥当的。两者关系若为委
托代理关系,在自愿许可的情况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动势必会受到很大限制,且随
着技术的革新出现的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很难及时有效的管理,因为他还要向权利人
重新获取代理权;两者若为转让关系,集体管理组织成为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是方便了,
却对原始的权利人不利,权利人不能要求今后可能出现的新的著作权利益,这无疑是对著
作权人利益的折损,不利于调动作者创作的积极性。而定位为信托关系很好地解决了这些
问题。著作权地集体管理是一种自益信托,“自益信托是委托人为委托人与受益人同为一
人的利益而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而言”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名义权利
人,但是其一切行为都必须为著作权人的利益,收益也归著作权人,切合了著作权集体管
理制度的宗旨。5、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垄断与反垄断之辩。从形式上来讲,著作权集体管
理类似于专利联营,但是由于它有利于单个权利人行使权利,也有利于使用人,因此著作
权集体管理许可行为本身一般不会违反反垄断法但也有若干限制。例如德国就规定:该类
合同或决议为行使权利所必需,且已向监督机关申报为限。 其目的就在于防止垄
断的发生。统一机构管理,虽然有利于开展工作,减少行政开支,却易产生垄断和滋生滥
用权利现象,在利益的平衡和取舍之后,欧陆国家一般都规定集体管理机构的产生需经国
家管理部门的批准,机构的经营状况需由其监督。 六、结语:著作权集体管理制
度在自产生至今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信息化、网络化的今天,它的价值日益凸现,
但是毕竟还是很年轻的一项制度,需要持续的完善和发展。网络让世界没有了国界,著作
权人权利的行使更加困难,现实呼唤着各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合作,呼唤着集体
管理制度的世界统一。相信著作权集体管理世界化的时代就在不久的将来。